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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3-14 00:30:12
民事权利本质及实现途径探究
时间:2023-03-14 00:30:12     小编:

摘要:作为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民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追捧和欢迎,它让人们的现代权利意识开始苏醒,让人们对于内心长期追寻的自由、平等等理想价值有了有力的根基,使得以多样权利构建起来的现代私人社会有序地蓬勃发展起来。本文试图从民事权利的发展、内涵等方面逐步剖析民事权利的本质,并结合中国现状探究民事权利在中国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民事权利;家国本位;权利本位

一、民事法律权利的本质

“权利”一词在17世纪~18世纪反封建的斗争中被正式提出,而早在罗马法中就已有了相近于现代权利概念的表述。人类社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在现实中与权利结下了不解之缘。然而,一个与生活如此休戚相关的概念,长期以来对其内涵都没有定论。随着人们对于权利的不断深入研究,人们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对于权利的本质内涵分析如下:

首先,权利是利益。人类从出生之日起就与利益密不可分。为了生存每个人都对生存利益紧紧追寻。生存利益是人们最初也是最为基础的利益需求。除此之外还有更高要求的精神利益的追求。权利的一切目的都直指利益。

其次,权利是意思自由。社会是复杂的,个体是多样的,因此在强调利益的同时必须赋予个体以意思自由,因为多样的个体有着多样的利益诉求,只有给予其足够的意思自由权才能使其实现各自的利益。人若没有自由便没有了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机会,也就没有实现自己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可能性。正如洛克所认为的那样,自由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自然权利。

最后,权利代表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权利是以利益为目的,以意思自由为手段的,因而为了保证目的的实现和手段的应用有序,就要求共生共存在同一社会中的人们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和要求。在现实社会中表现为各种法律、道德、义务要求,这些都是人与人关系的外化表现。它们使得人们的自由相协调,追求利益的过程相和谐。

因此,权利的本质要素包括了利益和自由,而且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坚持权利的本质要求,理解权利的本质属性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的必备条件。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其利益而享有的一定意思自由。民事权利在权利体系中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它的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权利的状态。因为民事权利不仅范围广泛,而且还代表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因而,民事权利除了包括权利的一般本质外,还有自身的特有本质属性。

民事权利的特有本质属性首先在于平等。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宪法,其运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并调整着平等个体之间的权利关系。笔者认为,为了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民事权利必须将平等作为其内在要求。其平等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同性质的民事主体的所享有民事权利范围平等,即权利、权限相同。人们不因各自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不同而享有不同范围的权利。

2.同一民事权利对所有享有该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而言,其内容是平等的。权利不因身份地位不同而具有不同具体内容。

3.每个人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所有市民社会的成员其权利受到同样的保护,受到侵犯时受到同样的救济。

4.每个民事主体都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侵犯。

同时,民事权利与公权力相对,是制约权力的一个平衡力量。具体表现为:

1.民事权利是制约国家权力滥用的重要力量

在市民社会中,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制约主要是通过个人权利和私人利益来限制、定位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并对公共权力进行分立制衡,以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

2.民事权利影响着政治权力

个人利益和权利的实现不仅仅是依靠对抗国家权力,更重要的是要以自己的力量来影响国家的政策,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以上可以得出,民事权利的本质要求就在于平等性、利益性和对权利的制约性,这是民事权利的精神所在,是民事权利区分于其他权利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权利的发展

民事权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的过程中随着“天赋人权”思想而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从其诞生之日就受到了民众的追捧,因为人们的尊严、自由第一次得到了认可和保护,权利成为人们生活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之一。

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民法领域一直高倡私法自治、私有财产之绝对不可侵犯,主张行使自己权利者,对于任何人不为不法;行使自己权利者,不害任何人。这种对于权利的绝对崇尚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发展到了极至,使得社会整体利益出现了倾斜,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挤压,个人权利无限膨胀,其弊端也日益显露,贫富悬殊及实际的不平等、不自由现象比比皆是。这些缺陷在20世纪30年代终于引发了社会的整体危机。由于强调个人行使权利的绝对公正性,使得强调意思自由的市场经济,在公平、正义方面也受到了深深的质疑,近代所建立的一套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人们开始反思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真正含义,期望找到问题的根源。经济学家发展了宏观经济学,将整体社会经济的运行纳入了他们研究的范围之内,承认了“市场失灵”现象。法学家们在传统民法三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了新的民法原则――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新的原则为权利的行使划出了行使的范围,使得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平衡。这些原则在具体的权利行使方面发展出“权利不得滥用”之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虽无权利滥用之规定,但学说及判例均承认权利滥用之原则:德国、奥地利、瑞士民法均明确规定权利不得滥用。这一原则下确立的具体制度有相邻权保护、无过错责任、民事行为之无效和可撤销等。由此可见,现代的民事权利从过去绝对的个人本位时期,逐步发展到现今的社会本位时期,将利益的天平调整到兼顾整体社会利益的平衡点上,不再一味强调个人权利的绝对自由,将个人的权利限定在社会整体利益所能允许的范围内。

三、民事权利观在中国的现状探析

中国民法的近代化实际上是西方民法移植中国本土的历程。但是在中国民法近代化过程的同时,中华民族也正处于内外交困的多事之秋,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发生了强烈的冲突。在传统文化全线溃败的情况下,对于民事权利这个全新的概念,民众一方面十分向往能从西方的文化中找到新的精神支撑点,另一方面却又不能接受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就这样消沉下去的现实。就在这样的矛盾心态下,民法权利观念逐步在中国生根发芽,逐步成长起来。

民事权利在进入中国后,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民众的权利观念逐步萌发。在近代进程中,广大民众为了争取自由和个人的发展进行着前赴后继的斗争,反对专制和独裁的统治,反对权力对个人权利的吞噬,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状态,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要求已经突破传统的生存模式,利益的追求不再是不齿的事情了,而是正当的生存和发展要求。然而,因为民众是在矛盾心态下接受了民法权利观,因此在中国始终没有形成新的独立的文化体系,使得“淮南为桔,淮北为枳”,中国的民法权利观形成了许多自身的特色,外来民法权利观的某些方面被扭曲了。

现今,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可归结到对于民法权利观的扭曲所致。其表现如下:

1.权利架构的失衡

不同身份所享有权利实质的不平等。不同所有制身份的主体民事权利不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国有所有制企业比其他所有制企业更易获得市场资源,如贷款、保证等;在金融市场上,国有企业比其他企业的进入门槛和融资成本更低,更易得到特殊保护。对平等民事主体划分不同身份,以给予其不同民事权利。在我国长期适用的户口制度,就典型地依靠划分平等民事主体不同身份,使其享有不同权利。这些现象的出现,究其根源是对民事权利平等价值的背弃,是中国传统等级观念的余毒。

2.民事权利对权力的依附

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应当说权力源于民事权利,并为民事权利服务受其监督制约,而权力又可以保证权利的实现,二者应该是一种互动依存关系。可是在中国民事权利总是依附于权力之上存在的,这实际是我国传统权力观念影响的必然结果。在我国个人权利的实现往往因为权力而实现,现今由于很多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很多具体的实施需要靠行政权来认定和补充,这就使得权力可以决定民事权利的命运。而且现实中个体的民事权利的救济很大程度上也依靠着权力的扶持。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会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在人们的观念中会慢慢形成权利源于权力的假相,使得权力成为权利的上位概念,这样权力可能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限制,权利实现的成本会不断增加,使得不合理的现象最终成为合理现象而被广泛接受。

3.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混淆

中国传统就有一种“天下为公”的思想,在建国后随着共产主义思想的盛行,这种为公思想更是发展到了极至。诚然,在社会中应该承认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并存的现象,二者应平衡发展,过分强调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取了,都会对社会带来不利。过分强调个人权利会导致社会公平机制的失调,过分强调集体权利会使得社会激励机制的失灵。可是,现今的中国未将二者的关系理顺。集体权利对于个人权利的吞并,在很多情况下个人常常放弃自身的利益而顾全集体的权利,此时个人权利已被集体权利所吞并。而在另一方面集体权利又会被一些个体所利用,来实现各自特殊团体的利益,集体概念实际上被架空。在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权时这种情况尤为突出,集体权利成为个体实现利益的载体,从而得到不正当的利益。

四、我国法治社会实现民事权利的途径

权利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准则,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法律的渴求,就没有对法律的自觉遵守,也就没有法治国家可言。如何对待权利是不同类别法律的重要区别:在民主和法治国家,权利总是被法律所强调和保护;在专制和集权的国家,权利总是被践踏和抛弃。

为了保障权利,法律就必须制约权力,以法来平衡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法律的基本定位,这种平衡关系表现在法律上:第一,从法律上确定公民权利自由的相对独立的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免受政府干预的领域。第二,必须在法律上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使公民在法律上能够防范侵犯并在受到侵犯之后能够予以法律救济。第三,法律在政府权力的设置上应在规定权力范围的同时规定其一定的职责和义务,使其在违法行政或滥用权力时,通过法律责任来加以约束。同时,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状况反映着一定的社会民主程度。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权力的制约,严格规范权力的范围和行使,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犯,实际上就是保障民主。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民主总是法治的内核和精神。离开民主,就没有法治,所以实现法治就必然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为权利提供保障。

历史经验表明,法治建设愈发展,权力愈受到规范和约束,权利就愈得到保障和发展。规范权力应当作为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和着力点。目前我国权利的法律保障还不完善。权利除了受到权力和义务的侵犯之外,还受到制度不健全、金钱作用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影响。我国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是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制约因素。而各种司法腐败的现象几乎都与制度欠缺、金钱作用和人际关系密切关联。未来的法治国家应当在司法廉政上狠下功夫,确保司法工作者“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惟如此,权利才可以真正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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