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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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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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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 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 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抵押制度作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抵押制度本身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断发展的,因此,自我国担保法颁布以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

我认为,完全禁止当事人设定抵押期限,认为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抵押期限条款完全无效的观点并不十分妥当。主要理由在于:其一,我国《担保法》中不仅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而且该法第39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的内容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这种立法表述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只要当事人认为这种期限的约定符合其利益并予以约定,那么只要这种约定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法律就应当予以认可。其二,尽管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必须要法定化,但是抵押权必须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才能产生,抵押权只有通过当事人的约定,并通过完成一定的公示要件才能设立。抵押权作为一种他物权,本身就具有期限限制,内在的本质要求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存在。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并且在登记中做出了记载,实际上是限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的一种方式,这种约定符合抵押权作为一种有期物权的性质。其三,还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抵押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抵押权在本质上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他物权,但是无论主合同还是从合同都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在合同中约定从合同所设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抵押权在债务没有清偿前就消灭,并没有否认抵押权的从属性,因为抵押权的从属性强调的是抵押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独立存在,并不意味着抵押权不可以在主债权得到清偿以前发生消灭。事实上,在主债权没有被清偿以前,也可以因为抵押权人抛弃抵押权等原因而导致抵押权消灭,但抵押权消灭并不影响主债权的存在[3].最后,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限并不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因为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一定的条件,用以限制和免除债务人未来的责任,而抵押期限的约定只是对抵押权存续期限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减轻或免除了债务人的责任。

一般来说,当事人设定抵押期限可以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且应当明确记载于抵押权登记文件。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以不同的方式设定抵押期限,明确这些不同设定方式的法律效力,不仅具有积极的司法实践意义,而且体现了不同的物权立法理论构架,极有讨论的必要性。抵押期限的设定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仅仅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期限。当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多样,如明确规定从主合同成立以后一段时间内抵押有效,或明确规定抵押期限为半年等等,这并不影响约定的效力。二是当事人仅仅在抵押登记的文件中记载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如在登记中载明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三是当事人不仅在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期限,而且在登记文件中予以载明。

我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抵押期限的约定和在登记文件中对抵押期限的记载,两种行为的性质是有区别的,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这种期限的约定是否能够直接限制抵押权的存续期限,这种对抵押权期限的限制是能否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认为,当事人关于抵押期限的约定必须要通过登记对外公示,使第三人所知道抵押物负担的情况,才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则当事人关于抵押权期限的约定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对抵押权的期限限制与设立抵押权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物权的变动范畴,都需要以法定的方式对第三人进行公示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这也是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必要法律措施。所以当事人仅仅通过协议设立抵押期限,而没有履行登记手续,关于期限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与大陆法系国家一贯坚持的物权公示原则是一致的。否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关于抵押期限的约定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实际上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经过登记而自由地设立抵押权,至少是可以不经过登记就可以变更抵押权,这与我国的现行立法也是不符合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允许抵押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不经过登记便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那么抵押当事人有可能会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如果当事人需要设定抵押权,便可以不提出期限问题,如果当事人不需要抵押权,便可以以期限已经设定为由,否定抵押权的存在。这样一来会使抵押权的登记毫无意义,抵押权的公示作用也大大降低。

当然,我们说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约定期限,更不是说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没有任何约束力。即使当事人关于抵押期限的约定没有进行登记,仍然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只是不能够对抗第三人而已。如果没有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抵押当事人不能以抵押期限的约定没有登记为借口,否抵押期限的约束力。所以,我认为,仅仅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期限的,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只在登记中记载抵押期限的,不仅在抵押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具有公示作用,同时能够对抗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登记文件上记载的抵押期限与抵押合同所记载的抵押期限不符合应当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应当以登记记载的期限为准,只要当事人在登记中明确记载了抵押期限,那么该期限就应当认为是抵押权的存续期限。考虑到登记记载的公示效力,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即使有证据证明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错误,该登记也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抵押当事人本身的约束力可以以实际约定的为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关于抵押期限不宜由当事人约定,而应当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的抵押期限可以适用《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限的规定。我认为此种观点并不妥当,因为如前所述,法律并不禁止,也没有必要禁止当事人自由设立抵押期限。尤其是抵押在性质上不同于保证,保证人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不象抵押一样仅以自己某项特定的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由于保证人财产的不确定性,即保证人的财产是经常变化的,保证人用来担保清偿债务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保证人可能因为经营状况良好而取得更多的财产,从而使其更有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能力,但是保证人也可能因经营不善而使其财产减少。正是由于保证人的财产处于一种变化状态,所以法律要求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恢复财产秩序的稳定状态。同时从保证人的利益考虑也需要有保证期限的限制。因为保证人与抵押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是不同的,抵押人仅仅以抵押物负责,不会危及到抵押人的其他财产,但是保证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尤其是在抵押人经济状况不好的时候,这种责任可能会成为灭顶之灾。

二、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该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抵押,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它同时要求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担保的债权的数额,则在法律上引起了不少争议。

一种极端的理解甚至认为,该规定是一种强行性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不能成立抵押权。例如,甲公司于1995年8月1日向某银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3年。期限届满时,由于甲公司刚刚上马了新项目,暂时无力还款,请求银行延长还款期限。银行要求甲公司必须提供抵押,才可能延长还款期限。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幢建筑物向银行抵押,但是该建筑物经过评估,价值为4500万元。银行提出根据《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该公司必须增加抵押物以补充五百万元的差额,否则,银行不能与该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即使签订了该合同,也有可能被宣告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我认为,这种理解和做法是不妥当的,《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仅仅是一种提示和建议性的,而并不是一种强行性的规范,不能认为不符合该规定就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要求抵押物的价值必须高于或者等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在理论上的依据是,只有抵押物的价值等于或者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情况下,被担保的债权才有可能得到足够的清偿,如果低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权就不能够得到完全的实现,所以要求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实质上是为了保障债权。诚然,抵押物的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固然有利于保障债权,因为如果抵押物的价值较高,在抵押权实现时大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价值,债权人的债权必然能够实现。但是如果在抵押权设定时,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必然不能保障债权呢?我认为,显然不完全是这样,理由在于:其一,在设定抵押以后,以抵押物价值清偿债权只是一种可能性,如果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抵押权人就没有必要实行其抵押权,抵押物的价值也就没有必要用来清偿债务。[4]可见在设立抵押时,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价值,在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不一定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更何况如果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履行了部分债务,则抵押权人只能针对未履行的部分就抵押物的价值受偿,所以抵押物的价值也不必用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债权,也能够保障债权。其二,即使在债务人资信状况欠佳的情况下,债权人自愿接受债务人以较低价值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尽管可能会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充分实现,那也未必完全不符合债权人利益。因为一般来说,有抵押担保的债权总比没有抵押担保的债权有保障,尽管该抵押不能保障全部的债权。其三,因为债权本身是债权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债权人自愿放弃将来可以获得的某些利益,或者说自愿承担债权不能清偿的风险,属于债权人处分权的范畴,法律没有必要进行干涉。不要说债权人可以自愿接受债务人以较低价值的抵押物作为担保,债权人甚至完全可以放弃提供担保的要求,或者在设定了抵押以后放弃优先受偿权,不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此种处分只要不损害社会、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就没有必要进行干涉。所以,认为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大于被担保债权数额,抵押才能合法有效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我认为,在立法上决定抵押物的价值是否需要必须大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应当从担保法的立法目和立法的实现效果两个方面来考虑:

在法律上是否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价值必须大于、等于或者小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涉及到对担保法立法目的的认识。我认为保障债权是担保法的重要目的。我国《担保法》第1条规定,《担保法》的目的是“为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如何才能促进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呢?这就需要鼓励当事人设立更多的担保,担保越多,债权就越安全,只有设立更多的担保,才能使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造就良好的信用基础较好,便利举债和融资。尤其是在我国目前信用较差、违约和欺诈比较严重的情况下,鼓励担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担保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应当是鼓励担保。从鼓励担保的目的出发,担保法应当尽量减少对担保设定的不必要限制,而不是设立重重的障碍。假如要求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大于抵押所担保的价值,这确实给抵押设立确立了不合理的限制,使当事人设立担保变得困难,甚至使已经设立的担保归于无效,从而给交易也造成了障碍。所以我认为,保障债权的措施不应当是给抵押人强加过重的负担,而应当通过鼓励担保的措施来保障债权。事实上,如果对抵押的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甚至不管抵押当事人是否愿意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苛刻的条件,才能设定抵押,那么许多抵押根本就不可能设立,这样债权将因为没有担保而缺乏保障。相反,如果放宽抵押设立的条件,只要当事人愿意,无论抵押物的价值有多大都可以用于抵押,将可以促成更多抵押的成立。由于有抵押所保障的债权显然要比没有抵押所保障的债权要安全,因此只有鼓励担保,而不是限制担保,才更有利于保障债权。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由于我国目前信用基础较差,交易秩序尚未真正形成,银行等信用机构都要求债务人在借贷时提供必要的担保。债务人寻找担保人本身就比较困难。《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则使抵押人提供抵押物变得更为困难,降低了利用抵押物融资效果,不利于市场经济下对融资的需要。[5]

由于我国法律普及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的立法更多地为当事人设计了各种行为方案,这种方案本来应当作为选择性法律条款,供当事人参考,但是许多法条的表述和司法机关的理解大多将这种选择性条款当作强制性规定。这种做法的误区就在于忽视了司法的当事人自治性,没有把当事人当作合理的经济人来看待。债权人和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时,如果债权人愿意以低于债权数额的担保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这完全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都是合理的经济人,他会从他认为最有利的角度从事民事行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债权人在与抵押人设立抵押权的过程中,都会充分考虑自己的利益,抵押权人愿意接受价值较低的抵押物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是从自身利益考虑做出的决定,这完全是一种正当的行使权利和自由的表现。法律应当尊重债权人的选择,没有必予以干预。如果认为《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是一种强行性的规范、违反该规定将导致抵押无效,显然干预了债权人所享有的必要的自由,是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中,所应当享有的合同自由的限制。如果抵押物价值必须高于担保的债权债务,从表面上看,是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实质上是不合理地限制了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债权人做出此种决定,可能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说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对债务人的考虑。债权人可能认为债务人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具有部分清偿债务的能力,因此,即使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也认为不会妨碍债权的实现。二是对其他担保的考虑。在主债权成立时,债务人也可能向债权人提供其他的担保,或者请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由于存在其他担保,债权人认为其债权已经得到足够的保障,也就不一定要求抵押物的价值必须大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是基于对主债务本身的考虑,如当事人将抵押物的价值与放债条件联系在一起,如果抵押物价值较低,债权人就可能会提高放债的条件,这对双方来说是对等的。四是债权人的无奈。因为设定抵押的时间并非全部在举债之前,有的是在债务人无法按期还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不接受的延期还债的条件。另外还要看到,就抵押物的价值来说,也存在着债权人的主观评判问题。即使抵押物的价值明显较低,但债权人认为可以有效担保其债权,也未尝不可。更何况,抵押物的价值还是不断变化的,抵押设定时抵押物的价值不一定等同于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如房屋在提供抵押以后,可能因为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使抵押的房屋价值急剧上涨或者大幅下落。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求抵押物的价值必须高于或者等于被担保债权的价值,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要求抵押物的价值必须高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实际上是要求在设定任何抵押时都必须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显然,这在目前是很难做到的,尤其是在民间的借贷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抵押时,请专门的评估机构或人员进行评估,当然需要支付相当数额的评估费用,结果往往是当事人不得不承担评估费用,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或者几乎没有当事人进行抵押物评估,导致立法脱离实际。另一方面,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不必要求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与其担保的债权的数额相当。因为抵押物的价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设立时与拍卖变卖时常常是不一样的。根据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格的升降,原则上不产生抵押人增减抵押物价值的权利义务,即价格上涨时,抵押人没有权利处分抵押物的逾价价值;价格下降时,抵押人也没有义务补充其不足价值。[6]这样当市场行情变化,抵押物的价值不断下降时,抵押物设立时的价值即使高于债权的数额,但是在抵押物拍卖时,也可能会低于被担保债权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又不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的抵押物,是否意味着该抵押就无效了呢,结果当然不是;同时当抵押物的价值不断上升时,抵押物设立时的价值即使低于债权的数额,但是在抵押物拍卖时,也可能会高于被担保债权数额,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本来无效的抵押有效了呢,结果当然也不是。这就从反面说明强行规定抵押物价值和担保债权数额关系是不合理的。

应当看到,《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社会经济背景。这就是许多国有银行在贷款时,依据有关规定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由于某些国有银行的管理存在着一些缺陷,一些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不认真审查贷款条件以及担保的条件,对抵押物价值也不做了解,或者在大额贷款时接受了较低的抵押物做担保,最终损害了国家利益。一些人据此认为,《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在金融机构的流失。我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担保法》第35条不是仅仅针对银行贷款规定的,而是针对所有债权债务中的抵押规定的,不能将银行贷款关系中的规则作为普遍规则在《担保法》中确立下来。解决国有资产在国有银行违规贷款中流失的问题,不能通过规定担保物的价值必须高于债权数额来得到解决,而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国有银行本身的贷款制度来得到实现。更何况,银行接受价值较低的抵押物,未必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银行完全可以要求提供另外的担保,如同时采取提供保证、质押等担保措施,或者提高放贷条件等等。这样也未必会损害银行的利益。事实上,“担保物的价值必须高于债权数额”的规定不仅没有能够解决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反而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

要求抵押物的价值必须高于或者等于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与《担保法》对质押和留置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全相同[7],在当事人设立质押关系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要求质物的价值高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不论质物价值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存在多大的差额,法律也完全允许质权成立与生效。在设立留置权情况下,只要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依法留置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管留置的财产与债权的数额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所以《担保法》第35条与其他担保制度的规定也不相衔接。

总之,我认为,债权人是否接受抵押人的抵押担保,并不完全取决于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是否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即使债权人优先考虑抵押物的价值是否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相当,也属于债权人主观判断的问题,法律没有预先规定之必要。[8]所以,为了担保一定数额的债权,我国担保法应当允许抵押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表述值得商榷。因为抵押是物的担保而不是人的担保,它是指抵押人在不移转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而不是抵押人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所以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在表述上没有严格区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措辞是不确切的。

三、关于同一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的效力

由于抵押权登记制度的设立使多重抵押能够通过登记制度得以公示,所以后设定的抵押权人可以知道先前的抵押权的存在状态。并且能够从抵押物的价值和先前该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来考虑是否接受第二位、甚至第三位的抵押。如果先前抵押权实现以后可能还会有剩余价值,那么他就会同意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设立多重抵押。如果在先的抵押权实现以后并没有剩余的价值,那么后一顺序的债权人接受该抵押也是他在知情的情况下自由选择的结果,并不会损害其利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允许后债权人设定没有剩余价值的抵押,仍然具有其经济价值,债权人在没有剩余价值的抵押物上再设定抵押并非没有意义,而是有其利益取舍的考虑,主要体现在:抵押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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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开展餐桌文化教育活动,提倡文明用餐,加强学生文明礼仪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感恩教育和勤俭朴素的传统美德教育,以文化浸润、行为引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在广大师生中营造自律与自我教育的良好氛围,使文明餐饮文化......
关于地方政府负债审计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2-11-10
关于地方政府负债审计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从2011年3月1日开始,新疆地方性债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自治区本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这......
土地承包经营的抵押权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29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引起广泛关注,《决定》明确指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一......
浅析推动完善“三权”抵质押贷款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23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0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发展现......
关于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若干问题的探讨(1)
发布时间:2023-07-10
今年3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出席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民盟、民进联组成员时,提出了“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等“八荣、八耻”的讲话,为广大公民、特别是广大党政官员以及执纪执法人员设置了一个道德底线。现结合本职工作,......
关于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探讨 近两年来,我院审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有部分案件基本上做到了事实清楚,......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的建议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的建议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的建议 近10年来数字化复制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文学艺术作品的广泛、......
试论当前房地抵押权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2-10-20
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抵押权的设定只是意味着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并不一定会发生权利的转移。在没有转移的情况下,所谓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易其主体的问题就不会发生。所以,即使我们承认房地合......
关于高职院校形势政策若干教学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2-10-25
" 论文摘要:大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高校形势与政策教学实效性的关键在于教学中的“四化”建设。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形势与政策;教学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规避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2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拥有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拥有了可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有效资产,破解了农民贷款抵押的难题,从而为金融机构开展以林权为抵押的贷款业务创新带来了机遇。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林农和林业......
关于CPA行业审计风险及防控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3-02-09
关键词:审计风险;防范;控制。 加强审计风险控制始终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头等大事,这是由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的职能、地位及特点决定的。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自觉地加强审计风险控制很有必要,因为其中蕴藏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关于广谱哲学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3-07-05
" 摘要:广谱哲学是哲学、系统科学和现代数学的一种交叉学科,它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充分吸收现代系统科学和数理自然科学的成果,采用广义量化建模的方法,发展了一批新的概念、原理、模型和方法。本文围绕广谱哲学的基本概念,......
隧道防水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3-02-02
【摘要】防水工程是隧道结构耐久性的的重要影响因素。文章针对隧道防水薄弱环节的详细设计及施工方法进行探讨,参考相关工程实例,总结出一些解决方法,为隧道防水细节的设计与施工提供借鉴。 【关键词】隧道防水;保温板;排水管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作者围绕保全债权这一核心内容,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就该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加以探讨。首先,在理论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的保全功能,就必须协调以下两方面的矛盾:......
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物权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8-04
摘 要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设立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据不同目的可经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会由于不同的原因而消灭......
试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关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12-28
论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中小 企业 ;融资 论文摘 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依托某个知识产权建立起来的,一般有无形资产但缺少有形资产。在我国......
关于示范性高职院校教学管理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8
" [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示范性高职院校在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教学管理思想观念落后,教学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教学管理制度不健全等,进而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包括转变教学管理观念、增强创新意识、加强进修培训、提升教学管理人......
论关于网络教学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24
论文关键词:网络教学 问题 探析 论文摘要:网络教学是学校面临信息时代的重大抉择,网络教学推进了开放式和协作式的教学新方式,真正突出了以学生为主体,它是一种高效率的教学;网络教学有它最基本的特性;我们在网络教学过程中应关......
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4-02
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作为“富人税”,该税种的推行......
关于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若干问题的探讨(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近几年来,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会计信息失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使信息使用者产生一种不信任的感觉。因此,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一个从政府到......
关于宅基地问题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23-04-08
" 论文关键词:宅基地;继承;抵押;转让 论文摘要:农民对宅基地享有的使用权利不是他物权性质,而是自物权性质。现在应当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比承包地使用权更大的“准物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权限应当与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权限......
关于铁路企业财务数据集中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11-13
摘要:随着路局直管站段、生产力布局调整等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铁路运输企业的管理层次减少了,生产管理跨度加大了,管理控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了。在现有管理方式下,路局要实现对基层单位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实现直接、高效的财......
隐私权若干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23-01-17
隐私权若干问题浅析 隐私权若干问题浅析 隐私权若干问题浅析 隐私权是随着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的个人独立自由、人格尊严日益受到重视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人格权。在世界各国人格......
期待权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9
期待权若干问题研究 期待权若干问题研究 期待权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期待权是当事人居于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之地位,对将来取得的完全权利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合理期待的利益;期待权可于物......
关于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制定的若干问题(一)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近几年,伴随着国有 企业 改革的日益深入,国有企业的深层次问题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如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内部控制、促进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舞弊和浪费,已成为当前全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尤其是最近两年上市公司舞......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正当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3-04-11
虽然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现行立法已明文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但在学界一直存在着广泛争论,尤其是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后文简称《决定》) ,更将该问题推上了风......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08
2 从意思表示看,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合同是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之合意,物权行为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物权关系的意思表示之合意。一般情况下,先有债权行为,后有物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可以竞合,但并非等同也......
基于公共财政框架的若干税收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5-24
基于公共财政框架的若干税收问题探讨 基于公共财政框架的若干税收问题探讨 基于公共财政框架的若干税收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 公共财政是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基本运行模式,而税收是公共财政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
关于有关国家行为的若干问题探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论文摘要:国家行为免除司法审查是各国的通例,各国有关国家行为的内涵、判断标准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其差异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比较的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有助于加强对我国国家行为理论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国家行为......
论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与抵押权的冲突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23-03-24
摘 要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与抵押权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者之间的冲突,影响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本文论述了在实践中的冲突问题,并给出了对策。 关键词 法院查封 扣押 冻结 抵押权 作者简介:赵亮,武汉理工大学......
试析药品专利无效与侵权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6-04-06
查字典范文网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试析药品专利无效与侵权中的若干问题探讨”,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广州W公司于1997年6月提出一项药物组合物的专利申请,涉及抗-内酰......
联网收费系统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3-04-26
摘要:介绍收费管理及收费系统结构的新模式,收费结算中心功能、建设要点以及联网收费系统 网络 管理。 关键词:收费管理;结算中心;网络管理 一、收费管理体制 上述二种收费管理新模式和收费系统结构,与原有设站控制室值班人员模......
联网收费系统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06
摘要:介绍收费管理及收费系统结构的新模式,收费结算中心功能、建设要点以及联网收费系统网络管理。 等,这样可以提高安全性,并减少子网间不必要的信息交换。 (4)结算中心网络要高可用性,其网络宜进行冗余设计,尽量避免单点......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01
一、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探究 法律行为的出现最早是在德国,法律行为属于民法的范畴,是民法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概念。法律行为定义的目的是为了将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产生、改变和消除,这是法律行为的一个核心部分。作为法律意识最为重要的核......
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5-07-23
摘 要 经济责任审计对现代社会发展起到不可代替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作者作为专业审计人员,参与过数次经济责任审计,在此提出相关的问题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 经济责任 经济......
铁路运输经济的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2-26
摘要:近年,中国铁路铁路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多成就,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铁路企业经营效益不容乐观。资产负债率逐年攀升,货运量大幅递减,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在铁路建设加快发展的同时,铁路运输经济出现......
法治政党若干重大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2-12-21
一、作为中国问题的法治政党建设的含义与意义 法治政党指的是以法治的精神、理念和原则,以法治的思维方式,以宪法和法律为规范依据,来引领、规范、约束、治理、统一其内部的思想与行动,以实现对社会合法有效的政治影响、政治领导甚......
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11-03
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因此,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和 社会 审计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即熟悉本单位情况,在实施......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网络会计电算化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6-08-09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网络会计电算化在行政事业单位信息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总结了网络会计电算化的一些原则和建立步骤,指出了实施网络会计电算化应重点注意的一些问题,最后对网络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行政事业......
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9
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民事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探讨 在我国,对于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分配规则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着较大分歧。鉴于此,本文试图准确解释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并阐释其分......
市政道路施工的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7-03
【摘要】在现代建设与发展中,市政道路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市政道路的建设与发展也对城市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现以从事多年市政道路施工的经验以及对相关文献的收集与分析,对市政道路施工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简要的......
医院档案管理的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23
[摘 要]医院档案管理是医院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医疗科研、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随着时代发展,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问题,认清未来发展方向势在必行。本文旨在剖析医院档案管理的若干问题,为医院档案的科学管理提供调......
关于皴法“确立”问题的若干分析
发布时间:2023-03-15
有人说:盖大家神品,必于皴法有奇。面貌各异的皴法,往往被当作重要山水画家的代名词。如披麻皴之于董源、雨点皴之于范宽、卷云皴之于郭熙、斧劈皴之于李唐、解索皴之于王蒙、折带皴之于倪瓒等等。皴法的重要性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此进......
律师风险代理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16
律师风险代理若干问题探讨 律师风险代理若干问题探讨 律师风险代理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摘要:当前,律师界纷纷推出风险代理业务,但律师风险代理又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分析了律师风险代理中有关问题,提出了律师风险......
关于地方文献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25
关于地方文献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地方文献若干问题的思考 地方文献论文 更新:2006-4-8 阅读: 关于地方文献若干问题的思考 近10年来,关于地方文献理论与实......
关于审计理论建设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7
审计本质与功能 科学 研究 的首要任务在于揭示事物的本质。认清了事物的本质,才能把握其运动 发展 的 规律 。因此,审计本质的研究在整个审计 理论 的研究中具有导向的作用,决定着整个审计理论的发展方向。 人们对审计本质......
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3-03-05
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物权法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物和物权的概念 在传统民法中,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有体财产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财产即......
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若干问题初探
发布时间:2013-12-19
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若干问题初探 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若干问题初探 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若干问题初探 一、探望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夫妻离婚后,基于......
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人权问题上的历史联系 可以说,近代国际法理论从一开始就和近代人权思想有过缘分。世人皆知,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的荷兰人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同时也是近代人权理论基础-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正是格劳秀......
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若干问题之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10
摘要在我国保险法的几次修正中,代位求偿权制度都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理论界也普遍认为:保险代位追偿制度是为了使得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能得到补偿而设置;基于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其损失金钱......
对政府绩效审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12-18
建立 企业 型政府、实现政府再造是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改革的方向。所谓企业型政府,系指政府部门由一群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公共管理者组成,他们能够运用各种创新的策略,使原本僵化的官僚体制恢复活力,并有效运用资源提高政府的效率,......
探讨批判性思维教学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09
0 引言 近年来,笔者参加了若干批判性思维论坛或会议,聆听了不少大会和小组报告,观摩了一些示范教学,也浏览了少量教学视频,感受是喜忧参半。喜的是,有一群批判性思维教学的热衷者、志愿者和践行者,特别是一些大、中、小学学科教......
完善抵押权制度七论
发布时间:2013-12-19
完善抵押权制度七论 完善抵押权制度七论 完善抵押权制度七论 摘 要:优先受偿性不是抵押权的属性,而是抵押权担保债权的效力。从有利于债权人的立场出发,可以承认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但应当设有例......
关于民主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
发布时间:2022-09-23
"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日趋国际化,中国社会的面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从过去无所不包的万能政府转变成公共事务高效、廉洁的协调管理者和社会公正与秩序的维护者,这就需要进行政治民主化的体制......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下)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下)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下)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下) 五、关于时效期间的设定 时效制度如同一副“跷跷板”,处于跷跷板两端的是两种对立的......
关于土地增值税筹划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3-02-10
摘要: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负之一,在企业的整个纳税额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是我国唯一采用超率累进制征收的税种。就我国土地增值税的体制来看,企业有一定的筹划空间,从纳税人身份、税率差异、纳税时间等方面进行筹划......
关于上市公司的若干会计问题(1)
发布时间:2023-06-29
一、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问题 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判断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要看管理部门的意图。当管理部门决定将资金变作定期存款时,实际上是进行了一笔投资,如果管理部门在......
关于经济任审计若干问题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25
当前,我国 社会 经济 生活中,尤其国有 企业 中,国有资产流失、贪污腐败现象严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个有效的经济监督机制。经济责任审计,是特指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 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上) 编者提按:关于时效制度,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着一些不甚明了的理论问题,其中有些......
关于老字号保护问题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23
摘 要 老字号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具有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我国悠久的历史。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老字号企业在面对各种机遇的同时也遭受到了很多的侵害,其中就包括字号侵权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声誉上的......
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若干实务问题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3
论文摘要:网络传播行为和帮助传播行为区别的实质在哪里?对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认定是否应坚持“服务器标准”?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应该如何认定?网络直播和定时播放引发了哪些权利纷争?对网络著作权审判中出现的各种实务问题......
浅析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发布时间:2023-01-12
林权抵押贷款是林业管理部门对确权林农进行的登记和贷款发放,当借人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时,依约抵押相关事物的法律制度林权抵押贷款表现出的特点:一是标的物为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二是抵押物需借款人或第三方所拥有的森林、林地使用权......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
发布时间:2013-12-19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
关于高中数学探究性学习的若干探讨
发布时间:2015-11-04
摘要:新课程理念下的高中数学,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因此探究学习成为新课程理念下的高中数学的必然选择。本文就从问题引路、学法指导、思维历练三个层面谈谈探究性学习的探索和实践。 关键词:探究性学习 数学教学 课......
排污权抵押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26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反过来阻碍经济的发展,如何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排污权作为治理环境污染有力武器,对企业排污权的限制应当如何设置,以保证其在......
物权立法若干问题新思考
发布时间:2023-06-12
物权立法若干问题新思考 物权立法若干问题新思考 物权立法若干问题新思考 「内容摘要」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纳物权而不是财产权的概念。物权法中不需要设立财产权总则;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并根据......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和适用 一、关于法律适用范围问题 ......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3-07-13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 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自解放以来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述评,指出了现行有关物权法律法规的缺陷,提出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