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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_行政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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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_行政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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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在阅读教科书和判例的基础上,对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程序做了相对翔实的阐述。其中主要讨论四个问题:听证原则的产生及其发展历程,听证的适用对象,听证的方式,以及违反程序规则的救济。

文章最后探讨了英国听证制度对中国行政程序建设可能的启示。 This article aims to give a detailed elaboration to the hearing procedures in English administrative law. Four issues have been explored: the development of natural justice, the scope and application of hearing procedures and the redress of the 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 In the end, it discusses what China may learn from the English experiences during its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关键词」英国法;行政程序;听证;自然正义 英国是世界上程序正义原则发展最早的国家。

虽然她至今仍然没有一部行政程序法典,但由判例和立法共同确立的行政程序规则同样令人称羡。在中国完善行政程序制度的努力中,英国探寻程序正义的经验和技艺理当成为重要的域外资源。

中国学者对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并不陌生;但整体而言,对英国程序制度的讨论在细节上仍然欠缺关注。诚然,对外国法的借鉴不是照搬其具体规定,但如果没有细节上的了解,法律比较很难有效开展。

这篇文章不准备对英国的行政程序进行全面的介绍,而把笔墨集中在听证制度上。其中主要讨论四个问题:程序原则的发展历程,听证的适用对象,听证的方式,以及违反程序规则的救济。

本文主要围绕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但也涉及制定法规定的调查(statutory inquiry)、咨询(consultation)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条款。 对于一个生活于不同语言和法律体系下的人,了解英国的听证制度难免雾里看花,纵使“句句有出处”也不过是盲人摸象。

我写作过程中,主要参考德·史密斯、韦德和克雷格的三本教科书,然后按图索骥地阅读了其中提到的部分判例和少量论文,同时补充了一些判例。我的主要工作是,结合我自己的理解,分门别类地加以归纳。

文章基本省略了转引的出处,但尽可能标注判例和论文的原始出处,以便他人进一步研究时查核和细究。 一 听证程序的发展 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程序最初来源于普通法的创造,即自然正义原则。

在几个世纪的实践中,听证程序从内涵到名称都经历了嬗变。本部分主要考察听证原则的起源,它从司法原则到行政原则的转变轨迹,以及当今英国法律界对行政程序原则新的理解。

(一)听证原则的起源 听证制度的起源,我们至今仍不完全清楚。在它绵长的源流中,1615年的巴格案件是一个重要起点。

巴格是普利茅斯自治市的议员,因为谩骂、羞辱市长而被剥夺了议员职位。王座法庭认为,市长没有褫夺议员职位的权力;即使他有权褫夺议员职位,这个处罚决定仍然是无效的,因为他没有为当事人提供一个申辩的机会。

100多年后,在剑桥大学撤销本特利博士学位的案件中,法官重申了同样的原则,并以程序上的理由撤销了剑桥大学的决定。 巴格案件和本特利案件所确立的原则,到19世纪广泛出现在法律报告中。

尽管如此,用“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来称呼这条现今耳熟能详的原则,还是相对晚近的事。人们曾用各种说法来表述程序正义的要求,例如“实质的正义”、“正义的核心”、“基本的正义”、“普遍的正义”、“理性的正义”、“英国的正义原则”,或者干脆“无需修饰的正义”。

英国法官最后选择自然正义这个标签,也许因为它表达了一种“天然的是非感”.到19世纪后期,听证和回避被人们合称为“自然正义”。而它成为约定俗成的称呼,可能要到19世纪末期了。

听取申辩为什么能够在普通法上发展成为自然正义原则?对于程序正义传统稀薄的中国的学者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问号。回答这个问题实非易事,但是古罗马以来的“自然法”观念和不列颠人的法律传统,也许能够为我们提供某些线索。

> 从中世纪开始,“自然法”被奉为英格兰法律的一部分。 虽然自然法观念起初似乎很少与程序正义联系在一起,但它为程序正义的诞生提供了自然的接口。

在本特利案件,原告诉诸“自然正义”,法官则用“自然法”表达了同样的意思。法官还从《圣经》中找到了根据,以此证明听证是永恒的上帝之法。

他说:“我记得一位非常博学的人曾经说道,上帝在惩罚亚当、把他逐出伊甸园之前,还听取了他的申辩。” 在一个崇信自然法的时代,这无疑是法官争夺权力范围的一种有效的“修辞手段”. 18世纪以后,随着议会主权的确立,自然法观念逐渐凋零,自然正义却绿树长青。

与当代学者不同,早期英国法官似乎不是从听证制度的社会功能上去论证它的正当性,而是采取德沃金所说的“因袭主义”方法去解释。他们从经典文献中寻找了大量依据:早在古希腊,它就是一条格言;公元1世纪的悲剧作家塞纳卡在《美狄亚》里也说过;罗马帝国晚期的神学家圣·奥古斯都提及过;日耳曼人和非洲人的格言也体现了同样的精神;在15世纪英格兰的法律报告《年鉴》中,它被描述为法律的应有品质;还有,令人尊崇的柯克法官引用过? 这些论据不一定都很充分、有力:如果我们看看其他国家的实践,就会明白自然正义其实不是那么“自然”的,如此崇尚自然正义最初不过是英格兰的特殊经验;如果我们看看自然正义在英国的具体实践,也会发现它从来就没有精确界定并一以贯之。

但这些不妨碍一种共识在英国的法律共同体内形成:听证是一条永恒的、普遍的正义要求。

(二)从司法正义到行政正义 自然正义原是司法上的原则,到今天成为行政程序上的原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这是一个现代行政职能出现和扩大的过程,也是法官们逐渐领悟现代社会发展脉络和需要的过程。

正如我们在别处可见的法律发展的路径依赖,自然正义的发展历程在相当程度上就是法官解释和修正“司法行为应当听证”这一信条的过程。 开始的时候,法官们似乎不是有意识地要把自然正义适用于行政过程。

听证原则在早期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法官审理的案件,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征收赋税、颁发扣押财物的令状等行为。另一类是褫夺职位或者其他荣誉。

前述的巴格案件和本特利案件就属于这一类。在那些早期案件中,原有的规则,即司法行为应当听证,基本上可以原封不动地套用。

实际上,当听证原则晨光初现时,英格兰还是刚刚走出中世纪的传统社会。它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职能,更没有现代国家熟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分离。

[12] 那个时候,如果说有一点行政事务的话,基本上是由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或者专门设立的裁判所(tribunals)来行使。而这些机构当时被普遍视为下级司法机构。

现代国家普遍的、由行政机构行使大量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状况,是一个18世纪的法官所完全陌生的。当现代意义的行政职能迅速发展,法官们仍然用原有的概念去理解新出现的事物,并以遵循先例的方式去处理案件。

19世纪下半期后,公共机构开始大量地行使管制职能,特别是在公共卫生、住房、公路建设和城市规划领域。这些新的管理机构主要是根据议会的制定法设立,它们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也由制定法规定。

在制定法没有规定这些管理机构听证程序的情况下,法院把普通法所要求的自然正义原则引入了案件。库伯诉旺兹沃斯工程管理局案件是强行拆除房屋案件中的第一个,也是自然正义历程上的一个里程碑。

法院在该案中确认,工程管理局强行拆除房屋前,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13] 威尔斯(Willes)法官还在判决中说了一段被人广为引用的话:“一个机构(tribunal)在做出影响臣民财产的决定前,必须给他听取申辩的机会;这个规则是普遍适用的,它建立在最朴素的正义原则上。

” 法官以直觉的正义感和惯例主义的方式创造了一个经典的判决。但是,英国普通法并没有从中得出一致的结论:任何公共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在做出任何影响公民利益的决定(包括行政性决定),都应当事先给以听证的机会。

相反,他们仍然困扰在司法性行为和行政性行为的区分上。威尔斯法官说:“责令一个人拆除他的房子,就好像对他处以罚金;鉴于工程管理局是唯一有权做出这个决定的机构,它的行为必定是司法性的。

”另一名审理此案的法官拜尔斯(Byles)也说:“在我看来,工程管理局的行为不管是司法性的还是行政性的,都是错的。我认为它是司法性的,因为它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又由它来实施制裁,它来救济。

”看来法官们已经意识到一种不同于传统司法行为的行政职能的出现,但也许他们对新生事物的未来还没有把握,他们宁可以一种稳妥的姿态从事司法的创造。 可是,把这些与传统司法行为的性质其实不同的行政行为也说成是司法行为,总归有些别扭。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新的概念——准司法行为(quasi-judicial act)——被创造出来。[14] 使用这个概念比牵强地说那些行为是司法行为似乎要顺耳些,因而大大地缓解了法官的尴尬处境。

法官可以在这个新的名堂下继续发展程序规则。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就是在这个概念下得以解决的。

尤其是当时比较突出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决定,把它纳入准司法行为范畴,从而要求政府遵守普通法上的程序规则,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个新概念的创造可能给我们理解事物带来便利(这还得取决于它的解释能力),但它必定给我们理解事物带来新的困惑(这似乎是无条件的)。

引入准司法行为也引入了新的问题:如何区分司法行为、准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律师、法官和学者把相当多的笔墨和口水就花在这个问题上。1932年,部长权力委员会发表的报告中,这问题已经无法回避了。

报告试图厘清这三个概念:司法行为包含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准司法行为包含发现事实和适用行政政策,而行政行为则是那些留给部长自由裁量的行为。[15] 这样的区分仍然是令人困惑的。

也许我们可以认为,抛开所有的修辞,准司法行为实际上指那些法官认为应当适用自然正义原则的行政行为。 如果遵循这样的逻辑,“准司法行为”不过是大部分行政行为的一个绰号而已,两者并无实质上的区别,用哪一个名称基本上不妨碍自然正义原则的适用。

但这种新酒瓶贴旧标签的做法也说明,人们对新兴的行政行为还没有获得一个清晰的理解;在自然正义原则面前,行政行为还没有获得它的出生证。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后代的法官“忘了”区分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来龙去脉、忘了当初做这种区分的真正的意图和功能,他们面对具体的纷争时便可能无所适从。

事实也证明,传统的观念比我们所想象的要顽强得多,它的幽灵还困扰着尚未“正名”的行政行为。 1950年代发生的两起案件表明,名实分离的后果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困扰,还可能是实践上的混乱。

枢密院在审理一个来自锡兰(今斯里兰卡,时为英国殖民地)的案件中,居然声称,审计官吊销一个商人的营业执照不属于司法性或者准司法性的行为,因此不须要听取申辩。[16] 高等法院在随后一个涉及伦敦出租车运营执照的案件中,表达了同样的立场。

[17] 韦德教授批评,法官是刻意颠覆前面的逻辑,“与传统决裂”[18]. 上述两个案件代表了自然正义原则的衰退。普通法上程序正义的低迷,由于一些议会立法规定了听证得到弥补。

即使这样,法官们普遍拘泥于制定法的字面规定,很不情愿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适用自然正义原则。[19] 它导致的后果是荒诞的:一个工会或者俱乐部开除其成员必须听证,政府当局剥夺一个商人或者出租车司机的生计却无须听证。

如果说“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程序保障的历史”(福兰克弗特),自然正义的衰退正好反映出20世纪前半期整个行政法的低迷。“二战”结束后,弥漫在英国政界和法律界的仍然是司法消极主义的情绪。

执政的工党政府积极推行国有化和福利国家政策,刻意排斥司法机关的“阻挠”。检察总长宣称:“议会感到有充分的理由,把某些类型的立法活动从法院手中拿过来,交给专业裁判所。

”[20] 德芙林法官意识到:“现在行政机构被赋予了有效达成目标的各种权力,而普通法已经无力控制它们了。”[21] 一位学者评论普通法在宪政中的角色时,悲叹:“在这个急剧变迁的时代,法院已经不起什么作用了。

”[22] 也许我们应当对当时司法的困境给予同情的理解,但法院自身也难辞其咎。法官们沉浸在三个世纪前发轫、一个世纪前定型的教条中,对于这个时代的需要缺乏足够的感悟。

他们的迟钝和冷漠使他们成为社会进步的落伍者。他们中没有诞生能够令后代景仰的法官,他们的判决反而成为法律史上的反面教材。

放眼远观,50年代行政法的低迷却是一场法律革命的前夜。在里德、丹宁、迪普洛克等主导下的新的法官群体,通过几个大胆的判决使得整个司法审查的面貌焕然一新。

60年代的这场法律革命,恰好是以自然正义原则的勃发为先声。在里奇诉鲍德温案件中,警察当局以“失职或者不能胜任”这一定义宽泛的法律根据开除了一名警长的职务。

警长以警察委员会没有事先通知他本人并听取他的申辩为理由,请求司法审查。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根据先前的判例驳回了他的请求。

最后,上议院认定,警察当局开除一个警长前没有听取他本人的申辩,违背了自然正义原则,开除决定因而无效。里德法官广泛地梳理了已经被搞得混乱不堪的先例,指出“司法性行为”这个概念被曲解了。

正本清源后,他宣布,司法性行为不能像以前那样狭义地理解,所有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都是司法性的。[23] 这几乎正是100年前威尔斯法官在库伯诉旺兹沃斯案件里所说的。

若干年以后,丹宁法官在一个案件中总结说:“曾经有一个时期,自然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司法程序而不适用于行政程序,这种说法在里奇诉鲍德温案件中已经被摒弃了。”[24] 确实,里奇诉鲍德温案件代表了司法审查历程中一个新气象。

它拨云雾见青天,自然正义从此阳光朗照。依照里德法官重申的逻辑,我们今天所说的几乎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说是司法性的,从而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

在此意义上,自然正义原则在当代法学中转换成为对行政行为应当适用的程序要求的表述。

(三)从“自然正义”到“程序公正” 继1960年代自然正义原则的“复兴”后,英国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继续扩展自然正义原则的内容、要求和适用范围。自然正义的两条原则似乎不足以包容它的精神,新的法律术语应运而生。

1967年,帕克(Parker)法官在一个案件中提出了“公正行事”的理念。[25] 该案起因于伦敦机场的移民官拒绝一个巴基斯坦男孩入境。

依照法律,16岁以下的男孩可以随父亲入境,但移民官认为他显然已经超过16岁。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帕克在判决中说,不管移民官的行为是否属于司法性或者准司法性的职能,他都必须公正行事。

帕克法官清楚地意识到,他的观点已经超越了传统的思维方式,后者非常注重司法性或者准司法性的问题。虽然法院在该案中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他们认为移民官已经满足了程序要求),“公正行事”的观念却被欣然接受。

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用“程序公正(proceduralfairness)”、“公正行事的义务(duty to act fairly)”等词汇,来直接表达行政机构的义务。检索LexisNexis数据库中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案件,可以发现:从1966到2009年这40年间,“程序公正(程序不公)”和“公正行事(行事不公)”在判决书中的出现次数明显增多;虽然“自然正义”仍是一个更常用的概念,但有被前者超过的趋势。

具体见下表:[26] 年份 出现“procedural (un)fairness”或“act (un)fairly”的判决书份数 出现“natural justice”的判决书份数 1966-1975 103 344 1976-1985 225 765 1986-1995 610 1445 1996-2005 1230 1442 学者和法官在使用程序公正这个概念时,对于它和自然正义的关系,还有不同的理解。[27] 一些使用者把程序公正看成自然正义的一种新的表述;另一些则倾向于自然正义适用于司法性决定,而把程序公正专门留给行政性决定。

有时候,在同一份判决中也能够看到不同法官之间的这种分歧。这种分歧归根到底是语言上的分歧,而不是立场上的分歧,不同的使用者对于一个案件应当适用的规则往往意见一致。

但是,它反映了两个事实:第一,行政法上的程序原则已经深深地扎根,现在可以脱去原先的神圣外衣,还原它的世俗功能。第二,经过长期的演变后,自然正义原则如果拘泥于原先的理解,已经很难包容新的内容。

必须用新瓶装新酒了,问题仅仅是,瓶上的标签是否还用原来的“自然正义”? 二 听证的适用范围 在讨论英国法上听证的适用范围时,我们应当牢记:原则上,公共机构做出影响他人利益的决定,都应当听证。这是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普通法所取得的可以骄人的成就。

当然,这个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在具体决定什么事情应当听证、谁有权要求听证时,常常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平衡冲突的价值。

下面分别讨论应当听证的行为、听证的实体依据以及不须听证的情况,以期对听证的适用范围有进一步的界定。至于听证的方式,放在下一部分讨论。

(一)应当听证的行为 无论是英国的制定法还是普通法,似乎从未正面罗列应当听证的行为。下面介绍三个特殊的领域,一是对公务员和监狱犯人的管理,二是某些非政府组织的行为,三是对外国人的管理。

听证要求适用于这些领域,代表了行政程序原则发展的状况。

1、公务员管理和监狱管理 政府对公务员的管理、监狱当局对犯人的管理,今天仍然困扰着中国的行政法。英国也在相当长的时期排除自然正义原则在这些特殊领域的适用。

英国没有德国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他们排除自然正义适用的理论根据是所谓“权利”和“特权”的区分。随着正统理论的瓦解,自然正义的光辉开始照耀这些传统的特殊领地。

正统理论认为,对公务员的管理属于国王特权的一部分,就好比主人对其仆人的管理,法院无权审查。法院对国王特权的审查,可以说最早出现在政府通讯总部(GCHQ)案件中,而该案正好是从程序问题打开缺口。

该案是由于政府禁止政府通讯总部的工作人员加入全国性工会组织而引发的。上议院宣布,法院能否审查不是取决于权力的来源,而是取决于权力的性质;部长在做出禁令前,没有按照惯例事先咨询工会意见,违反了自然正义。

[28] 法院在几个监狱当局对其管理的犯人的处分案件中确认了类似的规则。[29] 最近的一个权威判例是史密斯诉假释委员会案。

史密斯和另一原告在服刑期间曾被假释,但因在假释期间擅离住所或者吸毒,违反规定,根据假释委员会的建议,假释被撤销。两人递交了书面意见,对他们以前的行为做出解释;其中一人还提出愿意证实他的解释,希望得到口头听证。

假释委员会未经口头听证,就做出维持原先建议的决定。上议院认为,假释委员会的行为违反程序公正的义务,也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4款的规定。

[30]

2、非政府组织的行为 自然正义原则从最初的司法行为、准司法行为扩展到行政行为;不仅如此,它还延伸到一部分传统上的私法领域。例如,教会、工会、商会、大学和俱乐部在开除它的成员前,通常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这种情况在早期的判例里边就能找到不少例子。尽管如此,要确定自然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常常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法院要求上述机关遵守自然正义原则的一般理由是,这些机构在某个重要领域形成实际上的垄断[31],他们的章程或者契约隐含了公正对待其成员的要求[32]. 下面提供一个有关工会的判例。6名原告是英国邮政工会的会员,同时也是其下属的伦敦地区一个分委员会的委员。

在是否同意邮政局雇佣兼职工人的问题上,该分委员会与英国邮政工会执行委员会产生分歧。邮政工会章程规定,“执行委员会有权开除它认为不适合的会员”。

根据这一规定,执行委员会以违反工会章程为由,做出开除原告工会会员的决定(开除工会会员并不导致他们失去工作)。其中一名被开除的会员还是该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并且执行委员会开会时在场。

但是,执行委员会没有事先告知这些人有关的指控,也没有给他们充分的申辩机会;给每位被开除的人送达的通知也没有说明他们哪些行为违反了章程的规定。法院认定,执行委员会的行为违背了自然正义。

[33] 英国的大学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公益机构,学校和学生、教员之间存在契约关系。法院在很久以前就认为,学校当局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行事是合同的一个隐含条款。

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34],或者因学生成绩问题开除学生[35];它也适用于大学对其教员的纪律处分[36],或者对教员的解聘。 晚近有一个案件,一位讲师不服大学解聘决定,根据大学章程申请巡督员(visitor)裁决;他不服巡督员的裁决,又申请法院司法审查。

上议院认为巡督员的决定只要在其权限范围内,不管对错,法院都不能干预;但如果巡督员的裁决违背自然正义原则,法院有权干预。[37] 从实际判决结果看,学生和教员一方似乎很少能够赢得诉讼。

法院不是认为争议事项完全属于大学巡督员的管辖权范围,就是认为学校当局已经遵循了自然正义的要求。尽管如此,法院不断重申自然正义原则仍是法院审查巡督员决定的有限的根据。

在最近一个关于自治性社区的判决中,我们看到了自然正义原则的边界。有一个以照顾、教育和培训残疾人为宗旨并在自愿结合、集体管理、互助合作基础上成立的公社,一对夫妇与其他成员发生了争执,被公社开除。

当房东起诉要求他们搬迁,他们争辩说,公社事先没有告诉他们相关指控,做出开除决定也没有让他们到场申辩,因而违背自然正义。法院认为,应当按照公社成员共同信奉的原则来看待公社行为,自然正义原则在此不予适用。

[38]

3、外国人的出入境管理 外国人的出入境,包括拒绝入境和遣送出境,是现代各国普遍的问题。英国普通法为外国人出入境提供的程序保障是非常有限的。

那些“特权”与“权利”、“司法性行为”与“执行性行为”的区别,都曾被用来作为限制外国人听证要求的理论根据。直到1960年代,当一个外国留学生申请延长签证期限而被拒绝时,法院还是认为他没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9] 这种过于僵硬的观点导致一些批评,法院逐渐地为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开了口子。在几个案件中,法院以当事人有正当期待为由,要求政府在做出拒绝入境、撤销签证或者拒绝延长签证决定前必须听证。

[40] 在近年的一个案件中,法官说,如果把申请避难的人遣送回国后,他在国内有遭受迫害的危险,那么,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41] 新的议会立法为外国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包括对遣送出国、拒绝延长居留期限等的申诉;在处理申诉过程中,移民裁判官(adjudicator)将会见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移民裁判所也会举行听证。

[42] 但是,申诉权利有一个限制:只要部长书面声明拒绝签证或者拒绝入境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被拒绝的人就不能申诉。在一个案件中,内政部长宣称把一个人遣送出国是“为了国家安全”,法院也就认可了,没有要求他提供更详细的理由。

[43]

(二)听证的实体依据:权利、利益与正当期待 什么情况下一个人有权要求听证,英国的判例法对这个问题似乎没有前后一致的回答。传统观点认为,当事人必须存在某种“权利”;目前被广泛接受的原则是,一个人要求听证必须能够证明他与该案有着“权利、利益或者正当期待”[44].下面我先介绍与这几个概念相关的普通法,然后讨论《欧洲人权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

1、权利和利益 多数情况下,英国人对权利的理解是“霍菲尔德式”的[45],主要涉及生命、自由和财产。如前所述,有一段时期,法院试图区分“权利”和“特权”,来划定是否应当听证的界限。

这种做法现在已经被抛弃了。但是,什么情况构成权利,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虽然权利的“清单”上已经增列了不少新的品种,但仍不免有遗漏的地方。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主张,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一个实体权利,就拒绝适用自然正义的原则。

法院在一系列的案件中,把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俱乐部、商会、工会,或者适用于颁布执照的行为以及与外国人有关的案件,据说不是因为当事人有实体上应当保护的权利,而仅仅是利益。

2、正当期待原则对自然正义的发展 正当期待原则(legitimate expectation)的出现,正好克服了原有理论的不足。[46] 英国法上对正当期待的保护有程序保护和实体保护两个方面,这里指的是程序性的正当期待。

何谓正当期待,到目前没有一个确定的描述。但在一系列的案件中,法官通过对正当期待的解释,把听证的要求适用于传统自然正义所不能包括的范围。

自从正当期待成为适用自然正义新的根据,听证原则的适用与正当期待原则的发展息息相关。 在一系列的案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前面提到的政府通讯总部(GCHQ)案件。

上议院认为,政府在改变公务员雇佣条件前咨询有关工会已成惯例,政府未经咨询而突然禁止那些公务员加入工会,违背了他们的正当期待;即使事先咨询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政府也应当对此予以说明。[47] 综合一系列的案件,正当期待可能发生在移民、窃听、起诉和税收减让等任何领域。

导致正当期待保护的行政行为有:行政机构对特定当事人的答复(允许一个外国人返回英国[48])或者口头保证(不予起诉[49]),行政机构散发的宣传资料、发布的政策声明(移民条件[50],电话监听规则[51],税收征缴[52]),以及长期形成的行政惯例(咨询、税收减免[53])。行政机构的行为违背当事人的正当期待(包括对实体问题的期待),不意味着提供实体上的救济;在多数案件中,法院仅仅要求行政机构提供听证机会。

要说清楚不属于正当期待范围,似乎比较困难。这里仅举一个例子。

6名出租车经营者蔑视机场管理当局的规定,长期在希思罗机场非法拉客,并且多次宰客。他们被起诉了几十次,输了官司却从不交纳罚款。

后来,机场管理当局给这6名司机发送通知,禁止他们今后进入机场(除非作为旅客)。丹宁法官认为,他们没有获得听证的正当期待,也没有权利要求听证。

[54]

3、《欧洲人权公约》关于“民事权利(civil rights)”的规定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在决定他的民事权利义务或者针对他的犯罪指控时,任何人都有权获得一个依法设立、独立和中立机构的公正、公开和及时的听证?”与普通法的逻辑相似,一个人要求听证,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欧洲人权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解是比较宽泛的。

[55] 虽然如此,何谓“民事权利义务”,公约的规定并不清楚,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也留下了许多不确定的问题。 目前英国法院已经确立,法律规定的社会福利补助,即使是由政府自由裁量的,仍然构成《欧洲人权公约》上的“民事权利”。

Husain是一个难民,他对政府撤销对他的补助不服,要求司法审查。高等法院认为,政府依照《移民和避难法》对申请避难者给予的物质帮助,属于《欧洲人权公约》上的“民事权利”。

[56] 另一个例子是福利住房的分配。原告Begum是个无房户,政府为她提供了一处住房,但她嫌房子坐落的地方毒品泛滥、种族歧视严重,拒绝了。

上议院认为,只要当事人符合《住房法》规定的条件,地方政府就有义务为其提供福利住房。虽然地方当局对于提供住房的具体方式有裁量权力,但这不必然否定当事人享有公约意义上的“民事权利”。

[57] 但是,在几个律师惩戒案件中,上诉法院显然对民事权利做了比较狭隘的解释。法院认为,除了停止执业等情形,律师协会(The Law Society)对执业律师的惩戒(包括警告处分),都不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保护的“民事权利”。

[58] 法官们对自己密切相关的职业团体的干预,表现出特别的谨慎。

(三)不须听证的情况 有时候,制定法出于行政效率和行政支出等考虑,可能对听证事项作出限制乃至排除。例如,1990年《乡镇规划法》规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要求参加听证”。

[59] 在议会立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尊重。但法院可能对议会立法进行严格的解释,认为在议会立法排除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采取非正式的或者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构表达意见。

次级立法限制或者排除听证的,法院通常会做严格解释。即使议会立法授权行政机构在是否听证问题上自由裁量,法院也不认为行政机构可以一概排除听证。

[60]

1、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 英国既没有成文宪法所保障的正当程序,也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立法听证。迄今为止,除了制定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立法行为和政策性行为不要求听证。

这与美国形成鲜明的反差。英国排除立法听证的主要理由是,立法行为涉及千家万户,行政机构一一听取意见显然无法实行。

另一个理由则是,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法院还意识到,对违背程序公正的行政立法提供救济,操作起来有困难。

有时,法院会通过解释制定法,认为议会立法隐含了听证的要求。根据《地方政府法》的规定,法院认为部长在批准地方当局的附属立法前,应当给反对者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

[61]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部长制定法规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经过多年谈判,美国烟草公司于1985年获准在英国生产鼻烟,成为唯一一家生产鼻烟的企业。

1988年,卫生部长根据一个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宣布准备制定一部法规,禁止鼻烟生产。烟草公司提出异议,卫生部也披露了一些材料,但卫生部长决定所根据的关键材料——委员会的报告——没有向当事人公布。

法院认为,卫生部长可以不受原先许可的拘束,制定禁止鼻烟生产的法规。但是,考虑到烟草公司与政府的谈判过程,以及拟制定的法规对该烟草公司的致命影响,部长应当把委员会对鼻烟危害性评估材料告知当事人。

部长没有告知就制定禁止鼻烟生产的法规,该法规应当予以撤销。[62]

2、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在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中,行政机构可以不听证。法院在这方面对行政机构给以最大的尊重。

但也不是行政机构一说“此事涉及国家安全”,法院就完全放弃审查。法院要求,如果行政程序不符合通常的公正准则,那么行政机构应当拿出证据,说明行政决定没有遵循通常程序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

[63] 实践中,法官不一定要求行政机构拿出确凿的证据,只要行政机构能够让法官相信,国家安全问题是行政决策中的一个相关问题并且是行政机构实际考虑过的,就行了。受《欧洲人权公约》影响,法院要求行政机构在此类案件中也应当平衡国家安全和个人的基本权利。

欧洲人权法院也施加压力,要求英国法院对行政机构的监督贯彻平衡精神。[64]

3、紧急情况 多部法律规定行政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通知当事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1967年《农作物健康法》授权农业部长派出的巡视员立即销毁染病的庄稼。

[65] 1980年《公路法》规定,为建立紧急替代路线,部长可以不听取反对意见,而发出强制征购命令。[66] 1988年《道路交通法》授权政府官员对于存在缺陷、影响安全的载客、载货车辆,可以通过简易方式暂扣执照。

[67] 1990年《食品卫生法》授权食品卫生官员可以暂扣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68] 为防止特定传染病的扩散,几部法律分别授权公共卫生官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将患者强制送往医院,销毁害虫寄生的物品。

[69] 在战争或者紧急状态下,有关机构可以不经事先告知,拘留危害安全的嫌疑分子。[70] 即使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不经听证,直接采取措施。

地方当局在接到儿童在特殊学校受到持续虐待的报告后,为保护儿童的安全,直接把他接离学校。法院予以支持。

[71] 由于5名飞行员未能通过民航管理局举行的飞行考试或航空法考试,当局为保证飞行安全,暂停了一个罗马尼亚航空公司的飞行。[72] 一个人寿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未及等待当事人的意见,禁止一家保险公司在该组织的调查结束前从事特定业务,也得到法院的支持。

[73]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构未经告知当事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申请治安法官的同意。例如,为防止传染病扩散,将尸体移出房屋,要求房客迁出房屋,强制要求体检,对患传染病的人进行强制治疗。

[74] 有些法律明确规定,治安法官在他认为必要时,可以不告知当事人就做出裁定。

4、初步调查(preliminaryinvestigation)和初步决定 通常而言,官员受命进行初步调查,但不做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不须听证。例如,税务局发现一名纳税人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从未缴税,申请税务专员批准对这个人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

税务专员无须听证,就可给以批准。因为税务专员的决定不涉及对当事人利益的最终处理,并且当事人可以在调查过程中提出异议。

[75] 但也存在一些例外。只是涉及具体情况,相关的判决意见极其混乱。

[76] 这里介绍几个例外的情况。韦伯斯特法官曾表示,如果初步调查构成整个过程的一个独立部分,并且调查结果将导致对当事人提起诉讼,那么,在初步调查阶段听取意见是必要的。

[77] 部长派遣对一个公司事务进行的调查尽管具有私人性质,但如果调查报告包含对当事人的严重指控,在调查官公布报告前,也应当把报告的要点告诉当事人,并允许其提出异议。[78] 对一名法官是否适于继续任职问题的调查,应当在程序启动之初就给他发表意见的机会。

虽然依照法律,还会有总统任命的专门法庭的正式调查,但由于调查所涉问题性质严重,开展调查本身就对法官个人的声望和职务带来损害,以后再给被调查的法官申辩机会不能满足程序公正的要求。[79] 当然,在类似情况下,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可以不准许当事人聘请代理人出席,不传唤证人接受交叉询问。

法律规定行政机构做出初步决定后,当事人有异议,行政机构就应当给以听证的,初步决定也可以不听证。1990年的一部法律规定,行政当局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房主,把他的房屋列入“具有建筑和历史价值的房屋”的意向性名录;如果房主反对而行政当局拒绝改动名录,他有权获得听证。

[80] 海关官员可以暂扣淫秽书籍;当事人如果在一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该书籍没收。[81] 三 听证的方式 听证是保障公正的重要机制,但如果裁决者本身有不可救药的偏见或者一意孤行,那么听证也可能是一场闹剧。

[82] 为了使听证作用落到实处,听证程序应当依靠一系列的具体规则支撑,例如事先告知当事人被指控的相关事实、允许当事人查阅有关材料、给当事人合理的时间准备答辩、允许当事人质证等等。当然,这些要求还应当与行政效率、保护他人秘密等目标加以平衡。

下面,分10个部分介绍听证的具体实施方式。

1、告知 正如丹宁法官曾经说的:“要使听证权利真正得到落实,必须保障一个被指控的人知道他被指控的事。”[83] 行政机构在作出对人不利的决定前完全不予告知,等于赤裸裸地剥夺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随着程序公正理念的普及,这种情况已经少见了。现在争论的案件,更多是那些比较微妙的情况,例如告知对象不能完全确定、告知内容涉及多个事项等。

听证对象不能确定的(包括不能全部确定的),有关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步骤予以告示。法院强调,如果一个人将因行政决定遭受特别的损失,这种告示就更加急切。

例如,行政机构在杀掉一条流浪狗之前,应当设法告知它的主人。[84] 告示的方式可以灵活。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合理方式的公告预计能够提醒利害相关人,就满足了程序公正的要求。[85] 1990年的《乡镇规划法》规定,申请建房的人必须向规划局证明他是这块土地的唯一主人,或者他已经通知这块土地的主人;如果申请人不能确定土地的主人,他应当在当地的报纸上公告他的申请。

[86] 在城市规划中,遇有紧急情况,行政机构只需把告示张贴在房屋上,来代替向房主或者实际居住人送达通知。[87] 在告知内容上,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对一个人有两项指控,行政机构只告知其中一项;第二,指控一项罪名,却根据另一项罪名处罚。

关于前一种情形,一个来自斯里兰卡的案件提供了很好的说明。当局指控一所学校没有在规定期间给教师发放工资,从而违反了相关法律第6条(i)项;尽管学校方面对此做了解释,当局仍然接管了这所学校。

事后教育部长发布的文件中,对那所学校被接管的原因做了解释,其中提到该校缺乏保障学校运营的必需资金,从而违反前述法律第6条(k)项。枢密院认为,既然后一情形构成部长考虑的重要因素,当局事先没有告知当事人,违反了自然正义的要求。

[88] 关于后一种情形,一个来自新加坡的案件可资说明。一名律师由于在代理一起民事赔偿纠纷过程中“严重行为不端”,根据律师惩戒委员会的申请,新加坡高等法院予以开除。

负责案件调查的惩戒委员会指控该律师违规收费、“包揽诉讼”(约定打赢官司后提成25%),律师做了辩护。高等法院最后对律师做出处罚的决定性理由却是欺诈(私下截留对方当事人支付给自己当事人的律师费$500),而这一事实在惩戒委员会的指控中并没有提及。

枢密院认为,此举违反自然正义。[89]

2、公布材料 仅仅笼统地告诉当事人他被指控的问题是不够的。原则上,行政机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所有对他不利的具体材料。

如果行政机构没有出示它在做决定时实际考虑的材料,也违背自然正义。下面分别介绍应当公开的材料范围(包括材料的形式和获取时间),以及公布材料的例外情况。

行政机构在做决定时实际考虑的材料,不管何种形式,都应当公开。上诉法院曾经撤销了一个拒绝延长出租车营运许可证的决定,理由是行政机构没有向当事人出示对他不利的医疗报告。

[90] 行政人员勘察现场所获得的印象也应当告知当事人。租金裁判所在听证前视察了争议所涉的房屋,他们得出的结论对当事人不利,但在随后的听证中没有告诉当事人。

法院据此撤销了裁判所的裁决。[91] 在另一个涉及拆迁的法定调查中,部长派出的视察员在现场视察时注意到地基下陷的危险迹象。

在事后呈交给部长的报告中,他特别提到这个问题,并认为该区域房屋已经不适于维修;但这个问题在听证中一直没有提出来。法院认为,部长批准拆迁的决定违反自然正义。

[92] 行政机构做决定如果考虑了自己先前的决议,那么,在听证时也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决议。一名警察为追缉逃犯而闯红灯,结果被一辆横穿的车辆撞死。

刑事损害赔偿委员会认为该警察的死亡是由于自己的鲁莽造成的。委员会根据自己先前的一个内部决议确定的原则,决定不予赔偿,但在听证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该决议。

法院撤销了委员会的决定,并指出委员会在听证时应当把内部决议告知当事人,以便她就该决议确定的原则是否正确、是否应当适用发表意见。[93] 不单行政机构听证之前获取的材料应当公开,行政机构在听证过程和听证结束之后获取的材料,同样应当向当事人公开。

如果行政机构在听证会上抛出一个重要事实,当事人没有一番考虑难以作答的,听证会应当改日再次举行。行政机构不能搞突然袭击,让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当即回应一个从未抛出的重要问题。

[94] 行政机构在听证结束后所取得的证据,如果作为考虑的依据,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工伤事务专员在听证结束后,又取得了一个医疗专家的报告和其它证据,但他没有告诉当事人,导致当事人没有机会对这些不利证据进行质证。

为此,工伤事务专员的裁决被法院撤销。[95] 由于公开材料有时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所限制。

下面先讨论几种限制公开的情况,然后讨论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平衡。 保密是限制公开材料的一个主要理由。

如果公布材料将导致泄露官方秘密,妨碍犯罪侦查,影响政府官员内部的坦诚沟通,或者妨碍行政机构今后获取必需的信息,法院允许不公开材料。所以,控告人的控告材料、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行政官员给首长的内部报告,都有可能构成保密的理由。

在多个案件中,法院同意行政机构在听证中可以不披露控告人或者举报人的信息,不出示控告材料的原件。[96] 一个普通外科医生申请参加整形外科医生资格的培训,被拒绝了。

主管机构仅仅简单地告诉他,6名鉴定人在各自的鉴定中一致不予支持,但拒绝向他出示信件。法官指出,这类鉴定信向来是保密的,否则今后就没人愿意说真话了。

[97] 相反,在一个拒绝为无家可归者提供福利住房的案件中,对证人的保密需要不足以构成拒绝公开的理由。地方当局从申请人以前的房东那里获知,这名申请人无房可住是因为自己生活习惯不好、妨碍邻居,从而认定她无房可住是她自己故意造成的。

地方当局曾向申请人披露了房东信件的部分内容,但没有告诉她一个对她不利的重要情节。虽然地方当局事先答应过为房东保密,法院认为,不向申请人公开材料是不公正的。

[98] 中央政府处理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时,对于部门内部的信息,它公开的义务通常要减轻些。但这一条规则不适用于外部机构。

在美国烟草公司诉卫生部案件中,法院认为,向卫生部建议禁止鼻烟生产的机构(致癌化学品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不同于政府机构内部的公务员。因此,该委员会的建议内容应当对当事人公开。

[99] 宗教团体在处理人事争议问题上,公开的义务似乎要宽松一些。由于教区世俗人事组成的委员会的反对,地区主教没有批准任命原告为该教区神父。

原告向大主教提出申诉,大主教会见了原告,结果仍然维持主教的决定。原告认为,大主教没有向他出示反对任命的几封私人信件,违反自然正义。

他的请求被法院驳回了。法院认为,大主教没有必要遵循准司法程序行事,况且这类事情的处理需要讲究策略、斟酌权衡,公开那些信件可能搅扰一个教区的平静,贻害无穷。

[100] 某些行政案件快速处理的需要,也可能对信息的完全披露构成限制。1993年《避难和移民案件申诉法》规定,申请避难“理由不能成立的”,内政部长不予批准;对内政部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一个裁判所申诉。

高等法院曾经主张,内政部对申请避难的案件应当给以高度的程序和实体保障,在移民申诉中,内政部长不但应当披露支持他做出决定的那些事实,还应披露所有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材料。上诉法院撤销了高等法院的判决,理由是《避难和移民案件申诉法》的立法意图在于迅速处理此类申诉,所以法院不宜在制定法规定程序之外提出更多要求。

上议院支持上诉法院的立场。[101] 是否披露材料,涉及不同价值的冲突,法院努力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

这不但体现在是否应当公开材料的问题上,还体现在公开的内容和对象上。博彩局根据手中掌握的材料,对开设赌博俱乐部的申请提出若干质疑。

申请人要求博彩局充分披露它掌握的信息,以便他们能够有的放矢地答辩。博彩局拒绝出示手中的材料,声称完全披露材料有悖于公共利益。

上诉法院认为,博彩局应当让申请人了解自己已有的印象,以便申请人反驳。但是,博彩局不必逐字逐句地引用手中的材料;如果公布材料有损公共利益,可以不披露材料来源;甚至,可以不说明拒绝披露的理由。

[102] 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指出,行政机构如果不宜公开全部材料,可以公开其摘要。虽然准备摘要可能给行政机构增添麻烦,但单纯声称行政过程的不便,不足以构成不公开的理由。

[103] 法院还指出,如果公开材料对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害,也可以不对当事人本人公开。警察部门的医生认定一名警官患有妄想症,该警官先后被要求休假和退休。

医生认定的主要根据是警察局长先前进行的一份调查报告。该警官自己聘请的心理医生经多方测试后,认为他完全正常(但心理医生没有看到警察局长的报告)。

法院认为,警察局应当向该警官的心理医生出示那份报告,但可以不向他本人公开。[104]

3、禁止单方接触或者私下调查 这个问题与前述的公开材料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那就是禁止行政机构在当事人不了解行政机构实际考虑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在司法程序中,禁止裁决机构与单方当事人接触,是早已确立的规则。

在行政过程中,如果存在利益冲突的当事人,行政机构也受这一原则的限制。Errington v. Minister of Health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105] 1930年《住房法》规定,地方当局对某一区域的拆迁决定应当送呈卫生部长批准;如果该决定遭到居民反对,部长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考虑反对意见以及调查人的报告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杰罗地方政府公布和送达拆迁决定后,当地居民提出反对。

卫生部长派人进行了两次听证,但没有下明确结论,因为当时看来双方有可能达成妥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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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06
一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 自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强调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作用后,我国出现了行政合同和有关行政合同的法律规范。十三大报告又明确提出“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
行政程序法价值的定位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8
二十世纪以降,行政法的发展呈现出行政程序法大量出现并进而法典化的趋势。程序制度的迅速崛起并日渐严密已成为现代行政法重要特征之一。行政过程不仅受到实体法规范的调整,还受到系统、严密的程序规范调控,而且后者在行政法中占有日益......
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7
摘 要: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是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现象。把哪些严重的行政违法规定为犯罪,这取决于立法者对行政违法的关注程度。然而,我国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并未处理好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二者间的衔接关系,以致于一些严重的行......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
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思考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论文摘要:我国现在正着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就行政诉讼而言,这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公正不但要实现审判的实体公正,而且要实现审判的程序公正,怎么做到审判的实体公正......
浅谈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行政诉讼是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理所当然行政机关要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比较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有权利(力)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现代行政法治要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必须予以法律上的补救,这就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对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利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总称,即行政救济是对行政......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 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
行政观念更新与行政法范式的转变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6
一、国家行政和行政法的基本范式“学术的历史乃是现象的概念化与概念的规范化、思维模式的培育与变革、方法论的探索与创新的历史。”(P226)将现象概念化并形成包含特定价值和方法在内的理论框架,通过比较不同理论框架解决面临问题的效果......
浅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拉开了这一进程的序幕。2009年8月27日,讨论了7年之久的《行政许可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实现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由此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复杂化,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剧增,权力作为一种管理......
论英国行政法的程序正义原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14
摘 要 程序正义是英国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该原则是在行政权急剧扩张的现代社会背景下,普通法院将起初用以规范司法权的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控制行政权,并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加以调整。避免偏私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公平听证则构......
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7
【提要】: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命题。“服务型政府”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视点和维度。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理解“服务型政府”,同样存在诸多不同......
论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1
论文摘要:本文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处罚法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具体论述了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统一、分层次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权;二是规范了行政处罚主体;三是在程序的设计上注重处罚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平衡和协调......
美国行政法官独立化进程评述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996年3月17日第11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个特别的行政程序——听证程序,并突出强调听证主持人员地位的独立性。建立听证制度是我国借鉴国外经验,特别是美国发达的听......
美国法上的行政协议及其启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3
【论文摘要】行政协议是现代行政领域解决跨部门与跨地区行政合作问题而出现的新形式,为世界各国所采用;但其法律性质是什么,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并不太一致。美国对行政协议的关注旨在探究行政协议的本质及其制定如何能够合法,而......
论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论文关键词: 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 内容提要: 我国现有行政法对公民一方即行政相对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其背后存在着“公共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和“私有财产在行政法中地位与民法中的地位混同”的认识误区,为此需要......
特许、行政法与规制工具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特许作为一种政府规制工具以及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其与一般许可具有何种区别以及在相关的法律规制上存在哪些问题,这些研究不仅可以充实行政法学的内容。同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特许;规制 一、......
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一)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第三人权利进行保护。迟至行政诉讼程序才开始关注行政第三人权利的保护问题,未免失之过晚。譬如:我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
论行政法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作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行政管理 作用 论文摘要: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有三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监督行政权力主......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1
[内容提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并呈现八大发展趋势;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行政价值取向更加合理;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对行政程序价值日趋重视;行......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9
不同领域的“平衡”范畴有不同的涵义,行政法的“平衡”范畴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状态和方法。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的兼容非对等性的权利抗衡状态,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
论现代行政法之法源中的“行政惯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7
【论文摘要】行政惯例作为现代行政法法源之一,存在于行政和司法实务之中。行政惯例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它不同于民间惯例。行政惯例作用于成文法出现的漏洞之处,所以它是一种补充性法源。行政惯例的形成条件是成......
行政许可权初探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行政机关普遍地禁止公民从事某一活动,但又根据需要和具体环境允许某个或某些公民从事该活动的制度,称为行政许可制度。它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适用结合起来的手段。①正是由于这一特殊作用,受到了行政管理者高度重......
论对资助行政行为的控制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给付行政作为现代行政的一项基本职能,虽然不同于传统的规制行政,但亦应遵循法治主义的基本原则。给付行政大致可分为供给行政、资助行政和社会保障行政等领域。本文以资助行政为研究对象,在分析资助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的基础......
试论听证制度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理论建构(1)
发布时间:2023-01-29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听证制度的阐释,论述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提出条件及适用程序应作进一步的理论建构,从而对实际工作中依法执法以期有所帮助。 [关键词] 听证;听证程序;听证制度;告......
试论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 (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7
(二)法理依据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历来推崇法律的形式,这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成文法的立法局限性已为我国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和法官所认识。“如果一个社会纯粹地、严格地依照既定的法律规则来治理,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国家......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础是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公平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担应当符合各自的能力要求,符合权利义务要求,并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担......
行政公务员权利及救济的行政法哲学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行政公务员是宪法赋予政府所拥有行政权的直接行使者,在整个权力或权利运作过程中,他们是双重或多重身份实体,并以其身份权为核心和逻辑起点被赋予其他各项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执......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1
如果思维尚迷离于对事物支离破碎的、局部的、有限的认识而不求突破,不求对事物本质把握的诚挚努力,事物本身就不可能充分地、全面地向我们展开。因此,当我们利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以图寻求对行政法现象基本的真理性认识时,......
从交强险看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控制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7
我国关于交强险的立法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阶段。笔者试图从对交强险立法经过的分析,指出我国现阶段行政立法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弊病,并提出可能的解决之道。 2009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开始实施。......
论法律在行政行为中的一票否决权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6
论 文 摘 要“以法治国”这一口号被国家提出来已有多年,实践证明,我们国家自从重视法制建设至今,国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根本的改观:从“行政一言堂”到“民众听证会”;从不被人理解的“秋菊打官司”到“三角钱的厕所收费案......
行政行为法律救济中的利益衡量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利益衡量是行政行为法律救济[1]的一种基本方法。在笔者看来,行政行为审查者的利益衡量是在行政争议当事人相互博弈的基础上进行的,理应要受到当事博弈合意的约束,但利益衡量对于实现行政行为法律救济的功能有着独特的意义。 一、利......
美国行政法官独立化进程评述(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5
三、联邦行政法官的首席法官负责制度 “行政程序法虽然创造了行政法官这一独特的职务,但并没有给予他们联邦法官的地位。”〔8〕联邦行政法官虽然由文官事务委员会管理,但被分派到特定的行政机关任职,不象州行政法官集中使用......
论行政司法行为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3
一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
论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与保护(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行政法制现代化的程度,取决于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研究我国行政法与行政权二者的关系,揭示现阶段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基本态度,对我们深刻了解行政法的性质、地位、内容、促进我国行政法制现代化十分重要。本文从行政法对行政权态度......
论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
发布时间:2023-02-19
摘要: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是行政法的关键性概念与法学工具。行政法学目前仍没有对这一关键性问题予以充分的回应,造成了行政法理论与实践的上残缺与紧张。这种张力使概念与体系上把握公法权利成为必要。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是公民面......
关于行政法上私权的梳理(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0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私权 类型 [论文摘要]行政法同宪法、刑法等法律一样,被公认为公法。这样的研究思路是片面的,而且也与当今行政法私权发展的能动态势不相吻合。实际上,行政法并非是纯粹的公法,准确地说,它是带有私权文化色彩......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提要: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远未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22
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上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和概念。因此,何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学界与实务界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要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还是首先应当把握何为行政行为。理论界姜......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 行政法的不平衡状态是相对于平衡状态而言的,指的是行政机关或相对方无法以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与对方抗衡的状态。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设想行政法的平衡状态的存在,但由于受一国宪法制度、法制状况、历史、哲学、......
服务行政-行政法的价值取向(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关于我国行政法价值取向的理论主要有三种:管理论、控权论及平衡论。这些观点都是行政法价值取向的实现方式。文章认为当今行政法应以服务行政为价值取向,并从立法方面阐述行政法的服务性以及如何通过立法来体现行政法的价值取......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4)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保障和抑制:制度的构筑逻辑 行政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经过细密、成熟、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则和规则调整以后,各个关系主体,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行政相对一方,就生活在一个依据这些原则和规则而自我运行的、内......
论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5
论文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收费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翻版,行、民不分。在谈到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时,多都借鉴设立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这些理由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未能改变大量行政诉讼成本由国......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0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已进入研究草拟阶段,在此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学界共识,该原则为未来的正式立法所接纳当无疑义。因此,探究该原则的内涵解释,遂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行政法学研......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构成环节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以责任本位为核心,以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奖惩为主要形式,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监督制度。这一制度的运行需要四个基本环节。 一、依法确定外部执法责任和内部考核目标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
行政处罚现状与立法建议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30
本文作者通过对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软"和"乱"两方面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一部行政处罚法的设想。该法主要应解决处罚的设定及适用问题。区分管理权与处罚权关系,改革处罚机构,解决罚款流向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问题,限制处罚机构......
行政规章的经济分析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由波斯纳(Posner)开创的法和经济学理论最先倡导对法律规则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用效益所体现和蕴含的理性价值反衬实存法律制度的缺陷,又在效益基础上构造适应经济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法律秩序。法律经济分析的主要角色是驱散某些假公正的论......
依法行政与行政观念的转变(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在依法行政中,客观存在的行政观念问题以及这种观念在行政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行政观念作为依法行政体系的一个关键的结构性要素,必须发挥重要的内在动力机制作用。如果把依法行政作为外在的制度要素的话,那么,以理性自律精神为......
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的基础概念,对于行政许可概念的理解不同、对其内涵和性质的把握不同,往往会影响到对行政许可法的理解,进而影响该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预期效果。因此,对行政许可概念及其性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4.关于现代行政的依法行政原则 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另一类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二、积极和消极:权利(力)的潜性 纯粹极端意义上的“控权论”和“管理论”在历史上从未存在过,自人类创立国家以来,不受约束的权威和无政府的社会也从没有过。之所以设计这两类理论模型,旨在对历史上已出现过的在行政机关和相对一......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5)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8
[注释] 1 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的理论的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2 参见《顾准文集》第72页--75页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 3参见〈意〉......
对美国行政法的解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正当媒体充斥着取消管制和削减预算的讨论的时候,不知道未来几十年行政法向何处去的人提出了一个十分敏感而且无法回答的问题。法学院的学生尤其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可能会做的最糟糕的事情之一就是过早深深地完全地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