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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_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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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_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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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房的需求,使房地产业持续升温,房地产交易也大幅度增加,但与之相关的商品房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

消费者买房时往往将其十余年、甚至几十年的积蓄倾囊而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而开发商多利用其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

加之以前又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购房者遇到欺诈时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法院在处理此纠纷时也无法可依。

为了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

第八条、第九条中,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对该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这是继《消法》后又一惩罚条款的出台。该解释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论文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 惩罚性赔偿 恶意违约 欺诈衣、食、住、行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人们对生存质量问题愈来愈关注。为了满足人们对住房的需求,房地产业迅猛地发展起来.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往往拥有资金和信息优势,并借助相关优势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作为弱势地位的购房者的利益。

近些年来,房地产交易行为的不规范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的发布虚假广告,有的设置定金圈套,有的一房二卖,采取欺诈手段损害购房消费者的权益。

有的甚至房屋面积严重缩水或者存在着质量隐患。这些问题困扰着购房者,也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据消费者协会的统计资料显示,商品房买卖纠纷已被列为当前十大投诉热点之一。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以前我国的法律对售房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判决的依据无法确定,所以出现了许多同类的纠纷,产生不同的判决甚至于相反的判决。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的4月28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对商品房交易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解释》的出台,在某些方面填补了房地产法律的空白,对于有效制裁和 遏制房地产交易领域中的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安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就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商品房具有商品属性什么是商品?商品是指“用来交换、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这是《中国大百科全书》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商品”一词所作的定义。

根据该定义内涵来看,首先,商品必须是经过劳动生产而得来的产品,也就是说必须在这个产品中体现人类的劳动,那些不是经过人类劳动的产品,并非此种意义上的商品。其次,该产品必须具有其使用价值,并能够满足人们对它的某种特定需求,没有用的产品也是不能把它当作商品的。

第三,该产品是用来交换而不是所有权人自己直接消费的。如果某一产品生产出来的目的只是用于自己使用和消费,这件产品同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

那么商品房是否具有商品属性?通过我们上述对商品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开发商出售商品房让渡使用价值,回收金钱以实现价值。购房者交付房款,取得商品房的使用价值,双方进行房屋和金钱的交换。

显然商品房本身及买卖过程均无异于一般商品。符合商品概念的一切特征。

商品房是商品。这不仅仅是其名称上就已经包含了商品的字样。

因此,没有理由认为商品房不是商品。无非这种商品具有自己的特点罢了①。

人们往往习惯采用衣食住行的生活标准,从而将商品房排斥在商品之外。认为商品房不是商品的观念是错误的。

二、惩罚性赔偿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及趋势在历史上,中国也是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在秦、汉的法律中,就有“加责”的规定。

在《唐律》和《宋刑统》中,规定了“倍备”制,性质是惩罚性赔偿,但在宋朝中期,这个制度不再实行,理由就是这种赔偿不合理。后来,在《明会典》中又规定了“倍追”制,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②。

这三种惩罚性赔偿,前两种是对盗窃的惩罚,后者是对收受和使用假币等的惩罚,不过其性质更像是行政处罚。自从清末起草现代民法典草案之后,就贯彻了大陆法系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的立场,对损害赔偿性质的认定,只认为是补偿损失,而不具有惩罚性的功能。

建国初期接受前苏联的民法理论开始,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的补偿性立场③。可见我国从清末起草现代民法典草案起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国初期接受苏联的民法理论,就一直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的补偿性原则,从未有过明显的变化。

这是基于:大陆法系一般认为,民法和经济法的大部分领域涉及的是私法领域,解决的是个人之间的纠纷,不具有公法性质,如果在该领域提倡惩罚,会使受害人不当得利,容易引起社会去追求这种不当得利的不良效果的认识。但在英美法系,普遍认为在私法领域也应具有惩罚性。

如果说追求不当得利的话,那也是利大于弊。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这样首先使得在民事经济交往中的个体都要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为避免遭受惩罚性赔偿的巨大损失,谨慎行事,诚实守信;其次,在私法领域采用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在遭到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时,会毫无顾忌地拿起法律武器,名正言顺地追求法律赋予的权利,不但获取赔偿,而且获取利益,使得违约、失信、欺诈的一方在财产和名誉方面遭受重大损失,不但对他们自己同时对那些不依法经营,将心思用在损人利己、投机取巧的经营单位起到一个比规劝他们好的多的效果,这样我们的市场会加速优胜劣汰,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使交易安全更加有保证。1993年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时,就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实行两倍的赔偿,正式地、有限制地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法》第四十九条被习惯地称为双倍赔偿规则,对这条规则的实施历来就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这样的制度会引导人们追求不当利益,使经济秩序更加混乱,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有的认为这种制度是正确的,先进的,它有利于使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得到遏止,维护消费领域的安全,使得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事实上,从《消法》实施以来,消费者的地位确实在不断提升,所以公众对《消法》,特别是该法的第四十九条是非常拥护的。

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对惩罚性赔偿做了肯定的规定。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情况来看,这种规定虽说可能产生一些局部的负面影响,但从整体和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来看,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

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制裁,预防功能。惩罚性规定虽然在我国渐渐得到肯定,但具体规定在法规中也只有寥寥无几,《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担保法》和《合同法》也仅在定金条款中规定了双倍返还;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有三处条文涉及惩罚性赔偿,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负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分别是第八条(恶意违约惩罚性赔偿)、第九条(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和第十四条(房屋面积误差惩罚性赔偿)。

因为第十四条是可以通过双方合同约定避免适用,可以称之为柔性惩罚条款,而第八条和第九条是不能通过合同约定避免适用的,则属于刚性惩罚条款⑤。此解释一出台,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烈的争论。

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一规定的适用,笔者就此略谈浅见。

(一)《解释》第八条所规定的出卖人恶意违约引起的惩罚性赔偿的两种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此种情形在我国房地产业较为普遍, 房地产开发商在与买房人签定合同后,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或第三人而获得贷款。

以便为下一步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资金。此种情况在买受人已享有权利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显然构成恶意违约。

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此条款时必须要达到“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条件。也就是说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产证或购买房屋的目的落空,从而严重损害到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才会导致出卖人的根本性违约。如果说出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将该抵押撤销,不影响和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这是 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情况。

出卖人与买受人已签定购房合同。在没有签订退房协议、退房手续未办理完毕,出卖人又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适用惩罚赔偿。

应当注意,对于一房多卖,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刑事诈骗犯罪,我市黄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是因为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被解放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显然对于一房多卖的开发商很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如果退房协议及手续已办理完毕,只是因一些责任划分或赔偿问题还未履行完毕,不应影响出卖人的再次出卖行为,不适用惩罚赔偿。至于虚卖车位和其他一些公用设施,是“一物二卖”的特殊形态,一般也应适用该惩罚赔偿。

(二)《解释》第九条所规定的出卖人的欺诈行为引起的惩罚性赔偿的三种情形。

1、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被解除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的开发销售,实施严格的审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许可证明。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不允许预售房屋的。但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故意隐瞒该事实,又在买受人起诉前仍未取得该预售许可证,认定出卖人存在欺诈故意应无异议;如果是订立合同时预售房许可证明正在办理,出卖人将此情形告知或未告知买受人,但在买受人起诉前出卖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可以认定该合同有效,当然也谈不上欺诈; 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里也会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买受人起诉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这种情况应认定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二是签订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预售许可证,但在买受人起诉前已取得了该房屋的预售许可证明,这样的合同是否会被认定无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出卖人为了出卖房屋采用虚假的预售许可证,将风险部分转给买受人,主观恶意明确,应认定合同无效,继而,实行惩罚性赔偿。一种意见认为虽说出卖人在售房时采用了虚假的预售许可证,但在买受人起诉前已取得了该房的预售许可证,出卖人先期的欺诈行为并未对买受人造成实际损害,应认定合同有效。

笔者认为对该类合同还是依据《解释》第二条规定认定为有效。但对其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处罚。

不然将是对出卖人违法行为的一种纵容。应注意此条款仅仅限于在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及被解除、撤销时,才能予以适用。

而不适用合同生效后的违约处理。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此种情况应具体分析,如果是因出卖人故意隐瞒该房已抵押的事实,致使此房最后因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欺诈;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此房已抵押的事实,但随后该房的抵押权及时被解除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就不应该再认定出卖人欺诈,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买受人就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只有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买受人无法获取房屋时。

买受人才可依据本《解释》的规定,向出卖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此种情况是第八条的另外一种情况。

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不论其是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还是已经将此出卖房屋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对于买受人或第三人来说都有可能无法取得该房屋。出卖人对无法获得房屋的一方构成欺诈;该方有权按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房屋面积过度缩水引起的惩罚性赔偿。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该《解释》规定,如果商品房面积过度缩水,面积误差超过3%,买受人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一种是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要适用于惩罚性赔偿,此处的惩罚程度是确定的,明确规定为双倍返还。但这种惩罚可以通过双方约定来避免。

另外在《解释》中第四条规定了买卖商品房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这里的法律是指《担保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条款: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这也是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

四、其他情形下的法律运用

1、超出《解释》的情形,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解释》明确列举了几种情形下,应由出卖人对买受人作出惩罚性赔偿,这样规定明了、确定、便于实践中操作;但是,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活动中,除了规定的几种情形以外,出卖人还有许多欺诈行为:如虚假广告宣传,造成买受人最主要的购房目的丧失;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适用性条款;如出卖人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主体资格,所销售的商品房因证件不全无法取得房产证;房屋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过程存在欺诈;楼群开发,承诺的交付期限已到,部分楼盘根本未开发并再无开发能力。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高某原在某市的一个商业区有一处300多平方米的临街住宅,1998年某置业公司看中了这片土地,准备在临街建一商业大厦,后面起5幢住宅楼安排原居民,拆迁协议约定:高某在确定期限内将房屋完整交给某置业公司,某置业公司在2001年交付原处开发的5号楼两套住房给高某,并具体约定了两套房的层数、号数和面积,2001年交房的日期已到,置业公司只开发了商业大厦和第

1、2号楼,

3、

4、5号楼根本未动工,高某等被安排在

3、

4、5号楼的被拆迁户多次找置业公司,置业公司先是搪塞,说让等,到后来实在隐瞒不住,只得如实相告。原来开发该楼盘时,置业公司根本没有多少资金,只是置业公司的老总和某事业单位的某领导关系较好,事业单位的该领导人答应为其投入资金,联合开发,置业公司于是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办齐了所有手续,但后来该事业单位领导人因涉嫌贪污被判刑,新换领导人拒绝和置业公司合作。

置业公司开发工作只能撂浅,根本不能交房。高某原住宅属祖上遗留,并且该房屋临街,大部分能出租赚钱,是一家人的生活来源,得知房子根本实现不了后,高某一病不起,家里雪上加霜,渡日艰难。

纵观本案,置业公司给高某造成的各种损失比《解释》中规定的情形还要严重,但这又不是《解释》中几种情形的任何一种。现实中许多买受人被欺诈的情况比《解释》规定的情形严重的多,但因不属于《解释》中的任何一种情形要求惩罚性赔偿有可能不被支持,这就违背了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规则:即对同类主体实施的同类行为应统一规制,并同类处理,行为相对方得到同类救济。

但根据《解释》的规定,对出卖人的欺诈行为,有的要适用惩罚性赔偿,有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买受人,同样受到欺诈,有的权利达到充分保护,有的达不到充分保护,甚至受损失大的受到保护的利益反而小,所以违背法律的同一性。为了弥补《解释》规定的疏漏,笔者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补充规定,承认商品房买卖中的买受人是消费者,买受人不论受到出卖人何种欺诈,都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在具体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时,应在列举式之后加一概括性条款,避免法院处理此类案子时,对超出规定范围的其他种类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时无法可依。

2、二手房及职工所在单位将公房转变为职工私人住房买卖过程中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二手房买卖也属房屋买卖,对这个领域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买受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管是买新房的买受人还是买旧房的买受人都应受到同等保护,况且买旧房的买受人普遍生活水平较底,生活更困难,属于更弱群体,应受到法律高度保护,所以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

一种意见认为,二手房买卖与开发的商品房买卖不是相同领域,二手房买卖情形特殊,所以,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前面已阐释过商品房具有商品的属性,买受人的地位视同消费者,其在接受商品或服务时明显处于弱势,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法》及《解释》对经营者、服务者、出买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必须诚实信用提供产品和服务;但是在二手房买卖中双方地位平等,并无强势弱势之分,该行为不是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也不以营利为目的。

无须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一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可以要求其赔偿,如果要求惩罚性赔偿,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由于体制的原因,九十年代之前,职工的住房多数都是单位根据一定条件分给职工的,不用职工掏钱购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脚步的加快,单位住房通过房改等手段转为职工私人所有,在转变的过程中,职工和单位也会发生这样和那样的矛盾,也存在着单位借助自己的强势将房屋随意调配,侵犯职工个人权益的现象,这种情况能否对单位适用惩罚性赔偿,也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不能适用处罚性赔偿,因为,在此种关系中,作为出卖人的单位,不是房地产的经营者,房产也不是单位经营的商品,如果将惩罚性赔偿引入该领域,将使该领域更加混乱,并且与《解释》的基本精神不符,还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总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说只是司法解释,但因其具有具体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应该说这是商品房买卖中的“消法”⑥。

该司法解释虽然也存在着惩罚性赔偿适用主体、要件、范围规定的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但它表明在我国的民法某一领域,已开始有条件确立私法同样具有惩罚性的理念,并实际运用于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规定能够有效制裁和遏制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恶意违约,为商品房交易确立良好的秩序,有利于整个社会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认识和遵守,有利于百姓安居乐业,有利于交易安全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杨立新:《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2009年8月4日。

②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国法学》1994年第4 期 第67页。③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④扬立新:《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2009年8月4日。

⑤叶林:《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纠纷的适用问题》,《人民法院报》 2009年7月15日。⑥《商品房买卖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中国经济时报 2009年12月8日。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2009年8月4日。

2、叶林:《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纠纷的适用问题》,《人民法院报》 (2009年7月15日)。

3、陈耀东:《论购房者的消费地位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中国房地产报 》(2003 年11 月 18日)。

4、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5、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国法学》1994年第4 期。

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7、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8、《商品房买卖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中国经济时报 20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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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现实中,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究其出现的原因,其中最主要是因为买受人对所签合同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为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出现的矛盾,本文对商品房中出现的几个重要的合同进行阐释。 论文关键词:商品房认购书;......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01-15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上的民事救济制度,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消费者们提供维护权益的法律保护。通过它的补偿功能、制裁功能、威慑功能以及鼓励职能对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制造和销售者加以规范和......
产品责任之赔偿范围法律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案情甲在乙商场购买一台丙厂生产的某牌54时彩电,使用不久。一日,甲在看电视时,不想该彩电发生爆炸,将甲脸部炸伤,造成甲九级伤残。甲经与丙商场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一、要求乙商场返还购买彩电的款项5000多元,二、要求乙商赔偿因......
论试用买卖的预约属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预约 本约 随意条件 承认形成权 用益债权 简易交付 内容提要: 试用买卖并非处于“成立尚未生效”的状态。试用买卖是附随意条件的预约,是附买受人承认形成权的单务预约。这种预约,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它设立了缔约义务,存......
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1
中 文 摘 要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多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同时,医疗事故纠纷也一直是人民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分清理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责任的承担将有利于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08
论文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比较严重,这样使本应幸福、和睦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危机,甚至走向了破裂。......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3-01-30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20
众所周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除应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
探析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适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17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当中,民事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根据起因、事态的发展过程按责承担赔偿责任,按比例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为混合过错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在近几年当中,这......
私法惩罚论-以侵权法的惩罚与遏制功能为中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9-06
问题的提出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和实践对于侵权法功能,坚持损害填补一元论观点,即认为侵权法的功能仅限于以赔偿之债的形式,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使受害人的利益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以实现矫正正义。因此,传统大陆法系侵权......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
探讨商品房一房二卖的相关法律问题(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提要:商品房的一房二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一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于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前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一房二卖是由房屋本身的特定性及一物一权原则、买卖合同生效与房屋取得之......
商品房一房二卖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提要:商品房的一房二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一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于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前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一房二卖是由房屋本身的特定性及一物一权原则、买卖合同生效与房屋取得之......
惩罚之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15
〔摘要〕 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的需要,注重协商与和解,重视加害人与被害人关系的恢复,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刑事司法模式。传统报复性司法在婚姻家庭犯罪中的适用存在着缺陷,而婚姻家庭犯罪独特的自身特点有利于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于......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新论(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10
内容提要:海难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通常会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如果事故船舶或当事人具有涉外因素,那么是否有关于责任限制的全部法律问题都要适用法院地法呢?如果不是统一适用法院地法,那么是否应将责任限制问题分割为几个法律问......
法律惩罚正当性理论分析及合法性怀疑
发布时间:2023-04-21
一、法律惩罚研究范畴的前提预设 (一)惩罚概念的语义分析 纵观法律的发展史,最早的法律是与惩罚相关的法律,如今我们构架起来的宏伟繁杂的法律体系,其根源是从惩罚这一原点发展起来的。在人类社会的构建中,惩罚也发挥着至关重......
论精神损害赔偿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否认精神损害,尤其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其主要理论依据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不......
论民事赔偿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发布时间:2023-02-24
关键词: 民事赔偿 酌定量刑情节 死刑限制适用 内容提要: 民事赔偿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赔偿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轻重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根据。从实践层面看,民事赔偿对于死刑的......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他人侵权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解释又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我们......
浅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的认定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城镇居民”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并据此适用相应的标准进行赔偿,从而引发社会各界对人权平等和司法审判......
论快递服务中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7-16
[摘 要]快递服务中的损害,其类型主要包括延误、丢失、毁损和内件减少等。对于快递延误,应事先视延误程度区分一般延误和彻底延误,再根据快递服务合同追究快递企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适用保价条款规定。对于快递丢失、毁损和......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4
内容论文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涉及实务适用中的一些问......
论民商法的演进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30
关键词: 民商法 演进性 内在制度规则 外在制度规则 内容提要: 相对于政府试图建构经济秩序规则的经济行政法、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长河中逐渐演进的秩序规则。尽管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 政府和立法者的意志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
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浅析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内容论文摘要:近来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频见报端,不少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纷纷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尝试通过法律算什么讨回自己的经济损失。现笔者就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诉讼主体、适用的诉讼......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摘 要:民法为商法之母源。民法确立并保障一般人格,而商法确立并保障特殊人格。民法与商法的形式理性都表现为法典之纂制......
浅谈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7
论文摘要:国家与公务员都是在国家侵权案件发生以后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该由何方来承担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了。无论是何方承担,最终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
浅析法人精神损害赔偿之否定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关键词: 法人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尽管很多民法学者尝试着承认法人存在精神损害的理论构建,却始终难以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本文试图在分析法人本质、法人人格权利的客体、内容和性质以及合理界定精神损害的涵义、......
浅谈商品房预售的立法完善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正以惊人的速度与规模迅猛发展,在此过程中,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立法还不完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特别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工期长、施工过程中会面临不确定的、复杂的因素等......
浅谈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07
摘 要:商品房预售,又称“期房买卖”、“楼花买卖”。由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房屋尚不存在,因而容易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从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这一视角,分析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论文6000字死亡赔偿
发布时间:2023-01-10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民法论文6000字。 一、生命权的内涵和外延 宪法赋予我国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权。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生命价值都是一样并且无价的。......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再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14
房地产交易不仅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新的增长点,且其增长势头十分强劲。不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从房地产交易中得到了很大的实惠:开发商从中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之回报,购房人因此圆了多年的购房之梦,可谓“双赢”。但是,房地......
浅谈商法独立性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23-02-12
一、商法独立性问题历史发展概貌1、全球视野下的商法独立性20世纪初期~20世纪中期,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在与民法关系的问题上比较明显。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关系复杂、法律体系庞大、经济矛盾激烈的国家竭力推行民商分离。20世纪中期~20世纪末期,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辨争问题引发人类思考。原因在于二战所带来的影响,人们的思想有了很大的进步,政治思想和法律观念都受到新思想潮流的鼓动,在新思想潮流的鼓动下.........
从医疗行为概念看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性质定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11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也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医疗纠纷也在急剧增加。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直接收到有关医疗纠纷的书面投诉总计328件,1996年收到的医疗......
析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破产已习以为常,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妥善安置,即自然成为破产案件律师实务的必须。本人根据几年来在破产案件实务操作中的点滴经验,就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异同,谈点一......
民法理论中补充职责的适用性
发布时间:2022-11-20
民法理论中补充职责的适用性 民法理论中补充职责的适用性 民法理论中补充职责的适用性 补充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之间没有共同过错补充责任是伴随直接责任而产生的,没有直接责任也就没有补充责任。但是补充责任人和直接责任......
购买过期食品 也可获得赔偿等
发布时间:2022-10-26
【说法】法庭审理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食品是其法定义务,违反规定,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合理适用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15
一、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赔偿制度概述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参加劳动过程中或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受到了伤害,或者因受到职业性有害物质的影响导致劳动者受伤,乃至残疾甚至死亡的时候,受害者及其供养的亲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物......
浅析中国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5
(一)前言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当中,因为违法行政给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而由国家进行赔偿的法律行为。 行政赔偿是建设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必然产物......
谈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3-12-19
谈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适用 谈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适用 谈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适用 审判实践中,对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8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
浅谈教育惩罚的本质与运用
发布时间:2023-05-29
目前对于惩罚本质内涵的理解存在两种向度,一种观点认为惩罚的本质在于报应,我们称之为报应性惩罚观;另一种观点认为惩罚的本质在于警戒,我们称之为功利性惩罚观。1、报应性惩罚观它关注的是违纪学生的不端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之程度。它通过向违纪学生施加相应的痛苦体验,企图达到使其赎罪的目的。它追求的是一种以恶报恶的对等关系。它坚信,学生“犯了罪错承受痛苦,在道德上是合理的;相反,犯了罪错得不到报应,正义的天.........
探析举证责任倒置在打架赔偿案件中的适用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7
[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当中,打架赔偿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其举证责任是:谁举张谁举证的原则,可根据起因、事态的发展过程按责承担赔偿责任,按比例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为混合过错责任,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在近几年当中......
生命权损害赔偿中的基本问题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生命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上帝赐予每个自然人的最初财产,这种重要无论怎么夸大都不显得过分。私法上的生命权主要是指以生命安全为内容他人不得干涉的权利,侵犯生命权则是指不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伤害他人致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座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8
今天,我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因为时间比较紧,只有一个上午的时间,在此就只能作比较简要的介绍。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 先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结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分为四......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 形成权 债权 损害赔偿 内容提要: 我国民事立法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多,但一直规范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过,多数规定只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确认,该权利的行使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却很不明......
谈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8
论文摘要:国家与公务员都是在国家侵权案件发生以后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该由何方来承担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了。无论是何方承担,最终的目的都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
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 财产、精神、环境权益的损害。它虽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但民事责任承担亦遵循传 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这导致了对受害人的救济严重不足,也使得对生态......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中系统结构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4-01-07
当前许多城市都已实现或正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简称“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业务的开展需要有一个功能与之匹配的 计算 机管理系统为其提供技术支撑。而建设这个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第二步是制定一个能够满足业务需求的设计方......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发布时间:2023-05-04
摘 要:在对否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进行反驳的基础上,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论证。认为现代的精神损害早已突破了精神痛苦这一客观评判标准,并且从立法技术化的角度也存在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与完善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5
二00一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改进和完善了原婚姻法的不足,为婚姻当事人离婚损害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适用仍有不够统一的认......
谈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完善(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商品房预售,又称“期房买卖”、“楼花买卖”。由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房屋尚不存在,因而容易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从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这一视角,分析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的浅谈
发布时间:2013-12-19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的浅谈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的浅谈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的浅谈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
浅议房屋承租人先买权的对抗力及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2-11-10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房屋承租人的先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仅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即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对于该权利的法律属性......
试议行政处罚适用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字: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 行政法制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教育手段。......
浅谈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行政裁量;赔偿责任并存 【论文摘要】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园行政主体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应负的责任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因行政主体未履行其法定义务......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相关法律问题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14
目 录目录------------------------------------------------1论文摘要--------------------------------------------2一、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根据--------------3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4(一......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几点探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最高法院对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具有我国人身权保护制度里程碑的深远意义。但这在适用范围上,这一《解释》中有的条文是否完善,及条文间是否相互协调还值得探讨。本文首先讨论了间接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限制性......
谈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22
论文摘要: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原有的《国家赔偿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通过与法制较为成熟的其他国家进行比较,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和未来......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6-04-06
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你提供 论文范文:“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写出论文。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损伤,或者感情上伤心......
浅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6-28
在我国长期的法律实践当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国家赔偿,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和理念。因为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间接的,其效力是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体现出来,所以其损害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在现实生活中,......
论赔偿损失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 某市个体工商户张三为将其一套机器设备运至湖北省荆门市,在出租货车场上找到李四,2000年3月13日与李四达成口头协议,由李四将张三的一套机器设备运至荆门市,由张三押车,李四负......
惩罚与体罚的“罚”探究
发布时间:2023-04-11
体罚学生是中小学教育实践中的敏感话题,不仅违背师德,甚至触犯法律。然而打骂作为教育的一种手段,自古有之。俗语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便是最好的说明。体罚似乎成了教师和家长教育孩子的常用方法,但是法律又明文禁止体罚学生......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3-12-19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在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权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最重要的是死亡赔偿金赔偿责任。对死亡赔偿金,我国《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3-04-26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赔偿问题法律适用冲突解析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铁道部规章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铁路保价运输赔偿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极大困扰。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试做以下系统解析。 一、冲突焦点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24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几个问题 1986年颁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范围为公民......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究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精神损害问题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在世人面前可以追溯到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迄今为止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法学界对它的看法一直存在争议,从是否把它作为一条制度规定到法典中,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偿主体的范......
论赔偿损失(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损益相抵是由判例和学说确定的规定,一般未见诸民法典或者民法典没有一般性规定。其源流可以溯及到罗马法。德国普通法时代也承认该原则。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解释的通说都承认该规则。《德国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如该法典第......
浅谈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飞速发展、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国民自身利益维护意识加强的产物。伴随着2012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精神损害赔偿再一次受到重视,仅原则性的若干规定使得国家精神损害......
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之区别与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1997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根据该通知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论商法的独立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19
所谓商法的独立性,至少涉及对三个问题的认识:一是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商法或商法典;二是商法能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三是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商法包容经济法抑或经济法包容商法。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认识,不仅直接影响到对商法学科性......
论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7-16
一、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 关于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第96条规定:国际航班是经过一个以上国际领土之上空间的以航空器从事旅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尽管国际航空事故的认定中很多因素,比如受......
论商法的国际性(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21
摘 要:商法作为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在世界经济史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且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商法与生俱来的国际性特征尤为明显。商法的国际性不仅在其发展历程中得到验证,更是由商法本身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