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习提纲
1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简称《规定》),1998年11月颁布实施的原《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在许多方面增强了可操作性,力求做到责任更加明确、监督更加到位、追究更加有力。20xx年1月10日,市委、市政府根据《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办法》(简称《办法》),对《规定》进行了丰富和细化。为了帮助大家学习,我们以《办法》为主线,梳理出需要重点了解的五大问题。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领导班子的责任范围(《办法》第七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要信访亲自批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第一责任人的九项履职要求(《办法》第九条):
1.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部署安排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和措施,扎实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2.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加强监督检查,带头接受民主监督;
3.每半年和年终听取一次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反腐倡廉全局性的会议和活动,签批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文件;
4.协调领导班子成员间的关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工作;
5.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大要案件、典型案件查处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听取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加强对重要案件的督办;
6.每年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7.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要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8.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9.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七项履职要求(《办法》第十条):
1.根据分工,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抓好落实;
2.每年至少召集两次以上牵头和协办部门联系会议,指导督查分管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3.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4.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和第一责任人报告抓落实的情况;
5.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要案件、典型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指导、协调查处;
6.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及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7.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责任实施如何落实
(一)要求建立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法》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要求每年召开一次以上专题会议(《办法》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班子应当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安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三)要求每年两次以上听取专题汇报(《办法》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应当每年至少两次以上专题听取下一级的工作汇报,重点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四)要求将执行情况进行评议(《办法》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五)要求党委和主要负责人 书面报告(《办法》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应当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人廉洁从政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三、责任考核如何落实
(一)要求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条文略)
(二)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条,条文略)
(三)要求党委(党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办法》第二十一条,条文略)
四、责任监督如何到位
(一)明确规定了检查方式(《办法》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检查采取党委(常委)会督查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中期督查、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日常督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抽查、党政班子成员年终带队检查等方式进行。
(二)要求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办法》第二十四条):
党委、政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委托中介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民意调查等方式,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有序参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
五、责任追究如何强化
这部分内容较多,主要包括应当追责的情形、领导班子追责方式、领导干部追责方式、从重追责情形、从轻或减轻追责情形、不予免责情形、追责机关和程序、追责原则、追责影响和后果、追责监督等。其中比较重要的是:
(一)明确了应当追责的九项情形(《办法》第二十八条):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8.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9.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将领导班子纳入了追责范围(《办法》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三)明确了对领导干部的追责方式(《办法》第三十条):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建立了追责终身制(《办法》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五)规定了追责原则(《办法》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六)规定了追责后果(《办法》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