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浅析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绩效评价

浅析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绩效评价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24 00:49:56
浅析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绩效评价
时间:2023-03-24 00:49:56     小编:安愉

一、组织间合作绩效评价的相关研究综述

组织间合作绩效是近年来国内外管理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是想揭示组织间合作绩效的影响因素和影响机理以及探讨如何测量和评价组织间合作绩效。从现有研究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组织间合作绩效具有无形性和复杂性,比单一组织绩效的测量和评价难度更大。这是因为,组织间合作是多元主体的互动,合作绩效的测量和评价会涉及更多的变量。提高组织间合作绩效测量和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学者们从多个视角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一是主张要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去测量合作绩效,因为组织间合作会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者,他们组成了一个合作网络,并通过网络进行资源交换和行为互动。二是主张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而去测量合作绩效。客观指标是比较容易量化的指标,通常可以用具体数据来表达。主观指标是合作参与者对合作绩效的主观感知结果。由于组织间合作的目的和方式不尽相同,合作绩效不一定是量化的可见产出,所以一些学者比较看重主观指标的作用。三是主张从组织间合作关系的角度去测量合作绩效,因为良好的合作关系是实现合作绩效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衡量合作绩效的重要表征。

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绩效评价的内涵与指标体系

1.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绩效评价的内涵界定

合作的概念在学术讨论中被经常使用,但各种文献所使用的合作概念存在差异。英文表示合作的概念有。ollahoration, cooperation, partnership等。团在中文文献中,一些学者也使用协作、协同、伙伴关系、互动等概念表示合作的涵义。组织间合作不仅包括成员组织单个的行为,而且包括合作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行为,由此造成合作过程的复杂化,合作方不仅需要对合作事务或者项目进行投入,而且需要对合作过程进行管理,以保证合作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受不同的合作动机和目的的支配,合作双方或多方既要追求各自组织目标的实现,又要追求共同目标的实现。在许多情况下,组织间合作可能不存在共同目标,比如部分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就是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进行的联结各自资源的活动。

2.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绩效评价指标设计维度

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组织间合作绩效的测量与评价存在多种维度,综合起来考虑,按照政社合作活动的逻辑顺序分析合作绩效测量与评价的维度相对比较合理。在实践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过程一般是按照投入、管理、产出、结果四个环节先后展开的。投入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合作开展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进行的资源消耗。管理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对合作过程和合作关系进行的控制和调节活动。产出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结果则是指产出所带来的影响和产出具有的效用,总体上它属于产出的组成部分。同据此,可以从合作投入、合作管理、合作产出和合作结果四个维度对政社合作绩效进行评价。

3.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绩效评价指标设计

根据上述维度分析,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在对国内部分地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实践调查的基础上,本文尝试设计一套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合作投入绩效,从人力资源、组织资源和经费资源三个方而设计具体指标进行评价。对合作管理绩效,侧重从合作机制建设、合作关系管理和双方对合作关系的满意度等方而进行测量。因为合作关系质量难于用客观指标去测量,所以就采用了合作满意度和继续合作的意愿等主观评价指标。对合作产出指标的设置,分别从政府产出、社会组织产出和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产出等方而设计指标要素。合作结果则主要是从合作给特定区域所带来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方而设计指标进行评价。由此,在理论上初步构建了一套包含了37个指标的政社合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如何设计指标、设计什么样的指标才能反映出合作治理的本质,并且保证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信度和效度,这是一个难题。本套指标的设计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初步构想,或者说,只是一个通用指标框架,有些指标还需要根据合作的具体事务和项目情况进一步操作化,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隶属度、相关性和鉴别力分析以及信度和效度检验,对指标进行筛选,以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学术界一般认为,指标是说明事物数量特征的概念。雷蒙鲍尔在《指标》一书中指出:指标是一种量的数据,是一套统计数据系统,用它来描述社会状况的指数,制定社会规划和进行社会分析,对现状和未来作出评价。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1.对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的反思

我国现阶段开展的政社合作绩效评价主要是针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公共服务绩效而进行的。这种绩效评价一般是由政府部门主导,评价范围包括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组织服务绩效两个方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政府在政社合作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加之服务供给的资金又来源于公共财政,所以导致这种评价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这种评价没有把合作中的政府表现纳入评价范围,只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单方评价,没有体现出双方平等合作的关系特点。第二,这种评价的目的在于强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如根据评价情况决定政府拨款数额和进度),彰显政府作为监管者的角色和地位,这必然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三,政府把评价的重心放在公共财政绩效评价方而,虽然有利于提高公共财政绩效,但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涵盖诸多内容,以财政绩效评价代替合作绩效评价不能全而真实地反映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状况。第四,只重视合作产出和结果的绩效评价,忽视对合作过程中双方的关系管理和关系质量的绩效评价。

2.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绩效评价的组织形式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是公共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治理评价属于社会性评价,理应由独立于政府以外的组织来负责实施,这是国外公共治理评价的通行做法和实践经验。从理论上看,由独立于政府的组织负责公共治理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评价者的心理防御,使其表达出真实的心里感知,评价结果的准确度和公信力更高。圈所以,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绩效评价也应该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专业评价机构来组织实施。这种评价较少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在评价指标的设计、评价数据的处理和评价结果的判断等方而具有相对较高的科学化水平,能够尽量保证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回在评价实施过程中,专业机构可以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组织参与合作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就合作过程和结果进行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组织特定的服务管理对象和其他相关公众进行满意度评价。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