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四个全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正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至关重要。必须正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正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正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正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矛盾和冲突。
关键词:四个全面;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关系
一、正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性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需要深化改革提供动力,也需要加强法治提供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由此可见,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内在统一性。
首先,就改革和法治的任务和目标来看,两者具有统一性。改革是对现存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对生产力、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方面,作局部或根本性的调整变动的社会实践活动。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精神、方式和制度。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体制下,改革与法治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两者是一种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全面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次,就“四个全面”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两者具有统一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是简单的并列、平行关系,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环环相扣的整体。从大的关系看,是目标引领举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都不能缺的三大战略举措,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源泉、法治保障和政治保证。相对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言,相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言,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都是手段、方法、举措和过程,两者的价值特征、本质属性和目的追求是一致的,没有根本的内在矛盾和冲突。
第三,就我国现代化进程实践来看,两者具有统一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正风肃纪,严格执纪执法,查办一大批大案要案,老虎苍蝇纷纷落马,人心大快,民望大聚。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全面深化改革号角,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用法治引领改革。改革和法治并肩而行,使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生机勃勃、规范有序。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两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那些认为“改革与法治两者是相互对立排斥的”、“要改革创新就不能讲法治”、“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要发展就要突破法治”等观念和认识,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是有害无益的。
二、正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重武器”。法律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定纷止争,给公众以安定的预期。这种预期,对于处于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调整中的当代中国而言尤为重要。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无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突破重大利益藩篱,还是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都迫切需要把改革深入纳入法治的轨道,发挥法治的这种引领和规范作用,都需要法治护航,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处理各种矛盾和改革,寻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共识。
首先,提高深化改革决策的科学性需要法治的保障。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制很不健全,改革经验也不足,改革决策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在经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改革决策则需要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需要“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改革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民主参与、民主听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失误问责等法治程序“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才能保障改革决策前瞻性和科学性。政策制定不能朝令夕改、决策出台必须于法有据。要自觉遵循“重大改革都应于法有据”的原则,就要走出“先抓牌后定规则”、“边抓牌边定规则”的思维定势,确立“定好规则再抓牌”的法治思维。
其次,增强深化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需要法治的保障。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集30余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和成熟政策于一体,基本上是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因此改革也必须坚持“法律至上”和“法律统一性”原则,不得违法改革。一些地方或部门出台的违反上位法的改革性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就破坏了全局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必然出现地方争利、部门垄断、“五龙治水”、规章打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第三,抑制深化改革的风险性需要法治的保障。改革是利益调整,难免有阻力和风险。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繁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无论是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还是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确保改革事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改革是“破”的过程,不可避免要突破旧的条条框框,打破固化的坛坛罐罐;改革也是“立”的过程,需要激浊扬清、吐故纳新,建立新的秩序。这一“破”一“立”之间,是具有社会风险的,因此,要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主张,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确保改革有序、有章法,不走样,不变道,行稳致远。 第四,找准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需要法治的保障。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但还不完善,甚至个别法律规范成为科学发展的妨碍。因此,需要从清理现行法律规范入手,来找准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看准了的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改废而确立改革的突破口和重点,促进改革创新和科学发展;需要探索的先进行局部试点,但应当有立法机关的授权;不具有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的局部改革,应当由立法机关予以制止。
第五,确保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需要法治的保障。向着什么方向改革,是一个根本性的大问题。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告诫人们:方向正确,改革事业就能够乘风破浪、开拓前进;方向发生偏差,改革就会走向歧路乃至最终失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牢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我国宪法进行了4次修改,但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和国体政体从来没有动摇过。把国家发展方向和改革的性质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确保我国改革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三、正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改革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否则就可能引起混乱;同时,法治必须紧跟改革的进程和步伐,否则就可能成为桎梏。我们也应该正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首先,全面深化改革可以推动和促进良法善治。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需要对日益发展的生产力、经济基础与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不相适应的部分,进行调整变革,包括对上层建筑的法律规范进行立改废。改革是法治的先导,改革创新法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就建立和创新了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法治是改革的固化,法治保障改革。改革具有除旧布新的动态性,需要将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政策以法制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巩固改革的成果,否则,改革的成果便处于不稳定状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坚持立法先行,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同时,也要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完善现行的实体性法律与程序性法律,或废除某些不恰当的法律规范,进而改善法律规则而提升法治的品质,实现良法善治。
其次,全面深化改革可以优化法治的环境。在改革过程中对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调整,可以优化法治的环境。法治建设,既依赖于法律规则、法律文本的改善,但是,对于法治的更坚实的支撑,其实是政治文明程度、经济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法治需要高品质的政治、经济来支撑;或者说,法治水平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晴雨表。全面深化改革可以提高我国的政治文明程度和经济社会水平,也就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了更好的环境。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本身就是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336项重要改革举措,部分改革举措与全面依法治国密切相关,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工作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依法治国的180多项具体任务,实际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需要纳入改革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
四、正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矛盾和冲突
毋庸讳言,作为国家和社会运行发展的手段和举措,改革与法治不可能不存在某些区别、不同甚至冲突。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法治作为国之重器,以守持和维护既有秩序为己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规范性;而改革作为一种创新发展手段,具有较强的变动性、挑战性。因此,改革的“破”与法治的“守”这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张力,在一定条件下两者还可能发生抵触、矛盾甚或冲突。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与法治的运行指向和内在张力,决定两者的“遭遇战”是客观的必然存在。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改革与法治出现不和谐甚至冲突的情况是正常的。我们不能否认、漠视或者放任这种存在,而应采取积极态度与正确方法去认识、把握和妥善处理这一矛盾和问题。
应该看到,在不同历史时期,我们处理这一矛盾和问题的方式是有差别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强调通过改革实践,大量立法,建立健全我们的法律制度,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解决,必须解决的则是“有法必依”的问题。如果说过去是“先改革、后立法,以改革推进法治”;那么现在应该是“先立法、后改革,以法治推进改革”,尤其是注重对改革的前瞻性立法。因此,坚持“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当前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改革观,又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改革观。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妥善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是当个别改革决策或措施与法治的冲突不可避免时,可尽快启动改法或者释法程序,及时消弭改革与法治的冲突。二是在具体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发现某项改革措施与法治相冲突时,有关主体应当根据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时将冲突的问题和相关建议上报有关机关,依法加以解决。三是根据“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原则,对于那些打着改革的旗号故意规避甚至破坏法治的行为,对于那些借改革之名行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纠正。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