论文关键词:日本 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补偿制度
论文摘要:在学校体育教学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体育伤害事故,随着体育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而引发的纠纷及索赔也与日俱增。文中就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及事故补偿制度进行了考察,以期为我国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学校体育事故的补偿制度提供参考。
一、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
在日本,学校的体育教育活动是由体育课、体育性的俱乐部活动、大型体育活动和课外进行的部活动四部分构成的。在这些活动中,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一)日本学校教育活动中的伤害事故发生率
(二)日本学校体育事故的构成
从体育事故的构成来看,小学阶段,体育课的伤害事故发生率占82%,其次是体育兴趣小组的伤害事故发生率为6.7%。中学及高中阶段,体育兴趣小组的伤害事故发生率为59.6%,体育课的伤害事故发生率为33.1%。从以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在学校的体育教育活动中,随着学生的学年的提高,体育兴趣小组的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而体育课的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却呈下降趋势。
(三)日本发生体育伤害事故较多的运动项目
从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运动项目来看,小学阶段,球类运动项目占42.5%,器械运动占23%,田径项目占13.9%。中学阶段,球类运动项目占73.3%,田径项目占8.7%,武道项目占6.3%。高中阶段,球类运动项目占76.8%,武道项目占9.4%,田径项目占5.7%。
从以上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日本中小学学生的伤害事故当中,体育教育活动中的发生比率最高,而且体育活动当中球类运动项目的伤害事故的发生率最高。可是,这个统计数据只是“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的报告书中所记载的,实际上发生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件数要大大超过报告数目。"
二、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补偿制度
尽管体育伤害事故多,但是日本同时建立有较为完备的体育伤害事故补偿制度。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一旦发生,除了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如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迅速与学生家长联系等外,同时还要对因事故受伤的学生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主要是通过与学校体育活动相关的各种保险,特别是伤害保险的有效利用来实施。日本的保险制度有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和社会保险三种。包括体育伤害事故在内的各种事故的处理,主要通过这三种保险形式来进行。
(一)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的灾害共济补偿制度
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的灾害供给补偿制度,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专科学校、幼儿园、保育园管理下的儿童、学生,向其家长支付医疗费,残疾慰问金及死亡慰问金。学校管理下的灾害,往往无法追究教师及儿童、学生有无过失,迅速对被害学生进行救济,防止因灾害救济发生纷争和对立,使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学校灾害供给补偿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都道府县设立的学校的管理者赔偿责任保险
这一制度是以日本都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联合会为保险签约人,以各都道府县为保险人。都道府县设立的学校因学校设施的不完备或者因学校管理上的漏洞而发生的事故及学校教育活动实施当中而发生的事故,为填补损害赔偿金的财政负担,对被害学生进行救济而创立的。该制度的对象是根据《日本学校教育法》第一条的规定,由都道府县设立的学校。具体说来,包括都道府县设立的专科学校,从事特殊教育的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大学不包括在类。另外,像在各县经营的游泳池这样的校外的公共场所发生的事故,如果是在该校专用期间,也成为保险的对象。
(三)全国市长会学校灾害赔偿补偿保险
加入全国市长会的各市,同损害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期契约。各市设立中小学及幼儿园、保育所成为保险的对象,因学校设施构造的缺陷,管理的不完备而发生事故及学校教育活动中的漏洞而发生的事故,给学前儿童、学生等身体上带来损伤及财务带来损伤,由该市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不问管理者有无责任,均对被害者进行补偿。
(四)全国镇村会综合保险
全国镇村会为保险契约人,镇村所有使用、管理的设施由于不完备或管理上有漏洞而发生的事故,由保险公司来支付赔偿金。有关学校设施的情况下,根据《学校教育法》,中小学校、专科学校、聋哑学校、养护学校、幼儿园及根据《儿童福祉法》而设立的保育院也是保险的对象。另外宿舍、公用的游泳池或者在海边进行的夏令营、林间郊游等也成为保险的对象。"
(五)特别区自治体综合赔偿责任保险
特别区长会为保险契约者,希望加入保险的特别区一同与保险公司签约,特别区所有使用及管理的设施有因不完备或因管理上失误而发生的事故,给居民的生命或财产带来损失的,在产生赔偿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支付保险金。这种保险由赔偿责任保险和补偿保险构成。作为赔偿对象的设施包括学校教育设施、区民保养设施、体育设施、公园、道路、河川等。作为赔偿的对象,包括学校教育业务、社会教育业务和社会体育事业。
(六)学校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及学生综合共济保险
财团法人和国内外学生中心同损害保险会社缔结契约,各大学将加入的学生汇总,对在大学进行教育研究活动中因偶然的外来事故而使身体受到伤害时,受害者可以领取保险金,学生在上课中,学校大型活动、课外活动及上下学中的各种活动中受到伤害时可以获得补偿。这里所说的上课时是指听讲义、做实验、进行实习等活动。学校大型活动是指学校主办的入学典礼、入学教育、毕业式等作为教育一环的各种大型活动。上下学时是指为上课、参加学校的大型活动或者课外活动而采用合理的上下学方法,来往于宿舍和学校的设施之间的途中。
三、启示
为适应我国作为体育强国的地位,适应体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我们也应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学校体育事故的补偿制度。日本的做法,至少可以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借鉴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补偿制度,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通过建立体育保险来解决学生与学校的后顾之忧。
第三,我国教育部最近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具有指导作用。但体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关于体育事故伤害处理的法律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
第四,规范和保护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尽早制定和实施针对性更强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和法律法规,对学校体育工作予以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