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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古时期社会力量替嬗与国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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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古时期社会力量替嬗与国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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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变迁是理解中国历史发展趋势的核心问题。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中国中古时期“富民社会”说,对这一核心问题做了颇有新意的探讨。本栏刊出黄纯艳、张锦鹏、杜雪飞、黎志刚等学者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社会阶层构成、民间社会状况等角度就此新说所做的深入阐释,希望有助于学界了解这一论说,并增进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结构变迁问题的认识。

提 要:中国中古时期经历了工商业为代表的财富力量兴起、式微和再兴,以及士族势力的起落。社会力量这一替嬗是社会经济的自然力量和国家的制度设计交互影响的结果。汉武帝新政通过打击和疏导双管齐下,消除了春秋战国以来日益膨胀的工商业力量,但其作为疏导财富力量的不限民名田政策成为士族阶层兴起的滥觞。唐朝在此前历代消解士族努力的基础上,通过科举制等制度将士族吸纳到统治秩序之中,转化为国家统治力量,完成了消解士族的过程。宋代建立了与财富力量共利分利的机制,与财富力量确立了相互依存而非对立争利的关系。历史经验表明国家处理与社会力量关系的良策就是因势利导。

关键词:中国中古;财富力量;士族势力;国家应对

社会转型常伴随着社会力量的嬗变,每次社会转型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处理与新旧社会力量关系的问题。中国古代两次社会转型――春秋战国到西汉前期社会变革和唐宋社会变革也伴随着社会力量的消长。在王朝更替的表象背后,社会力量的消长更深刻地反映着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特性。考察古代社会力量如何在社会经济的自然力量和国家制度设计的交互影响下消长变化,对我们更深入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本质,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具有积极意义。

一、汉武帝新政与新兴社会力量的消长

春秋战国的社会经济变革使西周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彻底的蜕变。作为社会基本阶层的士、农、工、商都是不同于西周贵族、井田民和奴隶的新兴社会力量。严格来说,“士”是从农、工、商阶层孕育出的被国家吸纳到统治集团中的群体,农、工、商是作为国家统治基础的社会阶层。

春秋战国的“农”主要指从耕种井田的农民转化来的拥有私有土地的小农。各国通过“初税亩”,“相地衰征”,“作爰田”,“作丘赋”,“初税禾”等等形异实同的制度改变建立了与小农的依存关系,到战国时期,确立了各具形态的税、赋、役的赋役制度。税是以田为征税对象,征收粮食的田税,赋是以口或以户征收的纺织品或货币,役是按丁征收的力役。1国家运行的实物和劳力供给都通过对小农的土地和户口的控制来保障。

春秋战国的职业工商业者也是西周“工商食官”和“处工就官府”的国有制中蜕变出的新兴阶层。在私有化的浪潮中资源和市场都向社会开放,催生了职业的工商业者。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与工商业者并存和共赢的机制。如郑国的商人与国家有明确的相互认同。商人玄高用自己的财物智退秦师,保全了郑国。郑国执政子产说,郑国与商人“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1齐国利用人求利的天性,农商并重,统治者“势利之在,而民自美安”。2齐国的临淄“甚富而实”,人口达到七万户,“车毂击,人肩摩,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3西汉初期的“齐临十万户,市租千金,人众殷富巨于长安”,4仍保持了战国齐国的繁荣。商品经济和职业商人的发展蕴含着契约精神和城市经济的可能方向。许倬云说:“中国的发展定向于农业经济并不是历史的必然。在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的混乱年代中,始终存在一种极大的可能性,即发展出一种主要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生活,而不是以乡村为基础的农业经济。当时,庞大而繁荣的市场中心随处可见,赚钱盈利与契约互惠的市民心态非常流行,这两个条件都是重商主义发展的沃土。”5

秦朝的统一将国家引向了战国秦国重农抑商和法家治国的道路。但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范围都远甚于秦国的东方六国商业发展,资源开放和市场开放的传统在秦朝统一后继续延续。商业、冶炼和畜牧等行业仍有众多致富者。《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的秦朝以财富著称的人有经营畜牧业的乌氏倮、炼丹砂的巴蜀寡妇清、冶铁和经商的南阳孔氏、经营渔盐和商业的齐人刁间、冶铁的鲁人曹邴氏、赵人卓氏等。他们代表了一个农业以外合法致富的庞大阶层。但是,秦朝在法律上重农抑商,基本赋役制度是建立在农业基础之上的田租、口赋和力役制度。这与山泽资源开放和工商业财富兴盛存在矛盾和冲突。对于工商业者而言,不能取得合法的地位,甚至被列为贱民七科谪。对于国家而言,并没有建立将工商业领域财富转化为国家财政的经久制度。这使得工商业者与国家在根本利益上处于对立的状态。

西汉初期实行黄老之术,资源和市场进一步开放,工商业领域的财富也进一步膨胀,使各个行业都获得致财牟利的机会。“若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6司马迁说,一个千户封君租税所得为二十万,而百万家产的商贾;二百蹄马,或千只蹄角牛等的养殖户;千章之林,或千树枣等种植户;千酿酤酒户;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屠牛、贩谷、贩薪、贩船、放贷等一年获利“皆与千户侯等”,甚至贩胭买浆这样微不足道的小行当也积累千金的财富,7而且他们是合法致富的。这股财富力量已经开始了向社会渗透。富商豪强利用经济优势控制社会,“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百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8被富商豪强用财富所役使。“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经营畜牧业的富翁卜式就是地方的权威,“居人皆从(卜)式”。9但财富力量尚未达到宋代那样成为社会经济关系核心和社会主导力量,并孕育出富民阶层的程度。

但是,“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市井子孙亦不得为官吏”。10工商业致富者虽然富比封君,被称为“素封”,11但确不能取得合法的社会地位。国家的运行也不能利用这些民间的财富力量。西汉的赋役制度沿袭秦朝,仍然是以农业为基础的田税、口赋和力役,不能从工商业者身上获取赋税,只能任由他们“好衣美食,岁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税”,1也没有稳定的制度利用他们成为国家机器运行的助力。七国之乱时,长安从军的列侯封君们向子钱家借贷,而且子钱家们认为,“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2愿意借贷的无盐氏一岁之中取什倍之息。汉武帝发动开边战争,“县官大空”之时,富商大贾“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3如何使民间财富为国生财,为国转输,西汉初还没有探索出持久有效的办法。 汉武帝曾鼓励豪民富商输粮换爵,“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用“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的爵位交换“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的粮食。4这种逻辑完美的以虚爵换实物的思路实际上却是连西汉官员也认为不合人情。经营畜牧业的富豪河南人卜式献家财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卜式上书,愿输家之半资助国家。汉武帝派使者问他向国家捐献的目的是什么,卜式回答既不为做官,也不为申冤,就是单纯地为抗击匈奴出点力,汉武帝和丞相公孙弘都不相信,认为“此非人情,不轨之臣”。即使卜式确实无偿捐赠,也不过是特例,大多数“富豪皆争匿财”。5

以虚换实的手段将民间财富转换为国家财政并不能奏效。西汉国家必须最终寻找出解决日益膨胀的工商业势力的途径。在解决与国家离异的工商业势力和汉匈战争的双重背景下,汉武帝推出新政。概括而言,他沿着两个基本方向解决工商业势力:一是掠夺和抑制;二是导入农业领域。新政的核心是“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6对商人获利的重要对象盐、铁、酒实行官营禁榷;实行算缗告缗;将商人列为贱民,实行禁止购置财产、入仕做官等诸多限制。7不仅把民间工商业者完全排斥在利益最大的盐、铁、酒等大宗商品的经营范围之外,而且将工商业规定为地位最低,风险最大的行业。

工商业者虽然在算缗告缗中大量破产,但作为从乡里到郡县、国都都普遍存在的社会阶层,其势力并非简单地打击就可以消灭。汉武帝的办法是通过保护农业和不限民名田,将工商业者导入农业领域。汉武帝新政的所有措施都不针对农业,即不改变汉初以来的惠农政策,农业税收远远低于工商业。算缗规定的商业税率为6%(2000算120),还有车船的额外税收,战国至秦朝汉初,工商业一般利润为20%(《史记・苏秦列传》:“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史记・货殖列传》称“万息二千”等)。但汉武帝新政后工商业发展空间已极小。农业的的税收仅为1/30,即0.3%,常还能获得减免,且可得什五(50%)的地租。土地自然成为各种财富追逐的对象。董仲舒曾建议“限民名田”,汉武帝并未采纳。汉武帝没有实行这一针见血地对准汉初兼并问题的“良策”,显然是要通过土地买卖这一通道将工商业领域的财富疏导入农业领域。工商业者进入农业领域后不仅承担赋役,而且取得了通过培养子弟业儒学,应察举,进入官僚集团的资格,从而在经济上和思想上都成为了西汉王朝可以控制和依靠的统治基础。但是,工商业和农业以外的其他财富阶层在新政的打击和疏导下,从战国到西汉初影响巨大的阶层走过了他们的黄金时代,迅速式微。

小农成为了国家的宠儿。汉武帝新政最终建立了国家和小农两极结构的国家体制,排除了建立与工商业实现分利共赢制度而实行农商并重政策的可能性,将国家机器完全建立在依靠农业的“食租衣税”基础上。这被认为是最合理、最正常的模式。汉武帝时,一年遇旱,汉武帝令官求雨。卜式说:“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肆,贩物求利,烹弘羊,天乃雨。”8不仅卜式这样看,后世士人也认为“食租衣税”才是先王之制:“天子之道食租衣税,其余之取于民者亦非其正矣”、“三代之君食租衣税而已”、“县官食租衣税,古之道也”。9这实际上也就用继承三代“食租衣税”模式的合法性阻止了国家寻求将发展工商业作为统治基础的道路。这一模式一直沿袭到唐朝中期。

二、唐代对士族势力的消解和

工商业力量的利用

汉武帝没有实行限民名田,导致豪强兼并土地的问题继续泛滥,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西汉社会的巨大隐患。师丹、王莽都试图仿照井田制的模式进行改革,以期遏制土地兼并,都以失败告终。依靠豪强势力支持的东汉在微弱的努力后即放弃了抑制兼并的行动。于是,植根于地方的豪族就通过由经济而文化,由文化而政治,由地方而中央的道路发展为主导社会运行的势力。士族的地方根基和对政治的操控是皇权的隐忧。限田和抑商便成为中古经济制度的基本旋律,前者力图约束士族的膨胀,后者继续抑制工商业的兴起。

经过北魏至隋朝的均田制、三长制、州郡制、科举制等长期的制度建设,士族的势力逐步被遏制和消减,唐朝成为最终解决士族问题的历史时期。唐朝自身是士族建立的王朝。唐朝国家采取的基本方针是推动士族向官僚的转化,将士族纳入国家体制,变为国家的统治基础。这一导向的突出表现就是科举制。唐代科举制的选材标准是儒家的才学,方式是国家组织考试而非地方荐举,其根本目的是由国家掌握官吏选拔权和文化主导权,改变了由士族把持选举的状况,但是它绝非打压和排斥士族的举措,而是将士族纳入国家官僚队伍的通道。

唐朝科举制保留了荐举制的一些残余,考生在考前可以寻求觅举以增加自己录取的机率。一是亲朋好友相互推荐,即通榜,二是争取位高权重者的推荐,即公荐。考试试卷不糊名,考官有很大自主权。考生可以向高官名士行卷,获得推荐,左右考官意志。这实际上是家庭社会关系的比拼。士族相对于寒庶拥有先天的优势。杜甫在《奉赠韦左丞丈(济)二十二韵》中自称“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但他在长安十年觅举,“朝扣富儿门,暮随肥马尘。残杯与冷炙,到处潜悲辛。”仍然没有获得荐举的机会,未能科场得志。考生中也有幸运如韩愈这样的贫寒子弟,“投文于公卿间,故相郑余庆颇为之延誉”,得登进士第。1但是通榜公荐的存在使拥有人脉资源的士族子弟必然占据优势,甚至会出现一榜所取“率皆权豪子弟”,“率多膏粱子弟”的情况。2加之在印刷技术并不发达,教育成本很高的唐代,要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拥有家学传统和经济实力的士族在教育程度上也有先天的优势。

科举制度表明,唐朝国家并非要将士族置于对立面加以消灭,而是要通过制度引导,将其纳入国家体制,转化为维护皇权的力量。毛汉光指出,士族及豪族是汉末至宋以前的社会领袖阶层。国家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吸收社会领袖进入统治阶层,引导其由地方而中央化,由经济性而政治性,由武质而文质的转变。科举制度看似也为寒素开路,但士族利用自身政治社会力量,利用科举制度也获得了利益。到唐代,士族和豪族的性质渐渐改变,原本居于皇帝与百姓之间的地位,移近政治中心的那一端,政权与社会基础脱节。这就是士族中央化和官僚化。由此,士族的地方代表性降低,而转变为纯官吏的性格。3韩N进一步指出,士族被吸收到国家体制内的过程既有向中央的集中,也有向地方的转移,总的来说是从乡村向城市的移动。士族向城市迁徙的不仅有科举和官僚化的推动,也有经济发展和城市繁荣的吸引,既有政治性迁徙,也有文化性、经济性和生活性迁徙。这个迁徙的过程也是士族政治社会基础消解的过程。4当然,这个消解的过程是两晋南北朝到隋唐数百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诸多方面综合演进的结果。到宋代,士族已然消解于无形,士族政治已完全转变为官僚政治。 唐代商品经济发展,坊市制逐步崩溃,城市的繁荣,使工商业阶层逐步走出了汉武帝时期以来的历史低谷,获得恢复和发展。见诸史籍的富商大贾数量显著增加。天宝十载,陕州运船失火,烧毁商人船100只。《中国印度见闻录》载黄巢入广州杀蕃商十二万。《新唐书》载,黄巢之乱时邓处讷与连州戍将黄行存“诱工商四五千人据连州”。还有唐将田神功平刘展之乱,在扬州杀蕃商数千人等。特别是城市工商业者数量很大。1而且不乏家资巨万的大富,如邹凤炽、王元宝、王酒胡、裴明礼、何明远、罗会、任令方等都是见称于史籍的巨富。明王世贞《m州四部稿》列举历代“能自力致富者”的十八位代表,唐代的王元宝、王酒胡、邹凤炽皆名列其中。2商人作为一股社会力量更受社会关注。白居易的《琵琶行》、《盐商妇》、《商人妇》、元稹《估客乐》对商人的描述即可见一斑。均田制瓦解后,不再限制土地的私有化,农业领域的富有阶层不断扩大,出现“多田翁”、“足谷翁”。3如林文勋所概括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自中唐开始,在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推动下,财富力量崛起了。”4这股财富力量是王世贞所说的“能自力致富”的拥有雄厚财富的民间社会力量,而非国家通过财政获得财富权力。他们是商品经济催生的新兴社会力量。

那么,唐朝国家怎样对待这股新兴的财富力量呢?一方面,唐代对商人法律地位的限制仍没有改变。工商杂色之流仍不得入仕为官。《旧唐书・食货上》及《旧唐书・职官二》载:“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甚至还有“禁工商乘马”的规定。5但事实上这一时期由于农民的分化,工商业的发展,“四民分业”的界限出现模糊以至混杂,工商之家不得入仕的禁令已经被打破,工商业者已通过各种途径跻身于政治舞台。6作为最高统治者,唐朝皇帝对工商业者的态度也在发生变化。唐太宗曾说:“朕设此官员以待贤士”,工商杂色之流既是卓越不群,也“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7到唐玄宗时已经说出“朕天下之贵,元宝天下之富”。唐禧宗重修安国寺毕,设大斋,还邀请长安商人王酒胡扣新钟,后人称“一布衣乃敢与人主酬酢,遂争雄长”。8

唐朝中后期已经开始建立与工商业者共利分利的机制。刘晏改革盐法,实行官府“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9的官购商销的间接专卖制。盐利增至六百万贯,在中央财政中超过户税和青苗钱等税收,一时跃居首位。同时,唐朝对茶叶、酒曲也实行了禁榷和征税。唐朝国家税收已经完成由单一农业税向工商税和农业税并重的二元结构转变。这是先秦秦汉“食租衣税”模式的巨大变化。宋人汪应辰阐述了这一变化过程:“昔人以为县官当食租衣税,然汉文景之盛或赐民田租之半,或尽除之,或三十税一。昭帝即位一切罢之。至于后世或用或否,唐至德宗用杨炎之说,尽取军兴以来暴敛横赋合而为两税,又用张滂之说,始有茶禁。凡汉唐之所征取榷禁者今皆不能易矣。然刘晏号为善榷盐,其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乃六百余万。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10刘晏和张滂的盐茶法改革就是将民间商人纳入榷盐的体系,由国家的对立面转化成为国生财的力量。

三、宋朝国家对财富力量的利用

学者们充分肯定了宋代社会商业文明的特点。斯波义信指出,城市化、市场体系形成和农业商品化、经济制度转变所构成的“商业繁荣”已是宋代社会的重要特点。1葛金芳认为,汉唐的立国基础是小农经济,宋代虽仍以农业立国,但已发展出诸多工商业文明的因素,表现出与汉唐异质的社会特点。2在这一背景下,财富力量已经成长为宋代社会经济关系核心的社会力量,即“富民”阶层。3宋代国家的运行必然面临如何处理与财富力量关系的问题。宋人沿袭和发展了刘晏对待财富力量的观念和方式,即分利共赢。欧阳修有一段经典的话,代表了宋朝国家对财富力量的态度取向:“夫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而共之,然后通流而不滞。然为今议者,方欲夺商之利一归于公上而专之。故夺商之谋益深,则为国之利益损……夫欲十分之利皆归于公,至其亏少十不得三,不若与商共之,常得其五也。”4马端临从历史变迁的角度对宋代对待商人等财富力量的观念变迁作了更简洁却更深刻的阐释:“古人之立法,恶商贾之趋末而欲抑之;后人之立法,妒商贾之获利而欲分之。”5宋朝国家对财富力量的利用主要有如下三种方式:

1,利用财富力量为国生财

宋朝对待财富力量的基本政策如同欧阳修和马端临所说的,就是通过建立与财富力量的共利分利机制,使其财富能够转化为国家财政。构成这一机制的主要制度就是间接专卖制度和商税制度。由官府垄断经营的直接专卖制度向官商联合的间接专卖制度转变是宋代专卖制度发展的基本特点。事实证明,商人参与专卖商品的经营具有增加国家专卖收入和强化中央集权两个方面的作用。

北宋某些时期和地区曾经实行食盐直接专卖,例如淮浙盐在至道二年以后作为支撑漕运的经费曾长期实行官搬官卖的直接专卖,福建和广西盐也曾实行官卖。如马端临所说:“官卖未必能周遍,而细民之食盐者不能皆与官交易,则课利反亏于商税。”6盛度等人指出,官购商销与官搬官卖相比有五利,即省官造船,罢役车户,免纲吏侵盗,使钱币通流,岁减盐官等。7而淮浙盐自崇宁初“罢官卖盐以利天下,立法修令,走商贾于道路,惠及百姓,行之二十余年,客人有倍称之息,小民无抑配之害。至于亿万之利”。8国家通过“开合利柄,驰走商贾,不烦号令,亿万之钱辐凑而至”,达到了利用商人增加盐利的目的。到政和六年,“盐课通及四千万缗。”9

而对国家来说,将所有经营环节全部让渡给商人的专卖制比官购商销的专卖制能获得更大的收益。茶叶专卖制度的演变就是如此。北宋前期实行官购商销的交引法,各产茶州县设买茶场,再将茶叶运输到六榷货务和十三山场发卖。张洎说,茶叶行交引法时,官府垄断收购纲运,“风涛没溺、官吏奸偷、陷失茶纲,比岁常有”,而在买茶场和卖茶榷务山场又“堆贮仓场”,以致“大半陈腐,积年之后又多至焚烧”,10还要支出茶本钱、纲运费、仓廪费等经营成本。蔡京以引榷茶的制度下商人可以与园户直接交易,官府不再直接参与茶叶的收购运输和批发活动,茶利到达了北宋最高点。 宋朝对财富力量的利用在增加专卖收入的同时也借助财富力量将地方政府排斥在专卖领域之外,强化了中央集权。以淮浙盐法为例,食盐实行官卖制时,“盐荚只听州县给卖,岁以所入课利申省,而转运司操其赢以佐一路之费”,“官运收息,郡县之用所以足者,以茶盐之利在郡县也,”1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参与运输和发卖来分夺盐利。蔡京变盐法,实行钞盐法,中央垄断钞引发卖权,商人买盐钞后领盐运销,地方政府被排斥在外,所以“崇、观以来茶盐之利在朝廷,则朝廷富实……比年走商贾,实中都,朝廷之用所以足者,以茶盐之利在朝廷也”。2蔡京实行以引榷茶时,茶引的印造和发卖权州县不得参与, 统一收归中央,地方政府在专卖领域中所担任的主要任务就是缉查私贩和监督商人的销售,实则是保障中央卖引收入。

商税制度是宋朝国家利用财富力量为国生财的另一基本制度。建隆元年(960年)宋太祖“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3建立了上自三司,下到京城都商税务和各州县设有商税务、场的商税管理和征收体系。商税分为过税和住税,《宋史・食货下八》载:“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4这是基本税率,实际征收时因物因时不同。虽然商税税率远低于茶盐的专卖利润,但它以庞大的市场为基础。宋代北宋商税收入最高岁课达2200万贯。榷酒收入最多达1700余万贯。东南榷茶实利最高达400万贯。榷盐收入最高达4000万缗。5蔡襄曾列举了治平元年财政总收入中的两税比例,两税在现钱、绢帛、粮食收入所占比例分别为13.4%、31.6%、67%。6由此,宋人认识到工商业领域的财富力量对国家运行的重要作用,“大商富贾为国贸迁,而州郡收其税”,“大商富贾不行,则税额不登,且乏国用”。7“国家养兵之费全籍茶盐之利”。8宋人将侵夺茶盐商人的利益与违背祖宗家法相比拟,称侵紊茶盐之法就是侵夺朝廷养兵利源,“非独妨害客人兴贩,显是有违祖宗成法,”9道出了财富力量与国家利益的统一。

宋代能够实现利益财富力量为国生财,根本的原因就是建立了间接专卖制度和以商税制度为核心的官商共利分利机制。虽然多有学者指出宋代专卖制度和商税制度对商人和商人资本,以及商品经济发展有不利影响,但是相比于宋代以前“食租衣税”的模式下将商人完全排斥在专卖领域之外,并实行歧视和抑制的政策,宋代建立的官商共利分利机制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实行募兵制的宋代已经不可能回到井田制和府兵制的时代,从而也就不可能回到“食租衣税”的时代。如宋人所说:宋代经济制度已“未能一一复古。减经总制,罢私买而舍茶盐,则无以立国”。10“茶盐榷酤,今日所仰养兵,若三代井田、李唐府兵可复,则此皆可罢,不然,财用舍此何出?”11余靖指出,曾说在二税上供不足养兵的宋代,虚言罢黜专卖和商税,真可谓“徒知高谈而不知适时之变也”。12今天,我们也只能用历史主义的眼光看待这一问题。

2,利用财富力量为国转输

在财政供给主要依靠“食租衣税”的时期,财政转输主要靠调发徭役,即使有输庸代役的雇役,也不过是应役者力役的转移,并非政府完全通过市场手段解决财政转输。上引马端临说古之国用食租衣税,自唐代始以和籴充国用,宋代始召商人入中,即完全依靠赋役解决财政转输的状况在唐代发生改变,宋代则进一步发展了。入中已经成为宋代解决军需的重要手段。宋代沿边入中起于“河北用兵,切于馈饷,始令商人输刍粮塞下”。1沿边入中的物品主要是供给军需的粮食和草料,其次是现钱,此外盐、茶叶、布帛、酒米、羊畜、铁、木、瓦器、筋角等贸易和军用之物也曾招商入中。官府用盐、茶和现钱,以及盐、茶、香药等钞引折中,概括起来,折中方法主要有折物、折钱、折钞三种。官府调动商人和富户入中的手段就是给予高额加饶。如景德时陕西入中“粟价当得七百五十钱者,交引给以千钱,又倍之为二千”,甚至“募人入粟, 偿以十倍之直”。2参与入中的既有沿边三路的富户,也有内地的大商富贾,他们并非应役,而是为了获取官府提供的高额加饶,是赋役征调之外的市场行为,而且入中已经成为北宋政府解决军需的重要手段。3

利用财富力量也是宋代保障漕运的重要手段。北宋开封每年通过漕运输入上千万的粮食、金帛、缗钱、薪炭等。北宋前期主要使用厢军士兵和衙前差役纲运,但是“漕运吏卒,上下共为侵盗贸易”,每年损失漕粮不下二十万斛。熙宁二年,薛向为江淮等路发运使,“始募客舟与官舟分运,互相检察,旧弊乃去”,不仅完成漕运定额,而且超额了26万余石。4而实际上,漕运和雇商船此前已有之,大中祥符元年,朝中议论时即说到“江淮运粮多和雇客船”,宋真宗担心给商人的雇钱会导致漕运成本上升,从而使京城米价增长,因而下令不再和雇商船。5薛向是再次恢复大规模和雇商船。

南宋纲运中也普遍和雇商船。如江西每年漕运上供米90余万斛,如果官运每年需造船费十余万缗,且吏卒侵盗,数年间即拖欠30万斛。而“江、袁、兴国、建昌四郡专募客舟,未尝损也”,于是江西漕运实行“官舟、客舟均用,须岁终较其利害”,6省了造船之费。潭州岁运米多至五六十余万石,少则四十万石到供给武昌、荆南、襄阳屯军。官运与雇船并行,牵头船户“乘势邀求”,官府也“不得不徇牵头船户之需,酬以高价,邀求愈多。况有争雇之弊。设若长沙着价五十,善化或增六十,湘潭又增七十,其它县亦莫不然,直至厌其所欲而后已”,7这完全是市场行为。宋朝廷每年从湖南运米十万石给广西饷军,也是“令湖南帅漕司雇运”。8绍兴初,周纲任广东转运判官时,“以本司钱市米十五万斛,自海道至闽中,复募客舟赴行在”。9绍兴二十九年,宋高宗“诏诸路和籴米斛并募土豪及子本客人自备船装载,每石千里支水脚钱二百文,二万石补进义校尉,其它皆以远近多少为差除,耗及搭带一分税物如旧”,10用多种条件吸引富民商贾为国家转输。

与官府自己组织纲运相比,利用民间财富力量为国家转输往往能节约成本。提举河北籴便粮草王子渊曾比较河北军需运输成本:虽然完全依赖商人入中有商人邀求厚价之弊,但若官府纲运,自内地用御河船运至河北沿边,一年用“纲船三百,用兵工几二千人,所运不及八万石。计纲船兵工约一斗,已费钱七十矣。若僦私船,百里之地,斗才一钱三分至五分,率以千里之远 计之,犹可省纲船所费之半,宜雇客船便”,11显然利用民间力量运输成本更低。南宋张维曾说:“诸道粮纲岁凡百数,用官舟者多负,而雇商船者不亏”,可见“僦商船之为便”,1所以以至于负责纲运的纲官也“竞求客舟,避官舟”。2

3,利用财富力量实现社会统治

共利分利机制的建立使宋朝不再将工商业者置于国家对立面,而看作国家的统治基础。宋代政治领域也向商人开放了,废除了工商之子不得入仕的禁令,规定“工商杂类有奇才异行者亦听取解”,3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也可以荐举、捐纳等途径入仕。如在科考中连中三元的冯京其父就是商人。4马季良“家本茶商”,后来任尚书工部员外郎、龙图阁直学士、同知审官院、安抚使等官职。5林文勋《唐宋社会变革论纲》列举了多个富民培养子弟读书应举的事例。6仕途向财富力量的开放其意义不仅使财富力量成为国家统治机器的组成部分,而且使其在文化观念和思想意识的追求上与国家保持了一致。

宋代的灾荒救济中官府也劝谕和引导富民参与。林文勋指出,富民参与灾荒救济是宋代历史发展的一个引人注目的新变化。北宋富民频繁而大量地参与灾荒救济,在灾荒救济中提供大量物资的同时,还在平抑物价、安置灾民、救灾物资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作用,富民已经成为灾荒救济的重要力量。南宋偏安江南,财政困难,灾荒救济更依赖于富民,富民已经取代国家,成为乡村社会灾荒救济的主角和挽救社会危机的中坚力量。7

宋代以职役取代乡官,征税、治安等都通过职役摊派或招募来实现。职役的摊派和招募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按户等定轻重,即户等越高,物力越富,承担的职役就越重,被赋予的社会责任越大。“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各以乡户等第定差”。担负着社会管理和控制的基本职责。“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职役中最重者为衙前,在第一等中“选赀最高者一户为乡户衙前”。8耆长“于第一等、第二等差”。隶属里正、耆长的职役在三等以下户差。9熙宁初,行保甲法,保正、长本负责训练保丁教战,后赋予分催税、治安等责,其选派是按能力和物力,保长“选主户有材干心力者一人”,大保长“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产最高者一人”。10都保正“必以物力之高、人丁之多者为之”,“非第一等不得为都正,非第二等不得为保长”。11虽然在职役征调过程中存在诈富为贫、向贫下户转嫁负担等弊端,但从制度设计理念而言,宋朝国家是要利用财富力量担负社会控制的职责。

虽然宋朝仍将职役的摊派和征调作为调动财富力量的基本手段,但调动财富力量的更主要方式还是利益诱导。不论是延引商人参与专卖商品的经营,还是保障商人商业活动而征收商税,还是和雇船主为国家漕运,这些人为国生财、为国转输的同时也获得了应有的利益。国家调动乡村富民参与赈济也是通过利益诱导而非强行行政命令。宋朝对“出粟振济,赏有常典,多者至命以官”。12如北宋淳化五年“募富民出粟,千石济饥民者,爵公士阶陪戎副尉,千石以上迭加之,万石乃至太祝、殿直”。13南宋建炎元年也规定劝诱富豪出粟米济粜饥民的奖赏办法:“粜及三千石以上,与守阙进义校尉;一万五千石以上,与进武校尉;二万石以上,取旨优异推赏;已有官荫不愿补援名目,当比类施行。”14乾道七年降低了奖励的出粜粮食数量,无官人一千石补进义校尉或不理选限将仕郎,一千石以上补官或上州文学、迪功郎各有差。并规定了文武臣僚捐粮赈济的奖励办法,给予减磨勘和转官、循资、占射差遣等奖励。奖给官衔不仅可以提高声望,而且可以免除赋税。而且粜米赈济也多非无偿,如乾道三年,臣僚言说到,“日前富家放贷,约米一斗,秋成还钱五百。其时米价既平,粜四斗始克偿之”,以至于朝廷规定借贷米谷取利不过五分,1从而充分保护了参与赈济富民的利益和积极性。

四、结 论

中古时期的两次社会变革也是社会力量的替嬗。相对于频繁而缭乱的朝运鼎革,缓慢而极富历史张力的社会力量嬗变更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历史变迁的本质。社会力量嬗变的脉络是在社会经济和国家制度的变奏中演进的。

汉武帝一方面沿袭秦朝以农立国的财政政策,另一方面也沿袭了春秋战国以来东方六国开放资源和市场的传统。同时也面临着与这一经济政策相伴生的日益膨胀的工商业力量。他对工商业力量采取了抑制、打击和导入农业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后果一是扼杀了工商业力量的生长空间,并将其置于国家的对立地位,二是导致农业领域兼并问题泛滥,并最终衍生豪强士族主导社会的局面。

可以说植根于农业经济和地方社会的豪强士族力量是汉武帝为解决工商业力量而非情所愿地埋下的种子,它与集权的皇权政治相矛盾,经过两晋南北朝以来数百年的努力,到唐朝完成了剥离士族的地方根基,通过科举制等制度设计将其吸纳到官僚队伍和统治秩序之中,转化为国家统治力量,在这一过程中成功地将士族势力消解于无形。而被汉武帝防堵和抑制的工商业和其他领域的财富力量在社会经济自然力量的培育中顽强生长,日益壮大,并逐步取代了逐渐消解的士族基层,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唐朝和宋朝探索出与财富力量共利分利的机制,并逐步向其开放政治领域,最终消除了近千年来工商业领域与国家对立的状况,开创了国家与财富力量相互共赢,相互依存的新局面。

中古社会力量的替嬗是相互关联的。如果说社会经济是社会力量生长的土壤,那么国家制度是社会力量的播种和培育者,只有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社会力量本性,因势利导,集权国家才能处理好与社会力量的关系。在回顾了社会力量千年替嬗之后,实际上又最终回到了司马迁在中古社会力量开始消长的起点――汉武帝时代发出的警示:国家对待社会力量:“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220世纪50年代,我们大力消灭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之外的私营工商业阶层,到改革开放走市场化道路,重新建立与私营工商业阶层共赢共存体制,所经历的曲折反复似乎也印验着司马迁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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