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大数据时代的初级阶段,大数据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另一方面又产生了许多社会伦理问题,而这些伦理问题已日益严重。愈来愈多的人不可避免地卷入与大数据背后那股“操纵力量”博弈的洪流,人们的“数据权益”、自由发展等,令人担忧。本文从分析大数据伦理困境背后的生成机制入手,提出重构伦理观,实现网络治理转向,以真正形成一个和谐共存的网络新秩序。
关键词:大数据;垄断;网络伦理;信息侵权
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在深刻变革社会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伦理问题。数据垄断产生“数字鸿沟”,个体信息权益的实现令人堪忧,隐私边界日益模糊不清,“数字足迹”瓦解人类天生的记忆力,甚至人的自由意志遭受“大数据探索”这一新的科研范式侵犯,这些“伦理之困”绝非耸人听闻。即“世界数据化”引发的伦理争议,对当代社会秩序与人伦规范构成了严重冲击,传统伦理价值观亦遭受前所未有的解构与破坏。除一些学者继续怀疑“大数据伦理困境是否存在”外,愈来愈多的人不可避免地卷入与大数据背后那股“操纵力量”博弈的洪流。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如何认清大数据伦理困境,重构伦理价值观与网络新秩序,实现伦理治理转向,无疑显得日益迫切。
一、大数据来袭与网络伦理困境
当前的“大数据困境”,与《楚门的世界》的主人公楚门所处的境遇极为相似。我们被人为操控的“美好世界”,何尝不是楚门生活的海景小城,不同的是楚门还有一个逃离去处,而我们不得不继续面对伦理困境丛生的“大数据社会”。
一方面大数据造成的“数据垄断”无处不在,导致信息侵权与权益分配不公。首先,大数据的挖掘和使用被行业巨头、政府主导,如国内的百度、腾讯,国外的FACEBOOK、微软、谷歌,这些公司牢牢把握数据源与技术优势,几乎垄断了大数据市场。无论个体还是国家,皆有可能成为垄断的牺牲品。“棱镜门”事件即是一则典型案例。事件被揭露后,美国政府及谷歌等几大公司,都没有进行有效回应,且有迹象表明这一监控他国的“棱镜计划”仍在继续,这严重破坏国家间的互信;其次,一些公司或组织通过大数据深度加工,精确地了解市场需求、用户心理,预测竞争者动向,使公司业绩突飞猛涨。
然而这些“数据红利”源于所有用户数据信息的让渡,先不论已享受智能化便利的人群,那些偏远山区的民众也在忍受各类推送信息干扰,成为大数据营销下的广告靶子。还有微信6.1版本为展开广告营销的背后,不少用户更不情愿忍受刷屏之苦,这些都折射出数据垄断背后的应用伦理困境。
另一方面,大数据带来的“数字记忆”或人的自由发展问题,无时无刻不令人忧虑。所谓数字记忆,即指数字化生存的状态下,所有行为留下的数据足迹,会被永久记忆,一般人无法删除,“遗忘的权利”被剥夺,这颠覆了生物规律。甚至可以说,这一“数字记忆”模式会使每一个人都成为“数据的奴隶”。英国的维克托・舍恩伯格在《删除》[1]一书中也提到,数字技术与全球网络正在瓦解我们天生的遗忘能力,“数字王国”记住了那些有时最好被遗忘的信息,如facebook上照片会被网络永远铭记,甚至会影响到一个人的职业发展。
而对人的自由发展来说,大数据分析主要是基于相关性,直接得出结论或规律,导致这一结论背后的原因分析却被忽略。著名的案例有“啤酒和尿布摆在一起可以增加销量”,没有人能给这一现象做出合理解释,对于商家来说解释也并不重要。帕斯卡尔说,“人是一根能思想的苇草”。当人类被这些“数据决策”推动,被“数据规律”控制,这可能会令人类失去尊严。
同样基于数据分析的相关性,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个人数据,汇聚后即会发生化学反应,导致隐私暴露。如《纽约时报》曾报道一家公司可以通过数据挖掘确定顾客是否怀孕。一天公司将购买与妊娠有关物品的优惠券送给一位少女,少女父亲得知后非常恼怒。公司的做法也引起人们不满,因为它泄露了公民隐私。问题是,这些单独信息公开无所谓隐私,且又都是少女主动让渡的。
二、主体性弱化与伦理边界失守
无疑,“世界数据化”引发的伦理行为失范,其产生的根源还是在于人的主体性弱化。这不妨从主体性的内在性与外在性两个维度思考。
先从内在性看,关于世界本源问题的认识未能及时更新,造成意识层面的“大数据世界观”缺位。与传统哲学意义上的认知有些不同的是,万物源于“数”,世界被数据量化,数据已成为普遍的物质存在。即人的一切状态都可以被数据量化,进而人们观察与认识世界的基本法则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大数据探索将是一种基于实践层面的全新的科研范式。然而,以一种什么样的世界观科学、理性地看待大数据时代及其带来的社会变革与各类问题,这一领域却是真空地带。譬如关于数据应用,采集、使用、存储、删除等数据权利,即涉及权利主体如何自主处理与自身相关的数据,又涉及应用主体如何保障权利主体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其他权益,权利主体(数据让渡者)与应用主体(数据挖掘者)之间缺乏伦理规范约束。换一句话说,尽管权利主体了解享受智能化、移动化、社交化带来的便利,必须让渡其数据权利,然而大数据挖掘与应用,又主要掌握在国家及大型公司手中,如何划定主体权利的安全界线,这仍然模糊不清。这类问题或因每个人观念有异,又有所不同,一个人认为隐私被侵犯,而另一些人不以为然。 再从外在性看,大数据语境中伦理边界失守,既是数据市场应用的失衡所致,也是源于大数据技术开发过程中的目光短浅。虽然目前数据开发应用广泛,围绕大数据而衍生的产业已上升到了一个国家的战略高度,但国内数据市场秩序仍然较为混乱。具体表现为数据分享、开放存在非正当竞争制约,一些掌握数据的公司不愿共享,而掌握数据的公司又存在过度滥用倾向。公司间普遍存在数据交易黑幕,而基于大数据挖掘的隐蔽性与“去隐私化”,数据市场混乱却又难以构建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
在热闹的大数据技术开发市场,还存在严重的技术至上主义倾向。大数据技术及其配套设施,正强势来袭。与数据挖掘、可视化、行业性推广等相关的技术、设备日新月异,相关大数据产业的各项投入甚巨。
三、伦理观重构与网络治理转向
在大数据语境下,网络伦理问题丛生,主体性弱化致使伦理底线被践踏,这显然已到必须求解之时。如何重构大数据伦理观,实现网络治理的顺利转向,将是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具体而言,应当从这三方面着力:
一是要深刻理解数据本质,树立科学的大数据世界观。既然“世界数据化”赋予了数据主体地位,而且数据本身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所谓好与坏,那么树立与之相适应的世界观,则是首要的认识问题。大数据探索并非万能,与伦理实践又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遵行这一理解逻辑的前提下,从哲学层面进行反思当前“大数据热”及认知领域的混乱无序,进而从国家层面总结规划,通过强化大数据时代的伦理教育与价值认同,树立并发展科学的大数据世界观,另外在此基础上培养数据伦理科学家亦不容忽视。
二是要根植传统伦理土壤,确立并丰富大数据伦理理论。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博大精深,如老子的包含“自然”、“无为”、“知足”、“知止”等内容的宇宙伦理思想;孔子的以“仁”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等,都是值得发扬的思想宝藏,在当代都具有重大的话语力量,为大数据语境下的伦理思想体系的重构提供了活水源泉。无论是进一步融合具有西方色彩的理性、科学、公共意志等元素,还是注重人性的自由发展,以人的生存、发展和精神完善为核心,大数据伦理规则的建立与丰富,必须根植传统伦理土壤,从中国伦理思想的精华中提练出适应后现代背景的伦理理论。
三是要立足伦理正效应实践,全面规范大数据市场。即可以从法律、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具体实践入手,针对大数据市场的特殊性,形成各类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真正形成高效、且可持续发展的大数据市场。譬如,针对数据记忆造成的伦理困境,可通过技术手段将数据存储设置一个合理的期限;针对数据交易的混乱无序,可形成大数据开发运用的分类分级标准;针对广泛存在的“数字鸿沟”,可建立“数据权益补偿机制”;针对“数据决策”下人的意志弱化,可以在实践过程中有意识地丰富与均衡思维范式,强化人的主体性地位;针对大数据技术创新,可培养技术人员或科学家在研究领域中的责任意识与人文情怀等,以真正实现大数据应用与开发的规范化与正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