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是钢铁出口大国,但大量钢铁出口不但给我国资源环境造成极大压力,而且备受国外生态倾销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责难。针对我国钢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乏力的原因,从国际法评议权和诉权有效行使和国内法完善我国钢铁行业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两个层面提出法律应对措施,以期使我国的钢铁业摘掉生态倾销的帽子和摆脱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桎梏,从而使我国从钢铁出口大国转变为钢铁出口强国。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钢铁业;法律应对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钢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乏力的原因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是指影响国际贸易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狭义TBT主要指WTO《TBT协议》规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TBT还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措施、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等方面。WTO首先肯定每个独立主权国家有权基于五大正当合理目标、制定本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不过,为实现WTO的宗旨,《TBT协议》要求各国开展技术贸易措施的国际协调,以便制止带有歧视性技术要求以保护贸易为目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尽量使TBT对国际贸易的壁垒作用降到最低。背离正当合理目标、非透明及歧视性的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会对国际贸易造成负面的限制作用,而体现消费者对安全和高质量及环境友好型产品需求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却能促使产品技术研发,推动技术创新和生产力的提高,可见,我们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要辩证地看待。
因此,面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们首先要审视自身原因。我国钢铁业应对TBT乏力的直观原因有:第一,钢铁产品技术含量低。我国许多钢铁企业仍存在规模小、设备简单、员工职业水平较低等状况,导致钢铁产品的技术指标低下,譬如,在热轧带肋钢筋方面,GB1499非等效采用ISO标准,国产钢筋强度仍保留低强度等级的钢筋内容,而美、日市场钢筋的主力强度已达中强度,欧盟等国家均达到了高强度级别。还有建筑用钢国际上正朝大规格、高强度、低屈强比、耐火、抗震、耐候、耐腐蚀、易焊接等功能复合化的方向发展。我国建筑用钢生产和应用技术落后,最高级别钢种仅为Q460,其他性能尚未综合考虑。
第二,钢铁产业的弱质性。由于钢铁产业技术水平低下而导致了以产品技术含量低和质量次为主要表现的钢铁产业弱质性。发达国家对钢铁产品规定了高水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且如今的TBT和社会问题相结合,具有社会性,如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即涉及产业工人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劳动权利在内的社会管理责任。体系(SA8000)。我国钢铁业和高技术水平、高环保标准、高福利的实施TBT的发达国家在整体上的差距决定了我们遭遇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长期性。(注:《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本协议涉及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如何确定在国际贸易中对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输入及有害物含量的控制标准和措施,因而其大部分内容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序言规定不应阻止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需的措施。WTO《TBT协议》序言中指出的五大正当合理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类健康;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
第三,钢铁出口地区相对集中。我国钢铁出口的传统市场是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钢铁产品出口市场决定了我国钢铁行业极易遭遇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四,钢铁企业不能及时知悉国外的TBT,并不能有效对其作出风险评估。以上我国钢铁行业应对TBT乏力直观原因中除了第三和第四原因,其他原因的表象后是我国钢铁行业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缺乏的制度性因素,下文也主要是从我国钢铁行业相关制度性构建的角度来探讨我国对外国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如何跨越的问题。
技术性贸易措施其壁垒作用具有强制性。依《TBT协定》技术法规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执行的产品特性或者产品的相关工艺及生产方法、同时包括对产品生产的管理文件。因此,技术法规的壁垒作用是强制性的,其强制性是由法律本身的强制性所决定。技术标准是经公认的认证认可机构批准的,提供非强制执行的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及其相关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可见,技术标准的壁垒作用是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是自愿的,企业虽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依标准行事,但市场却赋予了标准事实上的强制性壁垒作用。合格评定程序是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基于前面两个基本要素分析,合格评定程序的壁垒作用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也是强制性的。
由于TBT作用的强制性,其作为国外市场准入的门槛,我国的钢铁产品要顺利地跨过此门槛,我们只有从深层的制度建设上入手,才能治标又治本,才能逐渐破解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国际法层面上:坚决防范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一)行使WTO成员方评议权,有效阻止国外不合理TBT的实施
世贸组织许多规则是各个成员在谈判中相互妥协的产物,存在不少灵活性。企业要把遵守规则与运用规则有机结合起来。[9535][5]依TBT/SPS规定,WTO成员在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时,在这些技术法规最终颁布实施之前至少要保留2个月的评议期。在此期间,其他WTO成员方可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观点,特别是不同意的观点提出来,只要有正当理由,颁布新措施的国家要接受,并进行修改。同时我国TBT―SPS咨询点会及时收到国外的通报并第一时间进行公布。 需要强调的是,要有效行使评议权,关键是我们能否有效地分析、研究和评估这些信息。这就需要我们拥有具备技术和钢铁产业背景,了解钢铁技术发展轨迹,又懂国际经贸和国际法的复合型专业化的高级人才。此类人才应分布于上述政府部门、钢铁企业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各层面,唯此,才能使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四方形成合力,及时沟通,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二)行使WTO成员方诉讼权,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合法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经济与贸易领域中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和国际贸易摩擦的唯一多边裁决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且WTO争端解决机制自WTO成立以来的有效工作,保障了WTO各有关协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且得到各世贸组织成员的普遍认同和尊重。利用WTO的贸易争端机制来解决歧视性的、非合理的技术限制,我国仍需要时间来熟悉多边贸易体制,学习运用有关法律尤其是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和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胜诉目的的达到,同样需要复合型专业化的高级人才和政府工业与信息化部、商务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钢铁企业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的齐心合力。
三、国内法层面上:完善我国钢铁业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我国钢铁行业技术法规体系不健全是导致我国钢铁产业弱质性的深层制度上原因。我国虽有与钢铁行业相关的技术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钢铁企业原料场工艺设计规范》《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线材轧钢工艺设计规范》等,但还没建立起像欧盟那样完善的专门法律、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评定程序的市场技术指标体系。我国欠缺专门性的技术法规,且现行技术法规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法规更新、修改也相对落后。设法跨越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建立并完善我国钢铁行业的技术法规体系,使我国形成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督体系,从而提升我国钢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扩大高端钢产品出口的贸易效应。
(一)制定保护资源的技术法规
钢铁产业链的源头是原材料。原材料属国家资源,发达国家对原材料开发较严,且限制高污染、高能耗的原材料生产,因此,原材料国际市场价格相对较高,由于我国缺乏保护资源的相应技术法规,国内原材料产品出现大量出口趋势,造成钢铁产品成本增加。如焦炭、耐火材料、铁合金等出口量在不断增长。可见,我们必须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合理地利用资源,限制能源、原材料、资源的过度开发,限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二)制定环保、卫生、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
目前我国钢铁产品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技术法规数量很少,体系不够完善。对于安全和抗震没有要求,对内不能有效地起到市场准入的保护作用,对外达不到美国、欧盟等钢铁出口国对钢铁产品在环保、卫生、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要求。譬如,美国、欧盟等国认为我国出口钢铁产品存在生态倾销,对我国钢铁征收反倾销税。(注:为创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 WTO协议特别强调出口商不得以倾销的方式在他国销售其产品。而倾销认定中,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判断显得尤为重要。当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较低时,发展中国家企业生产的产品成本中就没有包含环境成本或者包含了较低的环境成本,因此这些产品的价格就比较低,当这些较低销售价格的产品大量出口时,发达国家就认为这些出口产品低于其正常价值,构成生态倾销。因此,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违反了公平贸易原则,执行严格环境标准的发达国家就会对来自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如前所述,我国钢铁出口多为低附加值的钢铁产品,钢铁行业作为传统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产业,在重视环境保护的今日,在我国缺乏相关高标准环保法规的情况下,很容易给外国生态倾销的印象。我国低出高进的钢铁产品结构,使得出口钢材就是出口资源和原材料和洁净空气。虽然外国针对我国出口钢铁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不直接表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但是,如果我国对钢铁产业有严格的环保法律要求,钢铁产业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践行基于环境保护的高水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将环境成本内化为产品价格,也就不会招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三)制定高附加值、重点产品的技术法规
依工信部发布的《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我国对高速铁路用钢、车辆用钢、新型节能高强度抗冲击汽车用钢、高等级船用钢板和抗震型钢等钢产品,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技术法规;目前我国钢铁产业重点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产品,如不锈钢、冷轧热轧薄板、彩涂板、电工用钢、冷弯型钢、高层建筑用钢等缺少技术法规。有些用标准代替,如前所述,虽然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壁垒作用都是强制性的,但是技术法规对贸易的影响是直接的,而技术标准对贸易的影响是间接的。所以,我国亟需制定高附加值钢铁产品与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法规,这样才能对外出口形成合力,对内有效保护国内市场。
(四)建立统一的高技术水平的钢铁行业技术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