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关于民事裁判确定的时间,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立法的缺漏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现状,并对我国的民事裁判予以划分,认为二审民事裁判的确定时间应是裁判宣告之日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民事裁判;裁判确定;效力
一、问题提出
某部干部王某和其妻子李某长期不和,王某向所在部队汇报后将李某起诉到地方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但李某不同意,又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当庭宣判准许二人离婚,王某和李某都在法院的审判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但由于是当庭判决,判决书没有及时制作好,需要过几天两人才能拿到判决书。几天后,法院的同志到部队来送达二审判决书,但王某出差无法及时送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部队代为接收了该判决书。过了几天,王某因公不幸牺牲了。李某得知消息后赶到部队,以王某没有在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仍是王某的合法妻子为由,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并领取部队发放的抚恤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二审判决确定的时间是何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使得该案中李某有无继承权成为疑问,要想解决此问题,我们必须确定二审判决确定的时间。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二审判决效力确定时间有三种观点:一是二审判决在做出之时确定;二是二审判决在公开宣判之时确定;三是二审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或双方当事人签字领取判决书)之时确定。我国司法实务界应该确定某一种观点用于司法实践,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民事裁判何时确定的问题
本文主要是讨论民事裁判形式上的确定力发生的时间。在民事诉讼裁判确定期间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来说,民事裁判确定时间,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一审民事裁判的确定时间;第二,二审民事裁判的确定时间。但第155条法律只是对生效裁判确定做了笼统的规定,没有规定民事裁判形式上的确定力发生的具体时间。因此只能通过分析立法本意并结合学理的解释,来解决此立法模糊带来的实践问题。
(一)一审民事裁判的确定时间
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审判程序(第十四章)的全部13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二审裁判确定时间,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所以在探究我国民事二审裁判效力确定时间界限时,需要先了解一审裁判确定时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审裁判的确定裁判分以下几种:第一,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第二,上诉期限届满没有上诉的一审裁判;第三,在上诉期间,经上级法院裁定准予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案件的一审裁判;第四,在上诉期间届满后,经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案件的一审裁判。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第一种和第四种裁判确认时间的界限相同,第二种和第三种裁判的确定时间的界限相同。
1. 第二种和第三种裁判的确定时间的界限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合《民诉意见》第165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以此两条法律为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准予上诉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没有上诉或者当事人撤回上诉经上级法院裁定准予的案件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为确定。上诉期间怎么计算,成为了此种情况下判决确定时间的关键点。笔者认为,对于此两种的第一审民事判决确定的时间为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次日起计算十五日后为判决确定日,是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都上诉期间届满后,判决才为真正的确定。
为什么必须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呢?送达有什么意义?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与日常生活中的送达不同,它特指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是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重要的诉讼行为。所谓的达,是指为了赋予特定承受人知晓诉讼上文件内容之机会而通过法定方式做出通知的行为。所以可以认为,立法将制作判决书并以此来宣告裁判规定为一项诉讼法的原则,主要考虑,裁判是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裁判申请的应答,此应答让当事人清楚的知晓法院的判断及其判断过程。通过裁判书,当事人可以在决定之时做出更有利的判断,并且可以对裁判的效力范围做出更为准确的预测。所以说,对于准予上诉的一审判决,送达有对法院裁判文书宣示的效力。因为可以上诉的当事人需要通过裁判书来了解整个案件,根据判决书来写上诉状。若裁判书没有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于裁判书的内容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必然会使当事人的权利有所限制。所以,送达在此两种情况的一审判决有重要的意义。
2. 第一种和第四种裁判确认时间的界限相同
我国对一审裁判确定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学术界对此有三种观点:裁判做出之时确定、裁判宣告之时确定和送达完毕之时确定。通过以下分析可以得出,第一种和第四种裁判确定时间为裁判宣告时。
首先,裁判做出之时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定时间是不合理的。一是裁判做出的时间存在很大的争议,到底什么时候为裁判做出的时间,有三种可能的选项:合议庭评议案件作出合议意见的日期,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署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意见的日期;完成拟写判决书之日;院长或庭长签发判决书的日期。所以不能以裁判做出的时间为确定时间。其次,对于宣判与送达作为裁判确定的时间,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民事诉讼公开宣判的最主要的作用是向社会进行宣示,使双方当事人甚至全社会知道该判决文书的具体内容,此时裁判文书中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经过此宣示则已经确定。故认定裁判宣告之时为裁判确定时间比较合理。
在上诉期间届满后,经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案件的一审裁判的确定时间是什么呢?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31日作出一个批复,该批复是针对“不预交上诉费”或“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两种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时一审裁判书确定时间所作的解释,虽未列举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情形,但不能以此排除该种情形。所以此种一审裁判书确定时间也应自二审裁定书确定之日起生效。这是就有产生了一个问题,二审裁定书确定时间是何时呢?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只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意味着宣告终结。所以,二审裁定书作出这后,就意味着此案件已经宣告终结了,二审裁定书自公开宣判之日就形成形式上的确定力。总之,在上诉期间届满后,经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案件的一审裁判的确定时间为裁判宣告之时。
(二)二审法院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同情形作出的裁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二审法院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同情形会做出以下三种类型的裁判: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是依法改判;三是发回重审。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裁判来说,它们都是不准上诉的裁判,所以它们的裁判确定时间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确定时间相同。具体分析如下,对于二审法院做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案件,此案件在二审裁判确定时原一审裁判书确定。二审裁判确定时间与在上诉期间届满后经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案件的一审裁判确定时间相同,即二审裁判书在宣告之日确定。对于二审依法改判的案件,在二审裁判宣告之日确定。对于第三种发回重审,这就意味着原判决已经没有拘束力,该案件还可以经过两级法院审判。
三、对本案的回应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已经当庭宣判准许当事人双方准予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在法院的审判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了。只是因为当庭判决,判决书需要几天之后才可能做出,所以应认为该判决书当庭宣判之时确定效力。几天后,法院的同志对二审判决书的送达,王某没有来得及签字,是因为王某在武器试验中牺牲了。此处的送达与本判决书的确定没有关系。因为对于不能上诉的判决,送达的目的只不过是对已经确定的判决送达到双方当事人,使当事人再进一步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此时的法律文书是一种依据。如果,以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时确定,那么法院的判决就可能有很多不确定性,法庭的宣判意义又何在?公开宣判是体现我国法律尊严和威信最直接、最有效、最富感染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此案件的判决书已经确定,李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了,王某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和领取部队发放的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