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准则所称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新准则所称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发现的事实。新旧准则对期后事项含义的变化较为明显。
首先,新准则延长了期后事项的审计时间,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根据两个准则关于期后事项的定义可知,原准则定义的期后事项只涉及两个时段,即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为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发生的事项为第二时段期后事项。而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期后事项涉及三个时段,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和原准则相同,第二时段期后事项是指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发现的事实,第三时段期后事项是指财务报表报出日后发现的事实。可见,由于新准则中增加了第三时段期后事项,意味着财务报表报出后,注册会计师还应该关注有关的期后事项,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这说明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可能延长至财务报表公布后。虽然从原准则第18条“如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获知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但尚未发现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规定可以看出原准则也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公布日后关注有关事项,但新准则是从概念层面上扩大了审计责任的时间范围。从概念上强调对期后事项的审计责任,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对期后事项的关注力度,更加有利于在今后的审计程序中发现相关 问题 、降低审计风险。但同时也应认识到,从时间上看,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审计责任在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公布后还未终止,而对于具体的终止时间新准则仍未作出具体规定。
二、准则体系总体内容的变化及影响
新准则的总体内容与体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总体而言,新准则体系更完整,内容更全面、细化和具体,提高了准则的可操作性,对审计实务的指导性更强。
三、审计报告的相关变化及影响
针对第二时段的期后事项,原准则规定可以签署双重审计报告日,而新准则中取消了这一规定,要求签署全新的审计报告日,还要求针对新旧审计报告日之间的事项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识别是否存在其他事项,实际上是将原本属于第二时段的期后事项归属到第一时段的期后事项中,全面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延长了审计时间,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另外,针对第三时段的期后事项,原准则没作修改审计报告日期方面的规定,而新准则规定,“如果管理层修改了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复核管理层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收到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人士了解这一情况,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修改原财务报表原因的详细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原审计报告。新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修改后的财务报表的日期。相应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本准则第5条至第7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这一变化提高了准则对实务的指导,但如果在实务中遇到了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追加审计程序,这将增加审计工作量,扩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加大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