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广场舞的兴起,一波又一波的反对声浪和越演越烈的抗议活动,广场舞日益成为媒体口诛笔伐的洪水猛兽,最大的恶害在于对于居民安居权的侵犯。笔者试图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去审慎思考,健身权与安居权当中的内在关系。用社会学和统计学的方式去梳理广场舞背后的争议。
【关键词】广场舞 健身权 安居权 法社会学
广场舞作为一种低成本、低门槛的全民健身娱乐活动,其在我国的热潮持续不退,既反映了在总体生活水平提高的今天,普通群众对于文化体育活动需求的日益增长;也揭露了当今我国大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现状,公共娱乐健身设施匮乏,使得更多的普通百姓转而选择成本较低的广场舞。因此,庞大的受众群体、影响覆盖群体和身处管理盲区,使得广场舞成为了民间冲突的“策源地”。而这些冲突的焦点都指向了――公民的健身权与安居权。如何化解这一冲突,既不能单纯的去扼杀广场舞发展,也不能不作为的纵容其任意发展,而是应当立足于法社会学的角度去审慎思考。
一、广场舞存在的问题
(1)场地管理混乱。广场舞是一种自发性文体活动,选址和开展都无需向政府部门申报或登记,同时由于这一新兴活动的爆炸式发展,政府暂时还未能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导致广场舞爱好者肆意占地、争抢“地盘”。而究其选址场地多半位于被数个居民区所包围的公共广场,从而导致不同群体争地摩擦剧烈,极易酿成暴力冲突。
(2)噪声扰民。广场舞活动的场地多位于闹市区广场、居民小区休闲场地、或街边空地。其开展运动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清晨及晚饭后。而这这两个时段中,未参与活动的居民大多在家休息,广场舞的伴奏音乐,就极有可能因为分贝过大,形成噪声,从而引发矛盾。根据我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昼间和夜间的噪音标准分别应当限制在60和50分贝。而50分贝仅为正常交谈的音量值,广场舞音乐显然超过此项标准。“参与者跳的热火,附近居民听的闹心”这是目前对广场舞问题的概括,这也是近期“冲突”频发的重要的根源所在。
(3)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隐患。广场舞活动广场、空地多位于人流量较大的地方,未实施扒窃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跳舞者的人身、财产全便存在很大的隐患。其次,部分广场舞地点的选址处于消防安全通道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既不便于人群的疏散,也不便于消防人员快速有效展开救援行动。
二、广场舞反映的健身权与安居权的冲突
在广场舞的纷争之中,有人把矛头指向了“中国大妈”,认为她们“不懂事”,公共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不顾他人感受,也不讲道理,简直让人“深恶痛绝”。也有人为她们鸣不平,认为老年人的生活比较单一,娱乐健身方式也很少,每天就指望着跳广场舞,既可以炼身体,又能跟老姐妹们联络感情。对于跳舞的中老年人来说,可以选择的活动场地太少,有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支持其他娱乐活动,除了跳广场舞、带孙子和看电视,还能有什么选择呢?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分析了三类调查对象,即在校学生、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的调查数据。首先在对广场舞参与者类型的分析中,我们发现:离退休人员占据71.4%,在职人员占据19.0%,在校学生占9.5%。而对于“你认可广场舞这种娱乐健身方式吗?”的调查中,表示“认可,会参与或考虑参与”的在离退休人员占65.0%,而在在职人群和学生群体中所占的比例为50.0%和10%;表示“可以理解,但不会参与”的在三类人群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5%、25%和50%;而表示不认可的则分别为:10%、25%、40%。最后对于查“你认为广场舞真正影响到你的休息了吗?”的调查当中,50.0%受访者表示没有影响,36.7%认为有一定影响,13.3%认为影响较大。其中认为对其生活“有一定影响”的人以学生和上班族居多,并分别占到其比例的55%和45%。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多数人理解甚至赞同广场舞这种健身娱乐方式,但是广场舞所带来的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干扰也同样客观存在。这种矛盾的存在,也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公民的健身权与安居权在产生矛盾时应当如何解决?
三、健身权与安居权的冲突原因
(一)公共健身场地不足是造成冲突的根本原因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广场舞健身扰民的根本原因在于公众健身场地的不足。“2011年国务院印发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计划到2015年全国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即便如此,这一目标仍不足美国现有相应数值的1/10,不足日本的1/12”。“居民想健身又没有足够的运动空间,现在的健身场所费用比较高、很多居民没有条件去的前提下,居民小区内的广场的确是一个既方便又实惠的健身场所。”同时我国《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但是,由于居民住宅去的健身场地一般设在其的中心区域,一旦广场舞音乐声音过大,噪音覆盖的面积则是比过大。
(二)政府管理失灵是造成冲突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造成居民安居权受到影响的其实不是健身权,而是对于健身这种社会生活方式的管理失灵。广场舞“扰民”已经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而“习以为常”的原因主要还是管理职责不明确,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对这一现象没有足够重视,对其“社会危害性”缺少认同,对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更是熟视无睹。但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都规定了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均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管理。但相关管理部门不论是疏于管理,亦或是有管理也多以“人民内部矛盾”而仅进行劝导、调解,从而使得广场舞噪音在缺少处罚的情况下越加猖狂。除此之外,虽然广场舞的发展趋势已经愈加团体化,不少广场舞群体已经自发形成组织,但是这些组织却缺乏政府部门有效的管理,在法规并没有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职责的情况下社区居委会与派出所面对管理难度大,对象多是中老年人群,存在“不服管”的局面下,相互推诿责任。故而,一些群众在无法寻求解决途径的前提下,只能自己寻求极端的解决方法,进一步激化了二者之间的矛盾。 (三)沟通障碍是冲突升级的关键
从社会学角度上看,两者存在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媒体的夸大炒作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广场舞健身扰民在一些社区造成严重的矛盾,很大程度在于双方之间没有沟通的平台,缺少有效的沟通,缺乏相互理解。如果能很好的进行沟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以诚换诚的心态和行为来考虑问题,这样就可能达到心灵的沟通和情感的共鸣。一些健身者在锻炼时对自身行为缺乏约束,只顾自身的需要,缺乏对他人感受的考虑。被干扰的住宅区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病人、孕妇、高龄老人等,对于安静作息有特殊要求的群体这部分特殊居民。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常常在高强度学习中受到噪音干而承受更大的压力,家长更是对此忧心忡忡、愤怒难忍。而长时间的负面情绪的积压,有缺乏没有良好的沟通渠道,缺乏沟通对话的中间人,相互不能有效的沟通,就容易导致过激行为。加之广场舞引发矛盾成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之后,媒体对于国际事件的夸张报道、肆意批判,将舆论焦点指向那些“撒泼无赖、蛮不讲理”的少数广场舞参与者,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公众对于广场舞的盲目排斥。
四、对健身权与安居权冲突的解决建议
去年十月,四川省南充市率先公布了《南充市市辖城区广场歌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只能不能的管理措施和责任,并对广场舞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在体育、公安、社区和物业等相关部门设立了扰民举报电话,对违规的行为依照《管理管理办法》的处罚严肃处理。除此之外,《管理办法》还把群众文化健身广场建设纳入了新城镇建设规划之中,统一进行合理的规划安排,从而将新建的健身点与居民区进行噪音隔离,减小因广场舞噪音引起的社区矛盾。
南充市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成为政府积极作为,投身广场舞管理的“试点”,为其他地区城市相应管理规定的出台起到借鉴作用。所以结合上文阐述的问题与这一办法,笔者认为,对于解决由广场舞所引发的公民健身权与安居权冲突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大力建设公共健身设施,满足公民健身需要。健身权与安居权一样,均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政府应当认识到健身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政府社会公共职能的一部分。在鼓励居民采取不同的健身方式的同时,更多的从群众需要着手,对于新建的公共健身点,更加注重对于噪音的隔离和健身场地的分区,减少噪音对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及“抢占场地”的矛盾,从而促进居民健身权与安居权的和谐共存。
第二,地方政府加快出台管理规定。各地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快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职责,解决以往管理权限不明,以致无人管理的局面。其次,发挥居(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协调和辅助管理作用,搭建解决矛盾的沟通平台,从而更便于群众快速处理相应矛盾,避免酿成群体性事件。
参考文献:
[1]张建明.广场舞健身与扰民的矛盾如何化解[J].运动,2014.
[2]汉辉.论我国广场舞的盛行及发展[J].群体研究,2014.
[3]鲍勇剑.广场舞里的经济学[J].新晋商务杂志,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