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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玛窦所描绘的中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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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玛窦所描绘的中国(下)
时间:2023-08-04 21:15:51     小编:

中国人喜欢收礼和送礼

利玛窦和他的同事们很快发现,给中国人送礼可以得到对方的好感,给官员送礼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回报,这些回报包括默许在当地居住、以朋友方式交谈,甚至接受天主教的信仰。

我让他们看了我要送给官员的一份礼物。第二天,那位官员就派人来找我,并对我送给他礼品感到非常高兴。他还特别仔细端详了我送给他的小沙漏钟表,他从未见过这种东西。那天,这位大人整天都陪着我,让我留在他那里。他向我提了许多关于我们欧洲的各种问题。我就利用这个机会,给他讲我们基督信仰的道理,他听后似乎很高兴,而且不断提问。2

利玛窦的同事罗坚明神父曾经想要给万历皇帝弄一只鸵鸟。他觉得一只活鸵鸟是送给中国皇帝了不起的礼物,因为只要不是土生土长的动物,包括一些鸟类的羽毛,在中国都能受到高度的赞赏。3史景迁指出,利玛窦等耶稣会士在传教过程中很好地利用了礼物的作用,而且,送礼还帮助他们在对华贸易中获利。他举了胡安・巴蒂斯塔・罗曼的例子,他是腓力二世在菲律宾的代理人。16世纪80年代早期,为了替西班牙在中国开辟一个通商口岸,罗曼曾建议西班牙派遣王室使节到万历皇帝的宫廷,并希望给皇帝送价值六到七万达克特(ducat)的礼物。虽然耶稣会表示赞成,但因没有得到西班牙的支持而作罢。不过最终,耶稣会士用不到九百达克特的礼物,获得了在北京一个多世纪的居住权。4 1601年,利玛窦运送到北京的礼物包括:三幅宗教画,一座带有悬锤的大钟,一座小一点发条驱动的钟,一本金装的祈祷书,一本装帧精美的亚伯拉罕・奥特利乌斯的制图学名著《双半球投影世界地图》(TheatrumOrbisTerrarum),还有多棱镜和沙漏,彩色的腰带和几匹布,欧洲银币,一个犀牛角,一台小型拨弦古钢琴。5 这些礼物为利玛窦赢得了皇帝的好感,并且被准许在外国人旅馆居住,还得到了来自礼部的津贴和各种维持生计的物品。

在利玛窦的中国传教生涯中,他不断利用这种策略,通过向中国朋友和官员赠送礼物的方式来赢得传教的机会。这种做法,使他在中国的事业获得了进展,但也遭到了来自教会内部的一些指责。

耶稣会士发现中国人不仅喜欢收他们送的礼,也喜欢送给他们礼物。耶稣会士从到中国开始,就愿意接受任何可得的施舍,比如利玛窦就经常收到来访的中国人的礼金。有些官员来看利玛窦保存的耶稣像之类的宗教画或听赞美诗后,会留下可观的礼物。耶稣会士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租住的房子里,都有中国学者们赠送的桌椅或其他装饰品。6

中国人的信仰

利玛窦为了实现自己在中国传教的使命,花了很多时间了解中国人的信仰。他注意到了儒家思想在中国的盛行及其由来已久的深刻影响,他也注意到了中国人的信仰相当复杂。

中国人十分崇拜一些神像,可是,当他们的愿望未能实现时,他们会毫不留情地砸毁这些神像。可很快又会平息下来,一如既往地再拜其他神像。他们也会像这样礼敬魔鬼,希望魔鬼不要加害他们。就这样,他们却忽视了朝拜敬礼真天主,对他们的司祭也不是很尊重。7

在1596年10月13日从南昌写给在马切拉塔的亲兄弟安东尼奥・马里亚・里奇(Antonio Maria Ricci)的信中,利玛窦写道:

中国主要有三大异教。每一种又分为很多宗派,我觉得这些邪神偶像就像是希腊神话中列尔乃亚湖中的三头怪兽,砍掉其中一个后,便会立即再生出三个新的,直到新的宙斯之子海格力斯深用锤子将其砍死。8

在这座城市里,宣扬宗教的人又很多。特别是宣扬儒家思想的人非常多。但是,他们并不讲来世。9

在利玛窦的另一封信中,利玛窦讲述了自己去参观南昌一所名叫铁柱宫的庙宇的经历。信中说当地人以为他是来拜庙里的神明的,但看他没有任何朝拜的意思之后,人们大呼小叫让他下跪。跪拜偶像是利玛窦的信仰所不允许的。因此利玛窦没有下跪。利玛窦事后很后悔,认为自己没有与当地人沟通好,并决定在没有申明自己的基督信仰之前,不再去中国的庙宇参观了。10

从利玛窦的信中可以看出,他并不是想要把自己所信仰的宗教去强加给中国人。他认识到中国人有自己的信仰,这些信仰与他的信仰并不相同,而且相当复杂。这让他认识到自己在中国传教任务的艰巨性。利玛窦虽然承认其他宗教在中国的存在,但在将这些宗教与他自己信仰的基督教相比较时,却流露出宗教上的优越感。这也可以从他的信中可以看到。

在1605年5月10日自北京寄给马切拉诺的乔万尼・巴蒂斯塔・里奇的信中,利玛窦讲述了一个七十二岁的老人在皈依基督教后的所作所为,他写道:“在等待领洗时,这个人将家里的许多邪神像、三箱内容有害的宗教书籍都扔掉了”。11 利玛窦在很多信件中记述了中国的入教者砸毁、烧毁或扔掉“邪神偶像”的事情。

多妻制

利玛窦认为,在传教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障碍是中国当时的多妻制。在他的信件中,他多次地提到多妻制。他认识到多妻制在中国达官显贵中很普遍,有时,他认为这并没有妨碍传教,有时,他则将多妻制视为传教的主要问题甚至是最大的障碍。

除通常遭遇的障碍外,大家都愿意接受我们的基督信仰。但是,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多妻制。为此,今年,有两、三位地位十分显赫的人就无法进教。他们都受过很好的教育,热衷于我们的信仰,我们也很同情他们。可是,这些达官们(ducat)实在很难将他们的妻妾另做安置。12 在1605年5月10日自北京写给乔万尼・巴蒂斯塔・里奇的信中,利玛窦写道:

而我们所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多妻制。有的人的妾已经生了很多子女,实在很难把他们赶出家门。13

同一天,利玛窦在写给吉罗拉莫・科斯塔(Girolamo Costa)神父的信中写道:

多妻制,是在中国达官显贵中很普遍的现象。但是,这并没有妨碍我们的传教。我们的教友中,也有一些重要人物。14

不论利玛窦怎样表述多妻制在传教中所造成的影响,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当时由于多妻制的问题,中国的许多人最终没有信仰天主教。但是,毋庸置疑的是,有一部分人热衷于信仰天主,因此在特别对自己的妾做了另外的安置后,才得以入教。这说明当时的耶稣会士为了在中国实现传教的目的,确实做了一些文化方面的适应,但在基本原则上,却并没有放弃。从另一个角度说,包括利玛窦在内的耶稣会士也因此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当时中国人的社会结构与家庭生活。

关于中国和中国人的两面性

利玛窦在中国的一些经历,使他对中国人产生了非常复杂的感情。一方面,他对徐光启、李之藻等中国知识界精英分子表达极大的钦佩之意(很大原因是因为他们皈依了天主教),并给予了大量赞美;另一方面,对于许多中国人却报有很不好的印象。那些不好印象,也都是来自于他的亲身经历。比如,为了在中国的北京和南京购置房屋,他在这两个城市尝试通过信用证直接从澳门汇款,但两次他都遭骗,这使他得这样的结论:“在信贷方面,我们清楚地看到,我们对中国人什么都不能相信”。15

利玛窦对中国的印象,其实非常复杂。史景迁指出,利玛窦绝非像人们通常所误认的那样是个毫无保留的中国迷。“实际上,他为如何估价这个国家和它的政府而深感苦恼,且从未获得一种综合的评判结果。他只是提出了两组互不相容的观点。无疑,他感到在所有的观点中间,这些观点比较接近现实”。16 史景迁总结了那些令利玛窦羡慕的中国东西,包括:辽阔的疆域、复杂的地貌、种植的作物种类之繁多、被精心护理的小型菜园、中国人对花草的喜爱、江西出产的瓷器、中国人富于创造性地将煤使用于烹调和取暖、对古代青铜器的鉴赏水平、水墨画、书法、中国印刷术的成熟和廉价等等,也指出利玛窦对儒家道德思想的推崇和理想化。17

利玛窦在对中国美好事物充满赞美的同时,也表达了对当时中国宫廷和民间一些丑陋现象的痛恨,以及对一些中国人悲惨命运的同情。

利玛窦曾写道:

这位国王对他自己宫廷中的太监极端残酷,经常一个小小的借口就将他们痛打致死。因此他们之中没有人能关注宫廷以外的事,除非这件事有可能给他们带来大笔的金钱。朝廷的官员们也学会了同样的招数,即从那些各省到朝廷办事的官员们那里索要钱财,让这些地方官员将从自己所在的乡村和城市中搜刮的钱财中分一部分给他们。于是,这座城市真正成为一座充满混乱的奢华淫靡之都,被各种罪恶所充盈,在任何人身上都找不到正义和虔诚的痕迹,也没有一个人想到去净化自己的灵魂。18

在《利玛窦中国札记》中,利玛窦对在中国看到的民间的一些悲惨现象多有记述,这些现象包括老百姓将自己的子女出卖为奴、大量妇女**、男妓和同性恋等。利玛窦记述道:

整个帝国除了那些人尽皆知的暗地通奸的案例外,到处不乏公开的妓女,仅在北京一地,他们就说有四万妓女在公开**。这些妇女之所以操此营生,要么是因为她们甘愿这么做,要么是那些不道德的男人造成的,他们强迫她们为妓,并以这种污秽的行当为生。19

有些城市――就像这个国家的首都一样――有些街道上满是打扮得和妓女一样的男孩。有些人买下这些孩子,教他们演奏、唱歌、跳舞,然后,让他们穿华丽的服饰,像女人一样化妆,涂胭脂抹口红,这些可悲的男子就这样开始了他们讨厌的**生涯。20

(作者是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公共关系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关舆情研究所副所长)

标注信息:

1本文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号编号NCET-11-0717)成果之一。

3《利玛窦的记忆之宫:当西方遇到东方》,史景迁著,陈恒,梅义征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页。原文引自:OS,第449页。

4参见上书,第262页至263页。

5参见上书,第263页。另见沈德符《万历野获编》。

6参见上书,第259页。

8同上书,第158页。

11参见上书,第138页。

12参见上书,第137页。

13参见上书,第138页。

14参见上书,第137页。

19转引自上书,第300页。原文引自:FR,1/98。

21同上书,第41页至76页。

22参见上书,第287页。

23参见上书,第287页。

24参见上书,第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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