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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继受中的体系性瑕疵与协调研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5-16 00:16:22
中国民法继受中的体系性瑕疵与协调研究
时间:2023-05-16 00:16:22     小编:

一、引言

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方面都取得长足进展,法律体系也更加完善和健全,我国一直都在通过法律的移植或者是继受等方式从事民事立法工作的开展。虽然中国正是的民法典还未能出台,但是也取得很丰硕的成果。而对于民法典的工作而言,理性和体系性是民事立法的关键,而对于法律的借鉴以及混合继受体系的多元化正在不断地强化民事法律体系。在本文作者看来,我国民法的继受体系中面临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希望能不断总结出经验,从而不断实现我国民法中的体系健全。

二、法律体系中关于民法体系的发展趋势

(一)法律体系的继承问题和发展

一般意义上说在法律的继受的进展过程中,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法律上的移植,是指一条法律或者是一种法律制度从一个国家转向另外一个国家,或者说是从一个法律体系扩展到另外一个法律体系的范畴当中去。这是关系到法律被移植体系之类层面上的问题分析,但是在国内都众说纷纭,对此的看法并不保持一致性。尤其是对于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体系中来说,必须要能够不断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法律体系健全国家的发展经验,从而能够不断实现我国的法律上的不断进步,或者是一种法制化在全球上的不同国家之前进行相互借鉴对方的法律,这是在全球都是很常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逐渐转向国际化,一些区域性或者是对于世界性的法律而言,这是一种观念上的进步。也就是换一种表达方式,通过移植别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本国的法律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缩短与先进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差距。

在此,需要值得我们引起注意的是,世界范围内的法律移植问题的做法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中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人们对他国法律移植问题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从这里可以看出,人们对于过度引用他国的法律都存有疑虑,这是考虑到本国法律体系有些不能够适应,相对于私法领域,法律的移植却很少受到人们的质疑,其中,这就值得我们不断去思考,思考中国民法发展趋势的走向。其中,对于民法的自身独特的性质上看,民法本身就是一种形式理性。从本国整体的情况上看,我国的民法的各项内容中可以看出,这是一种比较规范的自治特征,但是,从法律的理性角度上看,对于现在的“形式理性”的优越性已经完全超过了别国的法律领域。这是由民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从民法的“技术法”中便可以看出本身就是具有一种比较客观和理性的属性,它能够借助严格的法律条文进行约束,并对现实生活状况下的类似事件进行仔细处理,从而能够抹去隐藏在背后的差异,但是,其普遍性还是比较突出,从而能够具备更强的可移植性。

实际上,法律的继受历来是法律发展的有效途径。在很多的地方法律的移植都是很成功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法律变革手段。法律制度创新和变革一般是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中一方面是由于受到法律体系的自我改革的功能,能够通过分析、变异和筛选来实现这种效果,而通过这种变革方式是相对于以法制社会的社会环境的创新来进一步实现的特征;从另外一方面来看,要能够从先进的法律系统巧妙地运用相关的素材来实现。从而可以不断加快发展进程的有效途径。运用各种法律形式的自我改变来实现本国法律的发展和创新,虽然这是每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健全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的状况,但是,如果是对于本国法律的自由化发展,可能会造成法律发展进程缓慢,这样对于一个想要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来说的,通过吸收和借鉴外国成功立法的经验可以减少本国法律走的弯路,这将会促使本国法律的发展更加富有成效,换句话说,法律移植能够对一个法律落后的国家实现快速进步。

(二)近代以来中国民法的继受和发展

三、中国现行的民法继受中的体系性瑕疵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要能够切实注规则制定和法律秩序之间的制度,在对于一些民法体制性各种内容问题,是当今法律体系中能够实现的重要内在条件之一,在中国的当前的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要能够加强和以往的民事立法活动,在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中存在很大的差异,要能够对本国建立的法律体系进行深入探究,并不能将现有的模式进行照搬。那么,如何体现本国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够进行适当改进就显得非常困难。更不能促使法律体系能够急于求成。为此,我们需要更加注重该如何实现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而对于民法制度的相互借鉴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地意识到这种问题,就很有可能会变成体系之外的因素,很容易发生排斥,所以,要能够根据本国的国情去选择和借鉴别国的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为国家法律体系服务。

四、中国民法继受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法律体系中的继受过程可以分为立法继受、司法的继受和理论的继受,但是,从不同的情况来看,都要能够切实符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要能够注重中国社会的大局,从中国的社会现实情况出发,对整个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运用,能够将社会中的各种现状充分考虑进去,照顾现实社会中的中国情况。为此,这不仅仅要能够运用体系化的思考方式进行全方位地思考,并从中可以体现出对中国的法律体系融入更加富有成效的内容,在对于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本土资源之间和谐的关系,从而能够确保在不同的法制框架上实现本国法律制度创新,促使本国法律更加独立和健全,这样做有效地保护了各项法律条例中之间内在的关联性和功能之间的协调性,同时又能够建立一种新的内在关联,从而实现新的功能之间的协调。

(一)保持民法规则之间的协调性

在逻辑上是没有矛盾,也或者是一致性都是逻辑系统中的基本要求。这需要立法者能够在对从事民事法典的设计时,要能够充分保障和吸纳外国的法律体系制度,并能够和民法体系的制度进行研究和探究,要能够逐步明确相关的法律条例中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从而能够确保民法的灵活性和优越性,也就是要能够确保章节中能够与内部制度之间协调,在中国的民法典中,更应该不断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

(二)实现民法价值的前后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是同样是法条的表现形式,但是,在设置原则和规则上有着很大的不同,例如,在同一部法律体系中对于各项规章制度的不同,也不能发生民法价值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一旦发生,这就很有可能导致各项法律条例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在同一部法律体系中,本来是不存在原则之前的冲突,但是,还是有些法律上存在这种现象,为此,这就需要能够切实根据各种不同的原则去决定,并能够在力量以及重要的程度上的差别进行决定,如果是对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就会导致公序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发生严重冲突,但是可以作为不一样的基本原则融合在法律体系中。

但是,这都并认为是这些的表现能够为民法原则上进行价值研究,如果从单一的法律体系性的角度出发,民法体系是包含有外在体和内在体系两部分,要能从两者不同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找寻出民法价值体系,从本质上说,这些都是一些内在的法律关系,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表现价值和观念层面上的关系,要能够逐步贯彻到法律层面上的各个方面,例如是对于合同自由方面,要能够逐步清晰地认识到代理制度和处分制度之间的差别,所以,在对于民法制度的修改和制定方面,国家的立法者要能够清晰地认识到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并且要能够不断加强在后续的立法过程中占据有利的地位。虽然是让能够紧紧围绕核心价值观念,从而能够形成统一的认识,这样才能够维持内部价值的统一性。同样的,在当前多元化的社会体系中,我们要能够遵循一些共识的价值观念,还要能够根据自身的内在价值判断做出不同的价值选择。

(三)在原则规则放在民法典的合适位置

在世界范围内,民法的结构的不同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中得到体现的,在英美法系中,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在同一的生活现象中的各个方面都应该要能够在一起处理,所以,在对于“买卖法”不仅仅要能够解决买卖双方的经济纠纷,还要能够解决买方是否何时将以何种要求交付自己购买的货物,一些德国学者认为,这将有利于法律材料形式上的条理化和合理化。与此相反的是,英美法学界对于这种行为是反对的,英美法系对将买卖法和侵权法作为一种绝对独立的法律领域。所以,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中可以看出,将某项或者是某类的民法制度放在不同的地区,这就取决于立法者对于民法体系的总体安排和设计。

五、结语

法律的创新和变革是法律体系落后国家能够实现国家法律制度健全的快速实现的途径,通过法律创新和变革来实现我国的法律进步,进而能够创造出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这就必须要能够要将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之间进行融合。在所创造的规则中必须要能够与现存的法律体系效果之间相吻合,从而能够维护法律秩序的一致性,通过这些我们可以发现,要能够促使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就必须要能够在制度衔接上以及理念协调性还有体系融合方面多多加以配合,不断提高法律继受水平,并注重法律继受中的民法典体系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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