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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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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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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和涉港澳台、涉外居民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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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29
2009年,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 ......
“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总结”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9-27
二00八年,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贯彻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报告”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1-01
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县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以简要回顾,就XX+1年统计年度上半年抽样调查情况作以分析通报,并就今年工作作以安排:一、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简要回顾XX年,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2011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3-03-11
2011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和中央《决定》的关键之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扎实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千.........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17)
发布时间:2023-05-13
全面修订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在3月25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颁布为本市交通各行业驾驶员的交通行为设立了规矩和底线。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24
同志们:这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一思想,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明确责任,具体部署今年及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签订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13
坚定不移地推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志们:刚才,市委、市政府对2009年度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并与各县区签订了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玉成同志对过去一年来全.........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29
同志们:这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一思想,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明确责任,具体部署今年及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签订2009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9-20
同志们:刚才,**同志全面总结了2003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署了2004年工作任务,我完全同意,请与会同志认真贯彻落实。过去的一年,我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围绕综合改革这条主线,突出重点,锐意创新.........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25
同志们:这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一思想,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明确责任,具体部署今年及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签订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2-01-16
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关键字: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这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一思想,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明.........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08
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9年工作汇报一、主要做法和成效一加强领导,为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坚强保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13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一)加强领导,为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坚强保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存在.........
“在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05
同志们: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09年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总结我镇200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全面部署我镇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进一步动员组织全镇广大干群,开.........
“在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7-27
同志们:这次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是一次重要会议。刚才,宗蕙同志认真总结去年工作的成绩与不足,安排部署了今年的工作任务和措施,我完全赞同,希望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稍后周书记还要作重.........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1-24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市计生局的要求,制定并认真制定了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在局班子的组织领导和计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参加有关计生工作的各项活动,履行计生工作的程序和职责,圆满的完成了各项任务,为人口.........
“在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2-09
王书增2005年3月21日同志们:镇党委、政府决定召开的这次全镇范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目的是进一步动员全镇各村、各单位在总结200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目标和思路,统一认识和行.........
“在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2-01-16
在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关键字:在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免费范文网免费范文网qc99同志们: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州人代会、州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结束后不久.........
“在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2-26
同志们: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州人代会、州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结束后不久,召开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州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2.........
“在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2-01-16
王书增2009年3月21日同志们:镇党委、政府决定召开的这次全镇范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目的是进一步动员全镇各村、各单位在总结2004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目标和思路,统一认识和行.........
“在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2-01-16
在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关键字:在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这次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是一次重要会议。刚才,宗蕙同志认真总结去年工作的成绩与不足,安排部署了今年的工.........
“在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21
同志们:这次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是一次重要会议。刚才,宗蕙同志认真总结去年工作的成绩与不足,安排部署了今年的工作任务和措施,我完全赞同,希望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稍后周书记还要作重.........
“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2-15
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4月日同志们: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与区委工作会暨区级几大班子联席会同时召开,充分表明区委、区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会前,区委常委会和区.........
“在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2-26
同志们: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州人代会、州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结束后不久,召开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州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2.........
“在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2-24
同志们: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05年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总结我镇2004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全面部署我镇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进一步动员组织全镇广大干群,开.........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验介绍”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4-09
拓宽思路创新机制以“四个健全、四种观念、四种生育”强力推动人口与计生事业健康发展──*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验介绍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在这里召开高燕乡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观摩座谈会。首先,我代.........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12
不懈进取 努力创新再创人口与计生工作新高峰——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区政府副区长:刘湘林同志们:这次召开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主要是回顾总结2004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2.........
在全市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3-04-09
在全市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上的讲话是一篇关于会议讲话的范文,由中国范文网编辑收集整理!免费提供,希望能够帮助您。 .........
“2009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意见”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28
政直系统党委:为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结合城投中心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统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
2012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2-1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打造“京南卫星生态城.........
202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活动六篇(模板)
发布时间:2023-07-22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又迈入新的阶段,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计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
2012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1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 4、严明责任、量化标准,抓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县、乡两级计生服务站要以.........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安排
发布时间:2023-06-13
为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形成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中葛根水库建管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特对20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如下安排: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5-20
今年以来,我们按照市计生局的要求,制定并认真制定了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在局班子的组织领导和计生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参加有关计生工作的各项活动,履行计生工作的程序和职责,圆满的完成了各项任务,为人口.........
市委书记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3-03-11
市委书记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是指导新时期计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教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0-17
2008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今年全市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1-12-27
一、抓责任落实,全力推进全年工作。 二、抓工作保障,全力夯实基层基础。 「 1」 「 2」 「 3」 「 4」 三、抓政策落实,全力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抓利益导向,全力落实优惠政策。 (1)(2)(3).........
“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总结及计划”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2-23
2009年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计生委的精心指导下,区级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支持,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核心,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与时俱进,进一步强化领导力度和工作力度.........
“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5-29
xx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广大村民依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村民自治章程,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对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5-05
镇人民政府2008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为确保我县2008年创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目标顺利完成,使我镇全面达到“六好”乡镇标准,按照县委、县政府对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落.........
“梅溪乡人口与计划生育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1-22
一、基本情况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新形势的发展,我乡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发展以效益农业为主导产业,基本形成了蛋鸽肉鸽基地、仙人掌基地、早香茶基地、雷.........
“梅溪乡人口与计划生育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0-27
一、基本情况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新形势的发展,我乡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发展以效益农业为主导产业,基本形成了蛋鸽肉鸽基地、仙人掌基地、早香茶基地、雷.........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决定”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2-28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各党总支部、机关各部室: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提出的可持续发.........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总体要求与目标”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1-09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把握,全县上下必须始终绷紧计划生育工作这根弦,保持.........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点”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7-11
2009年是全市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各项任务目标、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至关重要。2009年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
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1-13
年,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贯彻执行现行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
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23篇)
发布时间:2023-03-31
计划是提高工作与学习效率的一个前提。做好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才能使工作与学习更加有效的快速的完成。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3-03-22
20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为完成今年区委、区政府下达我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签订《20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一、责任目标一人口控制目标1、出生人数控制在人以内;2、计划生育率达到100%;3、女性初婚晚婚率达到95%以上、晚育率达到100%;4、避孕.........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2-12-13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民航总局空管局计生委工作要点的安排,为确保2010年民航总局空管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任务的完成,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宣传到位。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部门计划生育人口控制.........
市长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2-08-20
同志们: 全市三级干部会议后,我们紧接着召开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强化.........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06-28
计划生育工作总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结共2页,当前第1页12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格局。今年以来,我们召集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干部演讲稿”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19
我来自市人口计生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让信念与爱心与时俱进》,人们都说计划生育工作是天下第一难事这并不为过,我虽然踏上计生岗位不到半年时间,但也深深地感受到了一部分人“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在一部.........
“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05
紧扣目标狠抓落实为建设和谐XXX创造良好人口环境——在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州人民政府副州长(2009年3月8日)同志们:在州人代会、州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结束不久,州人民政府就召开全州人口与计.........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会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2-20
县委、县政府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前面,XX县长总结了2006年全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对2007年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安排意见;XX县长代表县委、县政府讲.........
“村委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办法”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0-18
一、考核指标一保障指标10分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二人口控制指标24分1.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2.违法生育多项控制率3%12分上升1个.........
“村委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办法”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25
凡全年在90分以上,党委政府给以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度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11-30
主席、各位主席团成员: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乡2008年度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情况作如下汇报,请主席团予以审议。一、主要指标执行情况截止2008年5月底,全乡总人口50084人,其中:常住人口42264人,流.........
“村委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办法”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7-10
一、考核指标(一)保障指标(10分)有领导小组、有办公场地、有办公人员、有制度、有信息交流平台;缺一项扣2分。(二)人口控制指标(24分)1.计划生育合法率达92%(12分),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2.违法生育多.........
“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讲话”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3-05
紧扣目标狠抓落实为建设和谐XXX创造良好人口环境——在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州人民政府副州长(2005年3月8日)同志们:在州人代会、州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结束不久,州人民政府就召开全州人口与计.........
“度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汇报”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2-17
主席、各位主席团成员: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乡2008年度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展情况作如下汇报,请主席团予以审议。一、主要指标执行情况截止2008年5月底,全乡总人口50084人,其中:常住人口42264人,流.........
2017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2-12-22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
教师资格条例全文(2017)
发布时间:2023-02-21
教师资格证是从事教育教师行业人员的必备证书,同时也是国家对于教师从业人员的认证,只有持有教师资格证才能够参加招教考试,通过招教考试之后才能够成为一名正式编制的老师。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
“县人口计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3-01-13
2007年全县人口计生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上级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总体工作思路是“三三三一”,坚持三强化,既强化创新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强化忧患意识;达到.........
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2-09-02
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是一篇关于会议讲话的范文,由中国范文网编辑收集整理!免费提供,希望能够帮助您。 .........
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3-04-05
同志们:在全州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精神和州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之际,州政府决定召开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