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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事审判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_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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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事审判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_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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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民商事审判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是根据表见代理的性质、形态及法律要件界定的,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①。在无代理权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一方面由于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没有(或者违背了)本人的授权意思,其行为可能损害本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可能基于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真实有效,从而丧失交易中的信赖利益。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们并不能将所有无实际授权的代理都视为无效,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的期待利益落空,而必须根据一定的条件确认某些无代理权的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

在本文中还将涉及到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主题词:民商事审判 表见代理 认定处理 法律效力

一、民商事审判表见代理的认定

(一)表见代理的本质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①。此外,也有学者直接以“表见代理”命名,认为:“表见代理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

表见一语,是表面上的显示之意②。关于表见代理的本质问题,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代理法上的规定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本人的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分离,代理权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代理权的发生必须以本人的授权,其间并无直接体现本人的授权意思,因此,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为保护交易安全,立法又赋予表见代理以法律效力。

所以,表见代理实质上又是一种有效代理。在普通法上,并不以为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的例外,因为在其代理法所归纳的代理权的类型中,“表面授权”或“不容否认代理权”即类似于大陆法上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形。

表面授权是产生代理的原因之一,“假相的或表见的代理”通常发生在工人的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中,而当代理人显示他有代理权时,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正常现象,则本人应对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免除本人履行由代理签订的该项合同的义务,表面授权又称明显代理权,即当代理人或许拥有或许不拥有为本人行使的实际代理权,但因为本人的行为,使第三人基于善良的信用而认为该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表面代理权的基础在于,本人对第三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或语言,自然的导致或允许第三人相信一种代理关系的存在。可见,表面授权在普通法上作为一种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而存在,并不像大陆法的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其效力被视为法律特别拟制的结果。

在普通法系,等同论主张代理及委任之后果,并不以为本人的授权行为可以独立,代理权产生的途径也不是非要本人直接或间接表达授权意思,表见代理自然是一种有权代理。而且,普通法对于一种法律关系的思维习惯往往以结果而论,表见代理的“有权”或“有效”并无实质不同③。

对于我国《民法通则》是否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页第4款的反面解释,若第三人善意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因本人行为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即应成立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④。也有学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权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而由此推论我国《民法通则》建立了表见代理制度⑤。也有学者持否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和第66条第1款的立法本意在于,因被代理人“有过错”,故使其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并没采纳表见代理制度⑥。

本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本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充分要件,只要第三人主观基于善意,即应由本人承担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

但此条的处理却是被代理与代理人的精神不符,该法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权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这里,本人的追认被法定为代理有效的必要条件,这显然不符合表见代理的立法原理。在无代理权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一方面由于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没有(或者违背了)本人的授权意思,其行为可能损害本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可能基于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真实有效,从而丧失交易中的信赖利益。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们并不能将所有无实际授权的代理都视为无效,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的期待利益落空,而必须根据一定的条件确认某些无代理权的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

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之制度价值,就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在代理制度中,真实的代理权是确立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前提,而授权意思则是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时意思表示的基本内容,这样才能发生本人与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然而,在本人与代理人之间没有代理权关系的情况下,表见代理制度赋予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所谓交易安全,即交易行为之安全,保护交易安全即为保护交易行为本身。

交易安全的保护,就是在静的安全与交易安全冲突时,作有利于交易安全之价值选择。在无权代理之情形,若被代理人有过错,第三人无过错,对无权代理人行为风险之分配,尚可根据老的过错原则予以决断,被代理人的静的安全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冲突尚不激烈,而惟有二者均无过错之时,两种安全的冲突才升至白热化,讨论交易安全保护亦更有现实意义,表见代理制度正是克服此种冲突的手段,即其为顺应现代民商法“由静到动”之走势,以牺牲静的安全为当然代价以谋求社会交易安全。

根据表见代理制度,即使本人与第三人对表见代理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当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即以“牺牲”本人的利益满足和实现第三人之信赖,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如若否认被代理人无过失时成立表见代理,必将极大地缩小其适用范围,削弱其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从而造成整个社会交易秩序之振荡,表见代理制度之所以以“交易安全之保护”为价值目标,是因为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不仅实现了通常意义的交易目的,而且还蕴涵了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交易秩序的价值⑦。

因此,表见代理制度实质上是把某些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效代理,从而应合了现实的要求。基于表见代理巨大的制度价值,为了弥补《民法通则》未规定表见代理的立法漏洞,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该法第49条中规定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此项规定是我国已在立法上确认了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

表见代理是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承担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值保护。

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例如: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乙此后再以甲的名义与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表现形态表见代理,按《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因越权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这种情形以一定真实的代理权为基础。

代理权之范围,属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第三人很难彻底了解清楚,如果代理人既有代理权,只要第三人基于善意,与代理人所进行的超出代理人真实代理权限的行为,即可构成表见代理。越权表象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形:①本人授权不明。

所谓授权不明,是指授权不具体,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即使本人真实授权权限较小,但第三人实难考证。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违背了本人的真实代理权限而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②有限制的代理权。

代理权之限制,是指本人对代理人原有或应有的真实代理权加以限制。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职务授权中,如公司的董事长对总经理或部门经理的法定商业代表权限进行代理。

>第二,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授权表象实质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知道他人表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反对表示。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授权表象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本人对授权表象有积极作为的主观态度,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本人并未对他人进行真实的授权意思表示。如,甲公司经理与本公司采购员乙在一次产品订货会上与丙厂的厂长相互认识。

交谈中甲公司经理向丙厂的厂长介绍了本公司代购员乙,并表示可能委托乙购买丙厂的产品。之后,甲公司经理已放弃向丙厂订货的想法,但未告知丙厂。

后来,丙厂与采购员乙联系,采购员乙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厂订立了购销合同。由此,甲、乙、丙即构成了表见代理关系。

因为甲公司经理的行为足以使丙厂厂长信赖乙的代理权,况且丙厂厂长对乙没有实际代理权在主观上无过失。积极作为的授权表象还表见为以公告的方式表达本人的授权意思、授权证明文书的借用(包括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等)。

其二,本人对授权表象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从法律上讲,任何人没有对别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表态的义务。

但是,当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牵连到本人的利益和法律后果时,本人便有积极作为之义务,否则将承担不作为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中,正是由于本人对他人假托自己的授权行为不作否认表示,因而客观上使第三人误信,方构成了有违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见代理。

然而,对于本人的这种消极义务行为如何确认呢?可以参考的事由常见有以下情形:①行为人之想对第三人已作出催告,即第三人已将无代理权之行为人与自己的法律行为告知了本人,并要求他在合理期限内答复。不过,第三人是否必然具有催告义务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②无代理权的行为人就自己的代理行为告知本人,要求本人作出有效的承认而本人不作否认。第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

代理权虽被撤回或因其他原因消灭,但行为的惯性和影响足以发生代理权依然存在的假象,如果第三人对该假象无过失,仍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对于代理权消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均有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代理权已实际消灭,只要第三人善意不知而与原代理人发生法律行为即可构成表见代理。实践中的具体情形有:①代理权消灭后,本人未收回授权书,或未以正常方式通知第三人。

《德国民法典》第172条第2款规定:“在授权书应交还授权人或宣告无效前,代理权继续存在。”②直接向特定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德国民法典》第170条规定:“代理权以意思表示通知第三人者,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代理权消灭前,其代理权对于第三人仍然有效。” ③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的,未以同样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德国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代理权在未依代理权授予之同一方式撤回前,代理权继续有效⑧。”

(三)表见代理之法律要件表见代理要发生有效代理的效果,自然要符合代理的一般要件,如须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为合法行为等等。这里主要说明作为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因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纵有为本人计算的意思,只能使用无因管理或隐名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只是适用于显名代理。

2、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使用有权代理的规定,即使代理权有瑕疵,也只能使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与表见代理无涉。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

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是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根据行为人握有本人大印的事实,即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4、须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如果有相对人有过错,则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若相对人有恶意,得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要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按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的规定,由行为人与相对人对本人负连代赔偿责任。

二、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情形。第一,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第二,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2、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第一,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见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

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未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催告权和撤回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

4

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作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有权利。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相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

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的规定。第三,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定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三)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都具有无权代理的一般要件,如行为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从事活动等要件,但两者存有明显的区别,其表现为:第一,表见代理中,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实质上不具备代理权,表面上也没有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第二,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成立,对第三人的要求不同。

表见代理的构成,以第三人主观善意为要件,而狭义无权代理,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均可成立。第三,表见代理成立后,本人只有追认权,不享有否认权,因为表见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狭义的无权代理,本人不仅享有追认权,而且有否认权,当事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时,不承担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

第四,表见代理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而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处于未确定状态,其确定与否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即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或否认。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一)本人与第三人的有效代理的效果归属表见代理一旦构成,即按有权代理的效果归责。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直接直接的法律关系。

本人应受无代理权人和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约束,承担该行为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以无代理权人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拒绝承担责任;也不得以无代理权人的主观过错,或自己的主观无过错作为不承担表见代理责任的抗辩理由。实践中,表见代理多发生在缔结契约关系的领域,本人所承担的后果是履行合同,但如果本人的确没有履行能力或法律强制履行将产生不良后果时,本人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在表见代理关系成立后,考察第三人与本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时,不存在所谓混合过错的问题,本人不能以第三人有一定的过失为由主张减轻自身的表见代理责任。如果认为第三人有过失或不善意,也只能主张表见代理不成立。

(二)本人与代理人的责任赔偿关系在有权代理中,本人对代理人的具体授权内容伴随双方的基本法律关系,而这种基本法律关系往往已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发生纠纷,本人与代理人即可有据可依。但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代理权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进行预见性的约定,而且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一定意思上也是“受害者”(承担了没有预期的法律责任),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不得不涉及到本人的损失赔偿问题。

如果本人分清其与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性质和程度对损失的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而遵循的法律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①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失,损失由双方分担;②如果一方过失重大,另一方过失轻微,则由过失重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③如果是本人的授权意思不明确,代理人无过失而为代理行为并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人不赔偿本人的损失;④如果本人无过失,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应由无代理权人向本人赔偿全部损失。参考文献: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江 帆 《代理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孔祥俊 《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梁彗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1998年注 释:①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 第275页②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 第275页③江 帆 《代理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 第139页④张俊浩 《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 第276页⑤孔祥俊 《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 第93-99页⑥梁彗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1998年 第231页⑦江 帆 《代理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 第146页⑧江 帆 《代理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 第156-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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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 要:在商事领域中,外观的代理权主要体现于商事代理制度。商事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是民法关于代理行为在商法领域的延伸和实现。但基于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的考量,采民商分立的国家在其民法典中对民事代理作出一般规定的同时,商法......
浅谈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的运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随着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逐步深化,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这一进程中,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则显得相对滞后,虽经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方努力,仍无重大突破。目前,民事审判方式......
浅析商业秘密的认定与法律保护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本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论述了商业秘密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结合实际提出了保护商业秘密应注意的问题。【关 键 词】商业秘密......
当前民商事案件审判中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2013-12-19
当前民商事案件审判中适用法律 当前民商事案件审判中适用法律 当前民商事案件审判中适用法律 一、关于《合同法》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1、《合同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适用效力。《合同法》......
浅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法律法学研究论文(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4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司法公正的司法理念。该项制度......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 容 摘 要驰名商标是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享有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待遇却并非容易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这也是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一大特点。但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种被动认......
唐代民事法律主客体与民事法源的构造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0
论文关键词: 唐代/民事法律主体/客体/民事法源 内容提要: 文章从唐代法律体系和民事契约文书中,概括并揭示出制度与事实上的唐代民事主体、客体和民事法源的基本面貌及其构造。认为唐代民事主体是一不同类别的多层次结构,这—结构是......
试论虚假广告的认定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8
论文摘要:社会中一些不法主体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然而《广告法》对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拟从认定虚假广告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从广告的陈述和表示必须有欺诈消费者的倾向......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广义上的自认还包括对他方所提诉讼请求的承认,但一般均是指对事实的承认。自认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因而多数国家对其......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讨论
发布时间:2017-06-12
在当前的法制社会,法律是国家最为核心的执法标准,同时也是每一个公民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法律的健全性和完整性不仅关系着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关键性指标。作为与公民接触较为广泛的法律,民商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一、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存在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从属性上分析,可以看.........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浅见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3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而确认了法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即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公司具有法律所赋与的独立法人人格,使......
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
发布时间:2022-12-20
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 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 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 「案例简介」 某市一个体户沈某欲投资开办鳗鱼养殖场,但自有资金不足,欲向当地一家信用社贷款。信用社在审查其贷款申请时,认为沈......
非法民事公民代理间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3-07-11
一、新民事诉讼法下的公民代理制度 在我国长期的诉讼实践中,公民代理在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普及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民主权利、规范法律服务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人们的法治理念、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谈民事再审制度改革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6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
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1
论文关键词: 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意义 内容提要: 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
论民事之诉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民事之诉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上及实务中均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仅就诉的概念和构成要素、诉的类型、诉的合并和变更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论述。旨在完善我国民事之诉理论,并作为我国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典时的参考......
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争议最大的一个程序,本文拟对其基本制度及缺陷加以阐述并提出一些改进设想。一、 再审程序的概念1. 再审程序的概念再审程序,是指判决确定后,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径行新审判的程......
浅析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的行政和民事法律救济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8条亦作......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09-24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重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我见 我国进行司法改革已经多年了。已确定的改革成果有公开审判制度、当事人举证制度、当事人抗辩式审判方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刚......
论民事侵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
浅析无因管理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3
内容论文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倡扬和肯认社会互......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后,知识产权第一次在法律中获得承认,是在1979年7月通过并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①。此后,《商标法》(1982年8月)、《专利法》(1984年3月)、《版权法》(1990年)先后颁布,知识产权始获得全面......
三峡移民不稳定事件探究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三峡移民,规模之大,为中外建库史上所未有。库区经济落后,人地矛盾尖锐,生态环境脆弱,使得移民安置成为工程中最困难、最没有把握,最使人忧虑的世界级难题。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移民迁建可能诱发大量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好,便极有可......
浅析民事诉讼公开审判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17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我国,首次引入和确立审判公开制度是是在清末的司法改革时期,距今只有一百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公开审判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以民事诉讼为视角浅析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 任何人的任何活动,都有着心理上的成因。在具有高度社会性的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举一动,无不是其心理的反映。随着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断增加,把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心理状态和变化过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
法史学论文4500字商事审判
发布时间:2016-04-08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法史学论文4500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要编纂民法典,为贯彻落实好中央这一重大决策,全国......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问题 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1
摘要:既判力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具有新的内容。只有在对即判力基本理论进行澄清的基础上,才可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先决之诉判决、同类案件判决、法院调解以及相关的刑事判决和......
民事再审制度重构的思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 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
界定《(试行)》178条的规定中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对其界定十分必要,本文通过对界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两个标准进行分析,并对其优缺点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试行)》(《(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事之诉法理探微(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7通常情形中,“事实”即便是法律上的重要事实,也不得成为确认之诉的客体。但是,一味如此,可能产生不利。因此,合理规定例外情形是明智之举。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确认证书真伪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可以提起要求......
现代司法理念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11
[内容提要] 当今社会,法律规范已成为调整和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一种最普遍、最宜于行使的有效手段,司法程序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最后的、也是最可靠的屏障,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日益依赖于司法公正来具体体现。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
民商法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9
【内容提要】我们应当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而不是封闭型的民法典。民法典如果成为一个封 闭体系就充满着危险,因为社会经济生活是非常活跃的,它不应当受法律的束缚和阻碍 ,法律应当给它更大的未来空间和余地。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应......
民事调解制度探析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法院民事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 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经历了从建国后的过热到1990年以后趋于淡化,再至进入21世纪以来重新兴起的历程。重......
浅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的认定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城镇居民”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并据此适用相应的标准进行赔偿,从而引发社会各界对人权平等和司法审判......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 言近几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掀起了一场审判方式改革的热潮,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已被列入工作日程,人民法院通过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使审判资源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上发挥更大......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权运用之我见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9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了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官的释明权是法官应尽的一项义务,是诉讼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但由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对于法官在民事诉讼......
论民事裁判效力确定的时间
发布时间:2023-01-02
【摘 要】关于民事裁判确定的时间,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立法的缺漏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现状,并对我国的民事裁判予以划分,认为二审民事裁判的确定时间应是裁判......
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德国民法界在解释代理行为的本质时,一般采代表说,认为代理人发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本文的作者对此通说提出了批判,认为代理并非代理人之效力及于他人的行为,而是被代理人的自我行为,是被代......
论我国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的建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为缓和审判力量不足与庞大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我国应当完善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体系。立足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审判实践,我国应当建立快速审判程序而不是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判程序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有其独特的程序原则......
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与矫正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03
[内容提要]: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关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是正确的,但他提出的“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则是逻辑错误的产物,由此导致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倾斜。正是因为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科学和错误的成分并存,才导致了物权行为理论争......
小议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摘要] 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见义勇为责任原则,是独立于民法三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外的归责原则,其目的是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分清见义勇为责任与无因管理责任,笔者认为通过对见义勇为给......
对确立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想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1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设计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驱导司法公正。但因为立法的粗疏性,使得民事再审程序的强职权主义法理念与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实践中显......
对我国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的反思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4
论文关键词:民事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问题 反思 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不仅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对其他法律关系也会产生影响。关于民事主体资格这一基本法律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都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就此对现有的......
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7
论文摘要: 在中国古代,既没有独立的民法部门,也没有独立的民法学科。近代,随着民法的传入,西方民法学也开始进入中国。民法的著作、教材、资料汇编和民商法教学都有初步的发展,出现了一批具有重要影响的民法学者和民商法学研究成果。经过......
论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㈡设立助理法官制度。助理法官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给法官配备助理若干,将审前准备工作和其它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操作。例如,主持证据展示、交换,主持庭前调解,指导当事人举证,送达诉讼材料等,可以交由法官助理完成......
举证责任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2)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很少有人去注意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差别,在一般教科书中,往往认为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或者举证责任又名证明责任。5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两个名称的差别,源于历史上移译过程中产生的讹。6 但是正是这种讹,不仅帮助我们认识到在民......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处分
发布时间:2023-03-15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处分 文章来自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
小议民事诉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传统民诉理论在其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始终充斥着各种诉权学说的争议,理论的争议往往导致实践的困惑。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权(以下简称“诉权”)的理解和保护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一些模糊概念,加之我国诉权立法上的瑕疵,使广大法......
论夫妻离婚时债务的处理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6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作者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结合案件的处理情况,从不同侧面对夫妻离婚时间债务的处理以及表现形式和原则进行了阐述。本文首先提出了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在客观事实方面的三种表现形式:一、虚......
论民事调解原则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5
内容提要: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被广泛适用的准则,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本文仅仅就民......
论影响我国民事审判的非法律因素
发布时间:2022-10-18
摘 要 当前,影响我国民事审判的非法律因素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外部因素和法官自身的因素。比较突出的外部因素有行政干预、网络舆论、民俗习惯等;法官自身的因素主要包括知识结构、个人情感、职业道德水平等。这些非法律因素对民事审......
论民事抗诉制度的程序法定位(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引 言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下文简称“修正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一共有19个条文,分别涉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审......
浅谈外民商事审判中的国际条约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21
一、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国际条约概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国际条约包括: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纽约公约》等。而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关系到国际条约适用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适.........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发布时间:2023-04-26
摘 要 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也才能保障人民的......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有关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还牵涉到民事诉讼理论框架的构筑。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建国以后,中国大陆民诉法学界对如此重大的问题采取的......
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
发布时间:2023-04-02
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 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 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 为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改革,研究和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建立的现代民事诉讼的经验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试图......
探析法律中的事实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5
【内容提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旨在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客观公正。但是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对其中的“事实”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看法,从而......
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9
杨立新 2003年3月30日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这是自1951年发布、1953年修正《劳动保险条例》以来第一次作出的具体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的行政法规。在此之......
浅论我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职务犯罪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中 文 摘 要封建制国家其权力基本是专制主义的,它能实行一定程度的吏治,但却永远消除不了因专制权力不受制约而产生的腐败。封建国家的吏治,比起真正的民主制来虽都有局限性,但是这二者毕竟也有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人类社会权力......
闲话民事司法解释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5
对从事民法教学和研究的人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不得不研读的,笔者也不例外。研读司法解释,不仅可以了解司法实务的发展动态,而且可以从中发现新的法律规则,为民法教学和研究提供素材。笔者在研读民事司法解释时......
商法的精神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精神,魂也。人之具精神乃人当立于世上之根基,物之具精神乃物可尽其效用之根本。国家有国家的精神,民族有民族的精神,精神实为一物别与它物而存于世间之依据。浩浩千年,洋洋万里,殆乎鲜有无精神的事物。法,当亦有其精神。何为法之精......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4
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一、 关于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兼论民法......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内容提要」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被认为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枝奇葩”和......
论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2-16
缺席判决制度作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遍确立的一项具体制度,就其性质而言,主要为针对一方当事人不积极应诉、消极回避审判,为避免诉讼因之过分迟延而设计的一种应对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规范民商裁判的基本标准(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民商审判活动最终要落实到裁判结果上。本文重点要解决的就是判定裁判结果应当掌握的法律标准。有的法官可能会提出,如何进行裁判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二审程序的规定等,似无必要再小题大做。在此,笔者要特别提出......
论民商法诚信原则之法理特征(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诚即真心实意,信则本份无欺。作为市场经济灵魂,民事活动主旨,国家文明体现和社会进步标志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道德观念,而更重要的它是法律规制,其实质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立法者赋予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诚信原则在民......
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7
摘 要: 高科技发展为人类生活展示了广阔而美好的前景,同时也对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并使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所无法解决的诸多新兴领域不断涌现,因此,民商法必须从价值体系、基本原则、基本范畴、基本制度等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5
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
论民事程序选择权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几大法律期刊、报纸曾纷纷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原告在规定的半价时间内打长途电话1分钟,被告却没按半价收费,多收了原告0.55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1 。此案引发的争议较多。其中一种意见从诉......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在古代东方法中,民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它调整民事法律关系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的正常交换和流通,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以古代东方较为典型的楔形文字法、希伯来法、印度法、伊斯兰法、......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发布时间:2022-07-22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一、引言为了顺应人类社会进步的潮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进行了成效卓著的改革。作为司法制度中的核......
如何理解民事行为的无因性问题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笔者近年来出版了一本《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发表了一些民法学论文,字数不多,问题不少,有观点上的,表述上的,也有排校上的,心中一直不安。笔者所在的华东政法学院,准备汇编出版教研室成员已发表的......
浅议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与规制
发布时间:2023-07-09
民事审判权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作为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等民事纠纷的职能,不仅是法院行使权力的来源,而且是制约当事人诉权的因素,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