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素兰
摘 要 此外,德国学者贝克(U.Beck)认为,人类生活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目前社会已经不再以远离匮乏为生活目的,科技发展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但随之而来也带来各式各样的风险,全球已经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的年代。所以说,伴随21世纪资讯社会而来的相关问题,例如:「人际关系的疏离」、「网路的黄色风暴」、「网路犯罪」、「网路赌博」、「线上隐私权」、「网路著作权」、「知沟的扩大」、「资讯超载」及「资讯忧虑」等皆不容忽视。
本论文尝试将这些问题作一初探与爬梳,希望能使社会大众「正视」及「重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因为这些问题已逐渐深入、渗透在你我的生活之中。
准此,人们应该如何因应此一风险时代的来临,在时间与空间的递变中,让传播科技恰如其分的扮演角色,本论文对此亦提出一些建议,例如:「传播新秩序的建立」、「重视网路伦理及网路人格」、「网路规范亟待跨国建立」、「重视家庭教育与价值重建」、「回归人的世界」等,提醒「政府」、「媒体」及「社会大众」密切关注。
这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第一章 前 言
一、「风险社会」已然来临 第二章 资讯社会所面临的问题
网际网路的使用方式可算是一种极自由、个人化、隐私化的一种可匿名活动。据估计至公元2000年,全球的网路人口约6000万人。这么多的网路人口,其所牵涉的面向将与日俱增,所以我们不得不对资讯社会伫的相关问题加以事先研究,以免到时措手不及。
一、公元2000年的灾难 二、人际关系的疏离
《爆米花报告书》(The Popcorn Report)作者费丝.波普康(Faith Popcorn)是美国著名的趋势预测专家,她也是财星五百大企业的「未来行销」顾问,例如IBM、HP、TOYATA、百事可乐.....等都是她的客户。在《爆米花报告书》中所预测的十大趋势,第一点即是--茧居(cocoons)。她认为个人在家中找到了自己的天堂,即使足不出户,也可以享有生产和消费等多元功能的空间,这是一种心理结合科技的渐进革命。事实上,当台湾国家基础建设(NII)如火如荼地进行、网际网路广泛的在生活中应用,所带来的生活改变,无疑是提供茧居族最佳的虚拟生活空间。 由于茧居族、SOHO族(small office home office)、电子隐士的兴起,使得人际接触(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大量减少,并透过全球电脑网路型构了所谓的「虚拟世界」(cyberspace)及「虚拟社区」(virtual community),当然进一步就会造成虚拟的人际关系。此外,「数位个人」(digital inspanidual)、「虚拟自我」(virtual self)亦同时出现。 「cyberspace」这个字出现于威廉.吉伯逊(William Gibson)的科幻小说《Neuromancer》(类神经人种,1984)及《Count Zero》(归零,1987),意指经由电脑网路所建构出的非真实概念空间。在此世界中,人们藉由电脑来交谈、沟通、分享,甚至建立彼此的关系, 虽然他们可能素未谋面。 以前,麦克鲁汉曾提出「地球村」(global village)的概念,意指传播科技的进步可以带领大家进入「天涯若比邻」的境界。但相对的,由于茧居族的出现,反而会造成人际关系的疏离,使得「比邻若天涯」。 科技是虚拟空间的基础,但不应只是电脑网路(a network of computer),更应是人的网路(a network of people)。因此,虽然新的族群不断的「集聚」、「移民」于网路上,靠著电脑制造彼此的关系,但我们仍不能忽略「非语文传播」(non--verbal communication,可分为肢体语言、象徵语言、拟似语言三种)在传播活动中所占的重要角色。所以,如何调和「虚拟世界」(cyberspace)和「真实世界」(real world)中的人际关系,应是在社会、文化等面向上应考虑的议题。
三、黄色风暴席卷而来 四、网路著作权问题
(一)网路著作权是法律真空?
德国的教育及研究部部长Juergen Ruettgers表示:「电子虚拟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换言之,各国政府是不可能坐视虚拟空间处于一个「无政府」或「法律真空」〈legal vacuum)的状态,但目前这些问题似乎已到达不容忽视的程度。 「资料的传播」(communication)与「资料的复制」(reproduction)是现代同时存在并行的事实,亦是网路环境的传播特色,欧洲官方的报告甚至称「重制权」为「著作权的核心」(the core of copyright)。 在网际网路发展愈来愈繁盛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注意网路上的著作权问题。传统著作权所思考的传播问题,是基于「传播不等于复制」的情况,因其保护有形媒介物,与加速无形资讯流通这一循环机制的设计理念,一旦面临网路环境里「传播即复制」的现实下,无疑遭到了结构性的致命冲击。若要顾及网路的发展与资讯的流通,同意网路使用者自由的传输(复制)资讯,则传统著作权对出版业者的保障便大打折扣;若为出版业者著想,限制网路环境里传输资讯的使用,又将对网路环境的发展及资讯的流通形成阻碍。 对于现今网路的著作权问题,在社会大众尚未形成某种共识之前,我们到底要重新思考、订定著作权法,来适应网路环境这个和以前迥然不同的传播管道?还是要使用公权力,迫使网路环境的使用者放弃网路环境的迫切性性?如果强加传统的著作权观念在网路环境之上,是不是会腐蚀大众对此一法律公正性的信心?稍微等一下,看看网路的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又是不是一种合理的期待?这些都是陷于高度矛盾的问题。 例如,当年美国开国元老杰佛逊及其他美国宪法制定者在设计著作权法时,他们主要的想法乃在于此法将可「确保思想、观念的流通」,而不是为了「保障出版者及作者的利益」。现代网路是否适用于这种观念,颇值深思。
二)美国发布网路著作权白皮书
美国网路发展较台湾为快,有些问题也比台湾早遭遇到,而美国为解决这一问题,在他们的「资讯政策委员会」下,设有一个「智慧财产权工作小组」,主要的工作便是负责在网路环境的世界里,为网路使用者和著作权人之间,寻找一个最有利的平衡点,1995年9月,该小组发布「白皮书」,作为网路环境的影响下智产权研究的最终报告,并将其结论提交做为美国著作权法的修正草案蓝本。 智慧财产权工作小组对著作权在网路环境上行使的见解,引起了INTERNET使用者的一阵恐慌。因其认为,一项有著作权的资讯,只要能储存相当的时间都可能被认为构成复制,不只是储存于软碟 、硬碟、唯读记忆体(ROM)以及其它的储存装置,都被视为侵权,即使是载入随机存取记忆体(RAM)也足以构成著作权侵害。换句话说,如果你在INTERNET上看到一个有版权限制的作品介绍,不管是文字、音乐、图片、影片,当你download(下载)下来看看时,就是侵权行为了,当然更不用说将之save(储存)下来。 「白皮书」认为,人们如果想要浏览网路上的作品,首先必须将该作品载入记忆体(RAM)里面,虽然这只是一个暂时性的储存动作,但也是一种复制行为,是对著作权构成侵害。 这种将传统「有形物」观念下的复制概念硬生生的搬到网路世界来,对INTERNET上资讯的流通所造成的阻碍可想而知。白皮书不去要求业者加上保密措施或是发展注册系统,相反地,却要求使用者注意是否看到了侵权的作品。 然而,网路发展一日千里,岂能以目前的框框来套住数年后不可预期的科技发展?最近由网路使用者、学术团体及网路相关业者(如AT&T及Netscape等)组成的团体,在联合致克林顿的一封公开信里强调,希望政府能够改变对「白皮书」的强力支持态度,他们强调「白皮书」无异在扼杀这一年有数百亿金额的新兴产业。「美国电信协会」反对这个草案时表示,出版业者只想到如何从网路上赚钱,却不致力于使这一新兴传播媒体能够成长,出版业者根本害怕网际网路会侵蚀传统的市场。 这一不满的声音呈现了真实的力量。根据报导,就在「数位著作权法」召开了二星期之后,美国宣布将改变对「白皮书」的支持态度,美国副总统高尔的一位高级顾问承认,「白皮书」的观点需要在美国国内再作充分的讨论,才能符合网际网路成长的最佳利益。一位与会代表曾感叹的说道,何苦要把二、三十年后的事情急于现在来解决?
(三)台湾著作权中「散布权」的观念
而国内对此的态度又是如何呢?我们可从著作权中最引人争议的「散布权」,台湾因应网路环境所做的修正方向,便可窥知一二: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一款,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著作之原作或重制物提供大众交易或流通;内政部1996年3月「著作权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核定稿,散布--指不问有偿或无偿,将著作之原作或重制物提供大众交易或流通。凡有利于公众接近使用而在电脑间传输、储存、或处理著作或其重制物亦属之。 内政部「著作权法修法说明」载道:「散布在网路世界迥异于传统,参考美国NII「白皮书」之建议将网路传输(transmission)亦归属为散布,并考量后述之第一次销售原则以散布全为限制对象,故于开宗明义之定义中因应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