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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老子》“功遂身退”辨正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8 02:24:47
浅谈《老子》“功遂身退”辨正
时间:2023-01-18 02:24:47     小编:汪献忠

《老子》第九章功遂身退一语,历来被理解为一种功业成就后即当急流勇退的人生种慧。河上公本此文作功成、名遂、身退,其注云:言人所为,功成事立,名迹称遂,不退身避位,则遇于害,此乃天之常道也。显然视其为避害的政治种慧。想尔本作名成、功遂、身退,下更直接注明:范氯乘舟去,道意谦信,不隐身形剥,是其效也。河上公章句与想尔注俱是较早的《老子》注本,可知此语被视为明哲保身的政治P言已经很久了。然而后人对《老子》此文句的这一理解是否合于老子本义,尚需斟酌。

一、功成名遂身退

我们将先考察前述常见看法的思路,由于该说法所据各本文字相近,不妨即以河上公本功成、名遂、身退为例。先考虑功成、名遂与身退之间,也即功成名就与急流勇退之间的关系。功成、名遂意味着功与名的达致,也即个人对功业名位的获得,而身退意味着对已获取的功业名位的主动放弃,两者之间隐含着一个转折,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那么为何要先得后弃呢?论者的答案基本可用河上公注不退身避位,则遇于害一语概括,即从否定的角度论述放弃功业名位的必要性。而这一否定判断的建立,按其论据的差异可分为两个层面。

二、黄老侵入老子

根据前文的分析,论者在谈到功遂身退时,所期待的是在功名的利与害之间寻找平衡,以达到既成就功名又保全身体的结果。然而,这种权衡之术似乎并不合于我们对老子的一般了解,反而与黄老道家一贯的立场一致。正如《经法论约》中所言:功溢于天,故有死刑;功不及天,退而无名;功合于天,名乃大成。为了规避死刑并保有名誉,他们认为必须按着功的合理限度行事,使功合于天,达到身与名的平衡。《论约》中这一观点,恰恰与前文所分析的论述者们的看法完全相符,非常清晰地体现了黄老学者和前文论述者们思路的一致性。本文认为,功遂身退之所以会出现前文所述的理解方式,正是黄老学者们对老子思想进行改造的结果。

三、名误导功

当我们彻底将名对功遂身退的影响剥离开来,功之意义也随之需要重新检视。是否还能够按通常观点将功解作功业、功劳?似乎不应如此。因为功业、功劳仍羁系于人名,更与名誉挂钩,彰显其拥有者的社会地位。本文以为,老子此处所用之功与事意义相近,当解作工作、事役而非成绩、成就,第十七章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功事对举,足可为证。

四、功遂身退

前面分析了将功遂身退解作功成名就后急流勇退,并非是老子思想的本来面目,而是黄老学者的重新解读。而若仍将功遂和身退断为时间上存在先后关系的两节,视其为转折关系,那么无论如何都会再次陷入前文所叙述的黄老解所面临的问题,即:无法从行为本身找到转折之依据,而只能归纳否定性的外在经验事实用以旁证转折之必要,从而引发对功成的态度之矛盾。于是,功遂和身退不当被理解为一个过程的两个阶段,而应被理解为同时存续的统一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功遂和身退又当如何解读呢?不妨先回归《老子》文本,寻找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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