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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投资国际义务的适用进路(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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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投资国际义务的适用进路(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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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已涉及到国家在环境、人类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人权等方面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如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这些国际义务,协调、解决它们与国家投资条约义务间的冲突,有两种进路:一是适用有关国际法规则;二是适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逐渐出现的规则。

通过这两种进路,可以使维护公共利益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在国际仲裁中得以合理地适用,实现维护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益与公共利益间的适当平衡。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非投资国际义务;适用进路 各国普遍认为,吸引国际投资是发展国家经济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为此,各国间制定了大量的国际投资条约来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到2008年中期,国际社会中已经有超过2 600个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以下简称BITs),而且规定包含类似BITs中投资保护条款的国际自由贸易协定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

(注:See UNCTAD,IIA Monitor No.2(200

8),at http//www.unctad.org/en/docs/webdiaeia20081_en.pdf.,p.2.)这些投资条约及国际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投资的规定所建构的国际投资法律体制的目的是“单向度的”,即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财产权益。投资东道国在现有国际投资法律体制中的义务也集中体现为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上,主要有: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公平和公正待遇;不得对外国投资进行无赔偿的征收;允许外国投资者提起针对投资东道国的国际仲裁程序等义务4。

同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也承担、履行着大量非投资条约方面的国际法义务。 国际投资条约、其他国际法领域中数量的条约以及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仲裁案件的迅速增加、扩散,使国际投资仲裁涉及到了许多非投资国际义务,加剧了国家履行投资条约义务与非投资国际义务的冲突,这种现象已经在一些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得到了显现,也引起了一些国际组织和学者的关注。

(注:See for example, Howard Man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Key Issues and Opportunities, IISD Publications, Feb. 2008; Human Rights, Trade and Investment, Report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2003, E/CN.4/Sub.2/2003/9; Rémi Bachand and Stéphanie Rousseau,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Human Rights: Political and Legal Issues, Rights & Democracy Publications, 2003 ; 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Sub-Comm. On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Report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Trade and Investment, U.N. Doc. E/CN.4/SUB.2/2003/9 (July 2, 200

3).)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来看,目前与国家的投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的其他方面国际义务主要集中在国际环境法、人类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人权法等国际法领域。(注:如2000年的“Myers公司诉加拿大案”和“Santa Elena公司诉哥斯达黎加案”涉及被诉国家的国际环境义务;“1992年的SPP 公司诉埃及案”涉及保护人类文化自然遗产的国际义务;2003年的“Suez等诉阿根廷案”、2008年的“Glamis 公司诉美国等案”涉及国际人权义务。

)国家为履行这些方面的国际义务,实现其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注:公共利益既可以指国家以及它的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可以包含人类的共同利益。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p.1266 (8th ed. 200

4).)目标,必须采取必要的政府管制措施,但其中的一些政府管制措施可能会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益造成限制、甚至“征收”的不利影响,这往往又导致国家违反了保护投资的投资条约义务,造成国家的不同国际义务的冲突。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对于这些与投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外国投资者是不会请求仲裁庭考虑适用的,因为适用这些非投资国际义务可能会弱化他们依投资条约所享有的优势法律地位,而被诉的投资东道国却可能援引这些非投资国际义务来抗辩外国投资者的赔偿请求3。

然而,一方面,晚近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突出地反映了仲裁庭过分偏向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倾向18。可以“公正”地说,国际投资仲裁庭是“投资者友好型”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它们经常明确地宣称BITs的惟一任务和目的就是保护外国投资者。

(注:“ 西门子(阿根廷)公司诉阿根廷政府案”的仲裁庭认为:本仲裁庭将受条约(投资条约)的名称和其序言中所表明的宗旨的指导。条约(投资条约)是一个“保护”和“促进”投资的条约。

缔约方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为投资和私人企业投资活动创造有利的条件。See Siemens AG v. Republic of Argentina, ICSID Case No. ARB/02/8, Decision on Jurisdiction (3 August 200

4), par. 81;“SGS诉菲律宾政府案”的仲裁庭认为:在解决条约(投资条约)解释中的不确定性问题时做出有利于投资的解释是合法的。See SGS S.A. v.Philippines, ICSID Case No. ARB/02/6 (29 January 200

4), par. 116.)另一方面,由于不具有必须的专业知识,仲裁员在仲裁中经常没有适当地考虑投资东道国外资管制措施所维护的错综复杂的公共利益事项14。在涉及到国家的非投资国际义务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目前还没有一例仲裁案件,仲裁庭通过直接适用有关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免除或减轻东道国因履行其他国际义务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14-17。

当前的国际法逐渐在整体上出现了以人类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取向的发展趋势113。个人私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守不损害第三人、不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不损害全人类和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共同利益这一原则。

国际投资法中给予外国投资者不断增强的“权利话语”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东道国主权权力的过分限制和对公共利益的忽视。美国学者玛丽•安•格伦顿指出,权利的绝对化修辞导致了对权利及权利人的社会维度的忽略、责任话语的缺失,使得个人利益凌驾于公益之上101。

利益平衡是法的基本价值——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换言之,法的最高任务就是平衡利益370。国际投资法制也概莫能外,其中应合理地体现利益平衡原则。

这就要求国际投资仲裁庭在裁决与国家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非投资国际义务有关的投资争端时,应合理地适用有关的非投资国际义务,以其作为免除或减轻东道国违反投资条约义务的国家责任的合法依据,从而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衡平。

一、适用进路之一——有关的国际法(注:此处的“国际法”指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即一般所称的“国际公法”。)规则 多数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只管辖特定类型的争端或特定条约下的争端,但是,管辖权有限并不意味着在解释和适用这些条约时可适用的法律的范围也是有限的44-45。

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时除了适用各自特有的法律规范外,仍然依赖于一般的国际法规范911。国际投资法也不是一个“自足性”(self-contained)的规则体系。

首先,国家的投资条约义务源于国际条约(投资条约)——这种基本的国际法渊源。国际投资法从宏观上仍受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法的基本法理等规则的约束。

其次,国际投资条约中经常明确规定仲裁庭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时应该“考虑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许多国际投资仲裁庭赖以建立的《解决他国国民和国家间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ICSID公约)中也规定可以在投资仲裁中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最后,实践中,国际投资仲裁庭一直适用条约解释及国家责任等方面的国际法规则。

所以,可以通过适用有关国际法规则使非投资国际义务在国际仲裁中得到合理适用,以解决、协调国家的投资条约义务和非投资国际义务的冲突。

(一)国际法规范的效力等级规则 分析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问题是要解决当主体面对相冲突的法律义务时,哪一项法律规范下的义务具有优先适用性,并可以作为免除违反另一法律义务责任的合法依据。在与国家的非投资国际义务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就是要分析国家能否以其非投资国际义务的存在来豁免其违反投资条约义务的国际法律责任[11]19。

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没有固有的等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依次列举的传统国际法渊源——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并没有规定任何优先等级。

这种“有意安排的顺序”似乎只是反映各项规则在法官脑海里出现时的逻辑顺序,而并非是确立一定的渊源等级[12]113。虽然如此,汉斯•凯尔森指出,法律秩序并不是一种由同等层次的、并列的规范组成的体系,而是一种由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13]221。

从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来看,以下3方面的国际法规则享有优先于投资条约规则的效力。 首先,国际强行法规则(jus cogens)效力的绝对优先。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其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有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国际强行法规则的出现是为了维护全人类的基本利益和社会公德,是自然法在实在国际法中的体现。

劳特派特在1953年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关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特别报告》中,倡导引入强行法,他将强行法称为“超越一切的原则”,并认为这种绝对的规范是国际道德——即自然国际法的表现[14]154-156。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指出:“它(指国际强行法规则)不是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形式,而是涉及主体事项的特殊性质,而其特殊性可能会……赋予其强行法的性质……[某些]特殊义务优先于其他义务要依据其内容而定,而不是依据其创设的过程。

”[15]117虽然目前对哪些国际法规则属于强行法还没有一致的意见,但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列举,至少有以下国际强行法规则:禁止使用武力;对国际法上犯罪行为的禁止;对奴隶买卖、海盗行为和灭绝种族行为的禁止;人权的尊重、国家平等和自决原则[16]5。 国际强行法规则无疑可以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直接适用,而且应具有优先于投资条约规定的地位。

投资东道国依据国际强行法规则采取的与其投资条约义务不一致的管制措施,即使对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害,也不产生国家责任[17]493。例如国家为履行保护基本人权的国际义务而禁止外国企业在国内采取强迫性或其他奴役性的佣工方式,外国企业如因此向国际投资仲裁庭起诉东道国违反了投资条约中有关外资待遇的义务,东道国即可以其承担的人权方面的国际强行法义务为抗辩理由[18]362-381。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已经涉及到了有关禁止种族歧视方面国际强行法规则的案件,如2007年的“Piero Foresti 等诉南非案”。(注:南非政府制定的《黑人经济授权法》中规定:政府在许可外国投资开发本国矿藏时,应要求外国投资企业雇佣黑人或其他因历史原因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南非人担任经理,并应把公司26%的股份转售给他们。

2007年8月,意大利一投资者Piero Foresti及其位于卢森堡的控股公司以该法违反了南非与意大利及卢森堡间投资条约中的“公平和公正待遇”条款为由,要求国际仲裁庭裁决。See Piero Foresti, et al v.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ICSID Case No. RB(AF)/07/1 (31 August 200

7).)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其中不仅涉及投资条约义务和南非宪法规定的冲突,也涉及投资条约义务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中关于禁止种族歧视的国际义务间的冲突[19]56-69。 其次,在不涉及国际强行法规则的情况下,国家在《联合国宪章》下的义务优先于其他国际条约义务,包括国家的投资条约义务。

《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在“洛克比案”中,就1971年《打击针对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与《联合国宪章》第25条的关系问题,国际法院认为:“鉴于利比亚和英国均是联合国成员国的事实,按照《宪章》第25条它们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理会作出的决定…,而且根据《宪章》第103条的规定,成员方在宪章下的义务优先于其在任何国际条约,包括上述《蒙特利尔公约》下的国际义务”。

(注:See Case Concerning Questions of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1971 Montreal Convention Arising from the Aerial Incident at Lockerbie, Request for the Indication of Provisional Measures, Order 14 April 1992 ICJ Reports 3.)《联合国宪章》具有这种优先的地位是因为其反映了国际法的最基本价值——和平秩序,是国际社会实现和谐与合作的基本国际法律文件。 在实践中,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可能会要求成员国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例如对某一国家采取经济制裁。

成员国此项《联合国宪章》下的国际义务就可能和其与被制裁国家间BITs中的有关投资保护义务发生冲突,如果因此发生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庭毫无疑问地应裁决《联合国宪章》义务优先于投资条约义务,并免除该国违反投资条约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逐渐形成的“整体性国际义务优先于互惠性国际义务”的规则。

所谓的整体性的国际义务是指那些“面对全世界,而非面对某个缔约国”,而且“不能差别适用,而必须整体适用”的义务。200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订的国家责任条约条款草案中提到了两种类型的“整体性”国际义务,且认为其越来越显得重要。

其一,“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 其二,“对(包括义务国在内的)……一国家集团承担的、为保护该集团的集体利益而确立的”义务[20]20,27。

2001年《国家责任条约条款(草案)》给予“整体性国际义务”特别突出的地位,表明由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正在逐步地认识到国际法的某些规则要比其他国际法规则更为重要。 目前,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与国家的投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的、国家根据普遍性的或多边的国际环境条约、保护人类自然和社会文化遗产以及人权的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多属于一种“整体性的国际义务”。

例如国家的国际人权义务,其独立于国家利益而存在,应优先于建构在国家利益互惠基础上的投资条约义务而适用[21]58。值得注意的是,在2006年美洲人权法院裁决的“Sawhoyamaxa印第安社区诉巴拉圭政府案”(注:在该案中,印地安社区根据有关土著人权利保护的国际人权公约,要求巴拉圭政府归还已为德国投资者所有的原属于印地安社区的土地,巴拉圭政府以其与德国的BITs中保护投资的条约义务进行抗辩,美洲人权法院没有支持巴拉圭政府的抗辩理由。

See the Sawhoyamaxa Indigenous Community v. Paraguay, Judgment of March 29, 2006.)中,当巴拉圭政府以其与德国的BITs中的义务抗辩印第安社区依《美洲人权公约》提起的诉讼时,法院认为“(《美洲人权公约》)是一个为每个人产生权利的多边国际人权公约,它处在自己应有的等级上,完全不依赖于国家间的互惠。”(注:See the Sawhoyamaxa Indigenous Community v. Paraguay, Judgment of March 29, 2006, par.140.)美洲人权法院的立场,强烈地透露出普遍性的或多边的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优先于互惠性的投资条约义务的信息。

(二)相冲突的同效力等级国际法规范的适用规则 在不涉及前述效力等级的情况下,国际法中解决相冲突的国际法规范的适用规则主要有3条:一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二是后法优于前法;三是意思自治。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在解决国家的投资条约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的冲突中很难适用。

首先,决定发生冲突的条约哪一个属于特别法,主要是从条约的调整事项方面来确定,投资条约和国际环境、人权等其他国际条约的调整事项明显不同,我们无法,也不能认定何者为特别法抑或是一般法。其次,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是效仿国内法的,在国内法中,法律渊源经过正式组织并清楚界定,而国际法的分散特点及其复杂的法律渊源,使这一规则适用于国际法十分困难。

意思自治原则在一些国际投资条约中有明确的反映,如NAFTA第103条规定:“…2.如果本协定与其他协定不一致,本协定优先,除非另有规定。”不少投资条约中均有类似于上述NAFTA第103条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并不能排除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因为其仅规定“投资条约优先于与其不一致的国际协定”,而未提到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所以,那些具有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地位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规则,毫无争议地可以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得到适用。

(三)不同国际义务的“协调解释”(harmonious interpretation)规则 国际投资仲裁庭在解释投资条约义务时,可以通过对不同国际义务进行“协调解释”的方法使非投资国际义务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得以合理适用,并进而避免冲突的发生。例如,彼德•穆赫林斯基(Peter Muchlinski)教授就曾认为,投资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公平和公正待遇”保护,也可以被解释为同时要求外国投资者承担一定的义务,包括不得从事违背良心道德的行为的义务[22]567-598。

这为从其他国际义务角度解读投资条约义务留下了空间。 在“Suez等诉阿根廷案”中,阿根廷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强调:阿根廷负有保护水权的诸多国际人权义务,这些义务与投资仲裁有密切的关系,其不仅可以作为投资争端可适用的法律的一部分,而且可以从这些义务角度透视BITs义务的解释和适用。

如果仲裁庭能认真地对待这些义务,就能对国家的投资条约义务和人权义务作出协调的解释。(注:该案是阿根廷与Suez 等外国投资者因城市供水投资而发生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

See Suez, et al. v. Argentine , ICSID Case No. ARB/03/19,par.864.) 实践中,国际投资仲裁庭严重地依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适用[23]154-181,特别是其中关于条约解释的第31条

(1)。(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1)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但是,国际投资仲裁庭还没有依据上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3)规则来解释BITs义务。例如,在“Myers公司诉加拿大案”(注:在该案中,美国公司Myers在加拿大的分公司收集加拿大境内的PCB(是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并出口到美国进行处理。

1986年,加美两国签定了《有毒废物跨界协议》。1989年,加拿大加入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不允许将危险废物出口给非公约的缔约国。

加拿大在1996年颁布法令禁止PCB出口。因美国当时还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Myers的分公司不能将PCB出口到美国。

于是,Myers就以加拿大的禁止法令违反《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第11章的有关规定提起国际仲裁。)中,仲裁庭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1)的规定,认为加拿大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和加拿大与美国间的《有毒废物跨界协议》两个国际条约中的义务并没有发生冲突;但在解释投资条约中东道国对投资者的义务时,本案的仲裁庭却并没有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3)的规定,考虑国家在上述两个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义务。国际投资仲裁庭解释投资条约义务的正确做法应是除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1)外,同时适用第31条

(3),考虑“在投资条约缔约方间可适用的任何相关国际法规则”[24]554-566。

二、适用进路之二——逐渐出现的国际投资法规则 国际投资仲裁庭组成的“临时性”以及国际投资仲裁中不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使国际投资仲裁中并不存在正式的“判例法”规则;但是,实践中,仲裁庭对先前相关或类似案件裁决理由的大量援引并常将其作为解释、裁判本案有关法律问题“权威”依据的惯常做法,使我们可以从已裁决的涉及非投资国际义务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探询出一些对以后同类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参考和指导作用的“逐渐显现的规则”(emerging rules)。通过这些规则可以使国家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得到一定程度的适用,从而弱化国际投资仲裁庭过分偏袒外国投资者而严重漠视公共利益的立场。

(一)考虑国家的非投资国际义务与国际投资案件的关联性 当面对着被诉东道国争辩,因投资条约义务和它的非投资国际义务不相符,为履行非投资国际义务而违反投资条约义务时,绝大多数的仲裁庭总会毫不犹豫地去仔细审查其他非投资条约中的相关条款。 在“Myers公司诉加拿大案”中,仲裁庭审查了当事双方发生争议的两个有关国际环境条约。

仲裁庭指出:在不损害《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中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1986年加拿大和美国间的《有毒废物跨界协议》是实现对跨界有毒废物的运输进行管理的有效措施。接着,仲裁庭认为:“NAFTA第104条中规定了一些优先于NAFTA规则的国际环境条约,这其中包括《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但是如果缔约一方可以选择采取具有同等效果和合理的方法来履行这些义务(指国际环境条约下的义务),则缔约一方应选择和本协议(投资协议)条款有最少不相符的方法。

”最后,仲裁庭发表了对《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与NAFTA投资条款间关系的分析结论:“……在一个国家为实现其环境保护标准而有许多具有同等效力和合理的措施可资选择的情况下,该国有有义务选择那些与自由贸易最相符合的措施。”在“SPP 公司诉埃及案”(注:香港的SPP公司在埃及投资建立一个从事旅游开发的联合企业。

后来,埃及宣布该投资项目所在区域为“公共财产(古迹)”,SPP以前被批准的开发项目被取消。SPP公司认为埃及的行为构成“征收”,提起了国际投资仲裁。

See SPP v. Egypt, ICSID Case NO.ARB/84/3 (Award),May 20,1992, par.78.)中,对于埃及的提出的“1975年12月17日已经生效的《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公约》使其在国际层面上有义务取消金字塔绿洲项目(即香港SPP公司拟在埃及投资兴建的旅游项目)”的争辩,仲裁庭认为:“《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公约》和本案是相关的,因为该公约在国际法层面上对埃及有约束力。” 但是,在“Santa Elena公司诉哥斯达黎加案”(注:主要来自于美国的投资者成立了Santa Elena公司在哥斯达黎加从事旅游项目开发,1978年哥政府以保护该项目所在地的动、植物资源为由征收了公司财产,为此而发生国际投资仲裁。

See Santa Elena v. Costa,ICSID Case NO.ARB/96/1(Award),Feb. 17, 2000.)中,仲裁庭断然拒绝了审查东道国哥斯达黎加的国际环境保护义务。仲裁庭认为:“虽然因环境原因而征收或没收(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可以被看作是为了公共目的,因而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因此种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被没收的事实不影响对此征收进行赔偿的性质和方法,即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财产,并不改变对此种征收必须给予充分赔偿的法律性质,来源于保护环境的国际义务也对(充分赔偿)没有影响。

”(注:See Santa Elena v. Costa,supra note,par. 71.)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在该案中对东道国的非投资方面国际义务完全不予理会的态度仅限于“征收”赔偿问题。 所以,可以认为,在面对国家提出的其非投资国际义务与投资条约义务相冲突的辩解理由时,仲裁庭会审查东道国的非投资国际义务(不管是来自于条约或习惯),并决定其是否和投资条约义务发生了冲突,这可能已经成为一项规则,但在决定东道国对投资者的征收赔偿责任时,这一规则不适用。

(二)审查东道国不履行投资条约义务的真正目的或动机 在国际法上,侵犯了外国人财产权利的措施如果是东道国在善意、无歧视性的情况下依正当程序作出的,那么东道国不用对外国人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作出这些措施的权力是在国家的警察权权限范围之内的[25]545,553-554。为保护公共利益,国家采取无歧视的管制措施的权力应该不能被国家的投资条约义务所限制。

虽然,国际投资仲裁庭曾经在一些案件中(注:如2000年的Santa Elena v. Costa Rica案、Metalclad Corp. v. Mexico案,2003年的Tecmed S.A. v. Mexico案等。)采用“效果惟一”(sole effect)原则,即只要东道国的管制措施对外国投资造成不利影响的效果,那么仲裁庭就认为东道国违反了投资条约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或构成“间接征收”,但在新近的一些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已经开始注意、考虑东道国不履行投资条约义务的真正目的或动机,并明确地将其作为裁决案件的一个重要标准。

2005年的“Methanex公司诉美国案”的仲裁裁决认为:出于公共目的,东道国通过正当程序采取的、无歧视的管制措施即使影响到外国投资,也不构成征收,东道国无须对外国私人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一原则无论如何是没有争议的。(注:See Methanex Corp. v. United States, Final Award, ICSID (World Bank) (200

5).)在2006年的“Saluka诉捷克案”中,仲裁庭认为投资东道国捷克所采取的对外国私人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害的管理措施“是真诚善意的、属于国家警察权范围内的无须赔偿的措施”。(注:See Saluka Investments BV v. Czech, UNCITRAL Partial Award, 2006, par.262.) 国际投资仲裁庭开始考虑东道国不履行投资条约义务的真正目的或动机的做法可以使国家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在仲裁中得到一定的适用。

在认定东道国的管制措施是否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或构成“间接征收”时,东道国就可以根据其他国际义务,如保护环境、人权等国际义务的存在,证明自己采取管制措施的目的或动机具有合法、正当性,并且如果管制措施是在善意、无歧视性的情况下作出的,那么仲裁庭则有可能免除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三)适用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 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the national margin of appreciation doctrine)来源于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理论,欧洲人权法院将其定义为“欧洲人权机构在判定缔约国的行为违反《欧洲人权公约》或对该公约保护的权利构成限制时所允许的各缔约国立法、执法、行政或司法机构服从或背离该公约的自由度”[26]88-89。当条约义务与紧迫的社会关切问题发生矛盾时,该理论为国家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使国家有权力决定以何种适当的方法履行其国际义务。

该理论也反对国际裁判机构重新审查国家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认为国家权力机构在确定正当的国家或公共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经常被欧洲人权法院用来解释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该条规定“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权和平享有其财产。

除出于公共利益并按法律和国际法普遍原则规定的条件外,任何人不得剥夺其财产……”。在解释该条时,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第1条”并没有保障(财产被征收人)在所有情况下都有得到完全补偿的权利。

为了更重要的社会正义而实施的诸如社会与经济改革等措施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这一正当目标可能要求低于“完全市场价值”的补偿。而且欧洲人权法院将国家为公共利益而对公民个人财产所采取的管制行为划分为“剥夺财产的行为和限制财产使用的行为”,国家只对“剥夺财产的行为”给予适当赔偿,对“限制财产使用的行为”国家无须赔偿,这属于国家自由裁量权范围[27]13-16。

国际投资仲裁庭在裁决某些案件时,也曾引用并同意欧洲人权法院的有关判决结论(注:例如在“Tecmed公司诉墨西哥案“中,仲裁庭引用并同意欧洲人权法院在“James 诉英国案”中的判决结论。See TMCMED v. Mexico,43 ILM 133 (200

4), pars.122-49.),所以,在涉及公共利益维护方面的非投资国际义务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可以适用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根据此理论,东道国为履行环保、人类自然和社会遗产保护及人权等方面的国际义务而采取有关管制措施时,即使这些措施对外国投资者造成损失,东道国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被免除或减轻。

(四)审查国家的不同国际义务产生的时间顺序 根据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一项在先的义务并不能自动地优先于在后的义务。决定哪项义务优先取决于“关键日”。

“关键日”是指投资义务被承担的日期,这一时间的确定和投资者在投资时可获知的信息紧密联系在一起。“Tecmed公司诉墨西哥案”的仲裁庭仔细调查了外国投资者是否知晓(或能够合理地预见)那些最终导致它的投资活动被终止的环境义务。

仲裁庭认为:在从事投资活动的时候(Tecmed公司在墨西哥投资建立了一个垃圾填埋场),投资者没有理由怀疑垃圾填埋场的合法性,在分析、考虑与垃圾填埋场选址有关的法律事项的问题上,投资者也没有疏忽。(注:See Tecmed v. Mexico, supra note,par.141.)这说明,如果与案件有关的非投资方面国际义务是在东道国已经承担投资义务后才生效的,并且在投资时,投资者没有获知国家将来要承担的非投资国际义务的信息(或者不可能合理地预见这种义务的产生),则仲裁庭将会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在投资时——这一“关键日”的合法投资期望。

相反,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时,已经知道东道国所承担的,与投资义务不相符的非投资国际义务,或者其能够合理地预见将来会产生这方面的义务,则仲裁庭将会倾向于认可东道国为履行非投资国际义务而不履行投资义务的行为的合法性。 但上述“时间顺序法”的适用也存在问题,因为一项国际投资往往要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从事资源开发的投资往往会有40年或更长的期间),而在此期间,国家的其他国际义务不可能一成不变。

例如国际环境义务就是“动态的”,随着人类环保知识和意识的提高,国家的国际环境义务也在不断增多和强化[28]358。《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注:该公约主要规定了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人权不同,这些人权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行为来保护和逐步实现这些人权。

See Luke Eric Peterson and Kevin R. Gra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BITs and in 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 , IISD Publications, Apr. 2003,p.24-25.)——这一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所以,以“时间顺序法”来分析、论证国家的投资条约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的关系,实际上“冻结”了东道国缔结新国际条约和履行其中国际义务的自由,过分限制了东道国的主权权力。

(五)非投资条约义务对赔偿外国投资者损失的影响 如何赔偿因遵守、履行非投资方面国际义务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这是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仲裁中最关注的问题。 如果东道国为了履行非投资方面的国际义务而采取征收以外的措施侵犯了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则对此造成的损失由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予以分担是可能的。

(注: 在征收外国投资者财产的情况下,东道国一般要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全部赔偿。)在不同的情况下,东道国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数额会有所不同,仲裁庭对具体的赔偿数额享有很大的裁量权。

比如,如果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协议的时候都不知道或都不能合理地预见未来会出现对东道国有强制约束力的、可能会影响投资条约义务的其他国际义务,那么东道国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数额就应适当地减少;但是,即使如此,绝大多数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显示,东道国也应承担因履行其他国际义务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的大部分,因为东道国的国民普遍地获得了履行其他方面的国际义务所带来的主要利益(比如履行环境方面的国际义务使东道国的环境得到改善),所以让东道国对投资者的大部分损失进行赔偿是合理的[29]845-846。另外,由于外国投资者较少或者根本不能参与东道国作出影响外国投资的措施的决策过程,所以在考虑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时应由东道国承担大部分。

“Tecmed诉墨西哥案”的仲裁庭在决定如何在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间分担损失时强调:外国投资者较少或者根本不能参与影响其投资的措施的决策过程也是应该考虑的因素,因为外国投资者没有那些各国保留给其本国国民的政治权利,比如对制定投资管制措施的机关的产生,外国投资者就没有投票权。(注:See TMCMED v. Mexico, supra note,par.122.)仲裁庭认为,在东道国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方面,外国投资者相对于东道国的国民承担了过多的负担,外国投资者更易于受到侵害。

为此,仲裁庭引用并同意欧洲人权法院在“James 诉英国案”中的判决结论。在该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特别是当征收财产发生在社会改革的背景下时,在对征收进行赔偿时,应对本国国民和非本国国民进行区分是合理的。

……非本国国民更易于受到国内立法的伤害:……虽然征收财产总是受到公共利益的影响,但对于国民和非国民应予以不同的考虑,而且确实有合法的理由要求国民在公共利益方面比非国民承担更重的负担。”(注:James and Others v. UK, 8793/79[1986] ECHR 2 (21 February 19

8

6), par. 50.)这种不对称的关系暗示在许多国际投资案例中,东道国应该承担因履行非投资国际义务而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中的大部分。 上述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逐渐出现的这些规则并不能根本解决国家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在投资仲裁中的适用问题,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缓解了非投资国际义务与投资条约义务的冲突所造成的消极后果。

但这些规则的逐渐出现,表明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一种矛盾心态:一方面仲裁庭已经注意到了国家的投资条约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发生冲突的现象,需要协调、解决这种冲突;但另一方面仲裁庭又不愿意在仲裁中直接适用国家的非投资国际义务,来免除或减轻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国际投资仲裁庭之所以不愿意直接考虑适用国家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可能有这几方面的原因:一是国际法和国际投资法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和目标。

国际法主要关注的是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对基本人权的尊重,而国际投资法所关注的是通过对外国私人投资者的保护以促进国际投资的流动。二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投资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同。

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各国主权平等,而在国际投资关系中,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东道国的地位明显不对称,投资东道国处于一种优势的地位,它可以影响涉及投资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内容。三是国际投资法的晚近发展趋势是强化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而限制东道国的外资管制权。

所以,当国家以履行其他国际义务,保护公共利益为由来辩解其对外国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措施具有合法性时,这种理由往往被国际投资仲裁庭所拒绝。 尽管在市民运动风起云涌、可持续发展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的现实社会中,各国都被迫或主动关注经济利益之外的社会利益,都希望赋予并强化投资条约在维护和确认非经济利益价值方面的功能,但投资条约本身的设计缺陷和投资仲裁的随意性和偏向性,都使这种期待和努力面临重重困难。

国际投资条约对非经济价值的确认和维护与投资者对经济价值的追求之间必然发生冲突[30]5。当前,国家根据国际投资条约承担的对外国投资者财产权利以充分保护的义务,已经越来越多地和国家在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的国际义务发生了冲突。

然而,国际投资仲裁庭拒绝在仲裁中直接适用国家的非投资国际义务、惟外国投资者私人利益至上的立场,导致了国际社会或国家公共利益的被漠视,限制了国家履行保护公共利益的非投资方面国际义务的主权权力,这也是国际社会和公众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合法正当性产生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31]11-15。在涉及国家的非投资国际义务的国际投资仲裁中,使以维护公共利益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得到合理适用,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是消除这种质疑的必要措施之一。

而如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这些非投资国际义务,可以有两种进路:一是适用有关的现有国际法规则;二是适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逐渐出现的规则。 参考文献: Howard Man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Key Issues and opportunities, IISD Publications, Feb. 2008. Anne van Aaken,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Cas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at http://ssrn.com/abstract=1097529.,Feb.30,2009. Ryan Suda,The Effect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on Human Rights Enforcement and Realization ,Global Law Working Paper 01/05 Symposium -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Human Rights’ NYU School of Law 2005. Luke Eric Peterson, International Sustainable and Ethical Investment Rules Project, All the Roads Lead Out of Rome: Divergent Paths of Disputes Settlement in BITs 11-12 , IISD Publications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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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义务教育投资的问题与出路
发布时间:2013-12-18
" 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基础教育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最近两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出现了徘徊不前的局面,陷入了新的困境,突出的表现是:学生辍学率、农村中小学的危......
基于市场结构的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理论发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19
内容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产生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理论体系,两种理论有各自的分析框架,前者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而后者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在发生变化,理论......
国际商事仲裁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08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它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这种方式已被广泛的应用于国际贸易争端中,并卓有成效,但是运行......
海事仲裁协议之有效性研究_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海事仲裁不仅要尽力解决其作出的裁决的正确性,而且要使是有效的和可执行的。对于仲裁员来说,作出有效的能够得以执行的裁决,不仅是当事人对其的期望和信任,也是仲裁员应负的道义上的责任。如《国际商会仲裁......
浙商投资非洲之策略(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2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浙商投资非洲现况的介绍,从内外因角度论述了浙商投资非洲的原因。从内因来看,首先是由于国家和浙江省政府倡导可持续发展、营造和谐社会,保持同各国家和地区友好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鼓励浙商走进非洲;其次浙江省内......
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趋势下我国投资准入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3-07-23
[摘要]国际投资蓬勃发展,各国有关国际投资的准入政策也朝着更自由的趋势发展。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资本输入国,既要抓住这个发展的良机,又要在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和国家经济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本文就在分析......
论传染病的国际控制与国家的国际法义务(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2
论文摘要:19世纪中叶,传染病的国际性扩散迫使各国在传染病的控制上开始进行国际合作,并创建了传统的国际传染病控制体制。二战后,伴随着世界卫生组织的成立以及《国际卫生规则》的制定,现代传染病国际控制体制正式产生,并设定了国家......
论国际习惯法在中国的适用及意义
发布时间:2023-06-21
一、国际习惯法简述及其在中国社会中的位置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则。一般认为,国际习惯法有两个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一,具备普遍或者区域范围内的国家实践;其二,上述实践活动被相关的国家或地......
投资法上最惠国待遇制度适用的例外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最惠国待遇是一项相对性的待遇标准,它的内容不可能是绝对的。这不仅指它参照对象的相对性、缔约国之间承担的条约义务的不平衡,而且它在东道国境内的外国人之间实质待遇的不同。除了以上普遍存在的各种限制最惠国待遇标准适用......
浅析公共利益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性改革———以法庭之友和透明度为例
发布时间:2017-01-12
一、公共利益对投资仲裁提出的挑战 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只涉及当事双方私人利益不同,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发生的投资争端案件往往涉及东道国的公共利益。这些公共利益存在于投资活动和投资争端的各个环节,部分为某些投资仲裁所特有......
研究证券投资论文之对我国证券投资
发布时间:2022-10-30
论文,一般我们很少会去接触,一般只有的大学毕业才会接触到,还没了解什么是论文,就有一个艰巨的任务等着我们去写,论文能通过才能顺利的.........
论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在简单介绍国际贸易融资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其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融资;商业银行 国际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最为常见的传统信贷品种之一,它......
国际投资条约自由化背景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 间接征收;投资自由化;外资管制措施 内容提要: 在国际投资条约自由化的趋势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相继接受了ICSID的全面管辖权、宽泛的间接征收定义等自由化条款,给国家的外资管辖权带来挑战。为此,应采取例外规定、限制......
外资并购之外国投资者辨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30
摘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使用外国投资者的概念来指称外国投资,虽然符合外资并购的规制特点,但却模糊了外国投资的界限。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概念的理解,应结合外资并购的特点,从投资者国籍、资本来源和投资行为等方面来......
探析日本对外投资与规避国际贸易摩擦的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摘要:日本对外投资的每一步都带有明显的规避国际贸易摩擦的印迹,即规避国际贸易摩擦是日本对外投资的重要诱因。日本通过对外投资同其他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比较有效地应对了国际贸易摩擦。当然,对外投资在日本规避国际贸易摩......
浅谈网上国际民商事仲裁
发布时间:2017-05-31
一、网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现状与发展网上仲裁其实并不是一种新的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其方式与传统仲裁方式是基本一致的,其只是利用互联网渠道作为媒介,将仲裁的地点从仲裁庭转移到了网络上。目前国际社会上对于网上仲裁还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将网上仲裁理解为仲裁的所有环节严格按照在线仲裁的特点在网上进行。就实际情况看,由于网络技术存在局限,完全将整个仲裁的过程完全放置在网络上是不现实的。所以,使用全程网络仲裁的.........
从国际国内立法论“仲裁认驰”的合法性问题
发布时间:2023-02-27
本人作为湖北省荆州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有一次曾接到在该仲裁委工作的以前一个学生电话,他代某个沿海企业咨询仲裁机构可否仲裁驰名商标案件,可否认定驰名商标?并说沿海企业已有“仲裁认驰”的做法。这一偶然的咨询,加之理论界司......
浅析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人的义务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5
相较于传统担保方式而言,独立担保克服了具有从属性特征的传统担保方式对担保功能削弱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债权人和保证人陷入旷日持久的基础交易纠纷。因而,独立担保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使用广泛。但从立法上看,迄今为止,在各国成......
跨国投资与服务贸易比较优势(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7-02
一、跨国投资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理论分析 贸易与资本流动之间的关系最早由Mundell 1957年提出,他建立了一个标准的2X2X2的贸易模型,该模型假定其中一国具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该国对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设......
国际融资(1)
发布时间:2013-12-17
(2) 主动性。通过股票吸引外资,筹资国可运用法律和政策性手段约束投资者的购买方式、购买种类、资金进出的方式、税率等,并做出相应的规定,筹资国还可以自主决定哪些行业、企业允许外商投资,哪些不行,从而正确引导投资方向。 (3) 高......
深化中非投资合作的对策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7
[摘 要] 自2000年中非合作论坛成立以来,在中非贸易额逐年攀升的基础上,我国对非洲各国的投资力度不断扩大,在投资规模、投资结构上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面对新世纪中非经贸合作的良好前景,必须以企业为先锋,以政府为后盾,在投资领域......
首届中国西部(四川)进口展暨国际投资大会在蓉闭幕
发布时间:2022-11-20
10月27日,首届中国西部(四川)进口展暨国际投资大会在蓉闭幕。据了解,首届进口展暨国际投资大会展览面积8.38万平方米,举办各类经贸活动及会见考察活动等103项,来自39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外嘉宾出席大会,共签订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正式合同项目713个,投资总额5720.86亿元。首届进口展暨国际投资大会融展览展示、贸易洽谈与投资合作于一体,展览规模居西部第一、全国前列。法国前总理、参议院军队国.........
国际融资(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目前,国际融资已成为一国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的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海外投资基金融资,外国政府贷款,金融组织贷款等,我国不仅在国内广泛筹集资金,也将国际融资作为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我国......
论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01
一、公共政策在我国司法审查中的适用与问题公共政策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主要反映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考虑到当事人主张和法院认定标准的不同,本文设定如下范围和标准选取案例:(1)选取我国法院司法审查中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包括外国仲裁裁决、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也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2)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上实行报告制度,1本文统计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尤其是.........
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2
发布时间:2022-11-08
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2 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2 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2 二、我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及其完善 ㈠我国观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1.外国税收抵免。我国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方......
浅谈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劵市场的适用性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本文首先讨论价值投资的内涵,梳理了价值投资策略的理论发展,接着对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券市场的适用性进行探讨,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价值投资策略在中国证劵市场的适用性。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和理论发展 (一)价值投资的内涵......
消防边际投资分析
发布时间:2023-05-09
摘要:通过运用边际投资分析技术对消防投资进行分析,明确了消防安全效益客观上存在一个最大值,消防投资决策中客观上也需要用最佳消防投资作为决策依据,明确消防投资过犹不及的道理,以更有效地做好消防工作。 关键词:消防;边际......
略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转投资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1
关键词: 转投资/不当转投资/相互投资 内容提要: 公司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助于增强公司的自治,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的人格和拓宽公司的盈利空间,也可能损害公司相关者的利益。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在革故鼎新的基础上于第1......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
发布时间:2013-12-19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投资法中的地位 [摘 要]从投资法角度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因为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是跨国......
浅论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8
论文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融资;商业银行 论文论文摘要:在简单介绍国际贸易融资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其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国际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最为常见的传统信......
国际投资中自然灾害的风险及其管理
发布时间:2023-05-13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管理方法,包括保险、再保险、其它保险工具、财政补偿和巨灾债券,对其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风险管......
投资、储蓄与中国经济增长:宏观视角与国际比较(1)
发布时间:2023-06-18
内容提要:中国经济正经历着体制改革、对外开放与经济发展三重协同转型,这奠定了高经济增长与低通货膨胀的制度和技术基础。在面临高储蓄倾向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下,中国宏观经济政策设计应该遵循凯恩斯主义的研究路线,从有效需求视角探......
我国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8
在当前的世界经济发展中,对外投资呈现出越来越强劲的增长势头,对世界各国都产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对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有益于我国企业在这方面改革的深入开展。 ......
中国的税收政策对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3-07
中国的税收政策对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第一章 引言第一节 研究现状及选题意义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加速,信息技术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生产要素国际间的流动空前加快,国际资本流动活跃。国际直......
WTO多边投资框架和中国对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5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多边投资框架可能对我国产生的现实和潜在经济影响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在WTO多边投资框架问题上应该坚持的基本立场。然后,分别就框架所要涵盖的主要议题,探讨了我国所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在谈判过程......
试论“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30
“一国两制”构想因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而部分地变为现实,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也必将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得以实现。当港、澳、台在“一国两制”下实现与祖国的统一,港、澳、台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之时,中国的国家......
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9
摘要: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解决了国际法理论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惑,是国际法研究的新范式。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 国际法 诠释意义 国际法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与频繁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际关系发展......
试谈国际贸易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论文关键词:传统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比较优势;战略性贸易政策;贸易条件 论文提要:通过对传统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的介绍,以及国内对这两种理论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这两种理论在我国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对我国外向型经济发......
国有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和投资效果
发布时间:2023-02-12
本文通过分析风险投资的产权性质,并分析投资的行为和相关的效果,通过研究看出国有风险投资行为并没有展现出政策的目的,而且在投资效果上也展现不出明显的作用,从投资效果的方面分析,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国有风险投资具有更长的期限,但是,随着成本更高,投资收益会降低。在股权分置之后,国有风险投资的气象爱你变短,使得其成本降低,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而且,国有风险投资在企业发展阶段能够获得更好地投资收益。【关键.........
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升值投资决策研究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4
一家处于亏损境地的国有小企业在被兼并的第二年即创造利润1400万元,上缴税收400多万元,由社会的“包袱”一下子成为“香饽饽”。是兼并方的“恩赐”?是自身的“卧薪尝胆”?还是政府的“特殊照顾”?上海浦东新区印刷厂被兼并一年多来......
试论“一国两制”下之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8
“一国两制”构想因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而部分地变为现实,海峡两岸的和平统一也必将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得以实现。当港、澳、台在“一国两制”下实现与祖国的统一,港、澳、台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之时,中国的国家......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技术进步的影响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1
摘 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速,对技术进步的影响逐渐凸现。借鉴CH模型,构建了对外直接投资对技术进步影响的模型,并分析计算得出定量结果,结果显示对外直接投资对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是比较明显的。我国应加大引......
浅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义(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07
摘要: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它解决了国际法理论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困惑,是国际法研究的新范式。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 国际法 诠释意义 国际法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与频繁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际关系发展......
国际贸易理论在中国现阶段的适用性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产生的新贸易理论及其政策建议——战略性贸易政策,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部分学者提出,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在我国已经过时,应紧跟国际潮流,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来指导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
投资银行与资本市场理论财务分析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 资本市场理论概述 要研究投资银行,首先必须先了解一下资本市场,因为投资银行是伴随资本市场的产生而产生发展的,没有资本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就不会又投资银行业今天的辉煌。反过来理解,如果没有广大投资银行家在资本市场上......
投资条约中岔路口条款的适用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22
摘 要 岔路口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中关于争端解决方式选择的条款,它规定投资者可选择东道国国内救济也可选择国际投资仲裁,两者择其一,一旦选定则为终局,有利于防止投资者滥用权利,确保投资争端解决的终局性和有效性。然而岔路口条......
国际贸易融资问题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文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融资 问题 对策 论文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融资现状,提出了发展国际贸易融资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并力求找到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融资发展,帮助我国外贸企业获得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