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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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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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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一)对以上数理论的评述

从上述各种理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民事主体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此为上述各种理论的共识。认为尽管从根本上说,一个社会主体取得民事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从现实的角度看,法律毕竟是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控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立法者进行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因而,一种社会主体能否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完全是立法者选择的结果,民事主体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资格。

其二,民事主体的确认的具体条件不同。抛开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法律的确认,是什么内在的因素使一事物具备了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呢?上述理论的答案各异:“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为四要件,即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缺一者不能被法律确认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抽象人格论” 认为近现代民法都无一例外地将抽象人格赋予每一个有生命的人、法人、其他组织终生享有,且非因死亡或终止而不可剥夺,不可让渡或继承,是因为这种“抽象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天赋性、独立性、不可转让及不可剥夺性等;而“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首先要考虑作为立法者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同时也必须尊重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考虑其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如财产状况、意思能力、利益需求、责任能力等事实要件,不具备一定的事实要件,立法者不会将他确认为民事主体,而社会组织作为民事主体所需的事实要件主要是其财产状况:“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判定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原因主要来自自然法主张之天赋人权,并认为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而其他社会存在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判断也仅为社会存在的特定功能:“独立意志论”认为,衡量一个事物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为独立意志,具备独立意志是一事物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财产载体论”认为,财产性人格是由市场逻辑决定的,只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就可以是法律确认的主体。

那么,上述理论的各种回答是否有值得商榷之处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四要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其将大量事实的民事主体排除在法律主体之外,不利于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抽象人格论” 对于解释各种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何以平等,则很有说服力和学术价值,但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见解。因为“抽象人格论”认为在“抽象人格”之下,还有各种具体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第三民事主体等,但这种具体人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则未提出。“民事权利能力论” 显然是陷入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因为权利能力也是法律赋予的结果。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考查,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将民事主体等同于权利能力。从前文可知,在德国民法典之前,民法中只有自然人这样一类民事主体,然而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发起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获得法律的承认,也即在民法中创设一种与自然人截然不同的新的民事主体。这意味着对传统单一民事主体民法体系的突破,也就需要一种理论对这种突破予以支持。于是,擅于抽象思维的德国人创造了一个极其抽象的法律概念“权利能力”,用以表述两类表面上有着天壤之别的主体具有的内在的共同素质,并最终得到了立法者的采纳。因此,权利能力只是对民事主体共性特征的一种抽象,是立法者为了将法人引进民事主体领域的一种立法设计,而不是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民事主体功能论” 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很有新意,角度独特,提出特定功能是民事主体确立的重要依据。法律确立民事主体地位的功能,主要是指经济、交易方面的功能,但也不忽略政治的、社会功能因素。功能之一是团体的维持,即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区别开来;功能之二是简化、促进交易;功能之三是可以集合大量资产,实现个人难以实现的巨额交易。但问题是上述所谓的“功能”究竟如何把握呢?“独立意志论” 是从主观特征来说明民事主体的,但没能与物质基础相结合,不是完整的要件,而且因为独立意志是行为能力的要素,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后果的认识和表达的能力,现实中没有独立意志甚至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是大量存在的,如在继承,赠与,抚养请求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可由无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一方主体。“财产载体论”则与“独立意志论”相反,是从客观特征来说明民事主体的,但没能与主观意志相结合,虽然很有理论性,但也不是完整的要件。

(二)在得出具体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之前,有些问题必须先解决清楚:

1. 民事主体与人格的关系问题

人格理论肇始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 “人格”是一个公私法兼容、人格与身份并列、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为一体的概念。法国民法典是以个人为其规范的对象,并创设私权。因此,法国学者在解释这一条文规定时,受罗马法的影响,创造了“人格”(Personality)一词,以“人格”代替国籍,并以“人格”的有无作为自然人能否适用法国民法,享有私权,成为权利主体的区分标准。

从大陆法系民法的源流中可以看出,如果说人或人格用语发源于罗马法,人格学说则形成于法国民法颁行后的法学理论,即以“人格”作为权利主体的要件。凡是法律上所确认的人,则都有人格,成为权利主体;反之,则无人格,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这样一来,法国法学理论就将人类与人格连结在一起,又将人格与权利主体划上等号。

我国学者在探寻“人格”一词的含义时,一般只将其作为一个私法上的概念来加以理解,并且认为“人格”一词在法律上有三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第二种含义是指作为权利主体法律资格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种含义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包括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尊严、名誉等,即人格利益。[18] 但是,法律上所谓“人格”不仅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还具有公法上的意义,如宪法意义上规定的“人格”。但在私法领域只能有两种含义:一是抽象的人格,指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可与民事主体替代;二是指具体的人格,主要是人格权的客体,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贞操等。因此,对于民事主体与人格的关系而言,二者只是在抽象的层面上可替代。

2. 民事主体与权利能力的关系问题

德国民法典之所以能够创设权利能力这一名词,从法律的承继性角度来看,应是与人格有不可分的联系,这是因为该法典的渊源主要是罗马法,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编纂于法国民法典颁行一个世纪之后,更能吸收法学实践和理论的成就。在法国法上,人的法律地位是由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直接加以规定,法国民法典第8条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的宣称,不过是前述规定在私权领域的具体重申。到德国民法典编纂时,公、私法的划分比较明显,德国人无意用民法去代替宪法宣称人格平等,因此,该法典彻底实行了私法从公法的逃离,创制了权利能力制度。

权利能力与权利主体是属于不同层面的各自独立的概念。从法律规定与实际社会生活有密切联系的角度观察,法律上所确认的权利主体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所以能成为权利主体,就其实质而言,并非因其为“人”,而是因“人”符合权利义务驻足集散的能力,即具有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凡符合权利义务驻足集散的资格,应是权利主体所共同具备的必要又充分的要件。反之,则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能力是属于动的功能,权利主体则属于静的功能,而不是相反。以此作为衡量能否成为权利主体的标准,自然人之所以成为权利主体,就在于所有的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且,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法人来说,“权利能力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准绳。”[19]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的理解,应包含抽象民事权利能力和具体民事权利能力两方面。抽象民事权利能力是从一般的、抽象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考察的,它解决的是能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问题,对于所有民事主体来说,是完全平等的,无差别的,具有抽象民事权利能力,方能成为民事主体,不具有抽象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具体民事权利能力则是从特殊的、具体的、个别性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考察的,它解决的是民事主体是否具有参加某一具体民事关系而为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问题,法人因其所受各种限制,在具体民事权利能力方面,不但与自然人不同,而且不同法人也有所不同,是有范围的、有差别的。具有抽象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当然能够从事任何具体的民事活动,只有具有具体民事权利能力,方能在该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通常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实质上是抽象的民事权利能力,它是作为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或者说是民事主体的代名词,但本身不是民事主体判断的实质标准。

3. 权利能力与人格的关系问题

客观上说,在概念上和民法发展史上,二者的确有所不同,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人格与民事主体在抽象的层面上可替代,而抽象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可与民事主体的替代。因此,二者在抽象的层面上都可与民事主体替代,至少在这一层面上属于同一范畴的。

(三)本文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

从本文第一部分可知,民事主体经历了从非全部的自然人,到全部自然人再到法人和自然人并存,又有现在民事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的出现,这么一个漫长的发展历史,说明了民事主体范围的逐渐扩大。同时也说明:法律对社会上活动实体的主体承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漫无目的的任意设计。首先,自然人的价值具有终极性,法人等其他组织只是自然人的手足和工具,这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价值所在,也是所有的组织与自然人一样具备权利主体资格的意义;人及人的尊严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最高原则,民法担负着如何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个人自由、平等的重大使命,对于人的权利的尊重应为民法的最高理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民事主体制度应具有动态性和开放性,它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现实生活的需要而改变。因此,是否确认民事主体地位的问题,不应单纯从民事理论出发,还应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出发,并把二者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民事理论才能得到丰富和发展,并不断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民事主体的确认是以社会经济为基础,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我们也应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突破传统的观念,以开放的精神和发展的眼光来赋予民事主体地位。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的,民事主体制度也不例外,相应的对于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也应是因“人”而异(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要件不同)和因“时”而异的(即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条件,如经济、政治、文化等的不同,而同一类主体的判断标准也相异,如在古罗马法上,要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而在近现代民法上,则赋予自然人以普遍的、完全的主体地位)。毫无疑问,不同的民事主体有不同的要件,用衡量某一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或法人)的标准去度量另一类民事主体(其他组织)是不科学的,也是脱离实际的。

长期以来,人们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即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但从社会组织的发展历史来看,法人则是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遍存在之后才出现的。若以法人作为评判民事主体的标准,则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无民事主体地位。我们又如何想象在一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普遍存在的社会,它们不具有主体性地位而社会经济却能良性发展呢?虽然法人与企业人格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以法人资格为标准作一刀切的判断,其理论的障碍和结果的不合理就在所难免[22]。实际上,法人之所以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因为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首先,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只是法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我国《民法通则》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规定为法人的成立条件之一,这就混淆了法人的特征和条件。其次,无论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拟制说”、“实在说”,或是“否定说”,承认或否认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是基于法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本质上讲,某种社会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从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两个方面来考虑的,是由法律规定的结果[23]。

历史发展到今天,现代法律都肯定了自然人的主体地位,这在民法理论上也已达成普遍共识,已是不争之公理,虽然偶尔有些争论,但也只在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是否始于出生和终于死亡等时间的问题,这体现了对人的权利的全面肯定和赋予。 现代民法谈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争论较多的,在于对非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的判断问题,在自然人都赋予民事主体的情形下,谈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对非自然人主体来说才最具实质的意义。在我国,继民法通则之后的立法对民事主体的规定,已突破民法通则的二元结构,如《合同法》第二条规定除自然人、法人以外其他组织也是合同关系中的主体,从而扩充了法律主体的范围,在事实上推翻了传统民事主体理论中强调的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本文认为对于非自然人主体要被确认为民事主体,其实质要件为独立的意志加上拥有可支配的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上述理论中的“独立意志论”和“财产载体论”的综合。

1.独立的意志

这是构成民事主体的意志要件,也是团体人格的来源。可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1)意志是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利益既为主观之物,当附于特定意志之上。法律为解决利益冲突而设,没有利益冲突,就不需要法律。作为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面对着广泛的利益冲突,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通过调整私主体的行为,来调和私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达到私主体间和私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利益乃主观之物,一人认为有利之事在他人看来可能毫无利益,立法者按照一般情况及常人的观念所作的认为对主体有利的权利义务设计,在具体的环境和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可能恰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背。利益既为主观之物,当附于特定意志之上,利益若脱离意志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此外,利益的取得要以行为为中介,而行为又是意志的表现形式,其内容和形式皆决定于意志,法律虽然仅能调整外在的行为,但往往又通过行为推定意志的内容,从而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具有独立意志,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一个具体的交易对象,才能与其他主体发生意志交流,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2)意志应该是自然人所特有的一种生理现象,是人基于理性和思考,做出的符合自己最佳的利益判断,而所谓团体自己的“意志”,只能说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团体意志不是所有组成人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是互相尊重并排除了个性而最终达成的合力意志。团体共同意志不能理解为所有人的因素都极力赞成的,只能理解为所有组成人员没有反对的。否则,该反对者要么被团体排挤出,要么自动退出该团体。在少数服从多数表意的团体中,尽管反对但最终仍坚持留在该团体者,则视为同意多数意见。上面描述的是团体中人的因素至少有两个以上者的情形,在只有一人而形成的团体如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团体意志如何体现呢?我们认为:单纯个人和财产所形成的团体意志,其意志是人和物的利用紧密相结合而体现出的意志,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彼此不能分离。该意志是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相结合的纽带。也正因此我们把这种实体称作团体而非独立的个体。

2.拥有可支配的财产

(1)拥有自身可支配的财产,是一个客观实体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物质基础,这是民事主体的静的功能。团体要从事民事活动,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都须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该财产既包括成员的出资,成员缴纳的会费,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积累的财产,家庭的共同财产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所获得的财产。如果一个团体没有任何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基础。而团体财产的独立程度决定了团体可形成不同的主体样态。 当团体财产和其组成人的财产完全相分离,以其独立的财产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承担责任时,法律则赋予该团体以法人资格; 若团体虽有其自身的财产,但其民事行为或承担责任并不以其独立的财产为限,必要时还要以该组成人员的个人财产承担,则该团体则不具有法人的资格,而称为非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虽不像自然人和法人那样有完全独立的、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但非法人团体的财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是指非法人团体的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团体成员的财产,但已与团体成员的个人财产发生一定程度的分离,非法人团体不得随意收回出资和转让在非法人团体的财产。非法人团体财产由团体成员的出资和经营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非法人团体的财产是全体团体成员的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成员共同管理和使用,团体成员对非法人团体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任何个人都无权单独支配非法人团体财产。非法人团体进行清算前,团体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团体的财产。非法人团体存续期间,团体成员向团体以外的人转让其在非法人团体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成员的一致同意。团体成员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有优先受让的权利。非法人团体的共有财产受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或非法人团体的团体意志支配,而不是由团体成员个人所支配,这说明非法人团体在其存续期间具有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法人团体具有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是非法人团体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基础。

区分这两种类型的意义在于主体承担责任的样态不同。法人对外承担有限责任,非法人团体则承担无限责任。这样说其实都是针对该团体和其内部组成人员的关系讲的,只具有相对意义。法人作为其它非法人团体的组成人时,也可承担无限责任。一般说来,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财产必然是其必要成立要件,但从事非经营活动的主体如财团法人、基金会等,财产也是其必要成立要件。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形成具体主体的具体物质要求也不一样,应还有以其它条件作为主体成立必要要件的情形,总的说来,这种要求主要是针对非经营主体来说的。主体要件要求是与其活动性质、活动主旨相适应的诸如专业人员、特殊技能、特定身份等条件。

(2)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这是民事主体的动的功能。法律确认团体主体就是为了确定一种财产秩序,便于财产的交易流通,在此前提下,若不能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实现该团体特定的功能和目的。可以这么说,这些团体只是充当了为实现一定目的和功能的工具,法人团体说到底也是一种工具,归根结蒂,这些团体都只是为了满足人的最大利益需求而存在,民事主体与真正意义上的主体-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可能具有同等价值认识上的地位,正是基于此一点,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大便有了足够的理论空间,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立法上的保守层面。这样一来,也就不会出现立法与现实相脱节的现象,更不会出现非法人团体从事民事活动与民事主体内涵之间的逻辑矛盾。

四。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小节

一切法律规则及其其他社会规则都是围绕人这一主体而设置开展的,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具有终极意义,除人之外的其他的主体,如法人、其他团体主体等,都是作为人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最终还是在于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要依赖主体支撑,而且,法律的进步、发展、变革、扩展,也是从主体这一方面着手的。主体对于法律具有实质意义,同样,民事法律规则也都是因民事主体而设,民事主体的发展、变革、扩展,对于维护人的利益和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理论上,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民事主体判断的经济性因素

法律规范确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比如,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中,只有自由民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奴隶象物一样,是奴隶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法律规定是直接由奴隶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奴隶主不但占有生产资料,占有奴隶的劳动,而且直接占有奴隶的本身。不仅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归根到底由生产关系所决定,而且哪些社会组织能够参加到法律关系当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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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基本司法权能就是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在民事审判中一直存在这样的理念:即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应当查明案件的争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诚然,法院的裁判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这一点并没有错。问题......
同分异构体的判断技巧
发布时间:2023-07-11
中学化学的有机化学中,经常涉及到同分异构体的概念,比较难以掌握。这里,告诉大家判断同分异构体的唯一技巧。 同分异构体的书写规律:①烷烃。烷烃只存在碳链异构,书写时应注意要全面而不重复,具体规则如下:成直链,一条线;摘......
新准则下对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思考(1)
发布时间:2022-12-31
摘要: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对会计人员来讲不仅是对已有会计专业知识的更新,更是要求改变原有会计制度下较少运用职业判断的思维方式,提高对会计准则运用的职业判断能力。本文就对会计职业判断的认识及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的途径,做......
民事诉讼法断想(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1
在初识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 ,加以之前对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略略谈一下自己的一些不成体的理解和感想,是为断想。兼谈民事检察制度,则是有感于千百年来中国民权未彰,公权强霸,至今权利难制权力,权力之间缺乏制衡,而人们怀着深......
我国反垄断法下集中经营者审查标准评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6
内容提要:自2008年《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我国基于保护市场竞争为目的的企业并购审查法律体系逐步的建立起来。根据《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反垄断机构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时实施“基本标准”与“补充标准”双模式申报制度......
论内地与港澳民商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03
论文摘要:由于内地、香港和澳门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在证据制度上存在着一些差异。正是这种差异使得在区际民事诉讼中形成某种法律障碍,尤其是诉讼证明标准。主要体现在盖然性证明标准、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两方面。 论文关键词......
最新民法论文格式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16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民法论文格式标准。 封面 硕士学位论文封面、书脊要求如下: (1)论文题目:不超过26个字,可分两行排列,中英文对照。 (2)......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论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内容提要」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被认为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枝奇葩”和......
论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2-16
缺席判决制度作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遍确立的一项具体制度,就其性质而言,主要为针对一方当事人不积极应诉、消极回避审判,为避免诉讼因之过分迟延而设计的一种应对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论反垄断法视野下企业高管的民事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反垄断法;经营者;企业高管;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指出除了经营者外,经营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即经营行为的决策者和主要实施者也须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企业高管承担垄断......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发布时间:2022-07-22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一、引言为了顺应人类社会进步的潮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进行了成效卓著的改革。作为司法制度中的核......
论民事裁判效力确定的时间
发布时间:2023-01-02
【摘 要】关于民事裁判确定的时间,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立法的缺漏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司法现状,并对我国的民事裁判予以划分,认为二审民事裁判的确定时间应是裁判......
论民事纠纷裁判的三个阶段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14
民事纠纷是社会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为各种利害关系的对立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民事审判就是对民事纠纷做出某种权威判断的过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民事纠纷究竟应该如何裁判,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采......
岩溶塌陷稳定性的宏观判断标志
发布时间:2013-12-14
对于岩溶塌陷主要是对塌陷坑的稳定必进行宏观判断。 一、稳定性较好的已不再活动的塌陷坑一般具有下列特征: (一)塌陷坑已受到后期改造;坑口坑壁经后期坍塌后边坡已经稳定而是漏斗状;坑底经后期充填后地面较平滑,参差凹凸的现象......
对我国民事主体资格理论的反思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4
论文关键词:民事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问题 反思 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不仅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对其他法律关系也会产生影响。关于民事主体资格这一基本法律问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都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就此对现有的......
中学生延时学习判断准确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0
【关键词】学习判断;组间设计;绝对准确性 学习判断(Judgment Of Learning 简称JOL),最早在1969年由Arbuckle等人提出的,是元认知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后Nelson等人将其定义为在词对学习结束后,对学习的词对在随后回忆测验......
浅析TPP谈判中的劳动标准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07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TPP中劳工标准议题的谈判进展、TPP成员国就劳工标准问题的主要争议,并预测TPP劳工条款可能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TPP 劳工标准 主要争议 美国最早于NAFTA协定中明确涉及劳工议题,其后所有的自由贸易协定......
民事诉讼法断想
发布时间:2023-02-16
民事诉讼法断想 民事诉讼法断想 民事诉讼法断想 在初识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 ,加以之前对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略略谈一下自己的一些不成体的理解和感想,是为断想。兼谈民事检察制度,则是有感于千百年来中国......
论环境民事责任体制(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四、健全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条件和方式 健全的环境民事责任体制的全面效果有赖于相关条件和保障体系。 (一)促进司法诉讼[31] 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与传统损害相反)的效力取决于行政和司法当局高效率处理案件的能力,以及公众可以提起......
试论民事裁判中的利益衡量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2009年10月在美国耶鲁大学演讲时曾指出: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所不可忽略的。对正义执着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
新课程标准下教师的主导作用探析
发布时间:2022-12-29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是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合作者。”新课程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是不是意味着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不再提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教师永远是课堂的主导、课堂的领导者,这是教学本身的规律决定的。在新课程理念下,教师该如何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这是每一个教者值得探讨的。在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去发挥好教师的主导作用:一、做好“向导”要做好向导,就需要教师精心组织课堂教学活动,使学生.........
民族标准弩的研制
发布时间:2023-04-27
摘 要 通过对NL28型民族标准弩的深入研究发现。目前,民族标准弩主要存在着设计欠合理,制作简陋,实用性和稳定性较差,严重制约着射弩运动成绩的进一步提高。本文在民族标准弩的基础上,对NL28型民族标准弩进行了改进和创新,使其具有......
新课程标准下的课堂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新一轮的数学课程改革正在部分地区实验当中,不久将全面铺开。这给我们的教师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面对新的课程改革,不光需要有改革意识的数学教师认真研读,接受各种教师培训,从而体会新课程标准体系中所包含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但教师最重要的是根据数学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改变自身的教学行为。在实践新课程标准的过程中,作为教师的我们都希望按照新课程标准的理念来追求一种理想的课堂教学。但要具体说出什么是理.........
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制度的困境
发布时间:2022-10-19
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审判制度,其建立之初的目的是在刑事案件发生时,确保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审判的同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补偿的一种审判制度。是一种先刑后民的审判制度。然而,随着司法实......
新课程标准下的数学多媒体教学
发布时间:2023-03-26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多媒体教学辅助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且应用也越发广泛,其不仅能将教学由静态转变为动态,改善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还能将教学内容从抽象变为具体,突破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有效地提高课堂......
“断崖式降级”执行标准应量化
发布时间:2022-10-23
要将“断崖式降级”执行标准面向社会公开,让民众知道为什么要降三级或降四级。与此同时,保障官员的申诉权,让他们免于因不公开因素导致的不合理对待。如此,“断崖式降级”就会更具权威性。 “断崖式降级”不会是短期行为 3月2......
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9
《商标法》(200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同样适用于商标异议案件,这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The Gap诉The Gap案的判词要点。第四十一条针对的是注册商标争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
商事主体的略论
发布时间:2013-12-19
商事主体的略论 商事主体的略论 商事主体的略论 [摘 要]我国法律主体制度的不完善,仍是我国法律理论和实践面临的一大问题,尤其是商事主体与经济法主体问题。本文揭示出二者的含义,对其予以界定并进行比较分析,然后提出......
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发布时间:2013-12-19
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合伙应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各种合伙企业和组织的普遍发展,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民法学界的关注。本文试图对合伙......
试论民事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6
摘要在陪审制的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引入陪审制的过程中,刑事审判中陪审制度被当作研究重点。在民事审判领域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利益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审判 人......
浅谈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发布时间:2023-02-13
浅谈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浅谈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浅谈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 「摘要」在我国,随着各种合伙企业和各种组织的普遍发展,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越来越受到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
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13
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抽象人格论与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民事主体制度存在着大量公法性质的主体,例如公民、国有企业和机关法人、集体......
论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选法规则
发布时间:2023-03-26
摘要: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应赋予意思自治原则为选法之首要规则,尊重当事人之间选择的法律,法官不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例外条款排除其适用,除非违反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或严重影响法院地国公共利益。在国际私法总则中,应引入例外条款来替代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同时限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保护弱方权益原则应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遵循有利原则的精神,促成民事行为的有效,实现当事人的意愿,平等保护各方.........
准确认识农民主体:实现农民自我组织
发布时间:2023-03-15
" 不管是毛泽东当年领导农民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还是我们今天带领农民破解中国严峻的“三农”问题,领导者都必须相信与依靠农民。然而要真正相信和依靠农民并不是那么容易,还有很多的障碍需要排除,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转变长期形成的农民......
技术标准地下室
发布时间:2013-12-13
地下室建筑无论在公共建筑还是住宅建筑,都占有相当的分量,而地下室中最常见的就是地下车库。 停车: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与柱网相协调,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平均每车位面积小于35平方米(扣除核心筒、设备用房面积)......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确认标准之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27
摘 要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是税法适用的首要步骤。现代租税国家严格秉持税收法定主义,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应严格遵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然而税收法律、法规应依据什么原则及标准确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呢?本文以《耕地......
新课标下体育课的自主学习
发布时间:2017-05-25
新课标下体育课的自主学习新课标下体育课的自主学习要求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落实新的课程标准的要求;有利于树立新课程改革的理念。因此,我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让他们享受成功的乐趣,充分保护和发挥他们的主体意识。这样循序渐进,让他们充分运用所学知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为学生今后的发展和锻炼奠定良好的身、心、智基础。.........
论民事判决“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5-08-06
【摘要】民事执行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最后阶段。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常因某种原因得不到很好地执行,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我国民事执......
浅论诗歌体物绘景之标准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 要:从文学与现实的关系来说,文学源于生活并高于生活。诗歌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体裁,其与生活也有着同样的关系。诗歌在表现诗人主观中的现实世界时总是离不开对生活中景物的描写,然而诗歌体物绘景时就会触及诗之意象和与现实生活......
学校卫生标准发展历程及标准体系
发布时间:2022-07-30
学校卫生标准是从保护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出发,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过程、营养和心理、行为等及其有关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等),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技术行为规范......
浅论会计职业判断(1)
发布时间:2022-12-28
随着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求我国会计人员应改变原来会计制度下较少运用职业判断的思维方式,提高对会计准则运用的职业判断能力。而且,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会计环境复杂多变,不确定性经济事项日益增多,而会计标准却日趋简略,......
新课程标准下体育有效课堂初探
发布时间:2023-03-15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6)03-000-01 摘 要 新课程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人。传统教学照本宣科,很少考虑到学生的情感需求与接受能力......
2015年下半年走势分析与判断
发布时间:2022-10-10
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及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预测未来发展动向,能及时对政策效果进行反馈和调整,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上半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经济拉......
从诉权看民事诉讼启动主体的扩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制度保障就形同空文,诉权正是这种保障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的规定不恰当地缩小了民事诉讼启动主体范围,限制了公民的诉权。目前学界所通行的诉权二元论所存在的缺陷也......
论基于ISO9000标准的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建设(下)
发布时间:2022-11-07
论基于ISO9000标准的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建设(下) 论基于ISO9000标准的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建设(下) 论基于ISO9000标准的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建设(下) 基于ISO9000标准的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框架设计......
不断完善的中国商标法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8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原《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1年......
修订的会计准则和会计职业判断的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2-10-22
摘要:本文首先明确会计准则的制定、修订和都执行离不开会计职业判断,然后指出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中会计职业判断的内容,最后对于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一些意见,以期能有助于修订会计准则的贯彻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关......
论民事权利体系
发布时间:2022-12-03
论民事权利体系 论民事权利体系 论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根本性的重要问题。不论主张在民法中应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为本位,或应对权利义务并重,都必须重视对民事权利的研究。这种......
主轴箱齿轮噪音原因判断及分析
发布时间:2013-12-19
主轴箱齿轮噪音原因判断及分析 3.1、周节误差 周节误差可造成齿轮啮合冲击、齿顶顶起及角速度的变动,由此看来,法向周节误差对噪声影响是很大的。齿轮转到有周节误差(尤其是正向周节误差)的轮齿时,角速度便急剧变化,由于受到冲击......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析
发布时间:2023-04-11
摘 要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整个刑事诉讼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的内涵是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主权时,不论是控方还是辩方的律师在行使自身代理权时,都离不开证明标准。本文在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
论影响我国民事审判的非法律因素
发布时间:2022-10-18
摘 要 当前,影响我国民事审判的非法律因素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外部因素和法官自身的因素。比较突出的外部因素有行政干预、网络舆论、民俗习惯等;法官自身的因素主要包括知识结构、个人情感、职业道德水平等。这些非法律因素对民事审......
浅谈审计职业判断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1
这是一篇审计职业判断的内容,由于会计和审计职业特点不同,所处理的业务特点不同,两种职业判断的概念、运用、目的及对判断者的要求等方面有很大区别,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目前,西方国家对于审计判断研究有比较长的时间,已经取......
世间事从没有标准格式
发布时间:2015-08-24
一位日本学者说,他感到奇怪,中国的文学评论家一个个高屋建瓴,挥斥方遒,甚至可以对一个作家、一个年头的文学创作发表结论性见解,却没见什么人做一点“笨”的工作。比如,你要评论一位作家,你能不做搜集该作家的生平、著作篇目索......
浅谈审计职业判断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1
目前,西方国家对于审计判断研究有比较长的时间,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在审计判断的研究中借鉴了认知心理学,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审计职业判断。 审计职业判断贯穿于审计计划、审计实施以及审计报告整个审计过程,......
基于课程标准下的中学生体质下降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5-08-19
【摘 要】随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身体体质却在下降,其主要原因是缺乏锻炼。通过对绵阳几所中学学生身体素质健康标准成绩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学生体质变化的原因,提出体育课的发展措施。 【关键词】中......
新民主社会主义论[下] 
发布时间:2022-10-29
" 人民推翻政府并不是推翻国家,因为国家是人民自己和他们生存的土地。 为了使人民转让的权力不被异化为人民的对立物,政府的构架原则应该是权力制衡,不允许任何一个不受监督的权力存在。因为:人民转让的权力需要由具体的人来行使......
初探新标准下公文写作及使用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23-03-25
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标准。新标准下公文的文种、格式、要素等方面有了新的变化,公文写作及使用在文种使用、格式制定和程序处理方面需要注意新变化新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就需要简化而又高效地使用公文......
论新课程标准下音乐的个性培养
发布时间:2023-03-27
毕业论文 [摘要] 音乐新课程标准的颁布,积极倡导了1种新的音乐教育理念,体现了注重个性发展,鼓励音乐创造的人本主义思想.本文在深刻理解音乐新课程标准对......
论新音乐课程标准下的器乐教学
发布时间:2023-06-26
毕业论文 摘 要 本文试从在新音乐课程标准下结合它的基本理念谈了器乐教学和实施器乐教学时对教师的要求。器乐教学对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引导学生参加音......
论证据裁判原则下的案件事实认定
发布时间:2022-11-14
案件事实认定对司法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证明的主要任务就是认定案件事实。如需转载请注明摘自:美国学者庞德认为案件事实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考察近年来媒体披露的多起冤假错案,可以发现导致这些冤假错案......
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21
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何谓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而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问题 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1
摘要:既判力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理论的脊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具有新的内容。只有在对即判力基本理论进行澄清的基础上,才可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先决之诉判决、同类案件判决、法院调解以及相关的刑事判决和......
论审计质量衡量标准体系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审计质量;衡量标准体系;审计目标; 社会 期望 [摘 要]要有效解决审计质量及其控制 问题 首先必须解决审计质量衡量标准的建立问题。 本文首先从语义和 分析 方法 这两个方面提出观点, 作为分析审计质量衡量标准的前提......
判断电线电缆断点的小经验
发布时间:2023-05-19
数字万用表除了可以进行电压、电流、电阻、电容和晶体管等基本参数的测量外,还可以通过变通使用,使其功能得到进一步拓展,达到一表多用的目的。现给出用数字万用表判断电线电缆断点的方法。 当电缆或电缆的内部出现断线故障时,由于......
浅谈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的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3-02-23
摘 要 在科技与法律交织的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是立法、司法重点关注的问题。由于侵权现象多发、样态各异,根据现有侵权判定标准难以在著作权法上规制新侵权行为,亟待寻找解决方案。本文针对加框链接现象,对既有侵权判定标准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