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原因
[论文摘要]权利意识的强弱对大学生的成才与建设和谐社会影响很大,如何正确树立和增强大学生权利意识是高等教育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针对当前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的现状,我们必须首先找准原因,厘析各种主要干扰因素,然后才可以对症下药,提出提升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合理化建议。
一、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意识。高鸿钧认为,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这样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大学生权利意识可以这样特指:大学生对自我和他人利益和自由的主张、认知、要求和社会评价,是大学生对自我和他人的权利以及有关权利现象的观点、态度的总称。最近几年,有关大学生权利意识方面的调查和研究比较丰富,本课题组最近也做了相关的调查和比对,总体上认为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较以前明显增强,对权利的行使和追求正逐步趋向于合理化。这是政府和社会充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结果,也是高校普法教育的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还相当不成熟,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普法教育、市场经济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现了人才培养的偏差和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合理。
通过调查表明,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淡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利认知意识不够全面,对自身的权利知道的很不充分。比如,大学生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很少有全面了解的,对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认识上存在模糊,对劳动法和经济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和就业权利更是知之甚少。二是权利实现意识茫然,对事关切身利益的权利实现途径认识不清。比如,有不少大学生把对受教育者的奖贷权、选择权、公正评价权、人身权等权利的实现程度和权利救济寄托在开明的大学领导身上,而很少意识到法律、制度、机构和监督的重要性。三是权利主张意识不明显,被动接受管理和教育的思维惯性依然普遍存在。比如,大学生对高校决策和校园信息知情权、专业和教师选择权、参加社会实践权和就业权等要求意识薄弱,很少有通过合理而有效途径积极争取的表现。
二、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1、中国文化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与集权政治,这就决定了专制主义和集权思想根深缔固地存在。儒学提出的“义务本位”思想,被公权力任意操纵,人们的个体意识和个性被长期压抑,个人权利被肆意剥夺和扼杀。“君权神授”被披上“合法”的外衣,社会成员只是君主的臣民身份和伦理身份,没有独立的人格和法律意义政治地位,服从是应有的道德规则和社会评价。民众的权益虽然有时有所体现,但是由于强权政治与司法体制的合一不分,导致独立的司法救济和判官不真实存在,人们的权利无法得到真正的伸张和保护。新中国成立后的近三十年时间里,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依靠行政权力和指令性计划来调整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各级行政首长直接掌握经济调控大权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出现了首长经济、人治经济和权力经济,由此培植了下级、地方和民众的服从意识。权力几乎主宰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官本位观念和权力观念被人们敬仰并积极追求。这种权力文化观念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了消极影响,敬畏权力、屈从权力成为他们的思维惯性,一味被动服从管理,不择手段钻营政治前途也理所当然了权力至上观念属于思想意识的范畴,在短时间内很难改造.因此,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持续下去的。
2.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是以国家法制的健全为前提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性,往往造成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特别是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贯彻不力甚至腐败等问题,给当代大学生造成了明显的消极影响。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同样不完善。“在我国,学生权利是一个较新的概念。近年来我国出台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其中对学生的权利作了有关的规定,但仍然不够具体和全面,现实中的许多争议和相关的司法实践尚未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立法数量少层次不高,与其他国家相比,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不小的差距。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在内容方面侧重于对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等机构间责权的划分与调控,而关于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学生与高校间的关系以及双方的地位则规定得较为简单,这种立法方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埘尽管最近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予以修改,但从总体上看,还是大学生的义务多,权利少,“义务本位”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大学生应享有的权利缺乏充分的可操作机制和救济机制,对权利的规定比较原则与抽象;程序性规范少,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没有得以充分体现。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大学生对法律法规的渴求与迷惘的双重矛盾心理,也必然导致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模糊与淡薄。"
3.高校管理体制与管理惯性的不良影响
教育的社会权利属性决定了教育事务的社会公共性质,法治精神要求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权。因此,必须对学校的管理行为予以必要限制,而不能在相对比较封闭的环境中出现非法治状态,漠视学生的权利和权益。而另一方面,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具有“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利。各高校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自身的需要设立了健全的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等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以达到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的双重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高校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管理的威信,而滥用管理权利、肆意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比如,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如果不遵循相关程序并注意人性化处理方式,就是侵犯了大学生的人身权。部分高校管理者和教师对于大学生的权利主张,习惯于陈旧的管理和教育模式,采取漠视、压制甚至打击报复的方式,让学生一味屈从学校和教师的权威,使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学生因此丧失了对法律与高校的信赖。高校这种天然的权力扩张性与不健全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所形成的负面效应,甚至可能伴随大学生终身,并与社会其他不良现象恶性循环,极大地阻碍了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
4.家庭环境的错位影响
家庭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有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难以替代的作用。据调查,在中国目前的家庭教育中,法律意识教育尤其是权利意识教育几乎是一片空白,这与家长的法律素养不高和家庭教育方式不科学都有关系。一方面,家长对独生子女过于在生活上的溺爱,甚至无原则迁就,造成孩子是非不分、自私自利,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正常轨道。另一方面,很多家长教育孩子方式简单、粗暴,家庭民主、和谐气氛不浓,家长很少与孩子沟通、交流,耐心听取孩子对自身及家庭事务的意见和愿望,而是根据自己的想法来约束、管教孩子,孩子的萌芽权利意识从小就遭到压制和扼杀。与此同时,有的家长法治观念不强,权利意识薄弱,处世不当,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请客送礼,走人情。甚至少数家长作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在孩子面前炫耀,告诉孩子怎么去钻法律空子,如何去钻营投机等。这些家庭的错位影响,必然使权利意识在孩子的心灵中没有生存空间,并潜移默化影响到大学时代权利意识的增生,乃至抵消了养成权利意识的各种教育绩效。
三、增强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几点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大家要实际服从已成立的法律,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完善的法律。”当前,主要是认真作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与完善工作,理清大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和大学生的应有权利,落实好维护大学生权利的保障机制,搭建大学生主张自身权利的平台,实行对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问责制。
2.提升高等教育对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示范作用。高校要把依法治校、以人为本、和谐校园等理念深人贯彻到各项实际工作中,管理者和教师要身正为范,防止侵犯大学生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尊重大学生行使合法权利的自由。同时,高校还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治观教育,教师要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培养大学生权利意识。
3.提高普法教育的成效。普法教育的资源可以适当向大学校园倾斜,使社会普法教育和学校法治教育形成合力。同时,普法教育还要走进千家万户,增强每一个家庭成员尤其是家长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从而优化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