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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诉机关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10 00:33:02
浅析公诉机关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
时间:2023-08-10 00:33:02     小编:

摘要:刑事案件的“发、破案经过”内涵丰富且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意义重大。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公诉机关应自觉加强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变机械审查为积极审查,分别从和犯罪嫌疑人核实、和侦查机关核实、结合全案证据整理三方面入手掌握准确充实的“发、破案经过”,从而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在法庭上有力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发破案经过;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核实

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一直未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提起足够重视,笔者认为发、破案经过作为一种每个案件都需具备的证据意义重大,其中蕴含着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信息,仔细审查不仅可以全面掌握案件量刑情节,甚至可以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公诉机关必须深挖其内涵,充实其内容,使其从一种单一的平面证据转变为综合性的立体证据。

一、现阶段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情况

1.何为“发、破案经过”

“发、破案经过”是承办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出具的一种描述案件发生、侦破经过的证明材料,意在说明案件是如何被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如何确定,最终案件是如何侦破等情况。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中包含着大量的信息,涉及到案发过程是否自然,也涉及到“自首”、“立功”等诸多量刑情节。

2.“发、破案经过”的审查情况

公诉机关审查案件,采用承办人拟写审查报告的基本审查形式,即由承办人整理各种证据后认定案件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报告,然后由上级领导层层审批。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一直是公诉部门审查案件的重要环节。公诉机关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长期以来都是以“书面审查”为主,即对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进行简单概括摘录,对个别侦查人员描述不清的问题进行重点核实。近年来,公诉机关也多次要求侦查机关规范“发、破案经过”的制作,但“发、破案经过”中描述概括含混、主要量刑情节把握不准的问题一直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另一方面也存在侦查人员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把握不准,故描述不到位的情况。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相比侦查机关法律知识掌握更全面,故应该发挥自身引导侦查的作用,要求侦查部门规范“发、破案经过”的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更加严格的对其进行审查。

二、需严格审查的原因分析

1.“发、破案经过”存在的问题

由于部分侦查机关对“发、破案经过”的完成重视不够、能力有限,同时公安机关承办案件时还存在抓获和最终负责审查案件的民警常常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故其提供的经过往往高度概括、甚至对部分经过的描述存在和事实不符的细节偏差。这些概括和偏差看似影响不大,但在法治社会不断完善的今天却意味着可能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自首”和“立功”的机会,甚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2.严格审查是公诉机关职责所在

公诉机关肩负着代表国家审查起诉的神圣使命,其基本职能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许多发、破案经过不自然的案件都隐藏着错案的隐患,同时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对公诉机关的证据审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也趋向于更加重视收集犯罪嫌疑人罪轻的情节证据。实践中,许多尽职尽责的辩护律师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罪轻辩护,也往往是抓住自首、立功情节,公诉人如果不对发、破案经过反映的信息进行仔细核实,就会在庭审中陷入被动局面,从而不能有力指控犯罪。

三、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如上文所述,公诉机关作为案件的审查起诉部门,应充分重视对“发、破案经过”的深入审查,结合全部案件事实去审查“发、破案经过”,同时通过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核实并丰富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遇到不一致处请公安部门尽快核实。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真实并充实的“发、破案经过”,也才能有利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做到胸有成竹、指控准确有力。公诉机关深入审查“发、破案经过”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需和犯罪嫌疑人核实抓获经过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这是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情况的最佳机会。公诉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的同时,应向其核实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有同案犯的要核实其同案犯的归案情况。实践中要注意不能仅就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中写明的情节的进行核实,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侦查机关仅仅载明报案人及时间的,要根据案件类型(特别是强奸猥亵类案件)重点核实报案人和嫌疑人是否认识、有无过节。

(2)侦查机关仅是因为形迹可疑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的,要核实当时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作案工具或赃物被当场扣押等情况。

(3)侦查机关称通过电话通知联系过犯罪嫌疑人的,要核实嫌疑人是否接到了电话且是何时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等情况。

(4)侦查机关到达现场时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却没有报警的,要核实犯罪嫌疑人是被群众拦截客观不能离开还是明知他人报警而主观自愿在现场等候。

(5)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段时间其同案犯才归案的,要核实其对抓获同案犯是否有作用,有何种作用。

2.需和侦查机关核实发、破案经过

和犯罪嫌疑人核实之后,如果和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一致,且和整个案卷中反映的其他信息一致,可以直接认定。如果和公安机关的描述有出入,应及时和公安承办人联系核实。和公安机关核实,需重点核实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提出和报案人有过节侦查机关没有调查的,需请侦查机关进行相关证人的查访。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有不在场证据的,需请公安机关尽快核实。

(2)犯罪嫌疑人称自己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没有认定自首的,需请公安机关说明是否在犯罪嫌疑人交代之前就通过被害人报案、监控录像、指纹、DNA等手段准确锁定了具体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嫌疑人称自己主动拨打过报警电话,侦查机关没有认定自首的,需请公安机关调取案发时针对该起案件的所有报警记录并出具说明。

(4)犯罪嫌疑人称被抓获时已经赶往投案的路上,侦查机关没有认定自首的,需请公安机关向具体的证人核实是否有此情况。

3.公诉机关如何整理发、破案经过

除了向犯罪嫌疑人和公安机关核实,公诉机关的承办人本身还需要通过案卷中的其他信息核实和完善发、破案经过。例如如果案卷中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是没有手机的,就要仔细核实公安机关说明的在一个月后是电话联系上嫌疑人的情况是否存在。具体来说,公诉人可以在审查过程中重点核实以下信息:

首先是核实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报案人是谁,报案人和嫌疑人的关系以及报案是否及时,以上信息都将有利于公诉机关增强内心确信,虽不是指控犯罪的直接证据,但对综合认定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其次是报案和报案人陈述的时间,这一信息可以反映出侦查机关是何时掌握案件线索,经过和犯罪嫌疑人供述比对,即可得出案件发展的脉络。

再次是案卷中是否显示侦查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当场查获并扣押了赃物和作案工具,这份客观证据也可以准确证明嫌疑人归案是否具有主动性。

最后是案卷中是否显示侦查机关及时勘察现场并提取了指纹、DNA,是否及时调取了能清晰显示嫌疑人外貌的监控录像。在上述情况具备的条件下,即使犯罪嫌疑人主观认为自己是在形迹可疑情况下被盘问的,但客观证据也能证明公安机关已经通过证据将嫌疑人和具体的犯罪事实建立了联系。

公诉机关承办人通过和犯罪嫌疑人核实、和侦查机关核实、查阅案卷整理后获取的详细信息,均应归纳到审查报告的“发、破案经过之中”。这样的“发、破案经过”是经承办人核实审查过的,可以全面反应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况,和其他在案证据一起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并能体现“自首”、“立功”等各种量刑情节。不但有利于上级领导审批案件,也为公诉人在法庭上指控犯罪打下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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