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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范畴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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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范畴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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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文章从译本对斯科特专著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中Economy一词译作“经济学”所引发的歧义谈起,提出社会科学研究中“研究视角”与“研究领域”两者间的恰当性问题,继而引出以经济理性诠释或理解传统农民经济行为是否恰切这一具体研究问题。基于此,文章对理性范畴的历史演进过程、类型及其局限进行梳理与分析,从而一方面明晰了该范畴的丰富内涵,另一方面也指出经济理性的社会转型并非历史的必然。文章在最后指出,时间维度与理论框架是理解与回应“农民是否具有理性”这一问题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 道义 经济理性 农民理性

近时,在审阅一篇有关乡村社会变迁的论文时,有专家提及传统农民理性的议题。按说这并非一个新的议题,相关讨论从上世纪一直延续至今。但笔者在梳理国内相关研究时,却发现对此议题以及相关概念不仅未形成比较清晰一致的认识,而且对于理性范畴的理解也存在着诸多模糊认识。对此,笔者以为多有不妥:一个吸引众多学者加入、争议多多的学术议题,何以能建立在基础概念不清的前提下。其实,就学术研究而言,厘清概念内涵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立进行研究的前提条件,进而形成不同学术观点间比较与对话的可靠基础。有鉴于此,笔者希望在梳理有关农民理性议题研究脉络的基础上,综合不同学科的研究视角,对理性范畴的发生、演进、类型及局限进行系统的阐述,以此探寻未来进一步研究中不同学术观点间比较对话的基础。

一、从译文歧义说起

另外,按汉语的通常理解,“经济”与“经济学”也应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经济’说白了就是生产和消费,到了有集体存活的需求时,就会产生交换和分配的问题,这些都牵涉到经济行为。” 许倬云:《从历史看时代转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页。与此相应,可以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对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以及消费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 转引自维基百科相关词条,之所以没有一一赘引经济学家那些更能揭示其实质意义的经济学定义,是因为定义并非此处论述的重点。也就是说,“经济”是一个“对象世界”或“对象领域”,而“经济学”则是一个“把作为认识原理的观点和作为系统化原理的理论体系统一起来”的“学科”。不难看出,书名译文的歧义反映出对斯科特研究的“对象领域”理解上的差异。译成“经济”意味着研究对象是缅甸、越南农民的一种客观行为状况,而译为“经济学”则意味着研究对象是依据一定的认识原理对这些农民未来行为模式,或未来“在有限的资源情况下做出选择的”的一种主观“认识”。

上述对译文歧义的分析,意不在追究英文翻译是否忠实原文,在乎的是对“研究视角”与“对象领域”之间恰当性的推敲。在社会科学诸多学科中,通常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特别强调理性分析视角的学科,甚至可以说理性是经济学的核心概念。问题是当研究的“对象领域”是印象中似乎缺乏理性的传统农民的经济行为时,是否还仍然能采用注重理性分析的经济学视角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需要通过论证和分析扭转对传统农民经济行为的看法。相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必须确定研究传统农民经济行为的新视角。

最早质疑以经济理性诠释农民经济行为恰当性的是前苏联经济学家恰亚诺夫(A.V. Chayanov),他指出:20世纪20年代俄国革命前,以户为单位的农民经济生产,主要依靠自家劳力,不适合用针对雇佣劳动力的利润计算方法来衡量;而且农户生产也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自身的消费需求,不是为了在市场上实现利润最大化;决定是否进行农户生产的是满足消费需要和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平衡,而不是单位生产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平衡。 [俄]A.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萧正洪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斯科特的研究继承了恰亚诺夫农民学研究的传统,他对缅甸、越南农民经济行为的田野研究,为“农户生产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求”的理论命题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他指出“由于生活在接近生存线的边缘,受制于气候的变幻莫测和别人的盘剥,农民家庭对于传统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利益最大化,几乎没有进行计算的机会。” [美]詹姆斯・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5页。农民遵循“安全第一”原则,最大化地规避各种生产风险。同时,在亲属、村社和国家各个层面,利用包括“互惠关系”在内的一切手段,抵御各种自然的可能伤害。也就是说,在斯科特看来,传统社会中的农民更加缺乏抵御自然伤害的技术手段,他们的经济行为遵循生存伦理而非经济理性,因为生存伦理作为道德原则,作为生存权利,是村社共同体中的行为规范,是共同体成员的生存保障。

三、历史中的理性

一般说来,理性(reason)“普遍的意涵特指人类所具有的前后连贯的思想与理解能力”;而理性的(rational)“指的是生物天生就具有理性的特质,也可以指某种行为或争论具有理性的特质”。 [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三联书店,2005年,第382页。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行文中经常提及的“理性”,其实绝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rational一词,即“与有效思维的规则相符合,这些规则包括一致性、连贯性、可操作性、简单性、可理解性,注重论据并加以认真权衡,而不是匆匆得出结论。”⑥ [美]罗伯特・所罗门:《大问题:简明哲学导论》,张卜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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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6~179页。需要注意,理性的特质并不要求当下信以为真的就是真的,因为即使当下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真,也难保以后再不会出现显示其为假的证据。即任何叙述、行为只要符合以上规则,就都可以视为是理性的,是否为真不是必须的。

古希腊之后,另一个对“理性”概念有极大影响的是18世纪的启蒙运动,它不仅确立了人类知识的理性发展可以改进人类生存状况的信念,使理性具有了进步、文明的含义,而且还使理性的观念走出学者的书斋,在更大范围内加以通俗化和传播,成为大众日常应用的一个普通概念。不过,这一时期理性的有效性又一次受到怀疑论者的质疑,即我们是否真的像大多数古代哲学家乐观认为的那样,可以凭借“理性”来直接认识外界世界的规律?对此休谟(David Hume)论证道,如果知识源于经验,那么我们会“很自然地相信”经验中许多事件之间是由因果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但我们其实看到的只是两个事件有规律地“恒常连接”。实际上,这是一种很自然的“信仰”,而非基于经验的理性知识。⑥

通过对理性观念历史演进过程的考察,可以看到人类对于自身认知方式的认识,并非是不言自明的。对于古希腊哲人而言,对于理性的信念只不过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在与其他人类知识竞争中,是否能够不被淘汰,并不存在一种命定论式的必然。而唯一能使理性不被淘汰出局的力量,也只有理性那种构造自身精神世界的执着特质,而全面认识和把握这种理性的特质,有赖于对其内涵和类别的分析。

四、理性的多样性

除了以上对经济行动的分类,韦伯在其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研究中也将理性化形式划分为“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在韦伯看来,“形式理性”的法律具有两种类型,其一是“与法律有关的特征可能就是某种有形的性质,就是说,它们作为感官素材是可以被感知的。……另一种……则是,通过对意义的逻辑分析,从而使以高度抽象的规则形式明确下来的法律概念得到系统表达和应用,以揭示与法律有关的事实特征。”而法律的“实质合理性意味着,裁决法律问题要受到规范的左右,而这种规范不同于对意义进行抽象解释,然后加以逻辑概括而得出的规范。……包括了道德律令、功利原则和其他权宜性原则以及政治信条。” [德]M.韦伯:《经济与社会》(第2卷上册),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799页。通过与经济行动中的分类加以对比,可以看到这里的“形式”所强调的并非“可计算性”,而是“体系化”,即一种能涵盖已意识到的事实的、逻辑清晰、无矛盾、无漏洞的律令体系。也就是说,形式理性的法律体系应具备内在的自我完备性,即法律判断的规则与程序、法律规范与行为关系的意义解释,应内含于法律体系之中,进行法律判断时无需向外求助于伦理、宗教或政治原则。不难看出,法律领域中的形式理性具有很强的人为计划性,与目的理性中手段-目的选择性相差甚远。与此不同,这里的实质理性由于依赖于外在的价值原则,因此,与上述价值理性强调价值的绝对性是一致的。

与此不同,以马歇尔(Alfred Marshall)为代表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则是从微观的角度关注普通商业活动中的人类经济活动,此时各种经济决策中的随意性被深思熟虑所取代,变成了边际分析和效用最大化;选择偏好只要保持一致,并非一定要源自自利性,因此现实中从事经济活动自私的普通人被抽象成了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的行为是以所谓完全理性为基础的,即“假定决策者的效用函数是全面的、一贯的,决策者了解选择的所有可行办法,能够算出与每一可行办法相联系的期望效用,进而选择其中能使期望效用最大化的办法。”③ [美]赫伯特・西蒙:《基于实践的微观经济学》,孙涤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页。从新古典主义的界定中,似乎可以认为完全理性并非真实生活中人们所具有的理性,而是韦伯意义上关于理性的一种理想型。进一步再将完全理性与韦伯的目的理性这一理想型加以比较,会发现二者之间其实具有相当大的一致性,其中,核心内容在于手段和目的的认定均以效用最大化为准。

在此之后,西蒙(Herbert A.Simon)对完全理性提出质疑:人类在做决策选择时,如何事先就能获得各种选择的可行方法?又如何能预先知道可能的结果?他指出:与人类实际选择行为相一致的理性是有限的,即“假定决策者必须通过搜寻才能获得选择的可行办法,对行动所能产生的结果的知识很不完备且不准确,并采取期望中满意的行动(在满足约束的条件下达到目标)。”⑧这里预设的选择集合需通过搜寻才能获得,无法知道能否达到完备性;结果如何只有在行动后方可知晓。如此看来,西蒙并不满意新古典经济学对于理性的理想型抽象,不过他使用有限理性概念使自己的分析更符合现实的决策过程时,除了反映出他对斯密等经济学前辈的致敬外,并没有特别强调完全理性的理想型含义。也就是说,他并不特别在意完全理性这一理想型对于经济学的形式化发展的重要意义,而是比较注重理性对于实际决策过程的重要性。

五、理性的局限

通过对理性各种表现形态的分析,可以看到作为一种认知观念,理性在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已经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当今世界种种骇人听闻的行径,也已经极大的动摇了人类始于古希腊并在启蒙时期达到顶点的对于理性的乐观主义信心。因此,在不时需要面对人性的扭曲与丑陋的今天,有必要重新审视启蒙运动的两个主要思想诉求:“诉诸理性的力量”和“人性的可臻完善”,特别是,尽管在许多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二者总是密切相关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就能被融为一体。因为,人性能否臻于完美,并非一定要依赖于理性,即使依赖,仅凭理性也未必能使人性臻于完美。也就是说,一方面要认识到将人性的失败归结为理性的失误未必公允;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理性自身也是有其局限性的。

关于理性的局限,首先让我们回到康德哲学论述的逻辑中。或许,我们并不是完全认同康德的哲学架构,但他关于理性的推理却给出一个提示:理性是有边界的。如前所述,在康德看来,对“本体世界”的认识是通过理性对经验材料加工实现的,既然如此,在经验以外,理性的存在也丧失了正当性,即如果将理性应用于经验以外,它就不再有任何意义了。如此一来,有关理性的推理就在经验之外留下了一块空白,而这则给予信仰和其他未知的东西存在的理由。 [美]艾德・米勒、容・延森:《万物的追问》,蓝江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14年,第168~169页。换句话说,并非任何事物都可以从理性上进行理解,在理性穷尽之处,“无理性(nonrational)”扮演着一个角色,而无理性的判断所依据的则是某种理性以外或不同于理性的东西,如感觉、权威、直觉、宗教启示、神秘体验等,理性的局限所彰显出的正是人与外部世界关系中的有限性。

对于理性之外的无理性空白,一项重要构成就是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发现的人类“无意识的(unconscious)” 无意识“有三种过程要素:(a)被(有意识的)知觉强力地压抑;(b)能够转化为意识的(变成知觉与反射)――仅仅通过特别的技巧,例如催眠与心理分析等;(c)是在不自觉的控制下……新的身体反应状态,但并不只局限于身体的原因。”(参见[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三联书店,2005年,第494页。)精神过程。由于无法以有意识的驱动来解释临床病人的自毁行为,弗洛伊德意识到变态行为系由处于自觉意识水平之下的心理过程所驱动的。在他的理论中,心理结构划分为本我(id)、自我(ego)和超我(superego)三部分,而无意识的本我是满足原始生物需求的冲动,同属无意识的超我体现了外部世界规范约束的抑制,自我则起着连接本我与外部世界的作用。

六、结语

最后,在结束此番有关理性范畴的讨论之时,有必要转回有关农民理性的议题中来。一般说来,农民经济行为应理解为一种历史现象,而非一种抽象存在,分析时势必要关注其时间维度,同时还要明确分析所依据的理论框架。比如,就农民而言,依资本主义发生前后的时间点看,可以分为传统和现代两种类型。接下来,如果以韦伯行动分类框架继续分析农民理性,就必须注意到韦伯并没有认为价值理性和目的理性具有时间先后关系,而是认为二者是现代社会分化的结果,具有一种并行关系。也就是说,韦伯是在此理论框架内,认为传统农民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缺乏理性的行为。更进一步,如果将理性视为一种认知能力,那么即使是传统农民,无疑也是应该具备“判断交换中何为自身利益的常识性理性”,或者说生存理性。反过来,如果对农民经济行为的分析忽视了时间维度,也不考虑理论框架的限制条件,则极有可能将农民理解为一种抽象存在,给他们贴上有关“经济理性”范畴的理想型标签。而在此前提下提出的有关农民经济行为究竟是否理性的问题,恐怕不是一个真问题。 郭于华:《“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重读农民学经典论题》,《读书》2002年第2期。

在有关理性的讨论中,要特别注意区分现实社会中的“日常理性”、“有限理性”与作为理想型提出的“目的理性”、“完全理性”。如果说,经济理性人是一个理想型,那么真实世界中就并不真实存在这样一类人,但不得不承认人性中的确具有这一特性,经济学对此的描述是准确的。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将一种理想型视为一种独立存在,它只是附着于真实社会个体身上的一种特性。宗教改革所激发出的恰恰是人性的这一特征,它是不是一种恶,会不会毁灭人类自身,是有待观察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进化的观点看,个体生命的有限性与群体生存的持续性似乎与理性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有一定关联。理性在认识中超越感官似乎与群体的持续关联更紧密,而在行动中超越感官则似乎主要通过个体有所体现。也就是说,人类生存有其内在的限定性前提条件,人类进化中总是不断突破限定性,但又自己设定新的限定性。这里有两种突破:对自然限定的突破更具累积性,而对社会限定性的突破则是螺旋上升的,不断突破,又不断自我限定。我们似乎无法肯定理性的演进与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的需求层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这种看法与韦伯认为观念变化引起的社会变迁的观点也不相符,而且具有某种物质决定论的嫌疑。

不仅如此,当面对各种相对主义怀疑论对理性的质疑时,坚持理性的普遍性是十分必要的。应认识到理性是人类共有的财富,尽管其清晰的表述形式源于西方话语体系,但理性的实质内涵并不会因此就有所改变。不能从文化相对主义出发,无原则、无限度地强调自身地方性知识的特殊性,以此来排斥理性的普遍性。其实,当今世界理性化进程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理性范畴,恰恰就是由于新教徒遵循一种具有地方性色彩教义的行动引出的。在一定意义上讲,当今世界的震荡正是各种传统的地方性知识对新教伦理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知识的不适反应。有鉴于此,也要注意将理性普遍意义极端化的危险性,特别是对于目的理性而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当人人都以目的理性面对他人时,由于其可计算特征,比较就无法避免,而一旦人们透过比较看到不公正的差异时,就会心怀怨恨。或许,当今世界的各种冲突、政治失败就是人们彼此怨恨的结果,尽管这绝不是人们运用目的理性的初衷,却使我们更加谨慎地面对理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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