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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强拆”事件之理论探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5-08-05 16:51:31
“邻居强拆”事件之理论探究
时间:2015-08-05 16:51:31     小编:

摘 要 强制拆迁问题愈演愈烈,近年来又出现“邻居强拆”类新型案件。邻居强拆”事件究其本质,“实为“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博弈;究其原因,是司法强拆形同虚设,调节机制缺乏,拆迁制度设计不完善。本文通过对此类案件进行剖析和理论探究,以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 邻居强拆 司法强拆 调节机制 利益博弈

基金项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省级项目“‘邻居强拆’中多数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键双、魏露,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一、强制拆迁的现状

(一)强制拆迁的现实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社会上涌现出了一些新问题,强制拆迁便是其中之一。强制拆迁,其本意是指政府单方面的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这种土地征用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二)特殊的“邻居强拆”

新条例的颁布虽然进一步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有利于化解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长期存在的矛盾与利益冲突。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矛盾愈演愈烈,各个利益主体的关系高度紧张,近几年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强拆现象――“邻居强拆”。其中发生在四川德阳棚改区的邻居强拆“钉子户”事件影响较大。

然而该案件并不是个案,此前的海南邻居强拆案,从2010年始延续三年的广州杨箕村强拆案件等,这类案件中少数人利益诉求(不论及其合理性)未实现,“多数人”利益的实现也受限,两者的矛盾逐渐激化,“司法强拆”标准不明确加之政府和法院也没有在缓解双方矛盾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导致群众自发性强拆事件的产生。目前我国的拆迁条例中强调对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保护,而对以多数人利益为代表的集体利益的保护在立法上可谓空白,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邻居强拆”类案件的研究并寻求相应的对策。

二、理论探究

(一)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博弈

在“邻居强拆”事件中,表面看来是以邻居为首的多数人一方侵害少数人“钉子户”的利益,未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强拆“钉子户”的房子。

纵观我国房屋拆迁史,司法强拆、政府强拆和开发商的强拆是强拆是主要形式。新条例对拆迁的主体和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禁止开发商参与拆迁工作。政府在出让土地的同时负责拆迁工作。政府进行强制拆迁必须由向法院递交申请,由法院进行“司法强拆”。在过去,社会舆论对于强拆事件的第一反应是偏向同情弱势的被强拆方,但是现在衍生出来的“邻居强拆”事件让我们对于强拆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从情理上讲,拆迁各方利益主体(政府、业委会和开发商)倘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合理合法且补偿到位的前提下,邻居强拆试图争取不合理利益的“钉子户”的行为实属于情有可原。但这种行为究其本质仍是不合法的,无论是业主委员会还是大多数邻居都没有私自处置他人财产的权力,司法机关也没有赋予他们这种权力。事实上,新条例的出台改变了政策环境,类似于“邻居强拆”的现象发生几率增加。

本案的拆迁中,90%以上的业主都同意开发商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同意拆迁。只有少部分“钉子户”试图多争取不合理利益,拒不搬迁,开发进度因此延缓,多数人利益受损。代表多数人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未经司法程序私自作出强拆钉子户的决定,并付诸行动。强拆的最终结果是“钉子户”被强拆,拆迁顺利进行。而进行违法强拆的“邻居”却因法不责众和司法交叉空白而未受法律制裁。在这场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博弈中,多数人胜出。

(二)调解机制缺乏

在拆迁之初,拆迁区的居民选举了居民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政府和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居民委员会只负责协调外部矛盾,当业主内部出现矛盾之时,居民委员会没有起到居中调停的作用,而是站在了多数人的立场上共同对抗少数人,这其中也并没有第三方机构来进行协商调解。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诉求没有在一个公正的平台上进行调解仲裁,导致民众最后选择了一个违法的手段来解决矛盾。 作为诉前救济手段的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纠纷的解决途径。当事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裁决,然后才能进入行政诉讼。达成安置协议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根据此条例规定,只有在拆迁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方案时,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行政仲裁机关才会进行仲裁调解活动。而在本案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补偿方案,对于被拆迁方内部出现的分歧行政仲裁是否适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是依据条例规定似乎不适用行政仲裁。被拆迁方内部的居民委员会没有居中调停的意愿,依照条例规定外部的行政仲裁机构仲裁调解也不适用,所以最终的解决方法只能申请司法强拆。

(三)司法强拆形同虚设

在国务院出台新条例之前,强拆的执法主体并不明确,强拆条件也并不明晰,开发商违法强拆的情况不胜枚举,也因此引发了很多争议。在新条例出台后,“开发商拆迁”被立法禁止。条例要求政府净地出让并且承担全部的拆迁工作,如若要进行强制拆迁,必须向法院申请,经由法院审查批准后进行“司法强拆”。但在现实往往会出现是法院对于强拆案件谨慎受理,通常很少直接立案的情况。

司法强拆的制度设计原意本是保护多数人的集体利益,立法者在立法之时已然考虑到这个问题。倘若现实中出现的拆迁矛盾能借此解决,集体利益当然能得到更好的保护,不必出现私自强拆的行为。

根据《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过是否经过行政裁决可能会影响诉讼案件的性质。同类的拆迁案件,因为是否拆迁补偿协议和是否经过行政裁决不同很可能会作为不同类型的案件处理,有的被认定为民事案件,有的会被认定为行政案件。而作为不同类型的案件审理,得到的案件结果往往也是大相径庭。

法律诉讼解决拆迁案件的公信力不足,“司法强拆”的途径不畅通,强拆矛盾有增无减,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那么其他运用违法手段解决矛盾的情况自然而然就会产生。由此看来,似乎是作为拆迁中“变异”的“邻居强拆”也就有了合理的解释。

(四)拆迁制度设计不完善

现阶段,立法将强拆的权力全权交付法院,试图通过司法强拆的手段来杜绝违法行为。但从现实来看,这样的制度设计仍不够完善。

例如,新条例中规定,申请征收拆迁的项目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这一规定,由于法律规定太过笼统,法院在审批时往往都以项目不符合该规定而把政府的强拆申请拒之门外。我国的很多城市规划是在上个世纪刚刚开始发展之时制定的,目前很多城市的城市规划都是不够完善和细致的。况且一条具体的街道要进行棚户区改造,根本不可能将其写进一个地方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因此在相关文件上最多也只能笼统写上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推进城镇化建设,而法院坚持没有这个文件就不受理。一方面可以说是法院的在批准司法强拆时的谨慎,另一方面,这条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容易造成司法机关对强制拆迁不予受理,回避责任。

再者,强制拆迁法定前置程序不完善,土地出让、拆迁的公示以及公众参与机制欠缺,拆迁评估和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在被拆迁方内部出现矛盾往往是因为少部分人对拆迁的补偿方案以及其他的程序不满意,而导致这些现象出现往往是因为拆迁评估程序不完善、被拆迁人的参与度不够,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屋拆除监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缺乏监管,不能预防行政权力或者私权利滥用。

就拆迁诉讼本身而言,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内,政府和法院的联系太过于紧密,法院要单独中立且公正的审理拆迁案件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拆迁问题是我国当今社会的一个敏感问题,处理不好会面临严重的行政问责和社会责任,相关的部门都不愿承担责任。所以即使面对在合法合理补偿前提下仍存在个别“钉子户”情况下,法院在很大几率上还是会拒绝接受政府进行“司法强拆”的申请,让政府跟拆迁户继续协商。由此可见,剥夺政府的强拆权力,由法院单独享有并不能改变实施合法强拆的艰难处境。

三、结语

新条例的出台改变了政策环境,类似于“邻居强拆”的现象发生几率增加,据新闻报道和数据显示,这样的案例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本文从学理和理论上对“邻居强拆”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试图剖析法律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以期为寻求解决之法贡献一份力量。我们探讨的“邻居强拆”现象不仅仅是个案,无论是在现在还是未来,这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解决上的盲区和现实矛盾的激化都急需立法给予这些问题一个解决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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