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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事实劳动关系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7-27 17:26:38
浅论事实劳动关系
时间:2015-07-27 17:26:38     小编:

一、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

事实劳动关系并不能概念化,目前也没能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只能对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情形做出一些基本的概括。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

这些企业主要招用对象为农民工,利用这些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劳动法律常识,往往在雇用时只是和他们达成一个口头的协议。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

第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劳动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第四,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此于劳动契约失效时为常见”。

第五,事实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其中包括缺少劳动合同有效要件的劳动关系,即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程序违法的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劳动关系,但不包括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的劳动关系”。正由于存在着多样的解释,使得事实劳动关系在实际中的确定带来了很多麻烦,尤其是在主体不适格,包括用人单位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和雇佣不具备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是否也能被囊括进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还存在着争论。

有的观点认为,“界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把握三个标准,其一,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主体适格;其二,有偿提供劳动力和有偿使用劳动力,即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并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纪律;其三,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即以相互间获得劳动权利和义务为目的,除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已经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实质要件”。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与非法用工所形成的劳动关系相区别。

我国相关立法也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其实是不包括非法用工这种情形的。劳社部2005年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是劳社部的这个通知很明显是针对形成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对于其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这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过于看重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纸文书的作用不无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由此就理所当然的要涉及到当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劳动关系的解除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这两个问题上。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三、结语

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已经成为劳动关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只有首先在法律法规上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规定,在硬件上能提供帮助,才能更好的净化劳动环境,全面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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