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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杀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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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杀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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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吴起曾经在鲁国、魏国经历行政军事实践,后来主持楚国变法取得显著成功。吴起成就了改革胜利,也有兵学论著存世,但是他的人生经历中有“杀妻以求将”的道德污点,引致后世“残忍薄行”的批判。考察吴起“杀妻”事件的历史文化影响,应当注意性别关系在这一历史阶段的特殊表现,也应当重视古代士人为了政治进取不惜牺牲亲情乃至家人生命的特殊心境。事业追求的极端表现竟然致使人性泯灭,而传统中国女性就是在这样的文化舞台上演出着她们的人生悲剧。古史所见多种“杀妻”案例,女性作为弱者,不能决定自己的命运,甚至连姓名都没有留下来,许多只是作为“忠义”“英雄”的陪衬,默然无言地走向人生的终结。

[关键词]吴起;变法;军事家;杀妻;性别关系

在楚国成功主持变法的改革家吴起在政治、军事诸方面都取得过突出成就。然而他在谋求政治进取机会时“杀妻取信”的表现,使得声名损坏。讨论这一事件以及相关社会反应,可以深化对中国古代性别关系史以及中国政治文化和中国道德传统的认识。

一、吴起:成功的政治家军事家

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创新收获最为集中的阶段。生产的进步以及以“百家争鸣”为标志的思想自由和文化丰收,也促成了社会结构的重要变化。当时,列国相继推行强国政策,力求在竞争中取胜。改革原有制度,推行新法,以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成为有见识的执政者共同的政治主张。吴起在楚国主持变法,是战国变法史中引人注目的一例。

对于吴起主持的楚国变法,司马迁在《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中有这样的记述:“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从横者。”吴起申明法令,严格依法行政。又精简机构,裁撤冗官,削弱贵族影响国政的势力,王族疏远支属的待遇水准也有所降低。节省下来的资财用以养兵。种种行政努力最基本的追求在于加强楚国的军事实力,以利于在列强兼并、武力竞争的环境中取得优势地位。与许多变法领袖的做法同样,吴起也主张舆论一律,坚持在思想文化方面的简洁单一。所谓“破驰说之言从横者”,《战国策・秦策二》作“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可知“纵横”之学遭到禁止,其他各种学说,当时在楚国很可能也压缩了发展和活跃的空间。

吴起主持的变法取得显著成效。不久楚国就以超级强国的姿态出现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于是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诸侯患楚之强”。李学勤指出:“随着楚人势力的强大和扩张,楚文化的影响殊为深远。”“楚文化的扩展,是东周时代的一件大事。春秋时期,楚人北上问鼎中原,楚文化也向北延伸。到了战国之世,楚文化先是向南大大发展,随后由于楚国政治中心的东移,又向东扩张,进入长江下游以至今山东省境。说楚文化影响所及达到半个中国,并非夸张之词。”“楚文化对汉代文化的酝酿形成有过重大的影响”,也是我们熟悉的历史事实。回顾战国时期楚史和楚文化的发展历程,不能忽略吴起变法的作用。

与战国时期另一位著名的变法领袖商鞅同时也是军事家同样,吴起起初也是以名将形象出现在历史舞台的。《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和卷四八《陈涉世家》中两度出现贾谊分析秦史的文字,说到崛起的秦国面对的敌方“六国之士”:“吴起、孙膑、带他、儿良、王廖、田忌、廉颇、赵奢之伦制其兵,尝以什倍之地、百万之师,仰关而攻秦。”在贾谊看来,可以抗击“常为诸侯雄”的秦军的六国名将,吴起名列第一。吴起用兵,胜绩频繁。他率领的军队战胜过齐军、秦军、百越军、三晋军、陈军、蔡军。“(魏)文侯以吴起善用兵,廉平,尽能得士心,乃以为西河守,以拒秦、韩。”当时吴起对于在魏国的成功,除“治百官,亲万民,实府库”外,亦曾自称“将三军,使士卒乐死,敌国不敢谋”,“守西河而秦兵不敢东乡,韩、赵宾从”。

《汉书》卷三○《艺文志》著录“《吴起》四十八篇”,很可能是吴起军事学思想的总结。《宋史》卷二。七《艺文志六》“兵书类”中则有“校定《吴子》二卷”,明人董斯张撰《吴兴备志》卷二二《经籍征》也说到这部书,应是后人托名之作。明代学者宋濂说其书分六篇:“《吴子》二卷,卫人吴起撰。起尝学于曾子。其著书日《图国》、《料敌》、《治兵》、《论将》、《应变》、《励士》凡六篇。”对于吴起的思想,宋濂有这样的分析:“夫干戈相寻,至于战国,惨矣。往往以智术诈谲驰骋于利害之场,无所不用其至。若无士矣。起于斯时,对魏武侯则曰‘在德不在险’;论制国治军,则曰‘教之以礼,励之以义’;论天下战国,则曰‘五胜者祸,四胜者弊,三胜者霸,二胜者王,一胜者帝,数胜得天下者稀,以亡者众’;论为将之道,则曰‘所慎者五:一曰理,二曰备,三曰果,四曰戒,五曰约’。何起之异夫诸子也!此所以守西河,与诸侯大战七十六,全胜六十四,辟土四面,拓地千里,宜也。较之孙武,则起几于正,武一乎奇,其优劣判矣。或者谓起为武之亚,抑亦未之思欤。然则杀妻求将,啮臂盟母,亦在所取乎?日:姑舍是。”宋濂认为,在战国时期“往往以智术诈谲驰骋于利害之场,无所不用其至”,真正的“士”已经不复存在即所谓“若无士矣”的形势下,吴起的军事思想却完备深沉,他能够取得军事成就,是自然的。吴起的军事学理论,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超越孙武。至于“杀妻求将”等行为,却不足取。

二、“杀妻”污名与吴起“残忍薄行”形象

对于历史人物来说,事功与修身,政治事业和个人品行的社会评价有时距离甚远。吴起,就是一位历史上争议颇多的人物。

吴起所受指斥最严重的,是“杀妻”行为。事见《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吴起者,卫人也,好用兵。尝学于曾子,事鲁君。齐人攻鲁,鲁欲将吴起,吴起取齐女为妻,而鲁疑之。吴起于是欲就名,遂杀其妻,以明不与齐也。鲁卒以为将。将而攻齐,大破之。”杀妻以求将的行为,表现出追逐政治权力而不惜牺牲亲情、灭绝人性的心理特点。

吴起后来不得不离开鲁国政坛,就是因为鲁人对于他的道德品行的非议。当时“鲁人”有对吴起的为人提出批评的:“起之为人,猜忍人也。其少时,家累千金,游仕不遂,遂破其家,乡党笑之,吴起杀其谤己者三十余人,而东出卫郭门。与其母诀,啮臂而盟日:‘起不为卿相,不复入卫。’遂事曾子。居顷之,其母死,起终不归。曾子薄之,而与起绝。起乃之鲁,学兵法以事鲁君。鲁君疑之,起杀妻以求将。夫鲁小国,而有战胜之名,则诸侯图鲁矣。且鲁卫兄弟之国也,而君用起,则是弃卫。”发表这种意见的人,揭露吴起曾经杀害“乡党”“谤己者三十余人”,又“其母死”,“终不归”,也是不符合鲁国地方的道德传统的。又“杀妻以求将”,尤其表现出“忍”的个性。而且鲁国和卫国是兄弟之国,如果任用吴起,则会得罪卫国的。鲁君因此内心动摇,最终辞退了吴起。鲁人对吴起的批评“起之为人,猜忍人也”,《资治通鉴》卷一“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写作“起残忍薄行人也”。 对于“鲁人”非议吴起的话,司马迁的记录是“鲁人或恶吴起曰”,《资治通鉴》卷一“周威烈王二十三年”的说法是“或谮之鲁侯日”。所谓“恶”、“谮”,似乎说其中指责也许并不完全属实。比如“其少时,家累千金,游仕不遂,遂破其家,乡党笑之,吴起杀其谤己者三十余人”的情节就颇有可疑之处。司马光编定《资治通鉴》就没有采用这一说法。不过“起杀妻以求将”的行为,司马迁看来是相信的。这一行径,已经充分暴露了吴起的“忍”或者说“残忍”。

后人称之为“杀妻自信”的行为长期受到严厉指斥,如宋人于石诗句“吴起为鲁将,杀妻殊不仁”,又与其他“无情”行为比列,就是直接的道德批判。宋人邹浩所谓“杀妻吴起终遭逐”,似说吴起作出了“杀妻”这样重大的道德牺牲,却并没有使权位稳固,是从另一个角度的批评。其中似有中国传统社会意识“报应”的暗示。

对于吴起的个性,时人“猜忍人也”的批评,说他多疑而狠毒。“忍”的性格特征,包含有残忍的涵义。大约这种个性,也表现出急烈强亢的特点。司马迁在《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中评论吴起的性格,说他“刻暴少恩”。可能正是以这样的个性风格推进楚国的变法,才得以迅速取得成效的。但是,可能也正是因为执政风格的异常激进,使得变法运动的主持者不久就走向个人生命的悲剧终结。

明人彭大翼《山堂肆考》卷七○《臣职・总将帅上》将“吴起杀妻”与“不欲治第”、“岂敢言家”、“济河焚舟”、“渡江击楫”并列,对于史上著名“将帅”,看来也是将“杀妻”作为正面事迹记述的:“卫人吴起仕于鲁,齐人伐鲁,鲁欲以为将。起娶齐女,鲁人疑之,起遂杀妻以求将,大破齐师。”

对于吴起处世风格的阴暗一面,有人在评论其历史形象时予以忽略。如明代诗人胡奎《吴起》诗:“吴起好用兵,尝学曾子法。东出卫郭门,啮臂与母诀。鲁君不见用,杀妻与齐绝。将军自吮疽,士卒甘喋血。击秦拔五城,魏侯尚功烈。在德不在险,舟中尽吴越。孰云猜忌人,千载名不灭。”所谓“鲁君不见用,杀妻与齐绝”,似乎只是其事迹的简单记述,或许也可以理解为正面的评价。

三、“杀妻”事件与吴起“德”论与“德”行的对立

吴起在魏国任职时,曾经有强调应执政以“德”的著名论说。最精彩的表述就是所谓“在德不在险”。

《战国策・魏策一》记载:“魏武侯与诸大夫浮于西河,称曰:‘河山之险,岂不亦信固哉!’王锺侍王,曰:‘此晋国之所以强也。若善修之,则霸王之业具矣。’吴起对曰:‘吾君之言,危国之道也;而子又附之,是危也。’武侯忿然曰:‘子之言有说乎?’吴起对曰:‘河山之险,信不足保也;是伯王之业,不从此也。昔者,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有洞庭之水,文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恃此险也,为政不善,而禹放逐之。夫夏桀之国,左天门之阴,而右天溪之阳,庐、罩在其北,伊、洛出其南。有此险也,然为政不善,而汤伐之。殷纣之国,左孟门而右漳、釜,前带河,后被山。有此险也,然为政不善,而武王伐之。且君亲从臣而胜降城,城非不高也,人民非不众也,然而可得并者,政恶故也。从是观之,地形险阻,奚足以霸王矣!’武侯曰:‘善。吾乃今日闻圣人之言也!西河之政,专委之子矣。’”《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的记录,则有国家安危与政治成败其实“在德不在险”的说法。吴起又有语气更为强硬的话:“若君不修德,舟中之人尽为敌国也。”

“在德不在险”,其实是非常高明、非常清醒的政治见识。吴起的这番话,成为有关“德政”的著名论述,为后世执政者和政论家频繁引用。

在中国古代,“德”,其实是一个经常显得内涵比较宽泛,界面比较模糊的概念。但是人们都会想到,有关“德”发表过如此卓识的吴起,个人的“德”行为什么又千百年来备受诟病呢?

南宋学者王十朋《问策》写道:“曾参以孝著于孔门。得参之学而行之者,宜其以孝而施于有政也。孰谓丧母不归,杀妻求将者,反出参之门哉?”即直接提出了道德指斥。《四库全书总目》卷九九论《子部九・兵家类》“《吴子》一卷”:“起杀妻求将,啮臂盟母,其行事殊不足道。然尝受学于曾子,耳濡目染,终有典型,故持论颇不诡于正。如对魏武侯则曰‘在德不在险’,论制国治军则曰‘教之以礼,励之以义’,论为将之道则曰‘所惯者五:一曰理,二曰备,三曰果,四日戒,五日约。’大抵皆尚有先王节制之遗。高似孙《子略》谓其‘尚礼义,明教训,或有得于《司马法》者’。斯言允矣。”论者将个人之“行事”与国政之“持论”如“论制国治军”,“沦为将之道”等分别考议,虽然批评“起杀妻求将,啮臂盟母,其行事殊不足道”,然而认为他思想行为的主流是符合“礼义”原则的。

也有人对吴起行迹是否合于“德”有较为深沉的思考。对于吴起因变法遭到守旧贵族嫉恨而被杀害的悲剧结局,司马迁曾经评论说:“吴起说武侯以形势不如德,然行之于楚,以刻暴少恩亡其躯。悲夫!”所谓“行之于楚”,“刻暴少恩”与“说武侯以形势不如德”形成对照,大约这位伟大的政治史学者评价“德”的视点,主要还在于执政能否宽容。即使言“刻暴少恩”,也仅仅限定于在楚国的表现,并没有对他“杀妻”的行为进行直接的批评。所谓“以刻暴少恩亡其躯”,可以看作对吴起之死从策略风格方面进行分析的意见,而《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关于《孙子吴起列传》所谓“内可以治身,外可以应变,君子比德焉”,似乎又可以看作从道德水准方面进行了正面的肯定。而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曾经主持秦国政务的范雎,却发表过偏重于政治大局层次观察的见解,肯定的态度更为明朗。他赞美吴起事奉楚悼王,使私家不得害公,谗言不得蔽忠,坚持推进改革的原则,“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勇敢地面对反对势力,“不为危易行,行义不辟难”,为了变法的成功,国家的强盛,可以“不辞祸凶”。范雎说,这样的品格,这样的情操,“固义之至也,忠之节也”。他又言辞慷慨地肯定了这种精神的典范意义和感召力量:“是故君子以义死难,视死如归;生辱不如死而荣。士固有杀身以成名,唯义之所在,虽死而无恨。”《战国策・秦策三》也记述了这一段话,然而后一句写作:“故君子杀身以成名,义之所在,身虽死,无憾悔。”在范雎口中,吴起成为“忠”“义”“君子”的标范。 但是,在这种所谓“义之至”、“忠之节”政治表现的光明照射下,难道可以使“杀妻”这样的道德人伦阴影完全消失吗?

元人戴表元《读吴起传》写道:“世儒言吴起,未有不艴然异之也。尝读其传而得其为人,盖魏公子所谓‘节廉而自喜名’者,起之实录也。当战国时,士之道先王而守礼义者,鲜矣。鲁俗犹为后衰。而起也及事曾子,曾子以孝闻。鲁而议起者日:起之学于其门也,啮母而诀,杀妻而求将。世有学于曾子而啮母杀妻者乎?若其答魏文侯舟中之问,与夫逊田文辞,尚主趣舍进退,从容可观。则犹曾子之教,尔学不胜质,溺于技勇,后人循迹而议,置其轻者,推其重者,名之为薄。夫君子恶居下流,其是之谓哉?”他认为吴起从学于曾子,他的“在德不在险”等开明见解和明智言论,皆“从容可观”。而“杀妻而求将”事,确实与“学于曾子”的经历形成了过于鲜明的矛盾。“后人”“名之为薄”者,或许在于吴起重于“技勇”,而忽略了“曾子之教”的真质。

四、“杀妻"手段与吴起“权”“术”心理

《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后附《索隐述赞》就吴起事迹有这样的评论:“吴起相魏,西河称贤;惨礅事楚,死后留权。”所谓“惨礅事楚”,“惨礅”,见于《史记》卷六三《老子韩非列传》司马迁对于韩非法家学说“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礅少恩”的评价。裴驷《集解》:“用法惨急而鞠礅深刻。”司马贞《索隐》:“按:谓用法惨急而鞠礅深刻也。”都指出吴起执政风格的急进严酷。所谓“死后留权”,则说吴起以特别的机智惩罚了杀害自己的人,同时也为捍卫变法的成果削弱了政敌,为进一步继续推行新法清除了障碍。

“死后留权”故事见于司马迁在《孙子吴起列传》中的记述。吴起在楚国主持变法,“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损害了楚国旧贵族的利益。楚国虽然得以强大,但是激起了旧贵族势力的仇恨。在吴起的支持者楚悼王去世之后,“宗室大臣作乱而攻吴起”。吴起自知不能逃生,于是采取了特别的对策,“走之王尸而伏之”。于是,“击起之徒因射刺吴起,并中悼王。悼王既葬,太子立,乃使令尹尽诛射吴起而并中王尸者。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吕氏春秋・贵卒》写道:“荆王死,贵人皆来。尸在堂上。贵人相与射吴起,吴起号呼曰:‘吾示子吾用兵也!’拔矢而走,伏尸插矢,而疾言日:‘群臣乱王,吴起死矣!’且荆国之法,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吴起之智,可谓捷矣。”按照高诱的解释,吴起的动机就是“欲令群臣被诛以自为报也”。吴起“智”“捷”,在生命垂危时刻,仍然以“用兵”之权谋,赢得了最后一个回合。所谓“死后留权”的“权”,是说其优胜的策略手段在死后依然奏效。

关于吴起所谓“廉平”,史家是有不同意见的。《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说,离开鲁国之后,“吴起于是闻魏文侯贤,欲事之”。听说魏文侯贤良有为,准备为他服务。魏文侯咨询李克,问吴起之为人:“吴起何如人哉?”李克回答说:吴起这个人“贪而好色”,不过,要论用兵之术,著名兵家司马穰苴也不能超过他。“于是魏文侯以为将,击秦,拔五城。”据司马贞《索隐》,王劭说:“此李克言吴起贪。下文云‘魏文侯知起廉,尽能得士心’,又公叔之仆称起‘为人节廉’,岂前贪而后廉,何言之相反也?”司马贞说:“李克言起贪者,起本家累千金,破产求仕,非实贪也;盖言贪者,是贪荣名耳,故母死不赴,杀妻将鲁是也。或者起未委质于魏,犹有贪迹,及其见用,则尽廉能,亦何异乎陈平之为人也。”所谓“盖言贪者,是贪荣名耳”的说法,应当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吴起事迹可能与陈平“受金”行为有所不同。对于所谓吴起“尽能得士心”,吴起本人也有“使士卒乐死”的自信,然而司马迁在《史记》卷六五《孙子吴起列传》中给我们提供的具体事实是这样的:“起之为将,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卒有病疽者,起为吮之。卒母闻而哭之。人曰:‘子卒也,而将军自吮其疽,何哭为?’母曰:‘非然也。往年吴公吮其父,其父战不旋踵,遂死于敌。吴公今又吮其子,妾不知其死所矣。是以哭之。’”士兵病疽为吮之的做法,使卒母回忆其“吴公吮其父”使得“其父战不旋踵,遂死于敌”的情形,我们也由此可以知道吴起之所以“使士卒乐死”的方式。所谓“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与士卒分劳苦”,甚至“卒有病疽者,起为吮之”都是一种“权”,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使士卒乐死”,“战不旋踵”。有人称此为“诡术”。宋人吕乔年说:“起为人贪财好色,及为将则与士卒同甘苦。非起前贪而后廉也,前之贪,贪财也;后之廉,贪功名也。渔人以饵致鱼,非能舍饵也,欲得鱼耳。”也说吴起的“廉”,其实只是“渔人以饵致鱼”的手段。

“杀妻”也是“贪荣名”、“谋富贵”的手段,或许也可以看做一种“诡术”。为了追求某种政治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是吴起的人格特征。可悲的是,吴起妻在当时社会情境下,没有知情权,没有话语权,没有自主权,在吴起个人政治谋求和前程算计中甚至丧失了生存权。

五、“杀妻”罪恶与正统司法理念

对于吴起“杀妻求将”的行为,有人做过这样的解释:“昔吴起故杀妻求大将,史氏且录功恕罪。盖军法与国法不同故也。”“军法与国法不同”的说法,应当是没有足够说服力的。

《晋书》卷四八《段灼传》记录段灼上表言事,颇多历史思考,其中有这样一段话:“士之立业,行非一概。吴起贪官,母死不归,杀妻求将,不孝之甚。然在魏,使秦人不敢东向;在楚,则三晋不敢南谋。曾参、闵骞,诚孝子也,不能宿夕离其亲,岂肯出身致死,涉危险之地哉!”这是与“录功恕罪”一样的思路。“立业”的成功,掩盖了“杀妻”罪行。同时又与“曾参”进行“孝”与“不孝”以及对“亲”之不同态度的对比,指出吴起虽然“贪官”“不孝”,然而能够“出身致死,涉危险之地”,是于国家有用,可以成功“立业”之“士”。建议晋武帝在九品中正制之外破格选才,“致熊之士,不二心之臣”。

史称吴起在楚国发起变法时,首要行政原则是“明法审令”。然而我们看到,在法家思想指导下的秦法,对于家庭中妻子的生命权利,也是予以保护的。继承秦法的汉初法律《二年律令》中的《贼律》,有涉及家庭暴力的内容:“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三二)男子施用暴力若不使用“兵刃”,则可以因“妻悍”的前提免予追究。但是只限于“伤之”,如果危及生命,则此条文并不适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直接可以看到相似内容:“妻悍,夫殴治之,央(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肤(体),问夫可(何)论?当耐。”(七九)有学者分析说,“该条文具备了《贼律》所说的丈夫免责的两个条件,但丈夫却未能免责。这很可能是因为造成其残疾”。如果致死,无疑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 《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有“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的条文。《唐律疏议》卷二一《斗讼》:“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可知“杀妻”是要处以死刑的。白居易《论姚文秀打杀妻状长庆二年五月十一日奏》讨论了一起“杀妻”案。杜文秀“打杀妻”,刑部及大理寺规矩律令“非因斗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以为“今姚文秀有事而杀者,则非故杀。”律令规定:“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交斗致死,始名斗杀。”白居易说,姚文秀妻子阿王“被打狼籍,以致于死”,而“姚文秀检验身上,一无损伤”,那么就“不得名为相击”。又说:“阿王当夜已死,又何以名为相争?既非斗争,又蓄怨怒,即是故杀者。”“今大理刑部所执,以姚文秀怒妻有过,即不是无事,既是有事,因而殴死,则非故杀。”“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杀人,杀人了即日我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岂有无事而杀人者?是明事谓争斗之事,非他事也。又凡言斗殴死者,谓事素非憎嫌,偶相争斗,一殴一击,不意而死。如此则非故杀。以其本原无杀心。今姚文秀怒妻颇深,挟恨既久,殴打狼籍,当夜便死。察其情状,不是偶然。此非故杀,孰为故杀?若以先因争骂,不是故杀,即如有谋杀人者先引相骂,便是交争,一争之后,以物殴杀了,则日我因有事而杀,非故杀也,又如此可乎?设使因争,理犹不可,况阿王巳死,无以辨明。姚文秀自云相争,有何凭据?”后来皇帝决断,“宜依白居易状,委所在决重杖一顿处死”。

正史中“杀妻”罪犯受到惩处终于“伏法”的案例,有《旧唐书》卷一五二《李景略传》:“李怀光为朔方节度,招在幕府。五原有偏将张光者,挟私杀妻,前后不能断。光富于财货,狱史不能劾。景略讯其实,光竟伏法。既而亭午有女厉被发血身,膝行前谢而去。左右有识光妻者,曰:‘光之妻也。’因授大理司直迁监察御史。”所谓“光妻”“被发血身,膝行前谢”故事,当然只是传说,却也曲折反映了社会舆论的倾向。张光为朔方节度使属下偏将,其“杀妻”罪行并不能因“军法”解脱,至少这是一件确定的实例。

六、“杀妻”暴行与传统伦理意识

吴起“杀妻”事,与传统家庭伦理情感悖逆,于是也因此受到严厉的谴责。

明代学者胡俨《述古》诗写道:“《国风》美王化,《关雎》正彝伦。结发谐伉俪,恩爱日相亲。窈窕慎淑仪,嫌昵非所欣。甘从冀子耨,不厌黔生贫。如何会稽妇,呶呶丑负薪。亦有薄行士,杀妻求将军。所贵闺门内,相敬如友宾。举案重高义,断丝感微言。嗟嗟白头曲,忍作清路尘。”诗人在“美王化”,“正彝伦”的礼教背景下讨论传统夫妻关系,笔调有非自然的色彩。然而说到传统的正常的家庭情感,“恩爱日相亲”,“相敬如友宾”,历代亦有“举案重高义,断丝感微言”的佳话。但是,“亦有薄行士,杀妻求将军”,吴起“杀妻”暴行,成为伦理史上黯淡的一页。所谓“求将军”的行为目的,其实质是极端丑恶的。回顾古史,可以看到许多在“功名”“立业”名义下对女性的冷漠、遗弃、迫害甚至杀戮。中国传统亲情关系在政治名义影响下被扭曲的情形,值得认真反思。

所谓“录功恕罪”,则体现史家在传统政治意识规范下对于“功”予以主观放大和无原则推崇的偏执型倾向。宋人孙奕将吴起“杀妻”与易牙、乐羊“食子”并说:“吴起之杀其妻,易牙之杀其子,乐羊之食其子,是皆忘其所甚爱,而贪其所不必为也。真忍人哉!”被斥为“忍人”所犯“杀妻”与“食子”罪行,是背弃了“其所甚爱”的亲情的。而以“杀妻”为代价的“功”的追求,在理智的思想者看来,只是所谓“贪其所不必为也”。

元代参与行政的知识人卢挚在《荐前河北河南道肃政廉访副使任乞僧状》中发表了对于人才问题的意见。他引用汉武帝“马或奔而致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而立功名”语,接着写道:“昔吴起贪淫积忍,杀妻以求将,鲁君疑起不用。魏文侯得李克之言,以起为将,守西河而秦不敢东兵。”他在推荐人才时称赞吴起的“用兵之能”,说虽然“婚媾之误,恶岂比于杀妻”,但是希望对方能够“深惟魏侯用李克之言,将猜忍贪淫之起,以致却秦之功”。这最后一个“功”字,值得我们注意。此所谓“功”和“功名”,是超越了“贪淫积忍”以及所谓“杀妻”之“恶”的。

明代名臣王守仁论述求才用才不必以道德的“规矩绳墨”为准,曾经举吴起为例。他在《陈言边务疏》中写道:“何谓舍短以用长?臣惟人之才能,自非圣贤,有所长必有所短,有所明必有所蔽。而人之常情,亦必有所惩于前而后有所警于后。吴起杀妻,忍人也,而称名将。陈平受金,贪夫也,而称谋臣。管仲被囚而建霸,孟明三北而成功。顾上之所以驾驭而鼓动之者何如耳。”他又说:“夫求才于仓卒艰难之际,而必欲拘于规矩绳墨之中,吾知其必不克矣。臣尝闻诸道路之言,曩者边关将士以骁勇强悍称者,多以过失罪名摈弃于闲散之地。夫有过失罪名,其在平居无事诚不可使处于人上。至于今日之多事,则彼之骁勇强悍亦诚有足用也。且被摈弃之久,必且悔艾前非,以思奋励。今诚委以数千之众,使得立功自赎,彼又素熟于事,加之以积愤之余,其与不习地利志图保守者,功宜相远矣。古人有言使功不如使过,是所谓使过也。”所谓“舍短以用长”的理念,在中国古代人才思想史上有正当的地位,在许多场合下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王守仁的论说也是以“功”作为主题的。在“仓卒艰难之际”的特殊选择可以理解,但是在确定文化指向和道德向导的时候,应当对所谓“短”“长”和“明”“蔽”有所分辨。

有学者从“人伦”角度批判吴起“杀妻”事。以为只看“人伦”方面的缺失,就可以全面否定其所有历史表现。比如明代学者张宁就曾经写道:“起母死不奔丧,杀妻以求将,无人伦矣!岂有无人伦之人而能尽忠于君,以爱其下者乎?彼问劳吮疽,皆诡术也。卒之自鲁奔魏,自魏奔楚而见杀,宜哉。大抵悖义就时之人,虽有所成,终难倚重,由其所厚者薄也。”这样的意见,也是我们在分析中国古代伦理史、家庭史和性别关系史时应当注意的。

七、古史“杀妻”现象的政治文化考察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在中国古代文献记录中,非刑事性质的,作为政治史情节的“杀妻”现象,有与吴起“杀妻”类似的情形,也有与吴起“杀妻”不同的情形。 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帛书《战国纵横家书》有“齐王之多不忍(仁)也,杀妻逐子,不以其罪,何可怨也”句,其中“杀妻”情节并不明朗。历史文献中所见其他“杀妻”故事,则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史籍可见“杀妻”以取信的史例。《吕氏春秋・忠廉》说,要离为吴王谋刺王子庆忌,为取信于对方,吴王“加要离罪焉,挚执妻子,焚之而扬其灰”。刺杀成功之后,“吴王大说,请与分国”。然而要离拒绝,“请必死”,所说第一条理由就是“夫杀妻子焚之而扬其灰,以便事也,臣以为不仁”。虽然是吴王杀其妻子,然而是与要离合谋成议,因此要离认为自己应当承当“杀妻”“不仁”的道德压力。

又有在特别情况下先“杀妻”随即自杀的情形。《史记》卷四一《越王勾践世家》记载:在吴军强攻形势下,越国君主陷于绝望,“勾践欲杀妻子,燔宝器,触战以死”。同样情形,又有《三国志》卷三三《蜀书・后主传》记载邓艾灭蜀时,“是日,北地王谌伤国之亡,先杀妻子,次以自杀”。裴松之注引《汉晋春秋》曰:“后主将从谯周之策,北地王谌怒曰:‘若理穷力屈,祸败必及,便当父子君臣背城一战,同死社稷,以见先帝可也!’后主不纳,遂送玺绶。是日,谌哭于昭烈之庙,先杀妻子,而后自杀。左右无不为涕泣者。”这样的表现虽然壮烈,但是其“妻子”的真实态度无从确知。“妻”和“子”只是作为忠勇之士的附属人口,在无自主意识的情况下被动地结束了生命。《十六国春秋》卷七五《前凉录六・张璀》记述了在紧急情况下先“杀妻”随即“自杀”的情形:“(张璀)先杀妻子三十口而自杀。”同卷《前凉录六・宋矩》说,宋矩“先妻子,自刎而死”。《魏书》卷八七《节义列传・王荣世》:“先焚府库,后杀妻妾,及贼陷城,与戍副邓元兴等俱以不屈被害。”《新唐书》卷一八六《顾彦晖传》:“彦晖手杀妻子,乃自刎。”卷一九三《忠义列传下・袁光廷》:“及粮竭,手杀妻子,自焚死。”也都是类似的古代战争的历史镜头。《元史》卷八二《忠义列传三・伯颜不花的斤》:“伯颜不花的斤力战不胜,遂自刎。其部将蔡诚,尽杀妻子。”后来蔡诚也“遇害死”。这是先自自刎,其妻子为其部将“尽杀”的特例,次序与通常情形有所不同。

在极端困难的时候,又有“杀妻”以食人方式解决军粮问题的史例。《三国志》卷七《魏书・臧洪传》记载:臧洪在围城之中,“粮谷已尽,外无疆救”,“初尚掘鼠煮筋角,后无可复食者。主簿启内厨米三斗,请中分稍以为糜粥。洪叹曰:‘独食此何为?’使作薄粥,众分猷之。杀其爱妾以食将士,将士咸流涕,无能仰视者。男女七八千人相枕而死,莫有离叛”。《十六国春秋》卷九六《北凉录三・沮渠天周》记载:沮渠天周据守酒泉,强敌围攻,“城中粮尽,饥甚,万余口皆饿死。天周乃杀妻以食战士”。类似情形又有元人王鹗《汝南遗事》卷二所记载的战例,宋军进攻唐州,“数月不能下”,“城中乏食”,守军主帅和欢“杀其爱妾以啖士”,后来竟然导致全军仿效,“士争杀妻子”。战时这种极端特殊的“杀妻”事例,应当确实都是无奈之举。“杀妻以食战士”,“杀其爱妾以食将士”,都被看做英雄壮烈行为,然而那些以特殊的悲剧形式结束生命的女子,当时大概都没有表达自己意愿,决定自己命运的可能。

中国古代政治史历程中这些“杀妻”故事中,作为弱者的女子甚至连姓名都没有留下来,许多只是作为“忠义”“英雄”的陪衬,默然无言地走向人生的终结。一如前引《旧唐书》张光妻“被发血身”的形象,她们站立在古来文献的字里行间,震撼着后世一代代读史者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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