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从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公告送达是一般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之后迫不得已的救济途径,并非真实的送达,属于推定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有当所有法定送达方式都不能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它是在原告诉讼权利与被告诉讼权利的博弈中产生的,其存在相当的严格性和送达终局性。
一、公告送达存在的弊端
“被怎么了”一词在网络上红极一时,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被离婚、被判决等新名词。这是为什么呢?这都是公告送达惹的祸。在法院经过一般法定送达途径无法送达当事人时,就会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案件即可采取缺席审理,而实际上受公告送达者几乎都不知道送达之事。公告送达以一种送而不达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答辩权利,用缺席审理的方式借助强大的审判权,改变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一个法律程序上的漏洞,更是一个实体正义上的漏洞。
(一)登报公告送达送而不达
在司法实践中用得最多的公告送达的方式是通过人民法院报的公告栏内刊登公告信息。从人民法院报的定位客户可以看出,它的主要订阅者是法院或公告送达人群而不是普通群众,那么如何保障送达到一个普通人呢?人民法院报属于一种非面向普通群体的报纸,不可能达到能够向公众公开公示的目的。这种登报公告形式仅仅是为了满足民事诉讼法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符合程序而已,便于法院审判案件,便于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时提起诉讼,那么通过这种登报公告的方式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概率接近为零了,导致公告送达案件几乎都是缺席审理的案件。
(二)公告送达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公告送达是从保护原告诉讼权利出发的,为了催促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应诉而提出的一种送达方式。在保护原告诉讼权利的同时却剥夺了被告参加诉讼、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这是一种极度的不公平。法律赋予了被告方的诉讼权利,从而达到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仅仅因为被告通过一般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即采用一种推定的方式进行送达,这有一种掩耳盗铃之嫌,严重的损害了受送达者的诉讼权利,给权力滥用,冤假错案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并非是逃避诉讼,而是确实不知道自己参加诉讼之事。采取公告送达,这很可能是对于被告诉讼权利的剥夺与侵犯。
(三)公告送达的漏洞容易被滥用
公告送达由于其公告方式的特殊性,一般经公告送达的案件都是采取缺席审理的方式结案的。缺席审理就存在被告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利,仅仅根据原告方的陈述加上原告的证据进行认定事实。原告可以利用被告不答辩的这个漏洞,逃避质证程序到达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这都是公告送达容易被滥用的原因。
(四)公告送达期限过长、花费大,产生讼累
在一个公告案件中,不仅需要公告开庭文书,而且需要公告裁判文书。公告送达每次至少60日,而且每场公告诉讼中都要经历多次漫长的公告送达严重的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登报公告送达需要花费高昂的公告费用,公告期限的太长,不仅不利于司法便民、司法高效的建立,而且让当事人产生讼累。
二、公告送达的参与者
(一)原告
原告作为公告送达的直接受益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寻求法院予以救济的时候,被告无法送达,也就无法进入下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对于原告维护权益的最大障碍。公告送达是对原告诉讼权益的很大保障,原告当然会不管公告送达是否存在瑕疵,也会启动公告送达了。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时即视为送达,被告届时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由于缺席审理,被告无法答辩,原告还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来逃避对方的质证,更大的程度的维护自己的主张。原告作为公告送达的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反对有瑕疵的公告送达了。
(二)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报作为法学专业性极强的报纸,它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法院审判信息,对法院工作信息进行报道。它的服务对象是极其有限的,仅仅是法院内部人员或者需要发公告的当事人会对关注它,而对于一个普通群众是不会关注人民法院报的。人民法院报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由于其发行范围有限几乎无法送达到被公告人,而且其公告费用高,手续繁杂,对当事人产生了不必要的讼累。可对于人民法院报而言,它是公告送达的经济收益者,它倡导着登报公告送达的兴起。
三、如何解救公告送达?
(一)应取消在专业性报纸上公示
专业性报纸都几乎很少有人会去关注,通过专业性报纸进行公告纯粹的是一种形式化的送达,根本起不到送达的实际意义;登报送达方式以一种形式公示而实质不公示的方式悄悄地剥夺着被公告人的诉权,建议予以废除。
(二)科学的分配公告送达的时间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方式,在一个案件当中既然第一次公告送达就花了60日推定送达了传票,被告都没有参加诉讼,那么第二次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时就可以缩短公告送达的时间了。既然拟制被公告者第一次就被送达了,那么第二次、第三次公告送达自然就可以缩短公告送达的期限了,缩短为一两周为宜。
(三)增加公告送达的监督制度
民法中规定权利不得滥用,权力滥用即构成了侵权。当存在利用公告送达构成恶意诉讼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时,造成侵权的,可以对其行为提起侵权诉讼保障自己的权利,或者对于恶意提起公告诉讼的进行罚款或者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借助网络平台,发挥信息化公告方式
随着信息化的进程的加快,大多数的人都成为了电脑一族、手机一族,中国的网民数已经越来越多了,民诉法也已经将电子送达作为了法定的送达方式之一,但是它规定的是可以确定收悉的方式送达,公告送达本来就是无法确定收悉的,不在电子送达的范围内。但公告送达可以借鉴网络平台送达的方式,建立一个公告送达的网上平台,在其平台上发布公告信息的同时还对于当事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ip范围内的电脑推送公告信息。加大对平台的宣传,让一般群众都知道该官方平台,并推荐人们网上冲浪时关注自己的信息,这样的网络平台只要当事人在搜索引擎上搜索自己的名字就能获得公告送达信息,这将更有利于法院的送达。
1.网络平台公告送达能够高效便捷的让普通群众知晓
网络平台的信息传播面向所有人,不会存在难以查询,无法查询的困扰。它的服务对象广阔,查询方便,能够使更多的人知晓公告内容。从而更大程度的让公告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公示。只要是一个能上网的电脑或者手机等能上网的设备,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只要登录公告送达的网络平台都可以随时了解到公告送达的信息。
2.网络平台公告送达不会产生高昂的公告费
作为网络平台而言,它的运营成本远远地低于登报送达的成本。它只需要一个服务器,在各地法院自己的客户端的管理权限进行公告刊登,也不需要太多的人员管理,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完成整个公告送达行为。其低成本运作、绿色科学的运营模式,可以实现高效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