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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下)(1)论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2-10-07 03:51:20
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下)(1)论文
时间:2022-10-07 03:51:20     小编:

关键词: 行政程序/立法目的/内容选择/立法架构/立法路径 内容提要: 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当前,中国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

本文希望通过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立法架构及立法路径等问题的探讨,为推动我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献绵薄之力。

三、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 没有哪一部法律像行政程序法那样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如此巨大的内容上的差异,有的国家如美国、奥地利、瑞士等仅对行政程序通则作出规定,而有的国家如德国、西班牙、葡萄牙不仅对行政程序作了一般规定,还对特定种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韩国和瑞士仅规定了程序内容,而有的国家如德国、荷兰、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则不仅规定了程序内容,还包括实体内容;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瑞士、荷兰仅规定了外部行政程序,而有的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不仅规定了外部行政程序,还规定了内部行政程序;有的国家如日本仅规定了行政的事前、事中程序,而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西班牙、葡萄牙不仅规定了行政事前、事中程序,还规定了行政事后救济程序。 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在内容上的巨大差异性无形中给中国未来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增添了难度。

深入比较各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虽然差异很大,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定位,从而为探讨中国的行政程序法内容选择提供思考路径:

(1)程序规范之外是否包括实体规范?

(2)外部行政程序之外是否包括内部行政程序?

(3)除了规定行政行为的过程之外是否包括事后救济程序?

(4)选择规定哪些类型的行政行为的程序?

(一)程序规范之外是否包括实体规范 行政程序法既然是关于程序的规定,程序性规范自然是各国法典都要规定的。然而,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与行政法的法典化有极为密切的关系,与行政程序相关的实体问题也在程序法中得到规定,从而部分实现行政法法典化。

因此,行政程序法可以从此角度分为程序型和程序与实体并存型两种。 1.程序型 程序型指在行政程序法中仅有程序规定,不包括实体规定。

采用程序型的国家主要有美国、瑞士、日本和韩国。 美国将行政法视为控制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而不是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因此并不重视行政法的法典化工作,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目的在于将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制度化,为公民面对行政权力提供基本的程序保障,同时使行政权力的行使统一化、标准化和简单化。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公开制度、规章制定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和司法审查等内容,基本为程序规定,没有对实体事项作出规定。 日本在二战前行政法体系深受德国影响,但二战后,在美国占领下,随着新宪法的制定,其法律体系和法律理念大幅度英美法系化,而且日本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迫于美国的压力。

因此,其行政程序法删除了行政立法、行政计划与行政合同等的内容,仅对处分和行政指导、申报作了规定,内容基本为程序规定,分别规定了对申请所为的处分、不利益处分和行政指导的程序。 韩国1987年草案对与程序密切相关的实体问题作了规定,但1996年的《行政程序法》只对纯粹的程序规定进行了立法化,除若干个特例外(如第48条关于行政指导原则的规定),原则上只规定了程序。

其内容主要规定了处分程序、申报程序、行政立法预告程序、行政预告程序、行政指导程序等。 瑞士《行政程序法》仅对程序作了规定,但不同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是它不是按行政行为类型规定不同的程序,而是对行政程序作了总则性规定,包括管辖、代理、证据、回避、阅览卷宗和听取当事人意见等制度,这些规定为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在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行为。

2.程序与实体并存型 程序与实体并存型指行政程序法中不仅有程序规定,还包括实体内容。采用实体与程序并存型的主要是具有行政法法典化理想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荷兰、葡萄牙等国家,以及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

奥地利1925年《行政程序法》中有关于裁决(行政行为)的效力等实体内容的规定,但其规定不够全面、集中。德国197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则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等内容作出详尽规定,以其内容的完备,使实体与程序并存型立法形成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相对的另一种立法模式。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看,行政程序法中实体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法基本原则。如荷兰《基本行政法典》(行政程序法部分)规定了适当行政的原则;葡萄牙和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合法性原则等11条原则,其中规定了谋求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权益原则、平等原则及适度原则等实体原则;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了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原则等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2)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其中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最为完备,该法第三章为行政处分,共计19条系统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定义、成立、附款、效力(生效、无效、转换、撤销、废止和补正)等内容。

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行政行为的可撤销性、可转让性以及瑕疵行为的确认有效等;葡萄牙和澳门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有效、不完全有效、废止等内容;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处分的成立与效力等内容,共计35条,约占全部法条的20%。

(3)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在德国称公法契约,在台湾地区称行政契约。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四章为公法契约(行政合同),共计9条规定了公法契约的订立、效力、方式等内容。葡萄牙、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合同的适用范围、种类、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合同的生效、变更和无效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3.中国未来行政程序法的选择:程序与实体并存型 行政法学者提出的数种专家意见稿都是肯定规定实体规范,是所谓“大法”。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修改形成的唯一一次草案中删除了实体内容,集中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上,是所谓“小法”。

那么,未来的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要否也在其中规定实体规范?如果需要,又具体规定哪些实体规范?要否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实体内容也是台湾地区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考虑是否在程序法典中规定实体内容,不必拘泥于“程序”二字字面上的限制,关键在于所要规定的实体内容是否是立法应当规范而又无法在其他立法中加以规范的。

德国和台湾地区之所以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规定实体内容是因为行政法法典化存在相当的难度,只好借助行政程序法典化之机,将与程序有关的行政法总则中的部分内容规定在其中,从而部分实现行政法法典化。大陆面临的问题与之是相同的,应当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的成功作法,借制定行政程序法典之机,规定部分实体问题,以更好实现依法行政的目标。

我国应该在法典中规定哪些实体内容?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也是行为准则,只是较之制度内容具有高度概括、抽象的特点。

基本原则正是以其内容的高度概括有效弥补了成文法之不足,得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实践。当缺乏具体制度规定时,行政机关还必须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为规范行政权提供基本行为准则,使其不致逾越法治的基本要求,不致损害民众的利益。

第二,行政决定的成立与效力。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其界定和分类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行政行为的内涵、成立要件、效力的内容等在理论上的认识存在较大争议,给行政实践造成很大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将之明确化,以解决适用中的不统一和不明确的问题。 第三,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行政合同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合同,新修改的合同法没有将行政合同列入其中,而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现实在我国大量存在,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带来大量问题,因此,可以考虑在行政程序法中规范行政合同。行政指导。

由于行政指导采用说服、教育、建议等非强力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被称为柔性执法,目前特别受到执法部门的注意。但具体作法差异很大,亟须在统一法典中作出规范。

(二)外部行政程序之外是否包括内部行政程序 外部行政程序即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程序规则。外部行政程序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是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共同规定的事项,有的国家行政程序法完全为外部行政程序的规定,不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关系,但有的国家则以外部行政程序为主,同时对调整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规则作了规定。

1.外部型 外部型指只对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程序制度作出规定,不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关系,如美国、日本。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从正当程序观念出发,通过规定公民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制约行政权力,其核心在于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基本没有行政机关内部相互间关系的规定。

日本1993年行政程序法的出台非常匆忙,《日本公正、透明之行政程序委员会报告》对1993年行政程序法的内容作了这样的说明:本委员会虽非忽视以整体性、概括性为目标所进行调查检讨之意义,但就迄今尚未能实现制定行政程序法为一般性规定之原委始末、来自国内外对统一整理行政程序之要求暨我国行政运作之实务等各方面加以综合考察的结果,此次乃采取与行政程序相对人之国民权益有直接关系之部分为范围,优先统一整理行政程序法制,较为妥适之见解。基于这种见解,日本《行政程序法》对申请所为的处分、不利益处分和行政指导的程序作了规定,基本没有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关系。

2.外部与内部并存型 外部与内部并存型指行政程序法在规定与相对人直接相关的外部程序的同时,规定了与相对人没有直接关系的内部程序。当然,采用外部与内部并存型的国家仍以外部行政程序的规定为主。

采用外部与内部并存型的国家较之外部型的国家要多,基本为大陆法系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其原因主要在于:在行政法法典尚付阙如的情况下,一些与外部程序关联极为密切的内部程序就不能不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作出规定。

例如:对行政权力运行主体的规范等自然只能规定在以行政权为调整对象的行政程序法中。 西班牙关于内部行政程序的规定最为完备,葡萄牙和澳门地区次之。

西班牙行政程序法包含大量行政组织内容,不仅规定了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以及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还规定了行政部门的设立及其职能,并规范了集体领导机构的内部规程。各国关于内部行政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合议机关制度。

包括合议机关的组成人员(主席、成员和秘书);合议机关会议制度(会议的召集、法定人数、会议不公开进行);决议事项;表决(禁止弃权、人数、方式);会议记录。 第二,行政机关相互间关系。

这是行政程序法规定的重点,主要包括:原则;上级机关的命令指挥权;授权(授权的条件、转授权、授权机关的权力、授权或转授权的消灭);授权签字;委托(委托发生的情形、委托的公布);委托办理(委托办理的公布、委托办理的方式、委托办理的事项);行政协助(行政协助发生的情形、行政协助的拒绝、行政协助争议及处理);接替和代任;调卷审理。 第三,管辖。

管辖指上下级行政机关和不同地区同一级别行政机关权限的划分。管辖是行政程序法上一项重要制度,瑞士、德国、奥地利和台湾地区都对管辖作了很详细的规定。

具体包括管辖权法定原则、管辖的种类、管辖权的竞合及其解决、管辖权争议及解决和管辖权的变更及其处理等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还对行政机关的设置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该法第11条规定:“

(1)各公共行政机关有权在自身职能范围内根据本机构的特点确定组成该行政机关的行政部门;

(2)设立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均应履行下列手续:明确加入有关公共行政机关的方式及其隶属关系;确定其作用及职能;配备用于成立和运转所需要的贷款;

(3)如不取消现有机构或不对其职能进行必要的限制,不得成立重复的新机构。” 3.中国未来立法的选择:外部与内部并存型 内部行政程序虽然不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间接产生影响。

如果不对之加以规范,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如行政机关将本应由己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委托给其他主体实施,如果不对受托机关的条件、可以委托事项的范围、将受托机关和委托事项进行公告等事项作出规定,将会由于受托机关不具备实施条件等问题可能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又如管辖,因管辖不明引起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冲突在所常见,对公民权益也产生众多影响。事实上内部行政程序的规范在我国地方立法中是一项重点内容。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福建省、广西、湖北等省等地制定的行政执法条例中都设专章规定了相关制度,内容涉及行政执法机关的范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委托、管辖、行政协助等内容。 我国未来的行政程序法中关于内部行政程序的规定可以考虑对管辖、行政协助、行政委托等制度作出规定。

(三)事前程序之外是否包括事后争议解决程序 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过程的规定,是关于行政机关如何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自然以事前程序为其核心内容。由于因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经由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变更,其效力在一定期间内待定,有的国家因之对行政程序作了延伸理解,将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程序也规定在行政程序法典中。

1.事前型 事前型是指仅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如何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不涉及事后行政复议程序,如日本、韩国。采用事前型的国家通常已制定单行的行政复议法律,如日本已制定《行政不服审查法》。

2.事前事后并存型 采用事前事后并存型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西班牙、葡萄牙、澳门地区,其中瑞士《行政程序法》中诉愿程序占了条文总数的三分之一强。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了陈情的程序。

美国是唯一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法院司法审查的国家。 将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行政程序的一个环节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的作法体现了对行政程序作出事前、事后整体规范的思路。

3.中国未来立法的选择:事前型 由于中国已经制定单行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必要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事后救济机制,行政程序法仅规定事前程序。

(四)规定哪些种类行政行为 由于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程序规则差异很大,将行政行为类型化、进而规定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各国行政程序法普遍采取的立法技术。选择规定哪些种类行政行为直接确定了该国行政程序法典调整对象的范围。

1.外国行政程序法的选择 行政决定的程序在各国行政程序法中都有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行政行为则在不同国家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列举一些国家的规定如下: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是妥协的结果,其调整范围仅限于两类行政行为:规章制定和行政裁决。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两类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相当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 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了三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处分(其中又分为对申请所为的处分和不利益处分)、行政指导和申报。

韩国《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行政行为有:行政处分、申报、行政立法、行政预告、行政指导。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行政行为有: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行政计划、行政指导、陈情。

2.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的设想 中国学者对于在行政程序法中要规范哪些种类行政行为分歧并不大。 第一种设想包括:行政决定、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第二种设想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规则、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第三种设想包括:行政规定、行政规划、行政决定、行政合同、行政指导。

这三种设想中唯一不同的是“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则、“行政规定”,名称不同,其实说的是一回事。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种类大大超过了学者专家建议稿中规定的行为种类,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应急行为。

其中,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是其规范的重点。 4.中国未来行政程序法的选择 中国未来行政程序法中可以考虑规定以下种类行政行为: 第一,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的数量最多,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各国行政程序法重点规定的内容,也应是我国未来程序法典中要重点规范的行政行为。 第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非民意代表机关,由其制定规则,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则,以防止规则制定机关谋取部门利益,并保护利益将受影响的各类主体。我国近年来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方面都有重大发展,法典应很好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关于行政决策。目前很多地方制定了单行的决策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也有单列规定。法典要仔细研究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行政决定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

第三,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都是实践中正在运用的新类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是对传统行政机关单方意志支配的管理方式的突破。

行政合同强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合意,行政指导则在于通过被管理者自愿采纳、执行管理者的建议,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目前在我国都欠缺立法规定,而它们的运用领域和范围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深入将日益广泛,有必要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作出规定。

第四,法典中不规定行政规划。不赞成规定行政规划的原因是行政规划的外延极其宽泛。

行政规划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行政计划”。也许是为了摆脱过去计划经济的阴影,我国学者多使用“行政规划”一词。

行政规划的种类非常繁杂,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多角度的分类。如按照规划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可以分为拘束性规划和非拘束性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可以分为国家规划、省级规划、县级规划;根据行政规划的对象和功能,可以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根据行政规划的区域范围,可以分为全国规划、地方规划和区域规划;根据行政规划的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规划(长远规划、远景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划等等。

行政规划如此繁多的种类使得统一立法存在相当的难度,而最需要规范的城乡规划程序又已在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施行)中规定。因此,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可以不规定行政规划。

基于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对未来的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的内容选择作出框架描述:既有程序的规定,又有实体的规定;既有外部行政程序的规定,又有内部行政程序的规定。法典不包括行政复议程序,集中在行政的事前程序规定,其规定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

这将是一部对行政权力进行系统规范、内容十分丰富的行政程序法典,并将部分实现行政法法典化。

四、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是指行政程序法的内容在结构上的安排。立法架构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处理好了不仅有利于法典的顺利出台更有利于法典的理解和执行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一样立法架构也一直是中国行政程序立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11]。

(一)外国行政程序法立法架构之比较研究 没有哪部法律象行政程序法那样在各国之间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内容上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各国立法架构的不同。综观各国行政程序法,不仅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了实体内容国家的立法架构与仅规定程序内容的国家差别很大,仅就各国共有的程序规定而言,立法架构差别也很大。

1.程序与实体并存型国家的立法架构 采用程序与实体并存型的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与行政法的法典化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不仅担负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功能,还担负行政法法典化的重任。

行政程序法的双重功能一方面决定了法典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另一方面也决定了法典立法架构的选择。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被认为是关于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12],以行政行为为核心概念构筑其体系,包括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救济等内容。

与之相适应,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基本采用了如下思路:行政行为由谁作出——行政行为遵循何种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救济,与其行政法体系的构筑基本吻合。最为典型的莫过于葡萄牙与澳门地区[13],从其标题即可清晰看见法典架构的脉络与行政法体系的一致。

第一部分:一般原则 此部分包括两章,规定了定义、适用范围、一般原则。 第二部分:主体 此部分包括两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

第三部分:行政程序 此部分包括四章,规定了各类行政行为共同遵循的程序规则,包括程序的一般原则、资讯权、通知及期间、程序的进行等内容。在程序的进行一章中又规定了程序的启动、调查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等内容。

第四部分:行政活动 此部分包括三章,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成立、效力、执行、监督与救济,以及制定规章与订立履行行政合同两类特定种类行政行为的程序。 作为程序与实体并存型代表国家的德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也基本遵循了这一思路。

德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共计八章,依次为:适用范围、土地管辖、职务上协助;行政程序之一般规定;行政处分;公法契约;特种程序;法律救济程序;荣誉职务的工作、委员会;终结规定。 2.程序型国家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及程序与实体并存型国家程序性规定的立法架构 各国行政程序法中关于程序性规定的立法架构主要有以下几种思路:

(1)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规定相应的程序 行政程序法以行政机关的行为为规范对象,有的国家因此以行政行为的种类为线索架构程序性规定。行政行为种类繁多、性质差异较大,以行政行为的种类为立法线索,其优点在于立法者可以选择需要规范的行为种类,针对每一行为的特点,规定与之相适应的程序。

其缺点则在于由于有些程序制度适用于多种行政行为,势必造成立法的重复。美国、日本采用了此种架构思路,韩国基本可以认定为此种思路。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将行政行为分为规章制定与裁决两大类,将行政程序分为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两大类,二者予以结合,一共规定了四种程序类型:规章制定的非正式程序、规章制定的正式程序与裁决的非正式程序、裁决的正式程序。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目的、定义、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对申请所为的处分、不利益处分、行政指导、申报的程序,基本按照行政行为的种类规定了相应的程序。

韩国《行政程序法》第一章“总则”中内容较日本多,在定义、原则、适用范围之外,还规定了管辖及协调、当事人、期间和送达等制度,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处分、申报、行政上立法预告、行政预告和行政指导程序。

(2)以行政程序的进程为主线,针对程序发展的不同阶段规定相应的程序 以行政程序的进程作为架构程序性规定的主线,符合人们认识发展的过程,并可以结合每一阶段的特点,规定相应的制度,显得立法思路清晰,简洁明了,易于执行。如: 意大利1955年《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二编“行政程序”,分为“程序之开始”、“程序之发展”与“程序之终结”三章[14]。

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第六编“关于行政程序的总规定”,以程序的发展为线分为五章,分别是“程序的开始”、“程序的安排”、“程序的审理”、“程序的结束”和“执行”。 奥地利的《一般行政程序法》第二篇为调查程序,第三篇为裁决,第四篇为诉愿程序,按照程序的发展阶段规定相应的程序。

葡萄牙和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三部分“行政程序”中第五章“程序的进行”分为:“开始”、“临时措施”、“预审”和“决定及其他消灭原因”等四节。

(3)总则和分则相结合 总则与分则相结合是指在总则中不分行政行为的种类和行政程序的阶段,规定行政权力公正运行的基本程序制度,这些程序制度有的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行政行为,有的适用于多数行政行为;分则中则针对特定种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规定。采用此种架构的优点在于既可以对适用于各类行政行为或大多数行政行为的共同程序制度作出规定,又可以兼顾特定种类行政行为对程序的特别要求。

如台湾地区采用了此种架构。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一章“总则”为行政程序的通则性规定,共计十一节,内容十分丰富,依次为: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当事人;回避;程序之开始;资讯公开;期日与期间;费用;听证程序;送达。

第二章至第八章依次规定了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行政计划、行政指导、陈情、附则,属于分则的内容。

(二)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的设想 第一种,以行政行为的种类为主线[15]。此种立法架构思路是将每类行政行为独立为一章规定其程序。

第二种从法典的通常架构形式入手,分析中国行政程序法的架构形式。试拟稿的说明中提出法典的通常架构形式为总则、分则两大部分。

但行政程序法典不同于刑法和民法,尽管包括实体法,但主要不是实体法。因此,不能采纳刑法、民法等实体法的架构形式;行政程序法也不同于诉讼法,尽管主要是程序法,但又包括实体法,因此不能采纳与诉讼法相同的架构体系。

根据上述分析,行政程序法的分则部分分编(章)不能完全以程序的逻辑顺序为标准,而必须兼顾实体事项的性质和特殊行为与特殊程序。[16] 第三种采用总分式立法架构模式。

所谓总分式立法结构是将行政程序法分成两部分,上半部采取总括式,下半部采取并列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作分则性规定。

能统则统,不能统则分。其理由为:①能够充分体现制定集中系统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

②能够较好处理行政程序法与各类行政行为法之间的关系。③是行政法体系对行政程序法的必然要求。

[17]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立法架构 由于定位于建构法治政府,《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解决的问题非常多,涉及行政组织法、部分实体法内容、行政行为程序(行政行为又分为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特定种类行政行为)、以及对行政机关履行程序义务的监督等。该规章在章节安排上以行政权力概念为核心,与我国行政法体系基本一致,其立法架构遵循以下思路:总则(第一章)——主体(第二章)——行政行为的程序(第三章至第七章)——事后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中每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架构则遵循程序的开始——过程——结束的线性结构安排制度。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在立法架构上的一大特色是将行政公开制度与行政听证制度从行为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章。之所以将这两类程序制度单独列章是因为听证与公开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也是各类行政行为都适用的程序制度,单独列章可以凸现制度的重要性,也避免各章对共同适用的制度重复规定。

(四)关于中国未来行政程序法典立法架构的思考 由于立法架构是对法典规定的内容在结构上的安排,因此,本部分的探讨建立在前述对未来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内容作出以下选择的基础上:既有程序的规定,又有实体的规定;既有外部行政程序的规定,又有内部行政程序的规定。法典不包括行政复议程序,集中在行政的事前程序规定,其规定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

由于选择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实体内容,因此,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典立法架构要解决两大问题:其一是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的架构,其二是作为法典重要和主要内容的程序性规定的架构。 1.关于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的立法架构 法典中拟规定的实体性规定包括: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行政合同。

既然中国将行政程序法定位为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是一部对行政权力进行系统规范、内容十分丰富的大行政程序法典,在立法架构上可以考虑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概念来合理安排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即遵循行政权力涉及的主体——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行政权力的运行结果的思路架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18],实质与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基本一致。

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原则部分: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行政权力公正运行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根据立法架构惯例,置于第一章总则部分。

(2)行政主体部分:置于第二章。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涉及三类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者、行政权力针对的对象、其他协助行政权力运行的主体。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者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可以置于第二章。

(3)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部分。此部分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及行政行为效力变更的几种情形(无效、撤销、废止、补正等),应当置于行政权力运行程序之后,作为第四章。

这是因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通过一定程序运行产生的结果。逻辑上先有程序运行、后产生结果。

因此,应当将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作为第三章,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部分置于其后,成为第四章。 2.关于程序性规定部分的架构 程序性规定部分的架构的焦点在以行为种类为主线还是以程序制度为主线来安排相应规定。

在应松年教授主持拟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框架稿》(第一稿,2001年12月)说明中较好的分析了这个问题。该说明由肖凤城博士撰写,认为确定章节结构的主要困难在于如何解决程序制度的广泛适用性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程序制度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是交叉的:一种程序制度如回避制度可以被多种行政行为所运用,一种行政行为又需要运用许多种程序制度。如果行政程序法只规定一种行政行为的程序,那就比较简单,只要按照程序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依序规定就行了。

但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趋势则是在一部法中规定各种行政行为的程序,这样,就不得不面对程序制度与行政行为在章节结构上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行政程序法的章节结构按照行政行为的种类来安排,那就会在每一种行政行为中都详细规定它所运用的程序制度,这部行政程序法就如同各类行政行为程序法的“汇编”,不但篇幅冗长、内容重复,而且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如果行政程序法的章节结构按照程序制度来安排,那么各种行政行为的区别就体现不出来。 在学者提出的三种专家建议稿中应当说基本采用的是以行为种类而非程序制度为主线的立法架构思路,但又兼顾各类行为都需适用的重要制度。

在马怀德教授版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有两章是按照程序制度规定的,而且都是听证制度和公开制度。 据此,未来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程序性规定的立法架构可以考虑遵循以下立法思路: 第一,以行政行为的种类为主线安排各章的顺序。

每一种行政行为构成独立一章,对每一类行为的程序作出完整、系统规定。包括行政决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各章。

第二,在每章中又以程序的进程为线。在每章之下又按照程序的开始——进行——结束的发展过程规定相应的程序制度。

第三,将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单独列章规定,理由已如前述。 第四,内部行政程序规定在行政程序中的主体中。

内部行政程序的规定条款少,可以在第二章行政主体部分加以规定。

五、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路径 从1990年《行政诉讼法》提出“符合法定程序”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之一后,从此确立了行政程序在行政法治中的地位,这就必然要求加快行政程序立法。鉴于当时制定统一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因而立法机关先从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着手,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先后完成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即不利处分和授益处分二大类行政程序。

基本上也完成了行政立法程序。在此期间,各地方、各部门也制定了许多有关程序的规定。

同时,对国外行政程序的研究也日益广泛深入。可以说,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条件正日趋成熟。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中国的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路径是走“先地方、后中央”,还是走“先中央、后地方”,曾成为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立法过程中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尽管尽早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是学界的主流观点,但在数次国际性、全国性行政程序法研讨会上,都受到来自实际部门的人士的质疑。

来自地方人大和各级行政机关的与会者中的很多人认为,行政管理领域性质差异较大,加之中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不同层级执法人员的素质差异太大,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不及分散立法更能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尽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不断努力草拟行政程序法草案,但自2003年12月1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行政程序法位列第二类规划后,虽然单行法中有关程序的规定日益增多,人们的程序意识明显增强,但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工作在全国人大没有进展,直至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正式公布才打破了统一行政程序立法沉闷的局面。

也正是这部启动中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破冰之旅的地方政府规章同时也终结了学界很多人所主张的先中央后地方的设想地方立法已然先行,且人们没有理由不等待更多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和提供教训,主张“先地方、后中央”的少数人事实上成了胜利者。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可谓近年来日益增长的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集大成者,是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当法律层面仍然在为是否启动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而反复论证时,部分省、市的地方人大已经悄然开始了本区域内统一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的立法工作,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而在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四川以及石家庄、乌鲁木齐、济南、宜春、南昌、延安、新余等市制定的《行政执法条例》中,80%以上的条款都是程序性规定。

在程序制度立法方面,听证与信息公开是近年来行政法立法的两大重要区域:《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地方层面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听证的细化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自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1月6日颁布首部地方性立法《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截止到2007年1月,我国共计颁布地方性政府信息公开立法40余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走的正是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路径。目前,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仍在迅猛发展之中。

应当说,正是地方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各种创新尝试推进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进程,并为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法典立法积累宝贵的经验。 中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已然走了一条先分散、后统一,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路径,目前的问题是中央层面在条件成熟时下一步是定位在全国人大制定行政程序法典,还是如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那样,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由于行政程序法典以行政权为调整对象,且被定位为规范行政权的基本法,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最为理想的,似乎也是多数人所认为的应然选择。

但如果考虑到行政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包括它在法治推进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以及我国很多法律的完成都是先行政,由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试行,后法律,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的现实立法途径,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首先完成全国层面的统一规范,再上升为法律,也许不失为破解国家层面行政程序立法基本停滞局面的现实之策,因为只有在动态中才能寻求发展的机会和可能性。 以行政的公正、公开、参与、高效为立法目标的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

当今社会,无论中外,行政权力空前强大,一国如果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行政权力规范机制,法治的实现无从谈起,公民权利的保障难以实现。尽管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莫不历经艰难历程:日本、意大利从第一部法律草案出台到正式法典颁布,历经30余载;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莫不经过十几年之努力,立法方成功。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重实体、轻程序”法律传统的国度里,在一个民众权利意识尚薄弱的社会中,要想构建植根于西方文明中的现代行政程序制度,其遇到的困难只会更多,路只会更漫长。然而,在国家层面完成统一程序立法,于今天的中国,一方面这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时代要求,是完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三十年的改革既加深了完成此项任务的紧迫性,也成就了完成这项任务各种现实条件。

因此,可以说中国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应当尽早踏上征程! 注释: 参见[韩]金铁容:《韩国行政程序法》,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论文。 翁岳生教授于2009年4月应邀到大陆讲学介绍台湾地区实施行政程序法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在其发言中谈到,是否在法典中规定行政法一般原则在台湾地区即使在法典通过后仍然是有争论的问题。

翁岳生教授在谈到台湾地区关于行政法的一般原则规定的争议时认为,现在看来在法典中规定基本原则是一个正确的选择,明确了行政机关的基本准则。 参见《日本公正、透明之行政程序委员会报告》,载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页。

只有西班牙行政程序法对公共行政机关相互间关系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行政程序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共行政机关在开展活动和处理相互间关系时必须做到:1.尊重其他行政机关合法行使其职能;2.在行使自身职能时,权衡相关的总体利益,以及那些具体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的利益;3.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在行使自身职能时所开展活动的信息;4.在自身范围内,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为有效行使其职能所需的积极合作与帮助。 参见应松年教授主持起草的专家建议稿。

参见马怀德教授主持起草的专家建议稿。 参见江必新法官主持起草的《重庆市行政程序暂行条例》(试拟稿)。

德国学者认为,计划行为是指为了以最好的方式实现根据现有条件确定的目标而进行系统准备和理性设计的过程,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设计而协调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过程。计划是预先确定的目标及有关必要实现手段的主观设计,是有关安全、简便和迅速地实现预定结果的草案,是计划行为的结果。

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80-181页。日本学者室井力先生认为,所谓行政计划是指为谋求行政计划化,规定应达到的目标及其实现的顺序以及为实现目标所表示的必要手段的行政方针行为的总称。

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63条对行政计划所下定义为:本法所指称行政计划,系指行政机关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达成该目的或实现该构想有关之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为之设计与规划。

从近年来关于行政规划的相关项目的名称也可以看出,如2005年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2006年立项的司法部重点项目“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延续使用了五十多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首次变成规划。

对此一字之差的变化,有的学者提出“这一变化是耐人寻味的”。应松年:《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规划》,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还有的学者认为这一字之差,传递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信号:凸显政府更加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更加注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把握和调控;政府职能转变迈出新步伐。参见宋雅芳:《论行政规划确定程序中的参与机制》,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11] 迄今,不仅不同学者提出了数种架构方案,就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先后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框架稿》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意见稿)》在立法架构上也出现了很大变化。在行政立法研究组数次召开的关于中国行政程序 法立法的国际研讨会与国内研讨会上,与会者都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2011年11月23日,在北京运河苑举行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向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正式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会议上,与会代表再次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争论。 [12] 分析法国与美国对行政法所下的定义,不难看出两大法系对行政法的认识存在很大不同。

在法国,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的全部过程在内。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3页。

在美国,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分为三部分:

(1)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权力;

(2)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定要件;

(3)对不法行政行为的补救。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13] 澳门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基本照搬了葡萄牙的行政程序法典。 [14] 意大利1990年正式出台的《行政程序与公文查阅法》与此草案相比较,内容及立法架构发生了根本变化。

[15] 如应松年教授主持的专家建议稿。 [16] 参见姜明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说明》,第6-7页。

[17] 参见马怀德教授主持行政程序法课题组研究报告:《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2005年3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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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机制的引入与程序构想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0
一、问题的提出 调解,在我们这样一个崇尚“和为贵”、“和为先”文化传统的国度里,向来受到重视并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和推广,并为西方人称之为“东方经验”而加以推崇。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却明确规定......
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17
「摘要」文章在阅读教科书和判例的基础上,对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程序做了相对翔实的阐述。其中主要讨论四个问题:听证原则的产生及其发展历程,听证的适用对象,听证的方式,以及违反程序规则的救济。文章最后探讨了英国听证制度对中国行......
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6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
论人权关怀下宪法解释程序对宪政秩序的塑造(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内容摘要」众所周知,作为保持宪法生命力最佳手段的宪法解释在对宪政秩序的维护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在对人权的极大关怀下合理的宪法解释,则有助于宪政秩序的塑造。适当合理的宪法解释程序,对落实宪法精神、保持宪法的生......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国际立法与合作展望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始终没有形成一个能够超越国界的统一的国际刑事司法系统,但计算机网络犯罪往往牵涉数个主权国家,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国家主权的特性逃避内国刑法的追诉,因此在罪行的起诉和审判上只有取得相关国家合作才能有效打击......
我国监狱行政处罚形式的历史演进与适用程序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7
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应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形式宜为警告、禁闭、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赔偿或科以某种作为的义务。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过程中,监狱规范执法活动,保障罪犯合法权利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必须用一套程序制度保......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第一次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完善和发展。加强对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以......
论执行案件恢复立案的听证审查程序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0
「内容提要」对执行和解、债权凭证、中止执行案件的重新恢复立案执行,是当前执行立案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立案前的听证审查,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必将产生积极效果。 「关键词」立案 恢复执行 听证......
也谈行政法院的设立(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为解决我国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少有识之士建议在中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本文认为在中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不仅难于达到制度目的,而且会引发许多新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在现存司法体制下采取更为务实有效的改革......
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8
论文摘要: 奉行物权行为制度有利有弊,不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同样如此。笔者尊从实用主义,不 赞同我国民法确立物权行为制度。 关键字: 物权行为 立法论 唯美主义 实用主义 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制定中国的物权法典......
英、德行政程序基础理论之比较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通过正当的行政程序来规范行政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已成为世界上多数追求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由于历史背景、法律传统、社会现实和理论体系的不同,各国赖以建立行政程序的理论基础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自然正义、正当程序;......
建立建立、健全统计行政程序之我见(1)-传播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长期以来,由于法治观念的淡漠,行政时效的紧迫、行政事务的繁杂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制约,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只强调实体的合法、合理,而对必要、正当的行政程序却注重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反过来对行政行为......
WTO与中国行政改革(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7
加入WTO对中国的行政流程的再造提供了契机,为行政程序的合理化规范化提供了阶段性标准。在今后的改革中政府应该或者说必须按照WTO规则对成员国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改革。首先,要使行政程序公开透明为公众所知,坚决打破暗箱操作的......
浅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行政抵抗权立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 行政抵抗权 立法 论文论文摘要:澄清行政抵抗权与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并通过完善立法对行政抵抗权进行规范,对于推进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意义重大。从字面上看,“抵抗”与“和谐”格格不入,事实上存在着内在的......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1
[内容提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并呈现八大发展趋势;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行政价值取向更加合理;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对行政程序价值日趋重视;行......
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5
行政主体(Verwaltungstraeger或 Rechtstraeger der Vefwaltung)是德国行政法学中具有中心地位的概念之一,它加强了行政法学与宪法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反映了行政法学作为法学(权利义务之学)的基本特征,并在诸多方面指导行政法具体制度......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1]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6
[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重构和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者们提出了所谓“趋同论”和“特色论”等不同主张。这些主张的差异,一方面渊源于它们所受到的不同哲学社会思潮的影响,另......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不同,法律意识的不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常发生,有的十分严重。如有的行政失职,应该作为的不作为,该管......
法治进程中行政规定之功能定位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论文摘要:行政规定不仅不是行政法治的负资产,而且在行政法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在行政法难以兼顾实质公正的情况下,行政规定能够有效地缓和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面对“流变”行政现实的冲击行政法安定性......
论经济法、行政法中的国家主体(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30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法 国家主体 论文摘要: 经济法与行政法是独立的两法律部门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本文从经济法与行政法产生背景和本质差异的角度来比较两部门法中国家主体的不同,认为在经济法中国家主体是积极主动、创造性的......
浅谈公共安全与秩序行政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24
公共安全,是一个比较含混的概念。在最广义上,公共安全包括经济安全、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学习、生产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等,它将所有事关社会生活安全的问题全都纳入其中。但在秩序行政法学领域,公共安全仅仅指治安安全,即社会......
高校行政行为法治化展望
发布时间:2022-11-24
一、高校及其校内规章制度的定性分析 (一)高校定性分析 无论是大陆还是英美法系,虽然侧重角度不同,但都强调高校是以实现教育为目的的公共机构。我国目前将高校界定为公益法人,强调其作为公共机构的公益性,应更多地提供服务,......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指从过去政府机关直接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身份,转变为间接地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宏观调控的行政主体身份。在新形势下的政府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即“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高......
国际法论文6000字:程序中止
发布时间:2022-10-09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国际法论文6000字。 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一项协议,一经有效订立,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对于当事人和......
论现代行政过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摘要】 从分析法学的视角看待,行政权是由羁束权(权力与义务)和裁量权(权力与特权)组合而成的复合型法律概念。由此展开的行政法律关系,远比权力——权利的传统行政法律关系定位要精确。其中,裁量权的运作,尤其是现代行政任......
血缘关系与我国行政立法的变迁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8
论文摘要:血缘关系是中国行政立法的重要依据,比较中国古今的血缘行政立法,现行法在消除血缘行政特权方面有巨大的进步,但是在血缘任职回避、血缘受贿立法等方面,应充分汲取古代法之精华。论文关键词:血缘 行政立法 任职 回避 受贿 ......
中国行政法的平衡理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7
平衡论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我们之所以要研究平衡论,主要针对的是中国行政法的结构性失衡,旨在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平衡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完整的阐述,是我与袁曙宏、李文栋合作的一篇文章,发表在《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上,题目叫......
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7
二 德国的行政主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 国家。德国学者所理解的国家,其法律上的涵义是由领土、民族和政府等要素构成的统一法律人格。国家的权力固然来自于人民,但除此之外,其存在及权限不能从其他组织推导出来,因而被......
政府信赖保护、正当期望和合法预期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9
《行政许可法》第8条从法律制度层面正式确认和引入了信赖保护, 尽管这只是制度法建设中迈出的一小步,就已受到了学界的追捧和赞许。学界对这项全新的、我们暂时还比较陌生的制度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方面的研究也日益多起来。 然......
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4
(四)被授权人 (beliehene)。[36] 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以法律,或经由法律授权以行政处理或公法契约的形式所授与(Beleihung)的公权力(高权)之私人(自然人或法人)。在组织上其为私法主体,但在功能上是行政主体。现代国家功能......
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5)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7
四 从本文以上对德国行政主体概念的简单介绍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德国行政主体概念所具有的几点特色。 1 德国行政主体概念具有坚实的理论底蕴与社会基础。行政主体与德国的公法理论如国家学说,主权学说,法规概念等均有着密切的联......
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4)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二)行政主体概念与行政组织法。 1 行政主体概念与行政组织法中的其他概念一起构成了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在实际的行政管理过程当中,行政措施由机关担当人(机关构成员,Organwalter),即具体执行行政机关权限的公务员或政府雇员采......
浅谈我国现行宪政下的宪法司法化(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6
【摘 要】宪政就是依宪法而政治,它以宪法为前提,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宪法司法化是法的司法适用,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进行切实保护的有效手段、途径,它在我国的实现是必要的,同时存在不少的困境,但宪法司法化的最终实现也是......
浅析中关村立法的创新与特色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2
倍受社会注目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已于2001年1月1起正式实施。这是继1999年6月5日,国务做出《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之后,北京市为落实这一《批复》出台的又一重大举措。中关村科技园区目前称为“一区五园”,即海......
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2
摘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重构和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者们提出了所谓“趋同论”和“特色论”等不同主张。这些主张的差异,一方面渊源于它们所受到的不同哲学社会思潮的影响,另......
浅谈我国行政判决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6
论文摘要:行政判决就是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有关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行政判决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意志体现的一种载体,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维护公民......
论行政自助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行政权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具体体现在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支配权、他权力支助,自权力扶助或腕力的应急使用。本文称自权力扶助或腕力的应急使用的为行政自助行为......
论行政法理论的更新-以婚姻登记程序为视角(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理念更新 服务本位 权利自主 权力谦抑 论文论文摘要:本文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立法区别为视角,揭示了婚姻登记制度变革后面的行政法理念更新。认为,行政法由管理本位向服务......
论行政法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作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行政管理 作用 论文摘要: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有三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监督行政权力主......
WTO基本法律原则和中国行政法(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14
论文摘要: WTO基本法律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类: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其基本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各方平等对待、互利互惠,所体现的主要价值取向是公平、公正;第二类:关税减让原则......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效率职能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所谓行政法的效率职能是指行政法在对行政权的全面作用和调适过程中,促使行政权效率化、效能化、明显社会效果化的职能。它是对行政法传统的控权职能、程序职能等职能的必要补充。从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制实践看,20世纪中期后,不单单强调行......
中国立法过程中的非正式规则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引言 在西方的政治传统中,立法始终是政治剧场中最尖刻、最有分量和挑战性的角色。而此种意义上的立法理念于中国社会几乎完全是异质的东西,近代以来、更确切地说,自清末新政以来的立法实践尤添了诸多混乱。1949年国民党法制体系......
论行政公正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笔者就构建行政公正的......
法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2
法国行政诉讼程序是为了实现多项同为基本但可能相互矛盾的原则间恰到好处的平衡而建立起来的。篇幅所限,我在此仅想提及其中的三项,因为原告资格制度直接源于其中。 第一项是自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法国行政判例较早就确立了这项......
刑法的程序与构造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1 国家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民法和刑法都涉及不当行为的责任。同样的行为(如攻击)可能既是被称为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错误,又是犯罪。所以,如果Sam打了Millie,那么可能既有民法上的后果,又有刑法上的后果。Millie可以依据民事侵权法......
论民族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族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族经济立法各环节的根本性准则。它是民族经济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表现,反映着立法者价值取向和法律意识以及受民族社会经济条件制约的程度。一、 民族经济立法的含义从语源看,立法在古典文献......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