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对抗制的庭审模式中,诉讼双方通过举证和质证为事实认定者评价证据及事实认定提供帮助,在交叉询问中对证人进行弹劾就是发现真实的有利武器之一。先前不一致陈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被作为弹劾用途使用,但存在缺乏完整理论体系和法律依据等问题。因其可能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证人可信性产生影响,如何正确运用先前不一致陈述这种证据对证人可信性进行弹劾有待完善。
关键词 证人可信性 先前不一致陈述 弹劾 交叉询问
事实认定是对证据信息进行加工的一个能动的反映过程,这个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建立起诸信息之间合理的逻辑联系。这要求控辩双方充分介入诉讼,研究有形证据和言词证据的状态、形成原理以及各个环节,在整个质证过程中层层推进着法官这一主体与证据这个客体间交互作用的深度和强度,令法官有更大的可能性去理解和建立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推断性事实、推断性事实与要素性事实、要素性事实与最终裁判之间的逻辑关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推论链条,这有助于法官明智审慎、更加确信地形成心证,有理有据地进行裁判,亦让双方更心服口服地接受案件结果。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理性主义的原理和观点,我们认为确实存在与客观发生之事件完全相符的真实陈述,也必须承认存在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甚至完全背道而驰陈述的可能性与危险。当事人与案件具有最直接的联系,其陈述应最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在采纳当事人陈述之时必须要防止被虚假的陈述所误导,以至于造成误判甚至冤枉无辜等严重的后果。①从客观上来讲,由于证言会受到“客观和观察灵敏度”的影响,出现虚假和错误的可能性也都比有形证据高。②在交叉询问尤其是反询问过程中对证人进行弹劾则是发现真实的有利武器。③
一、先前不一致陈述的界定
先前不一致陈述在法庭上会以弹劾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明所主张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出现,但本质作为传闻则要根据其内容适用传闻规则的排除与例外。部分先前陈述在我国则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被相互印证规则所采纳。本文的研究对象仅为用作弹劾证人目的的先前不一致陈述,即通过先后不一致证明证人具有撒谎或者感知、记忆不清的可能性,来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运用先前不一致陈述弹劾证人的现状
我国的司法实务工作者对何为弹劾证据及相关理论知识还比较陌生,却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大量使用以质疑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的可信性。
在被告人做出影响到定罪量刑的不一致庭前陈述时,检察人员有权通过宣读被告人供述的笔录并根据该内容对被告人讯问或提出其他证据来弹劾被告人的可信性,但对如何使用内部证据及外部证据的具体程序则未加规定。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39条。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出现当庭翻供,部分甚至全盘否认其在先前阶段供述等情况时,公诉人通常会以在侦查阶段制作的侦查讯问笔录来质疑甚至否定被告人庭上陈述的可信性。此时,侦查讯问笔录不仅是用来证明控诉方所主张的案件事实,还具有弹劾被告人的作用。而法官无论采纳哪一份供述,都可以说明被告人的可信性应受到质疑,其证言证明力应受到影响。这种影响还被多部司法解释所说明,参见《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2条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若干证据问题的意见》第33条第3款都是关于先前不一致陈述与庭上陈述审查判断方法的规定。在证人庭前证言与先前陈述不一致时,公诉人也依法有权提出侦查阶段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胡之芳、王绍红:《证据规则对庭前证供证据能力的规制略论》,《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弹劾被害人的可信性参照弹劾证人可信性的相关规定。
而在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中鲜见弹劾证据审查判断的具体规则,对于先前不一致陈述进行审查判断也都是将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非作为弹劾证据进行审查。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对弹劾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审查,如采纳则会审查其对被弹劾证据的影响,这在我国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
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运用先前不一致陈述弹劾证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交叉询问制度,作为弹劾规则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在陪审团制度中发展完善的,由此弹劾规则及弹劾证据的引入在我国这种实际上的参审制下遭到质疑。照搬国外的做法确实会导致由于“水土不服”而使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反而浪费资源。但其促进事实真相发现的重要价值无法被掩盖,而我国现在只有“相互印证”这种方法来考察证言的可信性,使得弹劾证据的引入以及弹劾规则的建立可以说是迫在眉睫。在最后,本文欲就先前不一致陈述这种证据种类及其运用方法在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对待稍作讨论。
首先,区分证据的使用目的。由于弹劾证据的采纳标准较实质证据来说比较低,因此,如何避免弹劾证据影响到事实认定者对案件的判断是区分证据使用目的的首要意义。这就要求对弹劾证据进行定义,明确其相关性、可采性及表现形式,以区分于用以事实主张的实质证据。就先前不一致陈述来说,因为做出陈述的是同一名被认为具有证人资格可出庭作证的证人,提出其先前不一致陈述是为了证明该证人的庭上证言有待进一步考证才能加以采纳并采信,还是为了证明提出陈述一方的事实主张?这一问题不解决就没法排除其误导事实认定者的可能性。另外,先前不一致陈述属于庭外陈述,只有明确其弹劾用途时才可作为传闻例外被采纳。因此,不作区分不仅会使传闻规则失效,还会过于降低庭外供述的采纳门槛。
其次,制定弹劾用途中使用先前不一致陈述的具体规则。将弹劾证据与实质证据区分之后,需进一步制定不同的采纳标准、明确弹劾证据的有限可采并完善使用规则和评价方法。只有就该陈述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情况下,双方才能提出先前不一致陈述的旁证,以给予被弹劾人正誉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