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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二)(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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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二)(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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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由和依据 2.1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理由 2011年9月,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名股东林某、孙某与高某是昔日的同事,而且林某与孙某、高某之间还分别是师兄弟和同学的关系。在该公司中,林某出资25.1万元,孙某和高某各出资17.1万元,林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孙某,高某负责公司的具体业务。

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很快就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公司的大好前景,让三个股东坚信彼此的合作会永远继续下去。然而,在公司成立一年多后,林某开始将本公司核心技术透漏给其投资的另一家电子工程公司,谋夺本公司的交易机会,高某和孙某对林某的不满意逐渐增加。

在后来陆续又发生了一系列的冲突之后,高某、孙某与林某之间的关系最终完全破裂。因林某持有公司股份的42%,高某和孙某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58%。

所以,无论是林某,或是高某和孙某的提议都不能获得决议所需要的2/3的表决权。公司出现了重大事项形不成决议的尴尬局面。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虽然将公司拖入僵局的责任全在股东林某,上文案例所示情况股东高某、孙某却只能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申请解散公司,或者向他人转让股权从而退出公司。而无论是哪种选择,二人都必然丧失继续经营公司,享受公司成长带来的回报的机会。

虽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规定了损害赔偿机制,但单纯的损害赔偿并不足以实现有效的公司自治,尤其不能实现对存在不当行为的股东的有效制裁。这种制裁不仅要求股东及时、全面的弥补公司损失,更要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保障公司运营的健康稳定。

同时,从上文案例也可看出,公司法需要一种具备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价值判断功能,以有针对性的权利限制和剥夺替代无差别的公司解散制度的冲突解决机制,从而保护公司和善良、诚信股东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正是为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的。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无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间的企业形态,一方面具备有限责任的本质,另一方面也存在股东人数较少、股权分布相对集中、公司股东直接参与公司运行管理、股东关系对公司决策的有效做出影响较大等人合性特征。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法制一方面承认这种人合性特征的存在,如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存在简化形态,对公司信息披露、“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不做严格要求等;另一方面也以法律保障和推动这种人合性状态,如设置股东人数上限、限制股东股权的对外转让等。

以上法律制度设计和有限责任公司客观特征的相互促进最终造就了这一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间关系紧密的企业形态。这种紧密关系的直观表现,就是相比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更可能对公司利益乃至公司存亡产生重大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正是基于这种股东对公司重大影响的可能,从合伙企业、无限公司等人合性更明显企业的法制中借鉴而来的制度。其目的就是赋予公司足够强大的自治权利,在出现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及时、有效的制止损害,恢复公司的健康状态。

从另一个角度说,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团体,享有受法律尊重的广泛地自治权,将作为其成员的股东除名在理论上并不存在太多障碍。有关理论基础诸多学者已经做过论述。

本文之所以仅仅主张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而未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名,并不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更鲜明的资合性使其股东具有了什么特权。或言之,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身份本身都不是其不能被除名的理由。

事实上,比利时公司法典“不仅在有限公司中,而且在股东公司中,都全面规定了股东除名制度……但准确的说,股份公司中的股东除名制度只适用于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股东除名制度,最重要的考虑是其并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中紧密地人合性环境。

其股东通常不能直接干涉公司事务,对公司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的掌握较为有限。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较大,股权分布松散,个别股东的意志通常无法直接上升为公司意志。

其结果是即使有企图,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也难以凭借其股东身份或由此产生的便利对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害,自然也不必要设立将其除名的制度。此外,次要的考虑是股东除名制度作为一种严厉的公司自治行为,其决议形成通常需要严格的程序和较高的赞成票比例,以此保证该制度不被滥用。

甚至在某些国家,除名股东需要其他股东全体同意方可通过。可以想象,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为除名某一股东而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是难以想象的。

因此缺乏实践操作的可行性也是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建立股东除名制度的原因。 2.2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依据 对于将股东除名制度引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要性,学者都已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

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对我国已有企业法律制度的分析,发现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法上不仅有类似的实践,在公司法内部也存在适用的理论空间。 首先,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

”结合该法第51条关于退伙人财产结算的规定,合伙企业法已然构建了较为完整的除名制度。只不过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人格、投资责任形态上有着本质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不可能照搬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但鉴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强烈的人合性特征,有针对性地改建合伙企业法的除名制度似乎确有必要和可能。除合法企业法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

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上述条款没有采取‘股东除名’或者‘开除股东’等提法,但是,‘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的运行结果与股东除名的效果之间,已没有了实质差异。”而且合资企业就其形态来说类似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说相比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对资合性企业股东除名的进一步突破。

其次,公司法内部也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适用空间。一方面,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不对第二款进行机械的排他理解,也就是认为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形态只能是损害赔偿,而结合第一款,认为法律禁止股东以滥用股东权利的方式实施侵权,只是特别强调了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对于股东持续性的滥用权利行为,其它股东和公司除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外,还应当有权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这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将表现为股东权利的限制,而这种限制的极致,将等同于股东除名。

进一步说,若整个侵权法律责任方式都可适用于滥用股东权利侵权的话,“消除危险”的结果恐怕就是将股东除名。此外,“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84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公司法》没有特别解释该‘违约责任’的具体含义,因此,应当与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作出同一解释,包括解除出资协议、继续履行出资合同以及赔偿损失等。

其中,解除出资协议与取消股东资格的价值基本相同。”当然,做出这种理解,需要明确第28条规定的是股东向其他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与股东除名中的股东被公司除名的情况不完全相符。

但本文认为公司法第28条仅规定欠缴出资股东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身就有问题,没有考虑到公司才是股东的投资对象。尤其是在我国采用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的情况下,公司在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前通常就已获得法律人格,股东完全有可能是向公司承诺出资。

另一方面,公司法第72条是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包括股权的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和第四款的例外规定。第四款明确“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对第四款进行大胆的解释,那么此处所指的“另有规定”,起码应当包括公司内部的股权强制转让和对外的强制转让,即对第72条第

一、二款的股权转让规定的强制转让版本。而全部股权的强制转让,效果上等同于股东除名。

因此,可以认为此款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提供了理论空间。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接受,包括葡萄牙商法典,西班牙有限公司法,比利时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而德国通过理论和司法判例将无限公司中的股东除名制度类推适用于有限公司;意大利则允许“在公司设立行为中可以规定股东因正当原因被除名的特定情形”,相当于赋予通过设立协议或章程除名股东的权利。英美法系没有大陆公司法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但美国的全部购买(BUYOUT)制度同样产生将特定股东驱逐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强制驱逐股东并不是一种激进的尝试,相反,其正在成为公司内部冲突解决的必要环节。对于各国股东除名制度的具体情况,本文将在论述相应制度设计时进行分别介绍。

第3章 除名股东的价值判断标准 股东除名作为一种严厉的公司内部冲突解决方式,直接影响股东的身份和投资利益,只有在足够正当的前提下方可适用。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鲜明的特点,其除名制度不能照搬合伙等无限责任企业的规定,必须充分考虑有限责任这一本质特征。

但是,正如在成文法中普遍出现的兜底性条款一样,很难想象现实中会有多少种需要将股东除名的具体情况,与其奢望以列举的方式挂一漏万的明确各种除名事由,不如深入的分析除名股东的价值判断标准,以便对司法实践和公司章程除名规定的正当性进行准确的判断。 反观现有股东除名制度的研究成果,对此问题的讨论却不够深入。

不仅多数学者只讨论具体的“除名事由”,而且在涉及此问题的论述中,也多以“重大事由”对股东除名标准进行概括[11],缺乏实践性。本文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的价值判断应当同时满足一下几个条件,只有在全部满足的情况下,除名股东才是正当的: 3.1 引发除名的事由是股东的行为 本文一直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本质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影响,认为在这里,除名股东不是以维护股东间的合作关系和信任关系为主要目标,而是重在保护公司的利益。

因为即便再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其也完全可能在股东彼此都不交往的情况下正常运作并满足股东的投资期望。所以,要获得除名股东,剥夺其身份资格的正当性,首要标准就是引发除名的事由必须是“股东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股东的行为”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除名事由必须是与股东的投资者身份相关的情况,排除股东仅以个人或公司职务身份所为的行为。因为除名针对的是股东的投资者身份,虽然股东以个人或公司职务身份所为的行为也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如股东纵火烧毁公司仓库、作为经理的股东贪污公司财产,而且这种行为也会导致股东间的关系紧张。

但是一方面这些行为与股东身份无关,纵火的股东需要以个人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贪污行为是利用经理的职务之便,而且将这类股东除名并不直接解决问题,如非股东仍可纵火或担任公司经理。另一方面不被其他股东信任和欢迎也不足以成为除名的理由,因为只要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其完全可以不出席股东会,拒绝与其他股东交往。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排除的是“仅”以个人或公司职务身份所为的行为。如股东担任经理贪污,正当的做法应是免去其经理职务。

但若存在股东身份与其他身份相结合,导致非除名不能解决的情况,如公司大股东担任重要管理岗位,导致免去行政职务的决议无法通过或者这次免去,再选时还是该股东时,自然可以适用股东除名以解决问题。这里涉及除名的另一个重要价值判断标准,即“无其他合理解决办法”,将在后面进行论述。

“股东的行为”的另一层意思是,除名事由必须是一种行为而非股东的某种状态或和其他股东的关系。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如滥用股东权利,也包括不作为,如欠缴出资。

有论述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事由包括“存在于股东人身的事由”,如股东年老、精神异常、被宣告破产或无力偿债等。[12]本文认为这是对部分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如德国和我国澳门地区)无限与两合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机械移植。

因为这类公司最大的特点是无限连带责任,每个股东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与其他股东的个人财产与人身状态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当某一股东的人身状态出现足够令人不安的变化时,其他股东有理由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将其除名。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缴付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相互间并不存在动态、直接的投资风险分担。

也正因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要求自然人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法第14条)而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有要求。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中,不能包含股东年老、精神异常等人身性事由。

当然,我们可以想象在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出资前资产状况严重恶化而被除名的情况,但那本质上是合同法“预期违约”理论的适用,仍是基于股东无法履行出资义务,而非资产状况恶化本身而进行的除名。相反,若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则资产或身份状况的变化对其股东身份没有影响。

3.2 股东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害 要求作为除名事由的股东行为必须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样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损害必须针对公司而非股东或其他主体,哪怕这种损害非常严重,如一股东杀害另一股东。(存在一种情况,当公司股东以其资本优势滥用股东权利恶意排挤其他股东,形成英美法上所谓的“压制”[13],此时理论上可能出现滥用权利股东仅侵害其他股东而未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本文综合考虑,认为这种情况仍不应通过股东除名制度解决,具体论述见下文“法定除名事由”中“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部分)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结构和有限责任制度决定股东只是公司的股东,除名股东是基于对公司利益的保护,那么自然损害必须是针对公司而言。虽然股东间的侵害会导致股东关系的紧张,进而可能影响公司决策的做出而影响公司利益。

但考虑这种情况就必须承认一个前提,即股东将私人恩怨带入到公司决策中,而这本身就是一种非正常状态。严格的说,无论挑起事端的是谁——这往往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远不限于投资法律关系,很可能不止于商事法律关系——因相互间矛盾而有意阻碍公司形成有效决策的股东双方或多方都是有过错的,很难说谁更应当被除名。

[14]因此避免将复杂的股东间的爱恨纠葛引入严厉的股东除名制度中,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本质,有利于防止该项制度被滥用,也方便启动司法保障程序时法官进行正当性判断。基于此种认识,有必要明确股东除名不能成为打破公司僵局中解散公司通用的替代措施。

如因股东个人关系的不合导致公司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的情况,或言,纯粹是基于人际关系的问题导致的公司僵局,就无法以股东除名加以解决。因为此时很难说哪个股东的行为是对公司利益造成了直接的损害,除名任何一个股东都缺乏正当性。

二是对公司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必须足够严重。有观点以广泛应用于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解释这一问题,可作为参考。

[15]更简单的说,除名制度是公司对股东的最严厉(处罚)行为,且法律出于对公司自治权的尊重和满足复杂的现实需要,通常允许公司以章程的形式自行规定除名事由。所以无论从正当性还是防止权利滥用的角度出发,都须对股东不当行为的程度做严格要求。

同时需要明确,这里所指利益损害不仅指侵权损害,也包括违约损害,不仅指实在发生的,也指现实危险可能造成的。至于如何判断“可能的损害”,则主要是预期违约理论和侵权法要解决的问题。

3.3 无其他更缓和解决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为解决内部冲突,实现公司治理,有一整套自我协调和保护机制。其矛盾激烈程度从内部协商机制,董事会议与股东会议,违约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到股东代表诉讼、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直至解散公司之诉逐渐增加。

通说认为股东除名可作为解散公司之诉的替代机制,但适用顺位排在任何其他冲突解决方式之后。即股东除名的适用以无其他更缓和的解决方式为前提。

[16]本文同样认为股东除名的严厉性决定其不应成为一种被轻易适用的制度,如果能有其他更缓和的解决股东侵害或威胁公司利益的手段,则应尽量避免对股东除名。 但是,必须承认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从实体层面证明股东除名确实是解决股东侵害或威胁公司利益的唯一方式。

因为在被除名以前,股东可能百般抵赖或横行跋扈,对公司积极地解决问题的种种尝试不予理睬;而一旦为避免除名,或者在被除名后为证明还有其他解决方式存在,股东又可能变得无比积极和主动,并在自身积极配合的前提下——这通常是公司在前期尝试解决问题时不敢想象的——设计出丰富的除名替代措施。如果真的允许这种情况出现,尤其是赋予法院依据“实质上存在其他更缓和解决方式”的理由撤销公司的除名决议,则可以肯定地说,未来所有除名异议之诉的争议都将围绕是否还有更缓和解决方式这一问题无休止的争论下去,股东除名制度的价值将大大贬损。

因此本文认为,“无其他更缓和解决方式”这一价值判断标准,应谨慎的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首先,对于公司而言,这一标准应以满足特定形式要件为目的。具体针对不同的股东除名事由有不同的程序性要求。

如对于欠缴出资或不履行其他股东承诺,也即以违约的方式侵害或威胁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先行催告,要求股东及时履行义务。例如股东欠缴出资时,公司董事会就有责任代表公司要求股东缴纳出资。

只有股东在催告后一定时间内仍未履行义务或满足预期违约的条件,公司才能启动除名程序。对于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公司管理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等侵权型除名事由,则公司应当对股东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将担任管理职务的股东免职即是一种制止其侵害的做法,而依据公司法149条行使归入权则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表现。只有在警告、制止侵权行为无效或股东拒不承担侵权责任弥补公司损害或虽然此次侵权行为得到暂时解决,但未来仍发生类似问题或存在类似风险的情况下,公司才能行使除名权。

最后,对于满足特定程序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作出相应行为的公司承担。 注释: 葛仲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23页。

因为不属于公司法第75条所列情形,作为受害人的高某、孙某甚至不能强制要求公司回购起股权。 参见 刘德学:《股东除名权法律问题研究——以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为基础》,“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17-27页;刘炳荣:《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辑,厦门大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432-434页;齐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19-23页 等。

刘德学:《股东除名权法律问题研究——以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为基础》,“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91页。 参见 本文“前言”及刘炳荣:《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辑,厦门大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421-426页;张宝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1页;叶林:《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7月第16卷第4期,121页。

叶林:《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7月第16卷第4期,122页。 刘建功:《<公司法>第20条德适用空间》,法律适用,2008年第

1、2期,20页。 叶林:《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7月第16卷第4期,122页。

参见 刘德学:《股东除名权法律问题研究——以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为基础》,“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83-91页。 参见 张宝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1-35页。

[11] 参见 张宝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7页;齐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0页。 [12] 参见 张宝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43页;齐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1页。

两者在论述时都以德国法的规定为参照。 [13] 参见 张宝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4-35页 [14] 葛仲阳在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23页,将损毁其他股东名誉也列为除名事由。

本文基于上文理由,表示反对。 [15] 参见 葛仲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20页。

[16] 参见 齐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权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32页;葛仲阳在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研究》,“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25页;刘炳荣:《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辑,厦门大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版,432页;吴德成:《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第26卷,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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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公司资本是公司享有法人资格和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它取决于公司股东如约缴纳出资。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如何保障其他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让出资瑕疵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通过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认定......
公司除名制度中的事由界定
发布时间:2022-08-25
所谓公司除名制度,是指特定股东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状态或者个人其他因素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损害,公司单方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与股东解除关系,进而该特定股东丧失股东资格。除名行为是公司治理中的重大行为,因而据以除......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同等条件”的判断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22
[摘要]由于我国立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同等条件”内容与确定标准上的缺失,导致股权转让在实践中产生纠纷。为解决此问题,文章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同等条件”为主要研究对象,针对股权转让“同等条件”立法与实践问题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同等条件[DOI]10.13939/j.cnki.zgsc.2016.33.180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同等条件”的.........
公司研究论文:论公司僵局救济之强制收购股权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20
【摘要】本文是查字典论文网小编为您奉献的精编范文公司研究论文:论公司僵局救济之强制收购股权制度,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摘要:强制收购股权制度是指在公司僵局发生时,由被收购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强制收购其股权,或是......
试论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产权逻辑
发布时间:2023-05-26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第71 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条款在股权转让的公司实践中被生动地表达为:优先认购的概念不是指我先跟你谈,而是你找第三方谈,你谈好以后......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值长调度工作探讨
发布时间:2023-02-12
【摘 要】 值长是电厂安全生产、运行操作、经济调度、事故处理的具体指挥者和决策者,在电厂安全生产调度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是生产一线的指挥官, 同时也是上级电网调度命令的执行者,值长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如果......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商法行为在本质上以表意为特征以及合同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得隐名股东具有存在的空间,同时,隐名股东的存在有悖于交易秩序与安全,违背了民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背离了现代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引发相关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
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跨国公司东道国社会责任履行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10
摘 要:开放政策下,跨国公司进入了东道国,与其发生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跨国公司弱化自己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是双方动态博弈的结果。要促使跨国公司履行在东道国的社会责任,需要从法制建设、执行和社会伦理、舆......
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0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起源/人文精神/终极关怀 内容提要: 伴随大型企业的出现以及公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断加深,传统股东利益本位的价值观遭遇到了更加社会化的群体利益诉求的冲击。反垄断立法可以被看成是现代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
浅议证明责任特征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内容提要:证明责任具有独有的特点,包括证明主体的特定性即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并不是任意的;证明责任根据法定性或者说证明责任的法律规范性;证明责任运作的职权性,由负有相关职权的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过程的时限性,证明责任要在特定期......
公司研究论文:浅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发布时间:2014-01-13
【摘要】查字典论文网为您提供公司研究论文:浅析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参考,以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来源于经济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在被引入法学领域之后,才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
关于XX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新业务营销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11
任务与要求: 第一章 关于XX移动内外部环境分析 1.1 关于XX移动内部环境分析 1.1.1 关于XX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概况 1.2 关于XX移动外部环境分析 1.2.2 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1.2.4 移动通信市场消费需求分析 ......
试论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控制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0
本文是一篇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控制问题的介绍,国有控股公司控制的实质是处理激励和约束的协调问题,最终表现为投资者对经营者尤其是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激励和约束上,是一种人治基础上的法治。 一、国有控股公司控制失效问题的原因......
试论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控制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文从分析目前国有控股公司控制失效问题的原因为出发点,以管理控制论为基础和指导,构建了一个国有控股公司 二个层次、二个控制关系的控制体系模型,并对模型的三项重要控制手段进行研究,即股权控制、人事控制和财务控制。......
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控制问题的研究试论
发布时间:2014-01-13
以下为查字典论文网为您编辑的:&ldquo;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控制问题的研究试论&rdquo;,敬请关注!!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控制问题的研究试论国有控股公司是世界各国政府管理国有投资和国有企业普遍采用的方式,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实现&ldquo;政资......
研究OA系统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用
发布时间:2022-09-07
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OA系统有点的宣传,并且使得他们办公观念发生转变,这样才能使得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OA系统的顺利开展。第一章绪论1. .........
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模式选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8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规制依据、动因、及进路的研究有利于利益相关者(除股东外)的保护,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文以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为主要切入点,对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范围、动因和具体进路(国有企业、上市......
浅议证明责任特征(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刑事诉讼主要的任务在于追究犯罪、追求正义,案件涉及社会利益及国家安全,同时也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法律在设置证明责任时效时要兼顾各方利益,在立案后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的证明责任严格限制在......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6
内容提要: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就应当设立举证时限制度,以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本文通过对举证时限制度基本含义和制度价值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
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我国是国际上的海运大国,我国的船舶总吨位已经位列世界前列。但是由于受世界各国贸易往来的日趋频繁以及近年来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如今海上贸易货物损害赔偿诉讼的数目也日趋增加。所以,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限制、规避承运人的风险,......
浅谈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保护制度之完善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公司合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 &ldquo;公司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所定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合同转变为一个公司行为。&rdquo;公司合并作为改变公司实体进而改变股东命运的重大行为,必然给股东带来最......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研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2
内容论文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过......
有限责任的缺陷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构想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6
关键词: 有限责任/法人人格独立/法人人格否认 内容提要: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独立是法人制度的价值所在,然而有限责任在促进经济发展、吸收股东投资的同时也不可回避其致命的弱点。文中从有限责任固有的缺陷着手,结合我国公司人格......
公司研究论文:股利政策
发布时间:2023-02-25
我国上市公司对现金股利的派发表现出与西方成熟股票市场截然相反的反应,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支付呈正相关关系,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有不同的股利政策偏好。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特点,作者认为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政......
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02
[内容提要]: 现行公司法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相结合的法律,《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能否突破《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界定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为强制性规则或任意性规定是解决问题的核心。笔者通过对股东知情权和......
李克平:履新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发布时间:2023-06-28
资料显示,李克平于1956年出生,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系。曾历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主任、社保基金理事会秘书长、社保基金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他主要负责社保基金海外投资,曾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在到社保基金工作之前......
浅谈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保护制度之完善(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9
1、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例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公司合并中,对合并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正价格购回自己所持有的股份。美,日,德等国家的公司法都对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做了规定。特别是美国的《示范公司法》......
废除陪审员制度之我见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是诉讼制度,体现了我国的民主政治。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它却无法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显现出了诸多弊端。在此,笔者从现行陪审员制度的弊端入手,阐述了废除陪审员制度的理论依据以及现实意义......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与公司价值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24
摘要: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而影响企业价值的因素却很多,在众多影响因素中大股东持股则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研究发现,传统成熟型公司与科技创新型公司的所有权集中度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性,在传统成熟型公司中,所有权集中度高的公司较所有权分散度高的公司绩效更高;在存在大量知识共享活动的高科技行业中,所有权集中度高往往导致较低的公司价值。这一研究结论对于正确理解公.........
试论公司法中的股东治理机制
发布时间:2022-11-25
【摘要】作者在介绍公司法在我国法律当中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对股东治理机制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环境,提出了在公司股东治理结构当中践行公司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法 股东结构 治理机制 一、前言 公司法......
论司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3-07-17
一、司法责任制的社会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我国当代的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体现国家的意志,树立国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
发布时间:2013-12-19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 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又以其是否发行在证券交易......
浅谈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1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公司财产的基础。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与否,直接影响了公司的资本是否充实、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是否健全、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护以及社......
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6
摘 要:本文以华北地区上市公司A股227家公司2009至2013年数据为样本,实证研究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影响,得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股权制衡度对经营绩效有显著负面作用的结论。 关键词......
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探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9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
破产免责制度沿革论(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英国的破产免责制度 1542-1543年间通过的英国最初的破产法把重点放到了对债权人的救济和对债务人的处罚上,债务人的免责没有被考虑在内,破产被看成是一种犯罪,对破产者规定须用监禁、驱逐等刑罚予以处理。该破产法在1571年作了......
公司的社会责任初探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公司社会责任最早产生于美国。传统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但随着经济发展,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为股东谋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
破产免责制度沿革论(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1
在我国,起源于英美日的信用卡系统正在普及之中,各种信用卡的发行数急速增加。目前在市场流通的信用卡有长城信用卡、牡丹信用卡、金穗信用卡、万事达信用卡、维隆信用卡等数十种,信用卡破产的高潮也许很快就会到来。对个人破产的处理也......
破产免责制度沿革论(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2
1867年的破产法虽然由于债权人的强烈反对在1878年被废止了,但是慷慨免责的立法建议却一直在律师界、议会和商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讨论。结果,1898年青年律师托利(Torrey)的法案被议会采纳,成了1898年的破产法草案。[27] 1898年的破产法......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股东诉讼机制(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本文认为股东诉讼机制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一个重要的衍生机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由于立法不健全和司法中的消极主义这一机制未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因此,一方面应积极完善相关立法;另一方面法院态度的转变亦不容忽视。 ......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从1993年12月29日颁布,1994年7月1日实施至今,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经济的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面对中国加入WTO和世界......
浅谈公司的社会责任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5
【内容摘要】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自二十一世纪80年代末以来,掀起了一场广泛的、涉及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公司管制的大讨论,其主要焦点围绕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职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涉及如何重新认识......
陪审制度比较研究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3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这个制度古老的雏形最初是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2000年的生长,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法律传统、文化影响下,发生很大变化。现......
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法律责任研究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有限责任原则及其除外规则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为公司制度中有限责任原则,又称投资风险有限原则,是指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仅限于其在设立公司时的出资额和在公司存续期间的追加......
经验的研究司法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981年是波斯纳学术生涯具有重要转折意义的一年。这一年,由于里根总统的任命,40刚出头、学术风头正健的波斯纳教授成了波斯纳法官&mdash;&mdash;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但是,法学界这颗正急速上升的明星是否会因陌生而繁重的司法审判工......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法律责任研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摘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日益成为证券市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界定有关各方法律责任对治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分别公司及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法律主体,剖析应如何认定其法律责任以及应由何者来......
浅析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人才队伍建设
发布时间:2022-11-03
科学的人才发展观是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文章浅析了东滩煤矿在人才队伍建设上的主要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存在的问题,通过查找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有力促进煤矿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近年来,我矿认真贯彻落实科学的......
简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存问题与发展对策
发布时间:2017-06-1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壮大,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国内证券公司的实力已渐渐增强。证券业的竞争十分激烈,各种创新方式层出不穷,不少证券公司正抓住这种机会做强做大。作为中型规模券商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而言,目前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人才存量低,行业竞争加剧,无效账户占比高,有网上交易风险等问题。针对东莞证券目前的状况,如何采用积极的人才引用策略?如何通过提升运营效率.........
从个案看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9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非所有的股东都能依法办事,足额出资,虚假出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公司法......
废除陪审员制度之我见(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第二种意见是,废除陪审员制度。看了第一种意见后,笔者不禁要问:&ldquo;改革和完善陪审员制度,需要成本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如果我们要真正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改革和完善陪审员制度就势在必行。那么,我们就要从人民陪审员的待遇、素质......
公民诉讼代理问题研究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7
诉讼代理在促进现代诉讼的民主化以及使争议得到公正和有效率的解决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现代诉讼代理制度(主要指律师制度)萌芽较晚,对于诉讼代理制度的立法也远未成熟和完善,造成实践中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本......
有限责任合伙解析
发布时间:2013-12-18
[提要]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近年来流行于英美的商业组织形式,特别受到专业人士的青睐。它是对传统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的结合,其意义在于合理限制专业人士 法律 责任。LLP下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及其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19
[摘 要]2012年冬天以来,北京连续出现的雾霾天气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并且给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工业的发展的同时,其带来的不利因素已经影响到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十分新颖的话题,社会越进步对公......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新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0
内容提要:海难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通常会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如果事故船舶或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那么是否有关于责任限制的全部法律问题都要适用法院地法呢?如果不是统一适用法院地法,那么是否应将责任限制问题分割为几个法律问......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9
[内容摘要]:股份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比较常见的资本运营方式与企业经营策略,尤其对于改善我国资本市场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环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实践操作中诸多不规范性和回购实务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因此......
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3-12-19
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有关问题 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有关问题 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有关问题 上市公司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证......
德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评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22
关键词: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诉讼许可程序 商业裁判规则 内容提要: 德国《股份法》在借鉴了他国规定,对股东资格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以诉前审查程序&mdash;&mdash;诉讼许可申请作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法院的依法审查来保证诉讼的正当性;......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27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中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从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 言近几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掀起了一场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已被列入工作日程,人民法院通过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使审判资源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上发挥更大......
简论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08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和大家分享了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制度,欢迎大家前来了解、查询。 一、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概况 (一)股票回购的概念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
论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0
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更是公司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前提。是突出公平的价值理念,还是彰显效率,成为现代法治面临的两难选择。在现实中大股东为了追求私利,屡屡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纯粹是资合性质,有些小股东同时又是其他公司的大股东,其有可能借代表讼诉之机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公司的名誉,所以要对其作为原告的资格作出一......
公司研究论文:透明度
发布时间:2015-12-21
一、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定义及重要性 1、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定义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9月发布的增强银行透明度研究报告中指出:会计信息透明度是指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其质量特征包括:全面、相关、及时、可靠、可比和重大......
论公司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代理人说 特殊侵权 主观过错 特殊情形 内容提要: 经理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其以公司名义从事侵权等行为时应该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该责任性质宜采特殊侵权行为说,要求经理具有主观过错。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拖欠职工退休金以......
限售股解禁下的股东减持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19
随着2005年9月4日 中国 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展开,并开始进入全流通时代。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关于限售股解禁下的股东减持行为。 同时股权分置改革所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也伴随着股市的大......
经验的研究司法(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这些变化都是联邦法院在既定制约条件下和有限资源条件下对诉讼增加的一种自发的应对(因此,这表明,只要社会变化,法院制度总是会自发变化,尽管文本上规定的制度可能没有改变),但在波斯纳看来,这些变化除了对公民权利格局的影响外,......
司法调解问题研究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3
所谓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调解人)的介入和斡旋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根据调解人的不同身份,调解可以分为私人调解,社会组织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类型。本文将从调解的历史发展及作用、调解原......
经验的研究司法(5)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们可以以目前最高法院正考虑付诸实施的法官助手制作为一个例子予以简单的分析。美国的法官助手制的形成是有一系列制度促成的: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法官数量很少,因此法学院毕业生担任了法官助手后就有了很好的符号资本&mdash;&mdash;流通性很好......
经验的研究司法(3)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但是,司法自我约束只是负责任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个因素,波斯纳认为,其他的因素则包括法官自身的一系列因素,例如自律(self-discipline)、法律研究的彻底、逻辑分析能力、正义感、对法院以外的社会的了解、简洁的写作、尊重常识、......
A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06
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推动,国内汽车消费市场稳健发展。随之而来,人们对汽车种类的选择越来越多,对于汽车公司能否健康稳定发展这一问题愈加关注,从而能反映公司营运状况的财务报表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但由于上市公司披露的......
公司的社会责任论述
发布时间:2016-09-05
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此次修改可谓可圈可点,其中亮点之一就在于突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和含义 反观社会责任的出处,美国的谢尔顿在1924年就曾对其......
基于博弈论的混合所有制公司的股权结构研究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 要:以我国混合所有制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研究对象,在博弈框架下对混合所有制公司股权结构进行研究。研究表明:大股东之间的共谋与联盟是各相关利益主体博弈过程的均衡结果,通过联盟方式从本质上抑制其他大股东的控制权谋求私欲,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