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快速与多元化的发展,各国的民事纠纷逐渐增多,而伴随着数量的累计,纠纷类型也在发生着改变,这就使得司法资源不足与案件积压之间的矛盾日趋白热化。为此,怎样缓解诉讼迟延,并在改善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效率,保障每个人都能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成为民事诉讼改革中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各国所共同关注的话题。在这种背景下,将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进行改革成为必然,其中对诉讼程序进行简化是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操作上,要么是对现有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变更,或者是设立更加简易的诉讼程序,亦或是专门设置解决微小民事纠纷的小额诉讼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没有太大区别,通常按照诉讼标的额来进行分别,一种是将小额诉讼程序等同于简易程序,而另外一种则是将简易程序进行再次简化,涉及金额也较之减少。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在基层法院内设置审理小额诉讼的专门法庭或者在某些区域设立专门审理小额诉讼的法院,这种小额诉讼程序比普通的简易程序还要简单,是有别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而独立存在的。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适用范围基本上只适用于债权债务纠纷,较为单一。例如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是可以允许公民提出法律规定的最低金额的诉讼请求程序,这种诉讼程序由所在州的初审法院执行,偶尔是具有有现金额管辖权的法院分庭来执行。
2.程序简便,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运作。一般情况下,采取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不限时间,不设陪审团,甚至无需法庭记录,判决也只是宣布结果。整个程序都是在非正规的方式中进行。
3.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注重调解。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用平和的谈话方式进行沟通交流,法官也不使用“法言法语”,而是进行居中调解,规劝当事人大事化小,但在他们争执不下时,法官结合之前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再给出赔偿建议。
4.小额诉讼程序成本低,效率高。低成本指对于当事人而言,只需缴纳非常低的诉讼费用,即可迈入法院的司法救济的大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效率是指在司法资源投入固定的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等于提高诉讼效率。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一般完全免费或只收取少量的诉讼费,而原被告因此受益,并通过一次十几分钟到数小时的审理,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纠纷。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之第436条14款规定显示,小额诉讼程序中调查证据的时间、费用和当事人的诉求应尽量保持一致;法院不得擅自调查证据,而应该审视案件的一切情况来认定事实,进行公平裁决。
5.形式和性质上,小额诉讼程序处于诉讼与非讼程序之间: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它本身属于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职能和自由裁量权得到积极发挥,在较大程度上法官的态度、个人偏好和方法起到决定性作用;而另一方面,它又与传统的非讼程序有许多相同之处,在此并不一一赘述。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
从二十世纪中期开始,西方国家甚至整个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掀起了一场巨大的变革,为的就是解决因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引起的纠纷数量、纠纷类型的增加与效率低、成本高的诉讼之间的矛盾。而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在这些变革中也确立了它们在诉讼制度中的新地位,使得民事诉讼程序朝着更快速、更便宜的方向前进。
(一)美国
美国实行的是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分别适用于不同案件的标准,采取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分立的原则,其特点是:
1.对原告资格进行限制。对某些类型的案件,诉讼标的额一般在1000――5000美元之内,但牵扯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被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若原告想要利用小额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对改提起的诉讼次数也进行了限制。
2.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但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为例外。
3.案件审理受时效法则约束,超过诉讼时效的不予受理。
4.提倡当事人亲自操作。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应亲自到场。若原告不到庭,则驳回起诉;若被告不到庭,法院即作出判决。判决一经做出一般不准上诉,有一种例外情况即被告在缺席判决时,可以向初审法院上诉。
5.审理模式相对灵活,既可以是职业法官开庭审理,也可以由临时法官进行,但是由临时法官开庭审理时,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合意。
6.调解程序前置,并且设立了夜间法庭,方便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
(二)我国台湾地区
上世纪末,我国台湾地区就已经颁布实施了简易程序的修正案,并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单独立法。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对小额诉讼进行了相应解释。
小额诉讼是指在请求给付金钱或其他物品、有价证券的诉讼中,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适用更为简便的诉讼程序。根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36条的规定,可以分为强制适用与合意适用两种形式。
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有以下特点:
3.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采用表格诉讼的方式,且引进了假日法庭和星期六法庭等方式,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
4.除了严重违反法律外,当事人不得上诉,通常是一审终审。
5.一经判决,立即生效。
三、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小额诉讼程序也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但理论和实践之间还是有差距的,霍姆斯先生曾经说过:“法的生命,不在于理论而在于实践”。不过,小额诉讼程序的最终方案以及如何具体实施不可能完全由立法来进行规制,还需要相关司法解释支撑,需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使之得到更好的实施效果。小额诉讼程序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是小额诉讼程序设立后的最重要的目标。
总而言之,小额诉讼程序,要么不设立,要么完整有效地将操作程序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如今,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已经尘埃落定,为此,笔者建议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