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谁来化解债券违约危机与信托兑付危机

谁来化解债券违约危机与信托兑付危机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09 00:36:34
谁来化解债券违约危机与信托兑付危机
时间:2023-03-09 00:36:34     小编:

一、债券兑付与信托兑付的差导原因

1.发行审核制度不同。我国发行债券的类型主要有: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可转换债、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和永续债券等,这些债券的发行大多需要证监会、发改委或者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审批。虽然央行和证监会不断进行债券品种创新,希望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债券融资的机会,但是真正能够将债券发行出来的融资人多为有着深厚政府背景的公司,或者干脆就是一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而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为融资人融资时,一般只需要通过信托公司内部的风控投委会决议,即可发行,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才向银监会备案。因此信托计划融资相比债券融资,会节省很多时间。信托公司在为融资人融资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债券主承销商在为融资人发行债券时,必须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和备案,这相当于得到了监管机构的背书。发行审核制度的不同,是造成债券主承销商与信托公司在兑付危机事件上承担责任不同的最大原因。

3.信息披露与评级机制不同。债券市场对于融资人的财务状况有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基本上融资人每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均需要在公开渠道披露。以大公国际、中诚信、鹏元资信、联合资信等为首的信用评级公司,每年会定期对债券市场存续债券的主体和债项评级进行更新,使投资者对债券的违约风险有所预估。而信托公司向委托人披露的季度运行报告一般不包括融资人具体的财务报表信息,而只是简单地对项目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做常规性披露,并且披露范围仅限于委托人,普通投资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这些信息。另外,从国内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开始,就没有可以信赖的第三方机构对各家信托公司发行的每个信托产品进行评级,更没有机构对每年信托产品的兑付情况进行持续更新评价。相比债券市场的主承销商,由于信托公司几乎是融资人财务状况信息的独家披露渠道,因此信托公司对于信托产品兑付也负有主要责任。

二、保障基金化解危机的益处

笔者认为以行业自律型组织为基础,以参与市场产品发行的金融机构为核心的保障基金应该成为化解债券违约危机和信托兑付危机的真正主角,这种解决方案有以下几点益处。

1.打破“刚性兑付”,逐步形成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市场化理念。“刚性兑付”虽然短时期看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是这也使得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高,对信托和债券可能存在的风险视而不见。由于“刚性兑付”的存在,很多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或债券的时候,主要考虑预期收益率(或票面利率)和期限,较少关注融资人的行业、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营方式等与偿还风险有关的信息,由此造成高收益率的信托产品或债券往往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较容易发行。而信托公司和债券主承销商为了获取更多收益,也有动力为资质不高的融资人提供融资服务,得到超额的收入。而保障基金的成立和顺利运营,势必会打破“刚性兑付”,使投资者得到充足的投资风险教育,认识到只有信托公司或者债券主承销商在没有履行应尽义务的时候,才有可能获得保障基金的先行赔付,但是对于信托公司或债券主承销商已经尽职尽责,只是由于融资人方面造成无法兑付,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

3.有利于完善成熟的保障机制。对遭遇债券违约危机和信托兑付危机的投资者来说,期望地方政府兜底或者信托公司兜底将会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如果“刚性兑付”被打破,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和信托市场的积极性将会受损。虽然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我国证券法和信托法的基本条款已经得到相关法律的确认,但是真正能够在债券市场和信托市场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却少之又少。以行业自律为基础的保障基金的建立,可以在实践中获取经验,帮助债券市场和信托市场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制度,逐步转变为债券主承销商和信托公司在完善机制的约束下,尽职尽责地保护投资者权益,而投资者愿意为投资决策承担与之匹配风险的良性市场。

综上所述,虽然债券市场与信托市场在发行审批制度、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评级机制等方面有诸多不同,但是在发挥投资者和融资人之间的桥梁作用方面又是相似的。当投资者遭遇债券违约危机和信托兑付危机时,债券主承销商和信托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会越来越清晰,而以行业自律为基础的保障基金作为最终危机化解的主角,不但能提高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意识,还能为地方政府减轻隐性债务负担,值得在债券市场和信托市场加以推广。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