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二0一六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发[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意在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从一名公证员的角度,结合公证工作实践,浅析公证机构应如何与人民法院对接,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发挥公证调解的作用。
关键词:公证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颁布实施十余年,而中国公证人面临的是新的改革、新的起点,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正式颁布,继承公证由“法定公证”变为“自愿公证”,公证行业一片哗然,接下来,司法部也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房产继承、赠与公证作为中国公证的传统业务阵地面临丧失境地,更让业内人唏嘘不己,一时间中国公证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所有公证人都在思考中国公证的出路在哪里?也在此时传来一则好消息,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提出的《关于实现公证制度与司法制度有效衔接的建议》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发[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意见中设立主要目标明确了根据“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的工作思路,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待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意见在加强平台建设中就如何加强与各调解组织、机构的对接中明确了与公证机构的对接点,支持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依法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领域引入公证调解机制,支持公证机构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并诉调对接,自我国建立公证机构以来还是首次,其实在我国公证制度中,初始就己将公证调解列入公证业务范围之内,但长此以来,各公证机构仅就公证调解工作有的做^,而且做的很好,但没有大张旗鼓地宣传过,有的公证机构就没有真正地开展过此项工作,多年来此项工作像一只丑小鸭一直默默地躲在一角,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发[2016]14号意见,在公证面临尴尬的特殊时期无疑像一盏明灯照亮了公证前行的道路,赋予了证更多的职能,但公证机构如何做好公证调解与人民法院对接工作,在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发挥好职能作用,有待于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公证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体现及启示
西方两大法系即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源于罗马法,公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性,可以通过数字加以证明,据查证在法国,全国5800万人口中,专职从事公证行业的人员高达5万多,据统计国家公证部门每年出具的公证文书达到4500多万份,每个公证人平均出具的公证书为5800多份,在意大利,全国公证人每人每年办理1800件,德国有人口8200多万,公证人就有11000多人。大陆法系公证制度之所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很高的地位,首先源于立法中必须公证事项分布范围广、数量多,必须公证制度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其必须公证事项主要包括公司活动、收养、继承及其他婚姻家庭不动产事项、法律行为等内容,如《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都有婚姻、收养契约以公证书为之的规定,关于不动产事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也都确立了必须公证制度。大陆法系必须公证制度全方位深入到了社会经济、家庭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将公司、婚姻家庭、民事继承、不动产转让等日常发生量大,关乎经济安全、民众家庭稳定的重要环节都纳入了必须公证的领域,运用公证法律制度和机制有效调解,既推动了公证发展又使民商事法律行为得到了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尤其可以提到的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自二十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其高灵活、低成本、弱对抗、减冲突的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效果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如今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和实践。
在我国,现有人口13.7亿,据2015年统计数字,全国共有3006家公证机构,注册公证员1.3万,办证总数为1200多万件,平均每人每年办证900多件,《公证法》诞生之初,我国有11部主要民事法律总计1260条,其中涉及公证的只有6条,占全部条文的0.48%,“法定必须公证”条文为0,十多年过去了 ,法定公证条款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在逐渐下降,在公证制度中虽然公证调解列入在公证业务范围之内,但基本上未开展,其根源在于我国司法制度史然,一为公证制度为预防纠纷;二为审判制度为解决纠纷,此二为一直对于法律职业人之职业行为准则,职业伦理及技术等的引领和规范上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6]14号意见中关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各组织、机构对接精神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重要内容相吻合,该项重要内容就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说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而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意。
既然公证机构的公证调解已纳入到人民法院建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领域,公证机构就一定要找准位置,利用自身优势,发挥好应有的职能作用,体现公证的价值。
二、我国公证调解的领域及其意义 我国公证调解的法律依据,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此可见,公证调解原本就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涉及的领域既有民事方面,也有商事方面,有婚姻家庭、财产、法律行为、公司活动等事务,涉及的面很广泛,可以讲所有的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都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还不仅限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6]14号意见中明确提出,对没有经公证的涉及家事、商事等领域产生的纠纷,公证机构同样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公证调解对于拓展空间、提升服务能力,扩大价值宣传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公证事业的发展缺少法定公证事项的支撑,特别是历史以来一直成为支柱业务不动产转移公证的减少,遗嘱公证正受到中华遗嘱库冲击,学历公证被“学位网”蚕食,面对如此形势,公证机构必须对公证业务转型,大力开拓新的证源,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对接现实需求,推陈出新,才能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公证调解对公证机构来讲是块巨大的潜在市场,公证深入介入调解,推动公证调解发展,必将会扩大公证服务的范围,拓展公证服务空间,对公证事业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同时,公证介入调解可以有效的减轻人民法院诉讼压力,公证调解作为一种调解纠纷的渠道,可以就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供全方面多角度的公证咨询和服务,公证员作为法律专家,充当纠纷双方的“调解人”,帮助双方了解法律层面的规定内容,引导纠纷双方遵纪守法,遵守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引导纠纷双方就诉争点达成可以接受的和解协议,能有效的避免纠纷双方上诉、申诉,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对宣传公证、提升公证知名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公证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对接
在公证调解中,公证员以调解者的身份参与纠纷的解决,因其特殊性要求负责调解的公证员应为具有一定年限的、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广泛的群众基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沟通技巧,能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熟谙工商、财政、税收、不动产登记等政策,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具有较强亲和力的职业公证员担当。调解组织至少应由三人组成,以便于在遇到比较难以解决的纠纷时,共同商讨解决方案,调解组织的原则:“应当遵循自愿、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目的相同,虽手段不同,但法院诉讼调解的方式、方法仍有很多可借鉴之处,公证机构建立调解组织后,可以通过邀请当地人民法院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法官为专门负责调解工作的公证员介绍调解经验、讲解调解方式与技巧,公证调解员在调解时要仔细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细心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和意图,从当事人的陈述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争议焦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的分清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公正的评价双方的利益,抓住问题的要害,做到问话精炼准确,因势利导,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特别是从法律角度为当事人双方厘清既得利益,又为当事人双方分析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而使纠纷双方相互谅解,统一认识,依法达成新的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关于公证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调解对接工作,我国已有成功案例,根据法制日报二0一六年九月十六日报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与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共同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服务基地,引入公证员中立性调处以来,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认可,调解率达81.5%,社会影响极好,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包头市天泽公证处均与当地人民法院对接成功,化解了诸多民事纠纷,既为法院减轻了司法诉累和司法成本,又帮助当事人高效的解决了问题,很值得推广,各地公证机构也要以此为榜样,紧跟其上,尽早尽快的与当地人民法院搞好调解对接工作,以便于迅速开展公证调解工作,关于对接的方式各公证机构须因地制宜而行。
四、公证调解的手段及其法律效力
公证调解具有多样化的手段与法院的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解、仲裁等方式不同,公证调解在调解过程可以运用提存公证、保全证据公证、赋予债券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以及对婚姻家庭的财产纠纷案件的调解通过继承、赠与公证等方式将阶段性的调解成果固定下来,公证调解员运用法律知识通过向当事人讲解并与当事人之间平等的协调与沟通,让纠纷双方清楚明白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结果,让纠纷双方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双方的对抗性大大降低,甚至消除。根《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调解具有法定性效力,经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出具公证书,而从公证本身来讲,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因此,经公证调解后达成的新的协议并经公证的也当然的具有了法律所赋予的公证效力,也因此公证调解较其他组织机构的调解法律效力更强,影响力更大,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
五、结束语
公证调解在新的时期赋予了新的内涵,目前我们公证机构要充分做好介入公证调解工作前的准备工作,除了要抓好及时与当地人民法院对接环节外还有很多需要细化的内容和工作需要我们去做,在公证调解实践中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可能还会有很多障碍需要我们去跨越,但我们在当前所要做的只有一点:把握时代脉搏,关注国家政策,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开拓和进取,在新的时代将公证事业推向新的高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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