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提要: 利润操纵很难被彻底根除,但可以通过合理设置对上市公司的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完善 会计 准则,改进现行利润表的结构,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等,构筑起综合的、多层面的防范和治理体系对其加以消除或抑制。 [关键字]: 利润操纵一般是指利润操纵主体出于某种动机,利用法规政策的空白或灵活性,甚至违反法规,通过各种手段对 企业 财务利润或获利能力进行操纵的行为。
利润操纵提供的是被歪曲的、被包装的财务信息,它会误导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危及债权人的资金安全,激化 社会 矛盾。利润操纵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动机,其手法也在不断的更新,有些操纵手法从当时的制度和准则看,其会计处理的程序和 方法 有些似乎并无不妥之处,因此要想将其彻底根除很难实现,但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消除或抑制还是能够做到的。
要有效地消除或抑制利润操纵,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构筑起综合的、多层面的防范和治理体系。
一、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目前 政府对上市公司经理人的业绩考核指标比较单一,主要采用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单纯的财务指标固然可以降低政府管制成本,但也确实会诱发经理人员选择可提高会计收益率的会计政策的道德风险。因此,应建立一个包括实物量指标和价值量指标、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想统一的综合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考核,以降低经理人员操纵利润的动机。
美国董事协会的业绩评价因素就有以下八个方面:领导能力,战略规划,经营业绩,继任规划,人力资源管理,与股东和所有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外部的关系,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这些指标可供我们 参考 。
通过 研究 我们能够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配股的限制条件过于单一,从1994年到1999年一直将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惟一的盈利指标,这不足以决定是否可以发行新股或配股。因为净资产和净收益都是建立在一定会计假设和会计原则特别是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存在相当大的主观判断成分,也就存在相当大的利润操纵空间。
因此,在发行新股时能否考虑将按发行流通股数限制改为筹集资金额度控制,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削弱上市公司为筹集更多资金包装会计利润的动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进行资本结构控制;修改上市公司配股资格条款,不再以单一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惟一的控制参数,且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按不同时期、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净资产收益率标准,限制上市公司再筹资额度,降低上市公司无限度筹资的诱惑力(颜红俊,2002)。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 法律 规定。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应暂停上市,但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利润操纵,将亏损集中在一或二个年度,尽最大可能避免出现连续三年。因此应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结合起来,将资不抵债或连续若干年不能偿付到期债务等指标纳入摘牌指标体系。
值得欣慰的是:证监会2001年3月15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如果公最近三年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在符合下列规定时也可增发新股,如“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 发展 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 分析 报告。”2002年6月21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增发新股除了规定了净资产收益率外,还规定了一些条件,如“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得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最近一年内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重大缺陷、信息披露未违反有关规定”,“披露的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或有负债数额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