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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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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时间:2023-08-05 14:19:05     小编:常娜

一、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要义

(一)党委依法决策是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我国决策体系中,党委决策权处于支配地位。因为它居于我国决策制度链条的顶层,是我国最重要的决策形式。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从政治体制上看,党委决策是政府决策的依据。党委成员就是关键少数。依法治国要求以法律控制权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说明》中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明确要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快推进党委依法执政,构建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二)党委依法决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党委决策法治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就是法治化,在现代国家,决策权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治理现代化要求决策者对民众需要的服务能获得及时和高效的满足。近年来,一些地方党委任性而带来的决策失误现象屡见不鲜。如何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是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通过法律途径和制度治党,对党委的决策权进行规制,实现法治化,使其既高效运行,又承担责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举措。

(三)党委依法决策是将依法治国引向深入的现实要求

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党委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多年来的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权力得到制约,但对党委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尚未实现根本性突破。没有党委依法决策,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就会流于形式。党委的领导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度管控,势必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只有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快推进党委依法决策,才能有效推进依法治国,并解决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四)党委依法决策是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腐败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公权力失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者权力过大,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是因为法治方式没有运用到党委决策中去。长期以来,说教式官员自律、运动式高压惩处虽可收到反腐的一时之效,但并非治本之策。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就要在体制机制上强化对党委权力的制约,要在权的产生、运行、监督等环节上用法治的手段进行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党委依法决策,就是要把党委决策权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使反腐走向法治化。

二、影响党委依法决策的主要因素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将党委会制度定位为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从此,这一定位就成为党委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党委会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党委依法决策,虽是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定义,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制约党委依法决策的因素还不少,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内的权力过分集中态势助长了家长制作风。从党内的权力结构,即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之间的权力关系看,党代会是党内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党代会的权力高于全委会,全委会高于常委会。而实际运行上,常委会成为权力中心,权力往往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之前,不招开全委会,即使召开全委会,不是党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而且变成了布置工作,下达任务。因此,不少地方、部门和单位的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比如:选人用人,初始提名权集中在一把手手中;议事决策一言堂,重大决策不按程序办,先决策后论证;财务支出的审批权缺少有效制约。二是党委对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难以把握。突出表现在:一把手在重大决策中的权责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对哪些是重大问题的标准没有科学的界定;决策程序规范化程度不高,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三是对党委重大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虽然说党委、纪委、党代会、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以及党员群众都是监督的主体,但普遍存在着运行不畅、监督不力的问题。在责任追究中,责任主体、责任轻重,以及造成决策失误的主客观原因难以论证和确认。

三、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的构想

如何在总揽全局中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对重大问题作出科学决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

(一)提高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里的关键少数,养成运用法治的理念思考问题的习惯,并使之成为一种信仰,把法治思维作为执政履职的办事依据和行为准则。把工作思路放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谋划。无论是党领导依法治国,还是党依法执政,都需要党委成员有坚定的法治定力、法治思维和依法决策能力,理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执政能力和水平不可或缺的内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重大改革事项于法有据,才能更好地发挥党委在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凝聚改革共识、化解社会矛盾、共享发展成果等方面的核心作用。

(二)构建党委对重大问题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近年来,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人治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听取群众意见不够,专断决策、违法决策、拍脑袋决策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而一些关系民生改善的重大项目,因少数群众不理解又不敢拍板决策。因此,要进行党委决策立法,完善党委内部决策规划。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完善决策程序,推进党委决策法治化。我们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党委决策事关工作大局。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这样的程序虽然是对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但同样适用于党委决策。而且党委在这方面应该起示范和引领作用,保证党委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体现法的精神。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请基层党代表参与讨论;对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要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并请专业机构评估论证;对带有一定风险的事项,要将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前提;对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不得上会讨论。党委也应设立具有政府法制办性质的机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决策事项是否在本级党委的职责范围内,决策内容是否于法有据,与现行政策是否相协调,是否符合决策程序。最后形成的决策要体现党委多数人的意见。

(三)实现党委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实现党委决策法治化。而党委决策法治化的核心要素是责任追究。早在200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就已明确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并对相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此作出更严格的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我们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这就决定了很多重大决策是由党委作出的,同级政府只是执行党委的决策,但在遇有重大决策失误时,会出现由行政相关领导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而事实上,即使是行政首长,在党委决策时也只有一票。所以,应在明晰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强化党委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目的是为实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以避免不负责任的决策。重大决策终身追究责任的担责方式,可以分为政治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三种形式,不同的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的决策行为,行为不同其责任后果应有所区别。党委重大决策与国家和人民利益息息相关,规范决策权是为了防止权力任性,这既需要用正当的法定决策程序去保障依法决策机制的运行,更需要完善追责制度去维护依法决策的权威性。党政领导干部,要提升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实施的能力,特别是要增强现代政党治理理念,摒弃人治思维,让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重大决策依法成为一种习惯与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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