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了国民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 界定了国民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 界定了国民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7
一、协商之后必须做决定
前面我们谈了国民和政府的关系,那是一种自愿的、相互合作的关系,政府提供国民需要的公共产品,国民付给相应的报酬,在那里我们是把所有国民看作一个主体。可是,国民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既有合作性,又有冲突性。为了在博弈中使得每个国民的利益都得到提高,为了使互利性始终在社会博弈中占主导地位,大家就必须协商制定互利性规范。国民们要协商制定规制大家行为的法律法规,协商决定大家的公共事务。员工们要和企业家协商决定公司的利益分配制度,城市居民要和农村居民协商决定户籍政策,沿海地区要和内地省分协商确定招商引资的安排,男性公民要和女性公民协商要不要在夫妻间建立相互公开财产的法律,一个村里的人要协商决定要不要大家出钱建一座小桥,一个城市的人要协商决定要不要把教育资金的一大部分投给重点中学,乞丐们要和衣食无忧的人协商决定要不要设立禁讨区,低收入的人要和高收入的人协商决定如何建立税收制度。
协商的目的是要取得共识,以达成一个双方都接受、认可、赞同、奉行的规范或社会决策,仅从达成规范或进行社会决策这一点而言,协商和强制并无不同。但它的过程和效应则和强制天差地别。协商是相互沟通、相互理解,既各自坚持,又相互妥协,各方通过协商充分了解了对方的心态、动机、意愿、能力。当一个人用协商的方式和别人打交道时,他不仅仅是要和对方达成某种共识,而且是要达成更有利于自己的共识。强制对方(如果能成功的话)所达成的共识,经常比和对方协商所达成的共识,对自己更不利。一位丈夫总是对妻子声色俱厉乃至拳打脚踢,妻子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丈夫的收入都是自己花,妻子的收入则全部上交,共识倒是有共识,可是这位丈夫能享受到家庭的温暖吗?
协商是要达成一个对双方都比较有利的共识,但协商完全可能达不成共识。一对男女如果不能情投意合,可以一拍两散;两个商人谈不拢条件可以不签合同。三个朋友在周末商量去哪里玩,两个说想去游山,一个说想去玩水,想去玩水的人完全可以不和前两个人达成共识,自己玩自己的。可是,对一个社会体的人们而言,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有着一些必须要达成的行为规范。随地吐痰允许不允许?乱闯红灯应该不应该?自己的住房受不受保护?冒用别人的商标受不受处罚?因此,协商归协商,但不能没完没了,否则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所以,到了一定时候,就必须定出规范;规范一旦作出,个人意见虽然仍可以保留,但在行为上必须服从刚达成的规范,否则就要受罚。
二、两个必要条件
显然,民主在今天的世界已经蔚为大观,但我们不应忘记,任何一种社会规范、社会体制,它的实行都是有社会条件的,都是在某种特定的社会博弈情形下,才有意义和价值。民主也是这样。
要在政府和百姓的关系上建立民主,其社会条件我们在本书的第二篇文章中有说明。
而要在百姓之间建立民主,则需要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个必要条件是互利性现实关系占主导。
假如有两个自给自足的村庄,平时没什么来往,但因为争夺水源发生了冲突,甚至发展到械斗;这时,如果有人提议这两个村庄的人统一用民主投票的方式决定水源的分配,那么人数多的那个村子当然会同意,人数少的村子则根本就不会同意这一程序,因为这将意味着自己的利益必将受损。所以双方不会达成民主决策这种基础性共识。因此,民主这种关系规范的一个必要前提是:各方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利性关系;这时各方都清楚:不能不管不顾地伤害他人的利益,因为那样做一定会对自己不利;这种互利性就是他们间的合作性。如果人数多的村庄所用的衣服、鞋子、帽子都是那个人数少的村子提供的,在水源使用的安排上,双方就会采用更多协商的办法。因此,一个社会体的成员相互间合作性越强,就越需要相互协商,就越需要相互照顾对方的意愿,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到对方充满积极性的劳动所创造的成果。这时,人少村子的村民才有可能同意统一使用民主的方式,他们知道,即使对方人数众多有权决定,也不会严重损害自己一方的利益,因为对方需要自己一方的利益也得到满足;进而,当人少村子的村民和对方达成统一的民主政治社会体后,将在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和对方村民融合在一起,比如修路、合作种新的经济作物、合作做小产品、劳务合作,等等。相互合作导致统一的民主性的社会规范,统一的民主性的社会规范导致更广泛、稳定、有效的合作。合作互利性保证了每个人的利益,这使得即使是人数少的小群体,也放心大胆地同意少数服从多数。前面我们说过19世纪英国资本家的担心,他们怕一旦广大工人阶级有了投票权后,就会直接剥夺资本家们的财产;后来的事实证明,他们的担心是多余的。
只有在成员之间密切的互利性现实关系占主导的社会体中,民主性体制才有可能实行,或者说,它的实行才有意义。否则,民主甚至会给某些社会成员带来灾难。
民主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争利性力量在社会中分布比较均匀。在古代雅典,有投票权的人只占全部国民的1/10,那么多没有选举权的人,除了奴隶之外,大部分是所谓“外邦人”;他们是自由的,很多是工商业者,和其他雅典人有互利合作关系;但没有选举权,因为他们缺乏争利性组织力量。南北战争后的美国黑人也获得了自由,也广泛投身到美国火热的建设之中,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比如音乐和体育);但他们的选举权受到种种限制,他们的权益受到种种歧视。这也是因为他们缺乏争利性组织力量。如果一个一千万人的社会体中,40%的人组织性很强,其他60%的人组织性很弱,那么民主制很可能只在那40%的人群中实行;如果70%的人组织性很强,其他30%的人组织性很弱,那么民主就会只在这70%的人中实行;只有95%以上的人都组织性很强,才会出现普遍的民主。现代社会中有很多组织,有工会组织、有企业家协会、有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农民协会、律师协会、足球协会、球迷协会、妇女协会、佛教协会,他们既相互合作,又各自争取自己的权益。这种民间组织的发育需要一个过程,它随着人们共同的生产生活的深化而发展,又反过来促进着人们的相互联结。它既是一个争取权益的社会工具,也是一种把某类相似的互利性力量聚合起来,以和其他社会成员更好合作的社会发明。
分布均匀还意味着:上述各种组织的成员构成是交叉的,现代工商业社会是多元、复杂的社会,有着相互交叉的多重社会关系和社会单元,一个人可以同时是一个白领雇员、一个消费者、一个球迷、一个女性、一个同性恋者、一个佛教信徒、一个正在读普通中学的初中生的母亲、一个汽车废气污染的受害者,她在各个方面和某些其他社会成员合作,又在和某些其他成员斗争。
当争利性力量在社会中分布比较均匀时,为了求得一个达成均衡态的社会规范,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简明有效的方式。
以上我们说了两个条件,下面我们再进一步分析。
民主就其直接性而言,是争利性关系的规范,也就是说,谁的争利性力量大,就按谁的意愿办。如果大家都有很强的争利性组织力量,显然就是:人多的一方力量大。于是他们的意愿直接得到尊重。少数人不服?硬顶是没有好处的。美国有很长一段时间,在大多数人的支持下,通过立法规定堕胎非法。那些想堕胎的美国女性怎么办呢?或者只好生下来,或者到地下医院偷偷堕胎,那样做安全和卫生得不到保证,而且一旦被发现,也会受到法律制裁。她们天天在报纸上、电台电视上、大街上,痛斥同袍们剥夺她们天赋的堕胎人权,呼吁修改禁止堕胎的“恶法”,但法律总得服从。她们一怒之下放火烧反对堕胎的邻居的房子?痛打反对堕胎的同事的肉体?不买反对堕胎的商家的汽水?不看反对堕胎的影星的电影?不吃反对堕胎的餐馆老板的热狗?不用反对堕胎的科学家发明的电脑?能否堕胎固然重要,但人不能只为能否堕胎活着;人总要面对社会现实,好汉不吃眼前亏,识时务者为俊杰,大丈夫能屈能伸。不能堕胎固然感到委曲万分,可真要是因此和同袍们决裂,似乎又下不了这个决心。
当美国60%的人认为堕胎等于扼杀生命,所以绝对不能接受;而40%的美国人认定胎儿不算生命,孕妇的意愿和自由才是唯一需要考虑的;双方就产生了非此即彼的冲突,没有妥协的余地。这时只有诉诸于双方力量的对比、较量。人数少的一方提前服软,是对自己负责的明智、理性之举。绝大多数人是有这种理性的,于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被大家普遍接受。面对大多数,不得不低头,成为普遍奉行的公共理性。
但这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就会一直严重受损呢?不能这么说。
如前所述,第一,由于人们之间的互利性,人多的一方不会不管不顾地打击少数一方的利益,把关系搞得太僵,会损坏少数一方和人多一方的合作。第二,人少一方可以不断反映自己的意见,在服从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寻求修改法律,比如经过某些美国女性上百年前赴后继的努力,现在的美国基本上堕胎自由了。第三,民主原则下的直接得益者——多数群体,并非一个特定的固定人群。多数群体不是特指长江以北的中国人,也不是长江以南的中国人,不是指白人,也不是指黑人,不是指工人,也不是指农民。它仅仅指在某一事项或某一特定组合的事项上,具有相同利益或相同观点的多数人的组合。现代分工协作的社会是多元的,每个人的身份、角色、位置也是多元的。一个女性可能在堕胎问题上是少数,在公立学校投资问题上是少数;但在对日本关系问题上是多数,在加税政策上是多数,虽然有失但也有得。第四,在一些基本规范上,绝大多数人是观点一致的,这些基本规范保证了大家的基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