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信用卡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已成为当今社会除现金支付手段外,百姓经济生活的另外一种主要货币支付手段,与此同时与信用卡发卡量的增长相对应,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也逐年上升,信用卡不良率不断上升。为了准确把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犯罪规律,有效惩治和预防该类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理论探讨,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特点和预防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特点;预防对策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特点
第一、从案发的数量来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数量逐年上升,占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
第二、从作案手段来看,涉案人员在申办信用卡过程中大多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有些信用卡诈骗涉案人员为申办信用卡,利用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公章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向金融部门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还牵连涉嫌伪造资信证明违法等犯罪行为。如在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涉案人员明明为无业人员,但在向银行提供办卡申请材料中却有国企为其出具的身份和工资关系证明。
第四、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涉案人员多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年龄主要集中在35岁至40岁之间,且以无业人员居多。这部分人员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透支信用卡上资金不还构成犯罪,片面认为拖欠银行资金属于民事纠纷,客观上造成了其拖欠银行资金长时间未还。此外,涉案人员多为无正当职业人员,这些人由于难以或不愿意参与正常的社会竞争,不想通过诚实劳动来获取相应的报酬以维持生活,从而心存侥幸或投机心理,意图通过透支套信用卡资金用以摆脱经济上的窘迫处境。
第五、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为意图恶意透支的涉案人员办卡的中间人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职业化特征。涉案人员通过找到某个中间人,通过支付中间人办卡费的形式,仅提供基本的办卡资料就可以办出个人信用卡,与此还能帮助涉案人员找到某些拥有信用卡套现功能“POS”机的商家,通过支付一定的套现费的形式,可以一次性将卡中信用额度全部套现。
第六、发卡银行在信用卡监管中存在疏漏。发卡银行多为了争夺客源,擅自降低资信调查标准,审查仅流于形式,其中部分发卡银行甚至对申请办卡人员职业信息真实性未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对授信额度不加区别地给予最大透支金额。如在一起案件中,发卡行在涉案人员先行办理的信用卡已无法归还欠款的情况下,仍在其无法归还欠款已2个月时又发给其另一张透支额度更为高的信用卡。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预防对策
第一、强化宣传教育,从思想上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一方面,银行应多措并举,加大教育整改。在发卡时,向申请人详细解读信用卡犯罪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提示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发挥催收中的风险提示作用,在向持卡人发送催收通知时,结合实际提示有关“恶意透支”定罪量刑的规定,提醒和督促持卡人按约及时足额清偿透支债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主动联合金融机构参与普法教育,特别是加大对新出台司法解释和正确安全使用身份证明的宣传,增强民众的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二,加强和完善金融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控制机制。各发卡行之间应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定期交换资料,沟通不良持卡人的情况、交易活动和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欺诈的信息,以便对信用卡犯罪作出迅速及时的应对。各发卡行内部可通过建立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教育、学习、交流制度,来强化防范信用卡犯罪的意识,减少犯罪隐患。
第三,严把准入审查,从源头上制止信用卡诈骗犯罪。一方面要把好信用卡申请资料审查关,实行受理与审核相分离,认真比对复印件与原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另一方面银行对他人出具的信用卡申请人资信证明材料应到出具者处确认核实,并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四,发卡行和特约商户之间可以通过网络建立迅速及时的联系,沟通反馈信息,由发卡行最终审查是否授权交易,实时清算,这样将能大幅度减少信用卡欺诈的发生。还应规范POS机布放程序,严格特约商户准入条件,银行在为特约商户办理、开通POS机业务前,应在严密审核的基础上谨慎办理,并对POS机商户进行定期回访和日常监控,对可疑交易信息要及时发现、识别、预警,必要时采用先行拒付等应急手段。
总之,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支付工具,在创造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长点方面的贡献度已越来越大,对方便和改进我国居民支付方式、发展消费信贷、推动经济增长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发卡规模必将不断扩展,发展也将日益成熟,消费也会日趋活跃,只有解决好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正视信用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预防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犯罪,才能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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