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环节中,实行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只有责任追究到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才能落到实处。近年来,庆元县委以责任追究为抓手,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任务的落实,党风政风得到明显好转。
一、几个典型案例
一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每年年终,组织考核组对乡镇、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全县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列末位的单位和第一责任人违纪违法被立案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XX年年,有4个单位5名领导干部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是对廉政建设方面发生重大案件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XX年年以来,庆元县林业局及其下属的庆元林场、森林公安分局、营林公司、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共15人因受贿、渎职相继被查处,其中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县纪委报经县委同意,决定对县林业局班子进行责任追究,对县林业局党组诫勉一年。林业局下属基层单位申报先进集体、林业局班子成员个人评优评先均因党风廉政问题被“一票否决”。
三是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XX年年,县食用菌科研中心发生菌株错种事件,影响6省23个县食用菌生产,造成109批次群众上访,给菇农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该县纪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责成县食用菌科研中心主任陈某引咎辞职,给予分管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另一位副主任被诫免半年。
近两年来,该县按照规定,对领导干部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自身存在的不廉洁等问题进行了责任追究,共取消了9个单位10名领导干部的评优评先资格,廉政诫勉谈话23人次,党纪政纪处分7人。实践证明,只有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才能促使广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才能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得到落实。
二、责任追究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把准追究尺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责任追究有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在具体实施中,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松紧有度”的原则。不履行职责和不正确履行职责有所区别,前者要从严追究;因责任心造成的工作失误和因能力水平造成的工作失误有所区别,前者要从严追究;对违反规定引发重大事故与组织部署不周密导致重大事故有所区别,前者要从严追究;对发生问题不闻不问甚至包庇纵容的与能主动查处或协助查处的有所区别,前者要从严追究。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处理好上级责任与下级责任的关系,不以下级责任代替上级责任;处理好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不以集体责任掩盖个人责任;处理好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关系,不把主观责任规避为客观责任。
(二)灵活运用方法。在责任追究过程中,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不同对象在事件中履行的职责不同,讲究政策,区别对待,灵活运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以期达到责任追究最大的社会效果。一是对问题性质严重,且已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党纪国法,平民愤,树正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该重处分的要重处分。二是对问题性质不很严重,只在本系统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为教育本人和系统内的干部职工,可采取组织处理的形式追究责任,如免职、责令辞职、调离重要岗位等。三是问题性质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应引起警示,防止类似问题再发生的,主要运用教育手段进行责任追究,如通报批评、诫免谈话、责令检查等。庆元县食用菌科研中心发生菌株错种事件后,该县坚持“分清责任、区别对待、灵活处理”的原则,对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了纪律处分,对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干部作出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对承担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诫免半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纪律效果。
(三)注重组织协调。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组织协调,善于组织协调,找准位置,演好角色,最大程度地整合各种力量,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真正将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之中,推动全局工作的开展。具体落实到责任追究工作中,重点是建立健全三种协调机制:一是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科室之间责任追究案件的协调机制。由委局领导牵头,办公室、信访室、纪检室、党风室、执法监察室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职责范围内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纪检室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查清直接责任的同时,查清领导责任并予以追究;执法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导致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信访室发现有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科室之间信息共享,配合协作,形成合力。二是建立纪检监察系统上下级之间责任追究案件的协调机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或进行专项检查中,遇到因干部管理权限问题而不便追究时,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及时将案件移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法执纪部门责任追究案件的协调机制。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和反腐败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之间做到情况互通、案件互送、成果共享。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涉案单位或个人违反党纪国法,应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材料和证据;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和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责任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审计材料。反腐败协调小组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移送案件和报告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几点体会
一是责任追究要跟选人用人相结合。在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时,要充分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成果,区分不同的责任,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实行否决、暂缓使用等措施,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关,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同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制定对策,减少失误。对在推荐考察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在干部任免过程中以少数人研究或圈阅代替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的,领导干部违反组织原则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在提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造成用人失误的等等,都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坚决维护组织人事纪律的严肃性,从制度上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发展,从根本上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是责任追究要跟制度建设相结合。要建立“一案一回头、一案一总结”制度,对实施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查找主客观原因和深层次问题,帮助有关单位分析总结,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发挥责任追究在源头治理中的防范性作用。如对该县食用菌科研中心实施责任追究后,纪委监察局和科研中心一起,认真查找分析该事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在加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同时,及时帮助其完善菌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又如去年该县发生两起领导干部公车私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在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纪委监察局制定了《公车定点入库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与管理的通知》,并加强了明查暗访的频率和力度,公车私用问题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是责任追究要跟项目建设相结合。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为经济服务的中心意识、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责任意识和全县一盘棋的大局意识,把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服务当成第一要务,把责任追究工作贯穿到项目建设全过程,营造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在经济建设或项目推进过程中,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反科学发展观,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违规变更设计、提高概算,并利用职权从中谋取利益;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工作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等都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通过责任追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确保项目建设廉洁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