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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除肉刑之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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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帝除肉刑之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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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汉文帝废肉刑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前人对其的评价亦是多不可数,文章欲将前人对文帝废肉刑的评价的偏颇、狭隘之处予以指出。并从让犯罪受肉刑者更好融入社会的角度对文帝废肉刑之举措加以再评价,揭示文帝废肉刑之真意。

【关键词】废除肉刑;五刑体系;融入社会

一、汉文帝除肉刑之始末

(一)除肉刑的起因

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被科处肉刑,其少女缇萦为父求情,随其父到长安,上书说:“妾父为吏,……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亡繇(由)也。妾愿没入为宫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过自新。”汉文帝看到缇萦的上书后,被缇萦的一片赤诚之孝所感动,遂下令曰:

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由)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其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据文帝上述诏令,关于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并最终定为“当黥者,髡钳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趾)者,笞五百;当斩右止(趾)者,……皆弃市。”即以笞刑、徒刑和死刑,取代了毁肢刻肤的黥、劓、刑。

至此汉承秦制之肉刑得以废止。

(二)除肉刑的背景

若仅以为文帝系被一个少女的勇敢孝义之举感动而果断废除肉刑,并借此来宣扬皇帝的仁德,未免太牵强附会。文帝除肉刑可谓思量已久,缇萦为父求情事件只是点燃此次刑制改革的导火线。

西汉建立初期,战乱之后,人口大减,经济凋敝,天下饥馑,国库空虚,人民四处流亡无以为生,此时弃乱思治成为时代的呼声。高帝时期《新语》一书,在总结秦朝灭亡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汉朝应以什么思想为指导治国,应注意什么问题。这本书在当时适合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受到高帝的重视。然高帝却未有足够时间将其用于治理国家。

然,在高帝四处征战分封的异姓王时,在远离战火相对安定的齐国,此时的首要目的就是思考如何治理好齐国。在战乱后人口、经济凋敝的时代,在确立齐国治国指导思想上,齐相曹参听盖公之言以“黄老术”为指导治理齐国,齐国大治。惠帝二年(前193)汉相萧何去世,曹参奉命为汉相。曹参为汉相后,在面对大战过后的汉王朝,坚持以无为而治作为治国指道思想,为贯彻无为而治的指导思想,曹参做了很多努力,并最终与惠帝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汉初实行这一治国指导思想取得了很大成就。以致汉高祖至汉景帝时期统治者笃信以“无为而治”为基本思想的黄老术乃治国良方。

汉文帝时期仍以无为而治思想作为指导治国,但此时国家在战乱后的二十余年时间里已慢慢休养生息得以恢复。在这样一个历史条件下,为了顺应社会的要求,文帝意欲废除秦制留于汉制中的苛刑,于是就有了因缇萦为父求情引起的以废除肉刑为主要内容的刑制改革。

二、对已有评价之反思

西汉文帝废除肉刑这一改革举措,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很深远的意义,笔者对文帝的这一改革举措和诸位学者一样持肯定的态度。但在此基础之上有学者对文帝废肉刑的一些评价笔者认为是有失偏颇的。

(一)班固的偏颇

据班固在《汉书・刑法志》后附的按语所述,文帝推行的肉刑废止未必是皇帝恩惠下的刑法减轻,大多“笞未毕而人已死”,班固谓之“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然笔者认为班固此言仅限于一时,视角太过僵化,并未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改革,不论什么时代改革都没有一蹴而就的。改革应该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进程。

文帝未历刑罚,不知刑之厉害,亦不知人身体之孱弱。然其在废肉刑上一心为民,虽不得法,却存善意。文帝于肉刑废止新刑实行不足十年便去世。在古代十年之久足以暴露一项制度的弊端,为何文帝却未加以更正。笔者推测文帝是知道这一弊端并准备修正的,但奈何自己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实施,便见此事委托给了自己的儿子。这只是笔者据史料而进行的一个猜想,诚然,笔者亦知历史是容不下猜想的。但从景帝改刑制减笞数却能见端倪,景帝第一次减笞数是在景帝元年(前156年)即景帝刚登基的那年,亦即文帝去世后不久。一位刚登基称帝的新皇若事先对此制度无研究、无计划,很难做到在刚登基不久就修正先皇的改革举措。故笔者认为从这一时间上可以知道文帝并非不知肉刑改笞刑的弊端,只是因客观原因为得以修正。且此处景帝减笞数亦应证笔者前述改革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故笔者窃以为,班固因“笞未毕而人已死”,便贸然谓文帝废肉刑之举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有失偏颇。

(二)法经济学分析的狭隘

对文帝废除肉刑这一历史事件,我国大多学者都从法经济学角度进行评价,比如有的学者立论认为:汉文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的根本原因是为了继续发展社会生产力。其理由是:作为奴隶制刑罚制度核心内容的肉刑,是一种残害人的肢体,破坏人的生理机能,使人终身残废的野蛮残酷的刑罚。在封建经济制度已取代奴隶制的情况下,人们的劳动力价值不断提高,统治者如果对触犯刑律的劳动者继续实施肉刑制裁,就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对劳动力的剥削需要。相应的这种落后的上层建筑就会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阻碍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

笔者初识此观点,亦认为其论点论据确环环相扣引人深省。然其理论是建立在肉刑破坏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之上的,笔者在查看相应的史料后,却对此观点的事实基础产生了疑虑,认为应据史料对其深入考究。

班固所著《汉书・刑法志》在提到肉刑废除前,曾有段文字作了这样的描述:“及孝文即位,……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法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这里谈到一年审判的刑事案件只有四百,当然这也可能只是一个大约的数目,或者只是班固的美益之词。然笔者以为《汉书》作为我国古代史中举足轻重的一部著作,后世对它的评价亦是非常高。且其作者班固作为一个史学家。应是具有一个史学家应有的严谨。很难想象在这样的一部历史著作中会有对历史的虚假记载。故笔者窃以为一年“断狱四百”作为美益之词或不确定数目记载在《汉书》中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当然也不能这种可能性予以排除,且亦可知若真存在如此可能性,那其真实的年断狱量与此数目亦是相差无几的。若据此数据继续分析必然会追问一年断狱四百,肉刑者几何,因肉刑失劳动力者几何。然文帝时期对刑事案件的刑罚并不只有肉刑,还有死刑、徒刑、迁刑、财产刑等给类刑罚,这样看来这四百案件中处以肉刑的案件数量只有一部分。且肉刑亦分黥刑、劓刑、刑三大类,其中亦只有刑能被称做破坏劳动力。然在被处以肉刑的一部分案件中亦只有一部分被处以刑。也就是说,在年断狱四百的案件中真正是以肉刑被破坏劳动力者的只占很小的部分,亦即因肉刑被破坏的劳动力只占当时社会劳动力的很小的一部分。 据此笔者认为,文帝时期因肉刑被破坏的劳动力并未达到影响社会发展的程度,换言之,要肯定文帝时期存在肉刑破坏社会生产力,是缺乏历史依据的,且这种肯定亦是不全面的。故笔者窃以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文帝废肉刑所作评价太过狭隘。

三、汉文帝废除肉刑之真意

文帝即位后,黄老之术得到更有利贯彻,社会经济有了更近一步的发展,百姓衣食丰足。笔者窃以为,此时文帝废除肉刑是为了使百姓在行错事受罚后,能更好的融入社会。即废肉刑之目的为,使受过刑事处罚者能正常的在这个时代生活。缘由有二:

(一)社会客观的需求

《汉书・刑法志》记载,文帝时期“化行天下,告奸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息”且“人人自爱而重法”。由此史料可知文帝时期百姓生活安乐富足,重视国家法律。当然,反言之,当时的百姓是很看不起也很不愿意,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来往甚至生活的。亦即犯罪受刑者很难融入再社会。此非笔者臆断而定论,实有据可推。著名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在纵观人类发展历程,认为人的需求有五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需求是生理的需求,第二个层次的需求是安全上的需求,第三个层次的需求是社交需求,第四个层次的需求是尊重的需求,第五个层次的需求是自我实现的需求。马斯洛的需求五层次是在人类发展的基础上综合概括而得出的,这样的需求层次说可作为一个真理而存在,故而笔者以为虽然马斯洛非本国人,亦非文帝时代人,其需求理论却是古今皆宜,中西皆宜。再者文帝时期百姓衣食丰足,安居乐业。故笔者欲以此二者为基础做如下推论:汉文帝时期百姓衣食充足,就整个社会而言未有朝不保夕之景,亦即此在时代百姓的第一层次的需求即生理需求已基本满足。在无蔽体、果腹之忧时,人们就会思虑安全,即此时人们就会想法满足安全上的需求。所谓安全上的需求即人对人身安全、道德保障、健康保障等事物的需求。文帝时期“人人自爱而重法”,表现了当时百姓们在满足生理需求的同时,意欲以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障社会的安定,并借此满足自己安全上的需求。犯罪之人,虽因其失德、不道之处,而受到刑事处罚后即可再为人。然因犯罪之人对社会显示出了其自身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其已受处罚,仍是很难得到百姓认可的。百姓为了避开犯罪之人的社会危害性的再发,自然是不会,或者说很难与之交往。且古人皆认为犯罪之人的品行是有缺陷的,与这样的人交往是没有道德保障的。故从前述可知,百姓不愿与犯罪之人交往是为了满足自己安全上的需求。且我国古者有云“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正如前文所言,文帝时期亦仓禀实、衣食足,此时百姓亦重礼节、荣辱。将犯罪受刑视为失礼、耻辱,故而百姓不愿意与犯罪受刑者往来。

前言百姓不愿与犯罪受罚者往来,即指犯罪受罚者很难融入社会。一般犯罪受刑者,可以等时过境迁,等百姓淡忘其犯罪之事,再从新融入社会。而对那些受到毁肢刻肤的肉刑处罚的犯罪者而言,他们的犯罪之事会留在他们的惨肢毁肤上跟随他们一生,亦会使他们很难再作为社会的一份子而融入社会生活。即受肉刑者将失去他们作为人在社会里的一席之地。然刑罚是为了教化犯罪者,予以其惩戒,使其不敢再犯,并据此保障社会安定。并不是为了使犯罪者与社会脱离,将其划在社会之外。故而为了满足社会客观的需求,即使受刑者更好的融入社会,废除肉刑是必行的。

(二)文帝的仁德之治

历史评价文帝勤俭、仁德,对历史的评价笔者是持肯定态度。文帝是一位仁德爱民关心百姓疾苦的皇帝。对文帝关心百姓疾苦言论,并非纸上空谈,有关文帝记载的史料,皆可以佐证。如文帝元年(前179)三月,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如何?又议所以振贷之。”又曰:“……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有关机构奏请令县到,“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两匹,絮三斤”。并要求在县、道令、长“阅视”之后,由丞、尉送至。这一诏令即可说明文帝是很关心百姓疾苦的。故而笔者以为肉刑废除亦是文帝关心百姓疾苦的体现,然此时文帝关心的百姓疾苦乃犯罪受刑者在融入社会的问题。如文章开始处所引用文帝之言,“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由)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由此可见,文帝是深知犯罪受肉刑给犯罪者带来的影响是很大的。文帝心里怜惜这些犯罪的百姓,知道他们犯罪受肉刑后,再难同常人一样在社会上生活。故文帝为了让犯罪受刑者更好的融入社会,即将毁肢刻肤的肉刑废除,以断绝刑之“终身不息”。故从前述可知,文帝废肉刑与其仁德和关心百姓疾苦是分不开的。

综上,笔者窃以为,文帝废除肉刑的真正原因是为了使犯罪受肉刑者更好的融入社会,在社会上更好的生活。

参考文献

[2] 汉书(卷4):文帝纪[M].中华书局,1963.

作者简介:张洋(1995- ),女,本科,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制史;黎露,女,本科,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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