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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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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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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保护 论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保护 论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保护

摘 要:文章以债权质权性质的确定为前提,以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存在为基础,针对我国法理与立法上忽略对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保护的现状,以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为例,对我国立法进行了检讨。认为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权利质权中的规定加以完善补充,使之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债权质权,第三债务人,保护,通知

一、分析的前提——债权质权之性质的确定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标的说两种理论。前者沿袭传统民法对质权标的的认识,认为质权标的只能是有体物,质权仅就物上质而言,权利之上不能再设权利,故权利质是以担保为目的而让与债权或其他权利;权利标的说认为质权的标的不限于有体物,有可转让性且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应与可交易的物一样,也可作为质权的标的,故权利质实为以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1]

对权利质权之性质的争论,不仅仅是一种学理探讨,更关系到具体制度的设计问题。若采权利让与说,则出质人的出质行为为债权转让,而根据债权让与理论,债权人一旦让与了债权,就丧失了其债权人身份,对该债权不再享有处分权,其随后的行为不能对债务人与受让人的关系有任何影响。此时若出现权利瑕疵问题,则依照债权让与的规则处理。若采权利标的说,则出质人始终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债权出质仅仅是限制了出质人对债权的处分权,出质人并没有退出原法律关系。于是,和一般动产质权相比,由于第三债务人的存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必然要受第三债务人的牵制,第三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行为也受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影响。因此,对债权质权性质理解的不同,第三债务人与出质人、质权人之间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

就债权质权性质的两种观点而言,权利让与说难以自圆其理之处有三:首先,权利转让说承认权利可以让与,即权利人可以处分权利。可见,权利转让说并不否认权利可以作为处分权的客体。其机理暗含了对权利之上可以存在权利的肯定。其次,权利转让说仅仅以标的的外在表现形式断定权利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而不考虑质权的价值权本质,实难有说服力。第三,该观点不能很好解释转让行为如何产生出质行为的法律效果。

此外,虽然债权的让与和债权出质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债权让与中许多规定可适用于债权出质的情形,而且债权让与所生之法律变动,较诸债权设定质权者为甚,是以债权设定质权与债权让与下第三债务人的法律地位,自可作同样的考虑。[2]但是,由于所涉法律关系不同,两者实属不同法律行为,其所生法律效果难免有所差别。因此,即使是在权利让与说中,关于法律的构成意见,也有附停止条件的权利让与说、权利之创设的让与说、并存的让与说等三种理论,而其中最有说服力的并存让与说,也认为该权利让与,为担保的目的而受限制,在此目的必要的限度内,质权人取得出质人的权利,且得行使之,但出质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全失。[3]

当然,对权利让与说的质疑,并不能逻辑地证成权利标的说。我们认为,权利标的说之所以更为合理,主要可从两方面加以说明。首先,债权之所以能够出质,其前提之一是债权的财产化。罗马古代法认为债的关系存在于特定人之间,不能与主体分离,因此债的当事人不可更改,债权不能让与他人,债务也不得由他人承担。 [4]这主要是因为罗马人视债发生在当事人身体之间的关系,该种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从整体来看未脱离人身责任的范围,其经济关系的性质甚微。后由于债权不能转移有很大弊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于是在罗马法上出现了各种救济措施,使债权的转移得以出现。罗马法上的这种变迁使债权债务关系脱离了人身性,债权上所负载的经济财产价值得以初现。由于任意处置人身的自然法则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失效,债的经济色彩逐渐浓重,它在近代法中逐步取得了完全的流通性,失去了人的色彩而实现了独立财产化。债权财产化独立的结果,一方面是债权非人格化倾向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全部财产担保化的倾向①。非人格化债权需要的无限提高和从全部财产引出尽可能确实的、便宜的、多额的担保价值,正像表里相连。其结果,是债权与担保权融合为一体。[5]融合的表现即为债权质权的出现。

其次,如果说债权的财产化为债权成为质权的标的提供了现实的可能,那么现代民法对权利客体②的重新解释就使权利标的说在法理证成上成为可能。一般来说,权利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加以理解。从本体论来讲,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理解为获得法律上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这时,与它相对应的概念是义务。当我们跳出法律关系之内容这一范畴时,权利又可以作为权利客体而存在。权利客体使用于两种意义:第一种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这是狭义的权利客体,拉伦茨把它称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种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拉伦茨称之为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则是一个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6]即第一层面的客体,就是我们通常指的物,它是支配权或使用权意义上的客体,而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是权利或其他。通常意义上对物的处分都是对物上权利的处分。就一般动产质权而言,有体物以其本身具有的物质性和可流通性为前提而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物上既可以存在对物进行用益的使用权,又可以存在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处分的权利,动产所有人处分的不仅仅是这个物的本身,同时还处分了这个物的所有权。[7]正是在此种意义上,“动产质权形式上虽系以动产为标的物,实质上亦系以动产之所有权为标的物,此与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物并无以异”。而就债权质权而言,由于权利为法律拟制的产物,不具有使用价值,因而当其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时,其上不能存在以用益为内容的权利,但由于债权的可流通性,其上可以存在担保性的权利是无庸质疑的,因为,担保性权利是以客体的交换价值为担保,我妻荣由此认为:“在近代经济组织中,担保权逐渐由强制手段过渡到纯粹的担保价值为目的,换句话说,是由使用价值为目的过渡到以交换价值为目的。”[8]因此,我们认为,权利质实为以债权或其他权利(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换价值)为处分标的的权利。

二、分析的基础——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存在

虽然债权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但因为债权不具有物质性,在债权质权中的确存在与传统动产质权相异之处,这些是我们在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1.关于转移占有的方式。

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其成立条件,其目的有二:留置效力与公示。留置效力赋予了质权人留置标的物的权利,剥夺了债务人之占有,造成债务人心理上之忧虑或生活上之不便,以压迫其从速清偿债务,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但同时,质权的该作用也剥夺了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而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存在任何使用价值的,于是质物的使用价值无从实现,从而造成资源浪费。然而,以权利为标的设质并不存在上述缺点,同时还可实现质权的作用。况且,现代社会主要财产有日渐权利化之趋势,权利质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然凸现。

就公示目的而言,因质权合同仅存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如无公示方式,其存在与否不为第三人所知。因此,转移质物的占有可起到公示作用,为质权的效力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但当质权的标的为权利时,转移占有的公示效力就受到阻碍,这不仅不利于质权人权利的实现,也会害及第三债务人的利益。因为权利为法律上拟制之概念,不能通过物质载体而为人感知,因此不能通过占有的转移来完成出质的公示。为解决该问题,立法者针对不同的权利设计了不同的变通措施,如对一般债权采移转债权凭证和通知第三债务人为权利质权的生效或对抗要件;对证券债权出质,以证券的交付、证券设定的通知或其他方法作为公示方式。

2.关于债权质权的安全性。

正如前文所述,依拉伦茨的权利客体理论,在一般的动产质权中,出质人实现其对物的支配权的同时,还对物的所有权进行了处分。而在债权质权中,出质人是对物上债权的处分。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之一就是物权具有对世性,债权具有对人性。物权是法律调整物之所有人与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之间关系的产物,而债权是法律调整特定的债权人和特定的债务人之间关系的产物,即物权的两端分别为特定民事主体与不特定民事主体,而债的两端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这种区别在质权中的表现就是,债权质权中质权的实现要受第三债务人履行行为的影响。因为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实现需要依赖债务人在一定时期后的给付行为,也就是说,债权质权不能仅依质权人意思而得以实现。显然,这必然导致债权质权的风险大于动产质权的风险,其担保功能也弱于动产质权。我妻荣认为,从经济角度观察,对于债权是否容易转让,债权转让是否有法律障碍并非其决定因素,保障受让人安全地位的法律规定才是决定因素。[9]其论断对债权质权之功能的发挥同样有效。因此,在债权质权中多注重对质权人安全的保障。但也正由于此种原因,学理及立法也容易忽略对第三债务人的保护给予关注。

由上可知,债权质权的设定、行使及实现,无不关涉第三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如何对第三债务人利益进行保护,为债权质权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对第三债务人的保护——具体立法之比较分析

债权出质后,由于质权人在原债权债务关系外的存在,第三债务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受到很大影响。如上所述,为保证债权的流通性,使债权质权可以顺利实现,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上均过多地强调对质权人的保护,有时甚至矫枉过正。对此,我们将围绕如何保护债权质权中第三债务人的利益进行分析。

债权质权关涉第三债务人,其制度设计必然存在与动产质权的不同之处。其中最主要的区别是,债权质权的制度设计需平衡第三债务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利益,这必然涉及对第三债务人的保护,而保护的关键是如何在保障债权的流通性的同时,避免因债权出质可能给第三债务人带来的不利后果。

首先,我们以债权出质是否要经第三债务人同意为标准,可将债权质权的设定模式分为同意出质和自由出质两种。在同意出质模式下,出质人必须经第三债务人同意,才可以将债权出质。这种立法模式虽然将第三债务人置于较高地位,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其利益,但债权可以出质的基础既然是债权人身性的减弱和财产性的增加,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的交换价值,以促成交易,促进经济繁荣,那么,要求质权的设定必须以同意为成立要件,就有违现代权利担保的要求和债权质权的创设目的,不足采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模式。在当今立法中也仅仅是某些特殊的债权出质将经得第三债务人的同意作为其成立要件,如承租人之租赁权,雇佣人之劳务请求权或委任人之委任事物请求权,在设定质权时必须经出租人、受雇人或受任人之同意。在自由出质模式下,出质人不经第三债务人同意即可在债权上设定质权。

其次,由于第三债务人是否知悉债权已经出质亦将对第三债务人的保护制度设计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根据出质是否需通知第三债务人,又可把自由出质划分为不需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出质模式和需要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出质模式。

(一)不需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出质模式

在此模式下,出质人可不向第三债务人为任何意思表示,而将债权出质给质权人。这就意味着第三债务人可能因不知债权已经出质而不得不承担两次清偿的危险,从而遭受重大不利益。依学理言之,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可以通过区分第三债务人在清偿时主观态度为善意还是恶意来进行救济。首先,如果第三债务人在向出质人清偿债务时不知债权已经出质,则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合同对其不生效力,第三债务人的清偿行为为有效,其结果必然导致债权的消灭。而依担保法理论,担保标的灭失(在此表现为债权的消灭)的后果是权利质权的消灭,这将导致质权人优先地位不保。其次,如果第三债务人在清偿时已知债权设质之事实,仍径行向出质人为清偿,则可认定第三债务人的行为为恶意清偿,质押合同效力亦约束第三债务人。

由上可知,此种模式的关键是确定第三债务人在清偿时的主观态度,然无论采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对主观态度的确认均非易事。而且当第三债务人为善意时,质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最终将削弱债权的流动性。因此,从实务角度而言,以主观的善恶作为判断是否应对第三债务人进行保护的标准并非最佳选择。

(二)需要通知第三债务人的出质模式

在此模式下,出质人或质权人有义务通知债务第三人债权出质情形的存在,但不需征得第三债务人同意。此为各国主要采用的立法例。其中“通知”对第三债务人利益的影响有四点需要指出。

1.通知的时间和作用

通知不限于必须在质权设定时为之,在第三债务人为清偿或为清偿做准备前做出即可,这是由通知的作用决定的。对于质押合同而言,通知的作用在于决定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或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通知没有在质权设定时进行而产生不利后果的,受损害一方往往是怠于通知的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利益影响不大。因此,法律一般不对通知的时间设定强制性要求。此外,对第三债务人而言,通知的作用是使第三债务人知悉债权出质之情形的存在,而对于票据、公司债券等一些具有完全流通性的无因债权,在经过原债权人背书或登记即可对抗第三债务人,此时通知亦为不必。因此以下有关通知的讨论仅仅针对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出质而进行。

2.通知的性质

通知的性质究为债权质权的生效要件抑或对抗要件,各国立法不同。《德国民法典》第1280条规定:出质有转让合同即可移转的债权的,仅在债权人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债务人时始为有效。显然,该立法例认为通知为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我们认为,虽然债权出质对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产生一定影响,但质押合同存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没有必要因出质未通知第三债务人而否定该合同在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效力。

《法国民法典》第2074条规定,动产质权必须“有合法登记的公证文书或私暑文书……,始对第三人发生效力”。而债权质权的设定除要求上述书面文书外,《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还要求:在以无形动产设立质权时,例如以动产债权设立质权时,合法登记的公证文书或私署文书应送达用于设立质权的债权的债务人,或者应由该债务人以公证文书接受之。该规定表明,《法国民法典》将书面通知视为债权质押合同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但不排除“债务人以公证文书接受”的方式自受约束。由此可见,法国民法典对于债权出质,在采用通知对抗主义的同时,亦当然承认同意出质的效力。这种通过立法设定两种模式供当事人选择的做法,在保护第三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又不会对债权的流通产生太大影响。

相比之下,《瑞士民法典》的规定更加强调债权的流通性。其第900条第2款规定,对于无契约证书或仅有债务证书的债权出质的,“质权人及出质人可将质权的设定通知债务人”,但它不要求必须通知第三债务人,对通知的效力也没有做任何规定。而其第906条第1款则规定:“出于妥善管理上的考虑,需要收取或催告出质债权时,债权人有行为的权利,而质权人仅有请求行为的权利”。即,质权人无法以质押合同的约定而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请求实现质权。该规定可以看作是对第900条的补充,以弥补对第三债务人利益保护的不周。

我国立法中没有关于通知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没有肯定通知在债权质权中的地位,而是过分保护了质权人的利益,在债权质成立后,第三债务人无法以未获债权出质的通知为由来对抗质权人,这对第三债务人来说极不公平。

3.通知时如果存在可能使债权消灭的事由,第三债务人是否有义务向质权人说明?

因为债权为请求权,在债务人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设质时,如果存在一些可能使债权消灭的事由,如债务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或该出质债权不成立,而且债务人知道该情形的存在时,债务人有责任向质权人说明。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为他人创设权利,而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出质人可以为担保债务而将债权出质,但该出质行为不得给任何他人增加义务,因此该义务应有出质人承担。即使是第三债务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存在,从法律上讲,它对之也不负说明义务。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在债权质权成立后实现前,债权消灭即意味着出质的标的消灭,出质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

4.通知的效力

从上述其他国家的立法可以看出在债权出质后,质押合同都将对第三债务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实践中这些影响大多通过第三债务人的履行效果和抗辩权来体现。由于这些影响主要通过通知行为而产生,因此我们将之称为通知的效力。

(1)对第三债务人履行行为的影响

日本将债权质权的实现规定在其民法典的第367条第2、3、4款中:质权的标的物为金钱时,债权人以对自己的债权额部分为限,可以收取;上述债权的清偿期,先于质权人的债权清偿期届至时,质权人可以使第三债务人提存其清偿金额。于此情形,质权存在于提存金上;债权标的物不是金钱时,质权人于作为清偿而所受的物上有质权。即一般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在自己的债权额范围内可以收取第三债务人的履行,但是不排除第三债务人向出质人清偿的权利。与德国民法典相比,这种规定赋予了第三债务人较大的选择权,但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清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如何保护第三债务人的利益,没有作出规定。

《瑞士民法典》没有区分清偿期是否届满,而是在第906条第2款直接规定:债务人得知出质时,须得到一方承诺后,始向另一方清偿债务,无前款承诺时,债务人应提存债务额。比较可知,《瑞士民法典》的规定简洁明了,而且可以避免质权人和出质人在清偿问题上产生纠纷,有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07条与瑞士民法典规定相同。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可以出质的债权的债务人的清偿行为的效力均适用于这些规定,对于有价证券等“有凭证即有权利”的标的而言,无论是否已向第三债务人为通知,第三债务人仅负有向证券持有人为给付的义务。当然,履行对象的变更有可能使预定的履行费用发生变化,如果是履行费用增加,在由第三债务人承担原履行费用时,原债权人应承担增加的履行费用。

(2)对第三债务人抗辩权的影响

第三债务人基于与出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出质人的请求权享有抗辩权,但在债权出质后,这些抗辩权是否能对抗质权人,各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债权的财产化,使债权获得了流通性,为保证债权流通的畅通无阻,确保质权人的安全地位,在第三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各国立法往往赋予质权人对抗第三债务人的权利,而很少考虑第三债务人是否应对质权人享有抗辩权,我们认为,在保证受让人安全地位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第三债务人抗辩权的保护。诚如学者所言,“以债权为标的之质权,无异于以债权为母权之子权。债权让与,因处分而生完全移转占有之效力。而质权之设定,其标的之债权主体仍属于设定人,不生移转之效力,于此情况下,该债权之债务人,可得对抗债权人之事由,如限为于债权让与时可得对抗,而于质权设定时不得对抗显非本法真意。”[11]

我们认为,并非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对出质人的所有抗辩权都可以用来对抗质权人,债务人仅得以受通知时所能对抗出质人的事由对抗质权人,对于通知后所产生的可以对抗出质人的抗辩事由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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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信用危机使经济发展受阻,于是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提上了议事日程。民法已对此做出了积极的行动,而民诉法作为程序的保障则未有大的进展。本文从建立债的保全程序、改善极端不利于债权人的证据制度、纠正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过分偏......
论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的债权人地位(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债权人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其利益都应受到保护。然而,债权人的利益却常常被侵害。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企业财务治理权配置中没有债权人的一席之地。因此,应借鉴国外银企关系制度实践中的经验,重塑......
试析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08
广大朋友们,关于“试析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保护研究”是由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我国《民法通则》当中有明确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之......
略论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与革新引发了传统物权和债权理论的新变化,物权与债权逐渐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转换与融合,显著表现为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两种趋势。本文试图在研究该趋势的基础上,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以此来重新审视传统物......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12-19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财产流转关系的加快,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履行现象日趋增多,正确认识和区分这二者,......
浅析寻找保护金融债权的利器
发布时间:2022-12-16
[摘 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院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的一种制度。面对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
反思最低注册资本对保护债权人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要】尽管最低资本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的确具有一定的价值,尤其在公司法发展的早期,最低注册资本的存在可以说和股东有限责任相随相伴,它们共同铸就了公司这一组织形式辉煌的发展史。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陆续有国家取消......
债权人向休眠公司追偿债务的诉讼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13
一、休眠公司的定义及特征 1.定义 休眠公司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他是学者的一种比喻,这类公司通常都是成立两三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后就隐姓埋名,无处寻找。对于这此因不参加年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撤销或因其......
论债权转让
发布时间:2022-12-14
论债权转让 论债权转让 论债权转让 一、案 情 简 介 二、案件焦点及各方意见 很明显,本案中双方对该2000万元的债权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异议只处在于丁与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被告方是否发......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
发布时间:2022-12-19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适用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5
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的履行,债务的履行依赖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如果该一般财产由于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减少,则可能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法律......
保护仲裁第三人权利的必要性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23
一、仲裁第三人的界定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第三人的定义并未给出明确的阐述,接下来,我们将会通过类比仲裁当事人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定义方式和内容来界定仲裁第三人的含义。 与仲裁第三人不同,法学界对仲裁当事人含义的界定已经基......
债权人拒绝受领权探析
发布时间:2013-12-19
债权人拒绝受领权探析 债权人拒绝受领权探析 债权人拒绝受领权探析 [摘 要]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其所提供的履行如果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这便是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我国合同法对于提......
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5
「内容摘要」《合同法》及解释(一)规定了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是我国合同担保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以保全债权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对促进我国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债权人的代位权......
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18
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处理 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处理 论破产程序中保证债权的处理 一、被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的处理 被保证人破产时,如果保证人已经代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即取得代位求......
试论债权的转让
发布时间:2016-01-11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债权转让行为属何种性质,紧接着又对债权转让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剖析,最后论及债权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问题,其中对某些问题,如债权表见让与、债权的抵销等问题进行了重点阐述。本文力图从法学理......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20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
试论债权的转让
发布时间:2022-11-22
英美法系国家将债权的转让归属于债的相对性原则中的一个问题,并认为,债的效力仅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下面是查字典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债权的转让。 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就债中为他设定的利益享有诉权;而债权的转让的协议实质上也是......
资产信用下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 要:当前,新公司法秉承资产信用理念,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标准和实缴要求,其突出法律意义在于废除由资本信用决定的、阻碍公司发展的不合理制度,从而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全面保护。新形势下,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对债权人保......
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2-12-20
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 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 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 (图略)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发布时间:2013-12-19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一、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9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研究 论文摘要: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其适用的前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债之关系存在、债务人限于迟延、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有保全......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发布时间:2023-07-10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第三期,是对物权、债权的区分......
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4-20
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在我国破产法制订过程中,目前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所谓劳动......
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通过明晰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的涵义,梳理、检讨相关学说及现行法规范,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发展趋势、广泛的学理基础、我国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在市场交易中进一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等角度考虑,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
施行完全认缴资本制和取消验资程序下的债权人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5-08-12
关键词:缴资本制;验资程序;债权人;权益保护 一、在《新公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认缴资本的缴纳期限,理论上说,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要一元甚至零元的注册资本就可以开办公司。但是在注册......
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债具有对内效力,也具有对外效力,它对外效力即是债的保全。在现代民法中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其中代位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但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代位权的概念 特征 构成要件 法律适用 债权人的代位权起......
基于债权人的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 财务风险 信息不对称 【论文摘要】:在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债权人做为公司资金的提供者,具有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的固定权利,其财务风险是源自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由于不完全契约和信息不对称,......
我国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02
我国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股东只需认缴其出资额,而对其首次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没有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这即表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从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
民法中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试论
发布时间:2023-03-14
民法中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对被执行人债权所涉及到第三人的相关司法实践问题予以探讨,如债权执行基础、前提、常出现的处理程序等。 在执行程序里,除法律所禁止的以外,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可以当作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中包括不动......
该公安机关调处的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6
王根生[案情]张某与黄某系好友。2003年7月,张某雇请黄某的汽车去吉安市装运啤酒,当时,黄某知晓张某将钱包放在驾驶室内,但不知具体金额。在装运啤酒过程中,张某回来取钱发现自己的钱包被人动过,即对黄某说:“我的钱包被人动过。”......
刍议注册资本登记改革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2-12-20
摘 要 新修订的公司法进行了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反映了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立法在理念上的重大改变。对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介绍了改革的背景和内容,着重对注册资本登记改革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
债权让与担保的可行性释解
发布时间:2022-11-04
债权让与担保的可行性释解 债权让与担保的可行性释解 债权让与担保的可行性释解 来 源自 教育 网 一、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在债权让与的过程中在,原债权人与原有的债的关系相脱离,受让人代替原债权人称为新的债权所有人。......
三种方法实现超越时效债权
发布时间:2013-12-19
三种方法实现超越时效债权 三种方法实现超越时效债权 三种方法实现超越时效债权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着一些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弊端:比如诉讼时效期间过短,普通诉讼时效仅为两年,而世界上大多......
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 要 我国公司法经修改后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改无疑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对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刺激民间投资都将会起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资本制度的改革,我国债权人保护将会面临更多更严峻的挑战。目前......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2
关键词: 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物债区分相对性;债权物权化;物权债权化 内容提要: 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遭遇现代性困境,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应景而生。解读方法存在问题,并不当然地表明解读对象本身也存在生存危机。物权债权仍然是两种......
论债务免除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3-05-23
论债务免除的性质 论债务免除的性质 论债务免除的性质 「摘要」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单方纳税以权利可得抛弃为其逻辑起点,即以对债务人的意思推定为基础,其逻辑必然是完全......
劳动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利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20
劳动债权概念是在修改破产法的过程中出现的。2004 年,贾志杰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所作的《关于 企业破产法草案 的说明》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劳动债权即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银行债权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法律通过对多元利益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实现利益均衡,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转。基于利益均衡的思想,各国公司法不仅关注公司与股东、股东和董事、公司与雇员、公司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强烈关注对公司......
已决到期债权与代位权
发布时间:2023-03-13
已决到期债权与代位权 已决到期债权与代位权 已决到期债权与代位权 所谓已决到期债权,是指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确认的,且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
论网络第三方支付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05
1我国第三方支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和各大银行签约合作,并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支付交易平台且具备一定实力和商誉的独立机构的一个网络支付中介。据最新统计,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整体规模在2016上半年达134776亿元,同在2016年第二季度市场交易额为75037亿元,环比增长了25.68%,其中,支付宝以市场占率55.4%位居榜首占据市场的半壁江山。另外,人民银行在2.........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转危为机
发布时间:2022-11-20
前几年,欧盟一直都注重“量”的扩张,使从原来的15国扩展到27国,形象地说,欧盟的规模就好比是一个参天建筑物,殊不知,这个参天建筑的根基却不牢固,一场 金融 危机+主权债务危机却差点让这参天建筑毁于一旦。之前,欧盟联合国际货币......
物权与债权的若干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与债权的若干比较研究 物权与债权的若干比较研究 物权与债权的若干比较研究 物权和债权,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民事权利的两大支柱。调整静态财产关系的物权关系和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关系,共......
债权物权化的预告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21
债权物权化的预告登记制度 债权物权化的预告登记制度 债权物权化的预告登记制度 [摘 要]预告登记制度为德国中世纪所创立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其性质是债权物权化,赋予发生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以......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3-06-28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人格权存在的基本价值,乃是实现和维护法律主体基于人身而生的基本利益。为了......
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求偿权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 要: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作者围绕保全债权这一核心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该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探讨。首先,在理论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的保全功能,就必须协调以下两方面的矛盾:......
论债权让与和对抗的要件
发布时间:2022-10-06
论债权让与和对抗的要件 论债权让与和对抗的要件 论债权让与和对抗的要件 【内容提要】债权让与若要拘束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在对抗债务人的问题上,我国民法以让与通知为要件,但在日本民法上,除此之......
关联企业中特殊债权人问题试析
发布时间:2022-11-10
当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为中心进行发展,这是实现规模经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查字典论文网为您编辑了“关联企业中特殊债权人问题试析”关联企业中特殊债权人问题试析 虽然关联企业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有着单一公......
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6条
发布时间:2023-04-05
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内容 将第26条拆开来看,有两款共三句,第一款首先确定了任意监护制度,其次规定了监护人开始监护责任的起点;第二款则确定了不存在任意监护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监护制度。该条的内容可概括为:......
保险代位权中“第三人”范围确定方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12
一、保险代位权中第三人范围确定的困境 (一)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当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不规定代位权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对第三人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两种权利和行使方式都相互独立。而当......
期货市场的债权转股
发布时间:2023-04-09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企业主要是国营企业.基本没有明确的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没有列为企业管理的重点。改革开放以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人企业的注册资本制度也没有立法.仅存在不同的行政管理范围。1993年年底公司法的出台极......
“物权优先于债权”宜存不宜废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优先于债权”宜存不宜废 “物权优先于债权”宜存不宜废 “物权优先于债权”宜存不宜废 一、戴孟勇的这个报告所谈的问题确实很新颖。我原则上同意报告第三部分的分析,即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
试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4
内容简介: 现代民法中,债权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成为资本的体现和交易的客体。在当今世界经济领域,债权的证券化己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债权也越发显现出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
论析学生人格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2-08-22
" 【论文关键词】学生;人格权;尊重与保护 【论文摘要】人格权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中小学生作为来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都较差,如何维护他们的人格权是社会、学校、教师都不客忽视的问题。......
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2-10-05
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浅谈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及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提要:值中国物权法制定之际,作为物权法的重......
浅谈细分股份与债权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26
近来,因证监会与国资委表示“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以及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推出“以股抵债”的方案,而在证券市场上掀起了巨大的波澜。 以下就是由查字典范文网为您提供的浅谈细分股份与债权。 “以股抵债”的真正含......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
发布时间:2013-12-19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 [摘 要] 物权与债权作为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既相伴而存,有着密切的联系,又相......
对债权凭证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2-19
对债权凭证制度的思考 对债权凭证制度的思考 对债权凭证制度的思考 债权凭证制度是部分地方法院在深化执行方式改革过程中以解决执行难为基本动因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该制度既强调债权人合......
浅析破产案件中有担保的债权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2-08-27
浅析破产案件中有担保的债权的法律适用 浅析破产案件中有担保的债权的法律适用 浅析破产案件中有担保的债权的法律适用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有担保的债权(如保证、抵押、质......
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
发布时间:2023-02-17
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 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 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 一、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客体 ......
基于公司治理的债权人财务风险管理研究(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源自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由于存在着不完全契约和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承担了与其收益不匹配的财务风险,治理权后置是导致债权人财务风险的直接原因;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债权人财务风险的根本原因。债权人对其财务......
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2-12-11
【摘 要】长期以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直是刑事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现代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制度都以犯罪人为中心,这便导致刑事犯罪中真正的受害者――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文章主要通过对......
论恶意占有人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01-08
一、“恶意占有”之概念厘定及现行立法例解读 我国《物权法》对占有的法律规定有: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42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
登记错误与第三人的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不动产/冒名处分/善意取得/焦点笔谈 内容提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自《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第107条)以来,实践中相关案例频频出现,不乏一些复杂疑难案例。针对实践中一......
行政法中的人权保护分析
发布时间:2016-09-23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保障人权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手段和形式,这是任何手段或者权利甚至政府都不可替代的。是公平的权利产生了国家的权利,因此国家的权利反过来要为公民服务的。我国的行政法中,人权保护分为三个部分;即是行政立法中的人......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3-12-19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主债务人破产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在我国法上,当事人对于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产生的债权......
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发布时间:2023-07-22
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摘 要]传统民法将所有权之外的权利统统“主观拟制”为无体物,从而导致了权利体系的混乱。并将......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3-06-09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 关键词: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相对效力;约定无效主义;约定对抗主义 内容提要: 债权让与制度已为各国或地区法律广泛承认,但是债权毕竟不同于物权、知......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具有上诉权
发布时间:2015-08-18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第三人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权做出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关系着其切身利益。文章通过一则案例浅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具有上诉权。 【关键词】......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上]
发布时间:2023-02-11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上]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上]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价值:批判与思考[上] 一、物权概念与债权概念的形成 据考察,近代大陆法之物权概念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