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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晚清报刊的转载实践活动探讨我国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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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晚清报刊的转载实践活动探讨我国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
时间:2022-11-16 01:35:42     小编:钱艳平

晚清时期,由于报刊业发达,不署原名的摘录和转载比比皆是。这使得在西学东渐风气下的许多有识之士,包括传教士和政治人物等提出学习西方的版权保护措施,并最终促成了由政府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这部法律使中国的版权得到全国范围的保护,中国现代的版权制度开始建立。

一﹑晚清报刊摘录转载的实践活动

晚清时期,我国虽然办有各大报纸,但是由于政府的舆论控制,报纸编辑对民生漠不关心,报纸内容空泛。而且当时报纸的发行量不高,传播受众有限。如当时的《京报》,主要是负责记载官吏的升迁、设置以及奏折内容等。其出版流程大致为:从内阁领奏折分别抄送给衙门、大员宅第,然后出版商用黄皮报进行活字排版大量印刷。除了这种形式的报刊内容,摘录转载的方式非常普遍。摘录转载一般指从其他报刊上抄录某段文字甚至大段文章段落,然后在自己的报刊上印制发行。有些报刊会将其他文章整篇据为己用,甚至不署原作者的名字。摘录转载的做法使得晚清时期的报刊业得到很大发展,间接促进了出版业的繁荣。

正是因为有来自租界内外各国媒体消息可供选择、摘录、转载,使得我国晚清时期的报刊能够消息传播快速、内容多元。在报刊摘录转载中,办报人对翻译过来的消息有明确的来源注明,这样一来,小报可以肆意引用大报的内容,而大报对于消息的发布也可以逃脱传播失误的责任。更有出版社将一段时间内的报纸内容或期刊内容,如时事进程、历史评论、专栏杂记、小说连载等分别进行收集和汇总,再次出版发行,销量更是超过了正常报刊的发行量。自铅版印刷术传入,戊戌变法、新政等政治 变革的相继发生,也对教育事业、出版事业的发展有着强大的推动力。

除了时政消息、评论文章此类严肃的新闻报道,自然科普、科技发展等也都可以通过摘录转载的方式进行正常的出版印刷发行,甚至广告都可以被转载。1902年,中国的第一则征婚启事被刊登在1902年6月26日的《大公报》上,这则征婚启事于7月27日被《中外日报》转载并评论,从而引发了大量讨论。当时中国著名的女权运动领袖林宗素女士对于此则转载持抨击态度,她专门撰文至《中外日报》批评其广告中体现的大男子主义。

二、报刊摘录转载导致盗版泛滥

随着晚清时期出版业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出版工作。而在缺乏版权保护的前提下,不加署名地、赤裸裸地部分或全文汇集出版的盗版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当时,出版商和个人对版权的保护是零散、无组织的。大多数出版机构在出版一本书的时候都是通过一次次向政府申请官方的翻刻禁令,而较小的出版商和个人则采取在印刷版本上刊登禁止翻印的告知书。出版商一旦发现违背官方或个人意愿的盗版印刷品,只能自己联络侵权人进行后续交涉。由于政府还没有出台关于版权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因此盗版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在西学东渐的影响下,许多外国人相继来到中国传教或从事外交工作,他们对于中国版权意识薄弱的现象非常不解。1902年在上海公共租界就发生英国人傅兰雅(J. Fryer)控告上海某书坊盗印其主编的《格致汇编》一书。审理后书坊败诉,盗版事实成立,该书坊不但被罚款,还将盗版图书集中销毁。同年9月又查出盗版的《二十四史》,遭到同样的处罚。

晚清时期之所以会有大范围的摘录转载实践活动,以及盗版书籍的泛滥成灾,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首先是国人对国家形势变化有迫切知晓的诉求,但国内的新闻自由无法满足大众的需求,他们只能通过摘录转载外国报刊内容来了解国家形势。其次是因为在国人眼中,版权这一概念并不是著作权的维护,而是出版权的维护。国人奉行好的文章应该天下人共享的观念,这一观念使大多数缺乏版权意识。作者辛苦的创作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反而是出版商的摘录转载实践获得了成功。

三﹑不许摘录和不许转载行业规范实施

在晚清时期的摘录转载实践活动中,大部分出版人或者作家发现这些不署名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利益,他们对版权保护的意识逐渐加强。在西学东渐过程中,维新派的梁启超通过在报刊上发表西方思想、抨击封建主义等文章,普及了大众的民主思想。同时,梁启超等人还在文章中普及西方的版权思想。如在1903年10月某一期《万国公报》上,第一次出现由林乐知等人译述的《版权通例》短文。在这个欧美杂志专栏中,林乐知给出了西方国家对版权的认识与看法:版权是一种可以报答和补偿著作者的手段;撰写文章和在制造业、工业中生产一样,都是社会中的劳动生产,对于没有原作者认可的文章摘录和转载都是盗版、抄袭的行为,这种行为跟盗贼别无二致;尊重版权,等于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国政府必须尽快行动起来,提倡民众尊重和保护版权内容,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出版业的畸形发展。随后,版权保护意识在大众中形成共识。

不许摘录和不许转载是第一个成为行业规则的条例。晚清政府首先在这一点上认可了对版权的保护,为中国现代版权保护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报刊版面申明不许摘录和不许转载,不仅保护了作者本身的利益,而且也规范了当时的出版行业。直到今天,不许摘录和不许转载这一规则仍是现代社会对于版权的一种声明。在建立不许摘录和不许转载这一行业规则之后,许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件都得到解决。特别是当时文明书局与北洋官报局著作权纠纷一案,为促进中国的版权立法、强化大众版权意识做出了巨大贡献。

四、我国版权保护的重大举措《大清著作权律》颁布

1910年,社会关于版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迫使晚清政府就关于著作权的保护给予法律规定。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大清著作权律》成功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律令。此后,我国的版权保护范围从原来的北京、上海、广州和一些出版业发达的城市,扩展到全国范围,这对版权保护的不平衡制度做出了一定的制约和平衡。

《大清著作权律》共分为通则、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和附则等5章,总计55条内容。在《大清著作权律》颁行之前,清政府制定并颁布的《大清律例》《大清报律》和《大清印刷物专律》等条例由于缺少对版权保护的专门限制,并不能很好地统筹和管理出版业的商业活动。《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说明了中国的版权保护主体从出版商变成作者,从保护印刷出版者的权利变成保护作者的权利。

《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近代著作权保护贡献了独特的作用。中华民国政府鉴于《大清著作权律》这部权律对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合理性,继续沿用《大清著作权律》来保护版权。这样的沿用一直持续到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根据《大清著作权律》的主要内容做了些许改动,在《大清著作权律》的基础上修改补充,颁布《著作权法》。由此可见,我国非常注重对版权的保护,继承发扬旧法中的合理条款,补充完善不合理条款,使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紧跟时代步伐。

对版权的正确保护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现代大国必须具备的特征。摘录转载等晚清特色的出版方式导致盗版印刷品猖獗,也随之有了不许摘录和不许转载的维权意识。在各方面的权衡与冲突之下,晚清时期终于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关于版权的法律《大清著作权律》。《大清著作权律》的颁布有效维护了作者的著作权和出版商的知识产权,迈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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