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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思考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23 00:00:45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思考
时间:2023-08-23 00:00:45     小编:

【摘 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我国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大众及各级政府的普遍关注。医患关系的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在寻求解决之道。在医患双方无法调解医患矛盾,行政调解效率低下,提起诉讼成本高昂的背景下,独立于政府和医院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愈加得到医疗纠纷当事人的青睐。然而第三方调解机制虽然在调解医疗纠纷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并进一步提出完善之策。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调解机制

一、引言:医疗纠纷层出不穷,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造成这样的后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医务人员医德素养差,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看病时精力不集中,如果病人有病而医生没有及时发现,或将重症看成轻病,或危重病人的情况事先没有向家属说清楚等,一旦病人发生了死亡或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家属自然会指控医生不负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医疗是门技术活,患者和医生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对于知识壁垒很高的医疗行业来说,患者毕竟是“门外汉”,对于自己所患病的病情、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该如何准确的治疗所知甚少,甚至无法预测,而对于医生为自己开具的药方、提出的治疗意见是否符合自己实际的病情也缺乏必要的了解;第二,患者对所接受的治疗服务的价格也缺乏了解,虽然有实时的信息滚动,但都是一些平时的常见用药,而对医生所开具的具有高利润的药方无从知晓。由此,对医疗机构产生的不信任感也会逐渐加强。同时,医学实践非常复杂,部分医疗事件确实是意外事件,但由于患者不了解情况,一旦出事最先想到的就是医生的失误。若真要闹事,医生也只能是“有理说不清”了,小的误会和纠纷很可能演变成“医闹”等大型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开医疗纠纷“死结”

我国于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由于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双方往往很难心平气和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很难化解;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的隶属关系,难脱“父子之嫌”,患者难以信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和周期过大过长,患者不堪诉累也极易加剧矛盾。目前,全国各地也都在积极研究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探讨和尝试“第三方调解”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然而,全国各地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却在试点过程中,遇到了各式各样、不同程度的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人”和“钱”的问题。一方面,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需要涉及医疗管理、医学专业、法律知识、医疗责任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调解工作需要由调解员来完成,但如果调解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就难以做好调解;可如果把调解工作全部交给医疗卫生系统的人员,又难以保证其中立性。同时这方面的人才的缺乏也成为了第三方调解机构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第三方调解机构又陷入了资金不足的窘境。部分地区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需要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医疗纠纷赔偿、减小医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的功效。由于担心医疗纠纷过多、赔偿数额较大,保险公司不肯承保;医院也因为保费过高而不愿意投保。而且,有些医院认为,即使投了保,患者还是会到医院来闹,并不能真正为医院减少麻烦,所以医院的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而另一部分地区由于实行免费调解,政府没有确定的财政支持,所以经费短缺,日常的办公经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运行艰难。事实上,今年来,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都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因而不难看出,第三方调解机制在中国有发展前景,只是还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使其扬长避短,更加公正、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三、完善配套机制,促进第三方调解发展

我国部分地区探索实践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在机制上具有人民调解制度的优点和特征;同时,针对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特点和纠纷成因的复杂性,完善了相关的调解制度,比如专家参与调解制度、免收调解服务费制度等,机制上不仅秉承了现行法规定自行和解、行政调解以及诉讼三种模式的优点,而且弥补了医疗纠纷三种法定解决模式的缺点。鉴于“第三方”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所表现出的优越性,在医疗纠纷的解决模式中,有必要从法律上确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通过完善相关机制,使调解这一被誉为“东方之花”的制度在医疗纠纷中再次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

(一)建立调解“专家库”,培育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人”

针对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特点,调解“第三方”应具备医学与法学专业知识,突出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以保障调解机构的纠纷解决能力及效果。而同时具备医学和法学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目前仍然很少。而建立涉及医学各个专业的专职调解队伍,其涉及的成本问题较高。因此,组建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专兼职结合的模式。专职人员可以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兼职人员可以通过整合现有的资源予以保证。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医学会)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以及健全的专家队伍,司法行政部门也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从事法律援助的执业律师队伍。为保证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可以将两大系统的专家队伍提供给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共享。同时有针对性的增加药学专家、医政管理专家等,进一步充实调解专家库。医学专家库按照专业予以划分,以便组建调解队伍时方便患方抽取。

(二)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其他解决途径的衔接机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只是医疗纠纷诸多解决机制中的一种,为了充分发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势,同时消除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的弊端,应当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途径与其他途径的衔接机制。明确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以及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纠纷受理范围,建立互动型调解制度,即适合自行和解的,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过程中出现调解应受理的问题,可以转交“第三方”进行调解;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突出调解优先原则,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适合调解,可以依据国家权力进行审理判决。当事主体理性对待纠纷的处理以及“第三方”的调解,才能保证调解工作有序进行。当出现过激行为等非理性行为时,可以建立调解中止制度或暂停制度,申请国家权力机关予以协调,待当事人冷静后再继续和解与调解。

(三)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稳定的筹资渠道

稳定的筹资渠道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为解决第三方调解机构普遍存在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统筹经费,把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确保每年足额拨付。专业性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建立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通过定期考核,对调解组织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根据考评结果支付经常性经费。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有效衔接机制和相互制约机制,通过提取一部分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作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运行经费。

(四)政府应完善医疗纠纷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进行医疗纠纷权利救济的途径,减少患者权利救济的程序限制,使患者能够通过最方便的途径在最短的时间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时常会受到较大的威胁,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安全的执业环境,切实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或者制定《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明确各类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设立原则、法律地位、受案范围、调解人员的任职标准和条件、调解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调解的标准流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结语

医疗纠纷的有效处理不仅仅涉及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而是需要包括卫生、公安、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司法、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医疗纠纷的解决。从当前的形势来看,第三方调解机制确实在调解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果相应的配套机制不能完善,再好的机制最终也会因为缺乏良好的社会土壤而难以生存。医疗纠纷问题的出现,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医生要恪尽职守、严守医德,减少工作失职产生的医疗纠纷;要培养医务人员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患者提供温馨的服务,使医院这个痛苦集聚的地方不再那么冰冷。另一方面,患者和家属也要多理解医生这一职业的所面临的压力,医生不能包治百病,患者要以合理的心态对待自己的疾病。医生和患者之间应该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关系,这样医疗纠纷也就自然而然会减少,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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