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人权保护在死刑政策上的体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审视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指导着死刑制度从宏观构建到具体实施的全过程。在法律制定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刑法罪名设置更加科学,刑罚结构更为合理,具体而言就是要减少死刑罪名,合理分配死刑罪名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降低死刑的适用的比例,让死刑的执行更为人道。在法律适用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遇到立法缺陷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严格死刑的适用程序,从而实现罪刑的均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死刑制度上的贯彻与保护人权的精神相一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以往“严打”政策的反思。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曾开展了数次严打运动,以图使“中国当前严峻的治安状况得到根本性好转”,这种运动式打击犯罪的模式虽能够在一定时期内有效的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治标不治本,且以高压态势对待社会矛盾,用严刑震慑潜在犯罪会对人权保护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轻罪被重刑处理乃至被处以死刑都是“严打”可能带来的恶果。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将定罪量刑纳入科学常态化的轨迹,避免了“严打”政策可能对人权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
(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死刑政策之审视
我国的死刑政策自建国至今经历了多次转向,随着“严打”政策被“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取代,我国的死刑政策从扩张回归限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政策得以重新确立。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侧面,是保护人权的精神在死刑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样,现行死刑政策既是对死刑扩张政策的转向,同时也蕴含着保护人权的价值选择。一方面,我国死刑政策自79年始经历了由轻缓到扩张再到轻缓的两次转向,最后一次转向意味着开启了控制死刑的进程;另一方面,我国死刑政策向轻缓的转向恰恰体现了对人权保护的重视,在现行死刑政策的指导下,无论是死刑制度的宏观构建还是死刑案件的个案处理都应以更好地实现人权保护为目标。
二、刑法的人权保护在死刑立法上的体现
(一)现行刑事法律的审视
就死刑的罪名而言,受死刑政策的影响,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一直在不停的变化,近年来呈不断减少的趋势。79年刑法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是我国死刑罪名最少的刑法典。但为了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79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大量的单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死刑罪名不断增加,在此基础上97年刑法典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死刑政策发生改变,限制死刑已成为共识,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
(八)》开始着手削减死刑罪名,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从此我国刑法还剩下55个死刑罪名。
就死刑的执行而言,我国刑法创造性的规定了立即执行及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执行方式,这就为犯罪人留有余地,尽可能的不杀、少杀,大大降低了立即执行死刑的可能性,不仅有保留了犯罪人的生命,也有利于犯罪人悔过自新。
(二)《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的审视
2014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将其公布,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一方面,进一步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等9个罪的死刑。另一方面,拟提高死刑执行的门槛,草案拟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死刑缓期执行转化为立即执行的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若草案得以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46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犯罪将不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不仅在《刑法修正案
(八)》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且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废除了一类犯罪的死刑,这是死刑制度改革中的重大的突破,正如学者指出“生命权和财产权相比,显然生命权的价值远远大于财产权,即是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别严重,也不能和生命权划等号”,这一突破使死刑的适用结构更为科学、合理,从而更好地保护了生命权,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死刑的威慑力。如果说《刑法修正案
(八)》标志着“中国终于踏上了废除死刑的道路”,《刑法修正案
(九)》则意味着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中国又迈出了一大步。
三、刑法的人权保护在死刑司法实践上的体现
(一)主要司法解释的审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的单独解释并不多,主要有三个。其他关于死刑的司法解释多以条文形式规定于具体罪名的解释之中,该类解释有些专章规定本类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些则详细解释本类犯罪适用死刑的具体情节,比如对“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等进行解释。
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存在立法抽象性与司法具体性以及立法稳定性与社会易变性两大矛盾,这就为司法解释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空间。我国关于死刑的立法较为简单,如无司法解释进行有效的补充则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死刑的滥用、误用。关于死刑的司法解释细化了刑法中关于死刑的规定,弥补了法律中漏洞,为司法工作人员更准确的把握死刑提供了标准和依据,规制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裁量权,减少其主观任意性,避免了死刑不正当的适用,从而有效的促进了人权的实现。
(二)酌定量刑情节运用状况的审视
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作用巨大,关于死刑的酌定量刑情节更是在死刑适用的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我国刑法大部分死刑罪名的量刑幅度内多包含死刑和无期徒刑,这就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尤其是从宽量刑情节,现已经成为“目前实践中限制死刑适用的最活跃因素”。据统计,“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的案件中,因考虑酌定从宽情节改判的占57.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