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伯林提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区分,其实质在于将自由界定为一种不受外界干预的生存空间。鉴于自由不仅是对一种不受干预的社会空间的保障,而且也是一种不受干预的操作手段,因此作为终极价值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保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并非必然产生冲突,筑基于价值多元主义之上的消极自由可以容纳积极自由。
[关键词]伯林;积极自由;消极自由;终极价值
“自由”是西方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既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理论构建的基石,也是“社群主义”“国家主义”意图实现的目标。然而,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所定义的“自由是原子偏离的偶然状态”到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所论证的社会正义原则应优先考虑“平等的自由”,在思想史上对于“自由是什么”的问题,各思想流派一直争论不休。1958年英国著名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中提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区分。
伯林对自由概念的独特性阐释和界定使其在当代自由主义观念史中占据很高的地位,其《自由的两种概念》也被称为整个20世纪自由主义者对自由所作的最具权威的注释,是当代自由主义的宣言书。伯林提出两种自由概念后,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和积极研究。但以往的研究大多是侧重于对两种自由概念内涵的解读和评析,从终极价值角度进行研究的较少。本文拟在对自由的终极价值考察的基础上,对两种自由的终极价值证成路径作一探析。
一、作为终极价值的自由
目前我们的首要问题是确认自由在终极价值中的地位。我们认为,搁置前期的自由的内在结构,以及消极自由是否有优先地位,伯林一般把自由看作是一种终极价值。伯林对自由的区分,特别是他提出消极自由是否应该被赋予优先于积极自由的特权,这意味着自由是否全部或部分地包含在相互冲突的终极价值中,是否与相互冲突的价值绝缘。伯林也引用一些自由与其他基本价值相互冲突的例子,这些基本价值包括正义、平等、仁慈、同情、荣誉、幸福、安全等,这些冲突毫无疑问地是在特定的境遇中可以解决的,并且不依照总体规则。[3](P12-13)伯林不但不同意这些相互冲突的价值或理念是完全不相容的、接受其中的一个价值就必须抹掉其他全部的价值,而且指出所有这些终极价值并不是同等重要,一些价值不得不做出让步。伯林所提及的有关这方面的事例很多,这里仅仅引用3个被广泛提及的,但可能关联其他一些贯穿文本的关于自由与其他价值冲突的事例:
除此之外(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冲突),还有一个更尖锐的问题:满足其他同样终极的价值的要求的至高需要,如公正、幸福、爱、创造新事物、新经验与新观念的能力的实现、真理的寻求。[1](P47)
自由和平等都是人们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不过豺狼的自由就意味着羔羊的死亡,强势的、多才多艺的那些人的完全自由,对那些弱者和天赋较弱的人的正当存在的权利来说,也是无法达到和谐的……平等,也许就意味着要限制那些有统治欲望的人的自由……[3](P16)
事实上,伯林的《自由立于希望和恐惧》之重点在于指出自由和知识可能是不可共量、相互冲突的。这种印象产生于所有对自由的运用,特别是在消极意义上――不被干涉的自由,自由同其他价值之间的冲突是重新被现代西方非自由主义思想家诠释的,这些思想家包括哈曼、马克思、德・迈斯特,他们不仅赋予自由特别是消极自由以最终的重要性,而且也把这种重要性给予平等、正义和自我创造等其他的价值。由此可知,在一般情况下,自由与其他的终极价值是一样的,是可能与其他的价值相互冲突的。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得知,伯林并没有赋予消极自由以特殊的地位。
二、消极自由作为终极价值的证成路径
为了更完整地把握消极自由在伯林思想体系中的地位,我们必须重新探究他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中对自由的区分。由上述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探讨我们可以得知:伯林认为,与某些形式的积极自由相比,消极自由历来较少遭到误解,尤其是在概念层次上,这种历史上的差异性并不影响其作为人类终极价值的地位。过分地依赖自由的任一概念而贬斥另外一种,将会导致概念及其相应的价值被滥用。对伯林而言,在各种开放的价值之间,应该维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各种行为、规则、价值和原则之间都不得不做出各种程度的相互让步。这个结论完全符合伯林所极力捍卫的多元主义思想。因此,在对自由的内在结构这个首要问题的探讨上,特别是伯林是否赋予消极自由以优先权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伯林使用“权利”这个术语的方式。由于消极自由的最小领域并不明晰,所以尚不清楚伯林是在何种程度上将言论和结社的权利(伯林一贯归之于消极自由的范畴)涵括于消极自由的最小领域内。在某种程度上,这无疑取决于实际情况。即便假定言论和结社的权利全都隶属于消极自由,这些权利亦不具有不可侵犯的神圣性;同样,通过其他相互冲突的权利来对其进行束缚也不具有合理性。正像伯林在其他文章中所声称的,他不但在特殊的意义上使用权利的概念,而且认为这种权利是脱离于他所定义的最终价值之外的。
三、积极自由作为终极价值的证成路径
四、结语
概言之,伯林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实质上是将自由界定为一种不受外界干预的生存空间。同时伯林还强调,积极自由的某种形式的一元论在历史上的事例就能证明自身是很容易受到歪曲的,由此就转变为与它自身的基本意义相冲突。这种学说“成为极权主义得手的武器”[5]并凌驾于消极自由之上,经常对人类社会造成灾难。然而,当这种历史的和概念上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理由反对特定类型的一元论时,采纳多元主义的观点更有利于使包括消极自由在内的人类终极价值被认可,同时它并不质疑积极自由作为人类终极价值的地位。事实上,伯林在《自由论》中立场鲜明地宣称:“如果我的文章被解释为相比于消极自由而言,更贴近积极自由,我不会有太大的异议。”[1](P4)出于同样的原因,伯林认为对消极自由和其变异形式的批评并不会引起注意。事实上,他强调指出成为专制者的有力武器“同样有可能是消极自由学说的命运”[1](P33)。然而,即便消极自由能逃脱被专制君主利用的命运,但是也不会太彻底,并且还会时不时地在另外的方面为专制者
所用。伯林相信在特殊的境况下,消极自由可以与“一些独裁政府,或者一定程度自治的缺乏相互联系的”,换言之,它甚至可以同缺乏民主,或缺乏自由的政权相结合。即使消极自由足够幸运地与一个自由、民主的政权相结合,它仍然会导致“极端的剥削、残忍和不公平”。“消极自由的信念,与许多大而持久的社会之恶是相容的,并且在这些恶的产生中起过作用。”[1](P37)对伯林而言,自由不仅是对一种不受干预的社会空间的保障,而且也是一种不干预的操作手段。因此,伯林并非像有些学者所批评的那样反对理性。[6]同样,作为终极价值存在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并非必然产生冲突。因为,筑基于价值多元主义之上的消极自由可以容纳积极自由,二者之间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