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中全会的要求为国资改革明确了方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深化也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
要淡化行政色彩
虽然国资委不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但由于代表国家出资人且兼具部分行政职能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身份,使得国资委具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作为一个行政性出资人,其性质就不适合介入企业经营性活动。因此,行政性出资人必须有权力边界和行为边界。如果这个边界不清晰就会越位,造成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国资委组建的时候就意识到了:国资委不能当婆婆加老板,国资委不能批项目。遗憾的是最后并没有完全约束住,其原因是机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未来需要自身改革的重要方面。
在深化改革中,我们应该时时把握一个度:如果被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展缓慢,内部监管不力,作为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任的出资人,阶段性地超常规监管是情有可原的正常履职行为。如果被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后,这种超常规监管依然没有改变,甚至严重影响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这就需要我们重视解决自身的管理问题。如果习惯于超常规监管,或者因为利益作祟而不愿意放弃超常规监管,甚至回归到行政性、命令式监管,则更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
要突出出资人代表性质
国资委应严格执行《公司法》,进一步突出出资人代表性质,通过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机构落实好出资人职责。
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制度
在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股权、法人产权、经营控制权及监督权相互分离且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企业内部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国资委应进一步督导所监管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内部治理机构运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也为国资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保障。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本身,需要按照法律规范和符合公司治理基本原则的股东定位来开展。国资委从资产监管向资本监管转变,要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干预其监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和企业法人经营权的分离。具体表现为:国资委通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资本增减等渠道行使所有权,监管公司战略方向、重大投资和公司绩效;通过公司治理体系的构建来提高所有权监管的效率,坚持董事会在国有企业治理中发挥中心作用,使董事会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可问责性,凡属于董事会的权责,交给董事会行使,国资委不应陷入企业日常管理。
加强监事会建设
选派监事是国家法律赋予出资人的法定权利。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向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派出监事是其不可分割的职责。国资委必须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提高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水平,满足社会各界对监事会工作所寄予的期许,否则即是失职甚至渎职。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状况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企业负责人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制度建立以来,对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规范企业管理、纠正违规经营、防止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监事会做出了很大成绩。
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与审计、纪检及巡视监督机制相比,监事会制度有不同的特点。一是监督的独立性。监事均由国资委直接委派,与企业没有任何人事与经济上的关联,较为彻底地实现了监督职能与经营职能的分离,从而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二是权威性。监事会主席是中央任命的国家副部级干部,专职监事主要由司、处级国家公务员组成,这种高规格的人员配置,使监事会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三是长期性。监事会一个任期为三年,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连续地观察企业的运营,判断企业的依据较为完整充分。四是深入性。监事会可以深入企业总部、基层、项目等各个领域进行调查了解,参加各种会议,调阅各种资料,因此判断企业的依据比较切合实际。五是综合性。监事会出具的报告不仅仅是会计报表数字,而是全面关注企业战略、企业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政策环境、经济周期、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综合地反映企业发展的真实状况,因此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派驻监事会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产生的,当然应该根据客观实际加以调整。外派监事会当初主要是针对出资人单一的国有独资企业设计的。目前,很多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了股权多元化,特别是有些国有企业已经整体上市,性质转变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根据企业所有权性质不同,监事会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与工作方式也将有所调整。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资委可以直接派驻监事会;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国资委要通过股东会履行程序,依法选举监事会;对于国有参股公司,要依据占股比例推选监事。如果未能成功推选,仍可以采用股东审计的方式,当然股东审计的工作范围与工作方式将会不同。
要逐步调整职能范围
国资委除了要履行出资人代表的法定工作职责外,实际上还承担了大量的非出资人代表的党政、社会职能。比如负责国资委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国有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作用,还有维稳、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援助扶贫、退转军人安置等职能以及工会、青年、信访、妇女、统战、侨联等群团、社会工作。
有观点认为,国资委应只作为“纯粹的出资人”。其功能、目标和职责都应围绕“一个积极开展资本运营和投资的国有股东”来界定,其他职责均应该分离出去。这些观点脱离了我国国情,实践上也不具备可操作性。这些非出资人的工作职能,在很多情况下也替企业回绝了来自方方面面许多不尽合理的要求,为企业减少了负担。对于现阶段我国发展国情所决定的工作职能,只有随着我国社会不断成熟、法治不断健全,才能逐渐减少与淡化。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