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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量能负担原则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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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量能负担原则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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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已经历多次改革,但对量能负担原则的贯彻并不彻底。本文主要就现行所得税制度的公平缺失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构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量能负担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回顾

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分类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公平缺失

(二)费用扣除制度难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

我国现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以个人作为征税对象,税制制定最初应是以简便易行为初衷。但是这种扣除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没有充分考虑家庭纳税能力的不同,一刀切的制度并不能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家庭纳税能力不同这个问题上。个人应纳税额尽管相同但其实际纳税能力却不相同,所承担的纳税压力也各不相同。例如,甲和乙两个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数量性质等条件完全相同,但两人的家庭情况不同。甲是家庭唯一的劳动力,需供养家里的老人和妻儿;乙是也是其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但其妻也有一定的收入,两人一起负担家庭的主要开销。在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下,甲、乙两人的应纳税额均完全相同,但是他们因家庭负税能力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实际纳税能力。

(三)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

现行的税率结构中,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其实远大于工薪人群,这种差异主要源于两者税率结构的不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适用5%~35%的7级累进税率,因此于二者而言,相同的收入在不同税率结构下所负担的税收是截然不同的,个体工商户的劳务所得往往高于工资薪金所得。例如,同样是96000的收入所得,对于工薪阶层而言,96000的年收入适用税率为15%,应纳税额为6600元,而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其年纳税额为19050元,远高于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因此,不合理的税率结构设计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大不相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普遍偏高,这种设计有明显的轻视生产经营所得之嫌。

三、合理负担原则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未来构想

(一)分类税制向混合税制转变

如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不同的特点,综合税制模式优势在于较多考虑到公平税负,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要求较高的相关征管条件;分类税制模式则恰好相反,其具有最差的公平性,但对征管约束较为宽松;混合制税制模式较好地兼具前两者的优点,既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收征管等约束条件不是很完备的税收环境。我国现阶段采取的是分类税制模式,虽简便易行,但从前文分析得知,分项分次计税的税制模式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反观其他国家,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制税制模式。因此或许未来我国可以逐渐提高征管效率,逐渐转变我国的税制模式,由分类税制模式逐步向混合制税制模式转变。

(二)调整税率结构,简化税制

为实现个人所得税公平效率相统一,设计科学合理的税率结构十分重要。从国外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进行税制改革。从原则上来说即是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从具体内容上来说,则是减少累进档次,降低税率。在对个人的综合所得进行课税时,各国所采用的累进税率档次各不相同,但一般不超过6级,多数国家采用4级税率。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幅度为10%~35%,累进档次为6级,英国的税率幅度为10%~40%,累进档次仅为3级。

(三)规范费用扣除项目

在费用扣除项目方面,现行制度并未将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纳入制度考虑范围,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并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在这方面,我国可以考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重新对费用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可以考虑将费用扣除大致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基本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为为获取收入而支付的直接相关的费用;第二类为生计扣除项目,为纳税人为维持家庭及个人生活的费用。

四、小结

总体来看,量能课税原则都在所得税法领域发挥着基础指导作用,这一原则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与完善指明了方向。量能课税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指导改善公平缺失问题,但是在这一原则指引下,不仅需要从税制设计、征管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更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综合考虑,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的建设,使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更好地体现量能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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