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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我见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16 00:11:05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我见
时间:2023-03-16 00:11:05     小编:

【摘 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但曾在立法层面显得零乱而无章法,一直未形成统一、系统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上予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被广泛适用于各种“人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形。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金数额

一、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精神损害释义时指出,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是一种可辨认身份和精神上的损害。在理论界,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上的精神损害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指自然人遭受到人格权利的侵害后,而后遭受到了生活、心理的痛苦,导致人的精神感觉出现不适,产生了愤怒、羞辱、恐惧、绝望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指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遭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狭义学说则认为精神损害就单指自然人及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到生理、心理上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条件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何种情况下发生,需要设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生条件。现行《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人身权益。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当其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以提出抚慰金请求权,并且不受侵权是由过错还是无过错造成的影响。在身份权益的问题上,旧法对“监护权”受侵害情况下的抚慰金请求权予以保护,那么在监护权之外的其他身份权益是否是新法所包含呢?身份权益的特殊性在于,其利益的保障是通过存在亲属关系的另一方来实现的,并且亲属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侵害这种身份利益。因此,笔者认为,不管是人格权益还是身份权益,当其被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应当发生抚慰金请求权。

2、精神损害程度。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要达到“严重性”的程度。在实践当中,一方面普遍存在将精神损害赔偿和残疾等级简单挂钩的做法,这种现象使得权利的保障受到制约,应当予以纠正;另一方面,必须认真考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确认,即如果权利确认存在,那么即使精神损害很小,也应明确肯定抚慰金请求权,而不是以“严重性”的要求将权利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3、被侵权人的确定。在这里不应简单的理解为直接受害人,精神权益作为无形性的客体,就决定了直接损害、间接损害的区分存在问题。这里所指的“被侵害人”可包括所有因他人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人,如人身损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近亲属。但是,应注意的是,继承人虽然可行使其继承而来的抚慰金请求权,但这并非是其自身所固有利益被侵害之人。

(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和继承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性质上属于债权,但在行使上有一定的专属性,其理由在于:第一,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是因受害人的精神伤害而引起的,其性质上是救济权,其对应的原权利是人格权,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因此由其伤害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具有专属性。第二,精神损害依附于受害人的人身而存在。

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一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的形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二是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都确定下来,因此就可以转让或者继承。这也表明精神损害赔偿金请求权已经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可以让与和继承,并且《侵权责任法》也并未限制,在司法解释与实践中也不应予以限制。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实现的。但是怎样确定应赔偿的数额,已经成为司法学界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错是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包括故意和过失。在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其数额由实际的损害来确定,过错程度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影响甚少。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区分过错损害赔偿、区分过错程度对数额的确定意义重大。但是,在这里要明确的一点是,过错程度影响精神损害金的数额,而并不决定是否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方法,侵权的场合和次数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不同,由此反映的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大小也不尽不同,当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会有所不同。

(三)侵害行为造成的后果

即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这是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法官只有在充分考虑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基础上,并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才能保证其判决的公正、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个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侵害结果、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水准,但也不限于这些方面。确定侵权的判断规则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保障个案判决的妥当性的同时,可能也会引发一些法律安定性的问题。同时,在实践当中,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反应各地抚慰金判决情形的表格,并定期进行更新,以此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参考文献

[1] 黄金岩.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律价值取向[J].法制与社会,2012.

[2] 奚晓明,王利明.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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