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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损害赔偿_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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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损害赔偿_民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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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以及200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离婚救济制度。通常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①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那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决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方式的先决条件,必须予以优先考虑。

目前,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属性的学说主要有两种学术观点,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争论。违约责任论的主要依据缘于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本身是通过符合相关法定要件的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自治,并经过一定的法定形式(结婚登记)所确立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在契约说的支配下,离婚损害赔偿正是配偶一方对配偶另一方违反双方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而致使其受到损害而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论的主要依据则缘于婚姻制度说,认为婚姻已不仅仅是婚姻当事人意思自主的产物,而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承担着分配生育责任,保证人类物种繁衍,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功能。

②在配偶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的权利时,就连带着侵犯了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理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制裁。故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带有了侵权责任的色彩,因为它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评价,更带有了社会评价的意义。

笔者认为,相较之契约说,制度说更具有合理性,它更好反映了婚姻之本质,因而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视为侵权责任较之视为违约责任也更合理。首先,从婚姻缔结后所产生的夫妻关系来看,人身关系的内容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进行创设,财产关系的内容只能针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约定。

整个夫妻关系的内容基本上是法定的,基本上不存在合同内容设定的自由。其次,从婚姻关系的解除来看,法定的离婚理由所反映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忠实权、身体健康权、同居权等带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权利;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却是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第三,从我国婚姻立法本身来看,我国的立法者还是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说这一观点的。

如《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从该条款规定中可知,婚姻立法其本身便是将损害赔偿认定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因为违约赔偿责任以弥补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损财产利益为限,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鉴于上述分析,离婚损害赔偿产生的理论基础为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那么,它必须同时具备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须有主观过错。即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这一要件体现出有责主义离婚原则之特色。

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须有法定违法行为。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是指《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且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

但事实上,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甚至是严重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这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婚姻过错的具体情形不作明确规定的重要理由。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6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因此,我国立法技术上应考虑采取列举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列举性规定之后增加一个概括性兜底条款,如:“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

具体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可由法官根据过错情节与伤害后果确定。第三,须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也对予以了明确。第四,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笔者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如果是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也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从审判角度讲,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及赔偿义务主体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能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如果受害人对导致离婚也有过错,那么,该方当事人就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上述规定极不具有操作性。从现实社会生活和审判实务上讲,一方无过错的情况很少。

在绝大多数家庭,夫妻间发生冲突,不存在无过错的一方。夫妻关系的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所致,存在多方原因和互为因果。

如女方婚外恋是男方长期家庭暴力所致,男方婚外恋是女方长期不关心男方的生活所致。同时,有无过错自己很难证明。

相反,过错方反而很容易证明另一方不是无过错,即使其真的无过错,夫妻之间的事谁来证明?加害方则可以轻易逃避法律制裁。如此一来,极易导致应该获得法律救济的人败诉,法律的规定岂不落空?这方面,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根据该法第1056条的规定,在配偶一方请求对方予以财产上损害赔偿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无过错,若其对离婚原因之发生也有其过失的,仅发生过失相抵之效力。③因此,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不应拘泥于该条所限制的“无过错者”,而应依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民法原则,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来裁判案件。

只要一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赔偿情形,另一方不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都应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样,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理中查明过错的有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之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以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而遭受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配偶一方婚内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过错配偶因此造成无过错配偶物质、精神的损害而应承但的民事责任。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和责任主体应仅限于婚姻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因离婚而遭受损害,可以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加以考虑。

如果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造成损害,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出侵权之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由此可见,离婚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

因为离婚及离婚过错赔偿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民事责任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不宜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和民事责任规定进来,对于第三者的行为应当区别其社会危害性,进行区别处理。

如果第三者实施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如果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更多情况下适宜以道德来调整。

四.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诉讼时效法律设立离婚损害赔偿的初衷是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和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即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因此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适用于协议离婚。如协议离婚,则损害赔偿应由双方协定。

此时,无过错方如果没有提出损害赔偿,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就是对此的明确。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但是笔者认为《司法解释-》 “离婚后一年内”的规定值得探讨,因为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离婚后一年”强调的是离婚判决生效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而不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的一年。

在这一年内,无过错方不一定能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如实践中一方因有第三者插足而提出离婚,而对方根本不知道或无证据,在离婚一年以后一方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才渐渐露出真象,对方才知道或才能提供证据的情形是很多的。

婚姻法在性质上属于民法,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地适用于婚姻法;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地,是要对已造成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予以补偿,让受害方的利益得到救济。如果把请求赔偿的时间标准界定在“离婚后一年”,可能会使该制度达不到其应有目的;再则,《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对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规定也是“从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其实这也是遵循《民法通则》时效规定的体现。因此,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这样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在离婚判决生效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之诉,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 五.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婚姻法》中只确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但对赔偿标准没有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对具体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这给离婚案件的审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有些学者主张,立法应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统一规定一个“下限”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效的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

笔者认为,鉴于过错配偶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导致离婚造成损害的手段、情节及后果不同,而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也参差不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负担能力亦各有差异,我国的立法不宜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规定统一的“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离婚损害赔偿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官以自由心证之原则来量定。

“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规定法定情形,以确保实现损害赔偿制度所要达到的对权利的补救和对过错行为制裁的功能”。④ 笔者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婚姻关系的实质内容,认为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结婚时间。

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笔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第二,侵权情况。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是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决定性因素。

侵权原因主要看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没有责任,因受害人引起的一方侵权行为发生,赔偿数额相应减少。侵权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如何,是对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考察,如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侵害配偶的、与第三者介入后移情别恋而提出离婚,前者主观恶意深,赔偿数额相应增加。

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等具体情节的不同,反映了侵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上理应有所反映。第三,损害后果。

过错方对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对受害人离婚后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一方面,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要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第四,经济因素。主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

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二要对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也要有所考虑,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受害方认可,侵权人有能力承担的赔偿数额,以便于判决的执行。

确定的原则是即要能抚慰受害人又能达到惩治过错方的目的。 六.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过错方举证难的救济措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无过错方能够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无过错方举证难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前述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损害的构成条件非常严格,在实践中认定损害事实存在比较困难。由于现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无过错方举证比较困难,甚至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有时即使获得了证据,因证据形式或者渠道存在问题,也很难被法院认定,这必然造成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规定被现实虚置而难以真正实现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对此,有人主张司法权力的介入。但这类过错行为一般都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公权力不宜介入,一般也不愿介入。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对无过错方的有效保护和救济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种途径:第一,适当放宽无过错方举证责任的条件。目前学术界一致主张民事诉讼应实行有别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把概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盖然性证明标准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证据上的一种证明标准,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向法官承担说服责任,只要当事人通过庭审活动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法官在心证上形成对该方当事人事实主张更趋采信方面的较大倾斜,那么,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即告卸除。⑤ 该学说将人类生活经验与统计学上的概率,适用于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之情形,提高了诉讼效率。

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能够从证据中获得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够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较高盖然性标准是指证明达到了待证事实可能如此的程度,如果法官从证据中获得的心证为待证事实有可能存在,其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该心证就满足了较高盖然性的要求。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条规定实际上就是确定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然而,在民事诉讼法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情形,少数取证特别困难的案件应当实行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以适当降低其证据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就属于取证特别困难的案件。应适用较高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即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诉讼中,只要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较高程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就应予以认定,从而支持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使无过错方得到赔偿。第二,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要承担损害赔偿之责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若缺乏该要件,便使赔偿之责的承担失去了根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作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虑,是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

但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在这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

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或取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不予采用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

若能适时地用之以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相类似的问题便能迎刃而解。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因此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态——过错推定原则应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

推定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推出未知的事实的一种判断方法或者判断过程。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过错推定原则中,采用的则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即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时,才能免责。

此时的权利主张者不需要针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的责任。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用于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是大有裨益的。

注释:①王歌雅 《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9年版第135页②王利明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223页③陈棋责 《家属--继承法基本问题》 三民书局 1980年版第196页④夏吟兰 《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 《民商法学》 2009年第1期第32页⑤杨立新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检察日报》 2001年5月20日第66页 参考文献:⑴王歌雅 《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9年版⑵王利明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⑶梁彗星 《民商法论从》第4卷 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⑷杨立新 《侵权法判例与学说》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9年版⑸陈棋责 《家属--继承法基本问题》 三民书局 1980年版⑹冯得妮《离婚损害赔偿及其责任承担》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⑺刘士国 《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⑻李银河、马忆男 《婚姻法修改论争》 光明日报出版社 1999年版⑼杨立新 《新版精神损害赔偿》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 2009年版⑽巫昌祯、夏吟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 《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⑾夏吟兰 《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 《民商法学》2009年第1期⑿蒋月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⒀夏吟兰 《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 《民商法学》 2009年第3期⒁王卫国 《过错责任原则》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⒂杨立新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检察日报》 200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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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提要: 本文遵循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借助比较法之研究方法,围绕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与数额计算、侵害行为的诉讼时效及被许可使用人诉讼主体资格等具体问题全面阐述了作者的见解,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_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26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不仅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民法学界和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而且也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法官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究竟能否提......
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27
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一、问题成因 非婚性行为是指发生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性行为,包括男女之间的婚外性行为和发生在同......
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区别之浅析(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左 志 平刘 金 海 在古罗马法中就有雇佣契约这一法学概念,它被列入租赁契约之中。自工业革命以来,雇佣契约中逐渐分化出劳动契约这一独特的契约类型。近代西方国家非常注重劳动契约,以国家公权强制规定,劳动法研究和发展十分迅速,其......
浅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的认定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内容论文摘要: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城镇居民”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并据此适用相应的标准进行赔偿,从而引发社会各界对人权平等和司法审判......
浅谈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12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飞速发展、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国民自身利益维护意识加强的产物。伴随着2012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精神损害赔偿再一次受到重视,仅原则性的若干规定使得国家精神损害......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论文摘要:本文从危险责任论和环境侵权行为出发讨论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在环境利益原则下研究了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环境损害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的方法、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等基本制度,并......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2-13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我们通常所说的性行为是指合法的性行为,是指广义的性行为范畴,除夫妻性行为外,其他有关性行为均称为非婚......
试论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
发布时间:2023-05-07
随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增多,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也开始频繁出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模式,因而在不同地区的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二者竞合问题逐渐成为民事审判的争议;又因赔偿方式选......
试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1)
发布时间:2022-11-18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浅析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规则(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标准,已为各国合同法所采纳,我国合同法亦不例外。但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复杂性,可预见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统一。本文从可预见规则的理论发展、理论构成以及对可......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6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四)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应当说建立了人身赔偿的基本实务框架,相对《民法通则》仅仅只有第119条一个法条而言,是较全面的。不可......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目 次 前言 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意义与各国立法现状 二、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沿革 三、机动车与道路交通事故 四、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及其理论依据 五、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六......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九、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以上我们花费了大量的篇幅阐述了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相关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这些理论问题不谈清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有了上述的理论体系作依托,探讨机动车损害赔......
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争论的话题,现在大多数学者都趋同于认为我国应规定被害一方......
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有利于改变目前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极不统一的局面,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保护......
论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5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类案件,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最基本的类型之一,研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务,特别是研究掌握这类案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及与著......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1.深入研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领域的各项制度 虽然我国每年都处理大量的交通事故,但在认真地进行理论上的分类探讨,使实务中的各项制度成熟完善,发挥解决纠纷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抑制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方面做得不够,许......
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
发布时间:2013-12-19
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 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 精神损害赔偿与法官造法 一、精神损失赔偿概述 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我国学者曾世......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从民事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就要对双方进行过失有无的判断,判断过失的基准是注意义务的有无及其性质,注意义务的内容是预见和回避损害的发生,行政法规违反行为的有无只是这种注意义务有无中的一项内容,还有损害事故发生当时的现场情况......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36] 西原春夫:《交通事故与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版,第13页。 [37] 关于"信赖原则"的详细情况,请参照前引拙著第8章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信赖原则。能够阅读日文的读者,可直接阅读西原春夫先生所著《交通事故与信赖原则》(成文......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9)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06
2.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性质 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机动车驾驶人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与行人作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比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要求高得多。一个非常......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这里,我们举两个大陆法系国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条文: A 德国道路交通法第7条:"机动车运行之际,致人死亡,身体或者健康受到伤害,或者物品受到损坏时,该机动车的保有者(Halter),对受害人负担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害的义务(......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2
七、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论 实际上,通过上面对国外和我国实务和学说的考察,我们已经看到,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特点是,其成立不以责任人(无论保有人与驾驶人同一,还是分离)主观......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14)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有学者曾结合环境污染的实例从学理上对无过失责任主义进行过探讨,他指出,过失责任以加害人主观上有过失为责任成立的要件,如果这样,那么,工厂排放的煤烟造成附近农村耕地土质劣化使农业减产和工矿有毒废水的排放造成人身损害,以企业......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上述各国的规定,同我国"残疾人用机动车"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实际上,那些残疾人机动车辆,如果按照公安部解释规定的"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这一要件(这种作为非机动车参与道路交通的机动车的限制时速的监查落实,是政府的职责),......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4
改革开放以后,上一世纪80年代重开民法典编纂工作时,"交通运输工具"被作为单独的条文加以规定。在1980年8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以下简称"起草小组")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上)(7)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03
五、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发展方向,总体而言是强化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更加有利于受害人的救济。最能代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法发展趋势的,是进入本世纪之后的德国《第2损害赔偿法规定修正法》。该......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11
[60] 案情报道见2001年10月17日《北京晚报》。 [61] 吉村良一:《侵权行为法》,有斐阁2000年版,第155页以下。 [62] 《交通事故证明书》名古屋名东区警察署,事故记录番号第0112号。加害人代理人保险公司为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2)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4
上述这4项都是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相关,需要进行研究,但却没有引起我们重视的领域。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只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领域,但它却涉及到侵权行为法的所有基本理论问题,日本战后侵权行为法学的学术成果,正是判例和学说......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1)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4
只有依靠法官与学者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同合作,拿出符合法治原则的科学的研究成果,才能扭转这种常年的积习,实现侵权行为法制度的法治化(可能有人会问:怎么侵权行为法制度还有什么"法治化......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5)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于"在道路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样对并非发生在公共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也可以及时地进行处理。 尽管我国现行法中没有直接的......
浅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6-28
在我国长期的法律实践当中,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国家赔偿,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和理念。因为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间接的,其效力是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体现出来,所以其损害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在现实生活中,......
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关键词(1)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一、引言:精神损害赔偿以肉体与灵魂的平等为出发点 精神损害赔偿的出现宣告了个人依靠自力救济(如决斗)捍卫人格尊严时代的全面终结,是人类观念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精神损害赔偿意味着在名誉等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社会的一般等......
论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2-08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规定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就是关于公民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
浅析商业诋毁行为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5-15
摘要: 当今社会市场竞争愈益激烈,商品生产经营者越来越认识到商誉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商誉之于企业就如名誉之于个人。但有些不法竞争者却将破坏他人商誉作为获得成功的捷径。由于我国商誉损害赔偿制度尚存在很多不足,所以......
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3)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上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页。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244页。 [12]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429页。 [13]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483页。 [14] 前引何勤华等编书,第617......
论赔偿损失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例: 某市个体工商户张三为将其一套机器设备运至湖北省荆门市,在出租货车场上找到李四,2000年3月13日与李四达成口头协议,由李四将张三的一套机器设备运至荆门市,由张三押车,李四负......
对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09
摘要 2001年5月,被称为大陆首例的贞操损害赔偿案,由深圳市中院开庭审理。对于强奸被害人的贞操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立法尚属空白。无论是从平抚被害人的伤痛、体现犯罪人与司法体系对被害人人格、价值的尊重,还是鼓励被害人举报犯罪、......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
发布时间:2022-11-30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数额 一、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
医疗损害赔偿分担机制初探(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7
关键词: 医疗侵权 医疗损害赔偿 社会医疗保障 商业医疗保险 内容提要: 医疗技术的发展及其固有的高风险性,使得医疗损害往往超出了理性人标准的行为预期,也超过了侵害人的承受能力;而单纯依靠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无法填补医......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探析
发布时间:2013-12-19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探析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探析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探析 「摘 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
试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2-18
试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 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试论
发布时间:2023-03-27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范围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但我国民法理论和......
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 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 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 摘要:过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
论赔偿损失(4)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损益相抵是由判例和学说确定的规定,一般未见诸民法典或者民法典没有一般性规定。其源流可以溯及到罗马法。德国普通法时代也承认该原则。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解释的通说都承认该规则。《德国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如该法典第......
从医疗行为概念看医疗损害赔偿法律性质定位_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8-11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也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医疗纠纷也在急剧增加。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直接收到有关医疗纠纷的书面投诉总计328件,1996年收到的医疗......
我国应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发布时间:2013-12-19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摘要]: 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不断强化对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视对自身的价值、尊严和安全的追求,......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发布时间:2022-11-05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浅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完善 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在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基本上达成共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初步的明确了精......
浅析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2-17
一、我国有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主体范围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缺陷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仍然是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但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06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是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
专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6-04-06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专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亮点
发布时间:2023-03-07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亮点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亮点 德国新损害赔偿法的亮点 德国损害赔偿法的改革是通过《德国第二次损害赔偿法修订法》(以下简称德国新损害赔偿法)完成的,使《德国民法典》及......
国际船舶油污责任赔偿体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关键词: 国际油污责任赔偿体系/损害赔偿范围/污染损害 内容提要: 伴随着全球海上油类运输的日益频繁,船舶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和严重性也随之递增。一起重大油污事故往往会导致成千上万起的索赔,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便成为建立责任主......
对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3)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0-17
张丽案中的犯罪人刘某在法院判决赔偿8万元后立即上诉,其实强奸犯罪人拒绝向被害人赔偿是一种普遍现象。一项调查以色列和美国强奸犯对其被害人的态度的研究证实,约有一半的美国罪犯(47%)和2/3的以色列罪犯(61.9%),否认其给被害人造......
试论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进程,给人类带来了无比丰富的物质享受,但与此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许多灾难。伴随着机器时代而来的是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给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产造成严重危害。虽说这种伤害是因工作性质造成,属因工伤亡,但有时在工......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浅析夫妻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美满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规......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初探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1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侵权赔偿法律制度领域的两大重要成果。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及民事审判中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将精神损......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研究(上)(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08
关键词: 损害赔偿范围 确定 法律政策 法技术工具 内容提要: 由于人类共同生活的特点和因果联系的普遍性,现实生活中的损害是广泛的和复杂的,而民法对损害的救济仅仅是经过法技术多重过滤后的有限救济。法律政策决定着此有限救济范围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_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8
目 录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第一页)1、精神利益的物资转化性2、精神损害恢复的物资性 3、人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第二至三页)1、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2、不能有效......
探析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1-30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的日渐活跃,人们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呈现增多趋势,而涉及这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具体情形也更趋复杂。在我国雇佣关系由来已久,但现行法律对此种关系的规定却很有限,尤其是在认定雇佣关系后......
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19
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美国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民事制裁措施。精神权益是......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上)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上)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上)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上) 摘 要:精神损害赔偿的定量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素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考查中国的已然法和典型案例入手......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下)
发布时间:2013-12-19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下)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下) 论精神损害的动态赔偿(下) 3. 精神损害动态赔偿的法理基础及法律经济学分析 3.1 “精神损害动态赔偿”的法律定义 长期以来,精神损......
试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权
发布时间:2013-12-19
试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权 试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权 试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权 孕妇在怀孕期间受到外来侵害,致使胎儿在腹中受到伤害,那么胎儿在出生后能否要求赔偿呢?对于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
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论文
发布时间:2023-02-12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非物质性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下面是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一、身份利益含义探析 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研究(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7
四、近代损害赔偿法的不足与法律政策的变化 (一)近代赔偿法的不足和乐观的理性主义的失败 由于存在上述的特点,近代损害赔偿法适用的必然结果是对受害人救济的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大工业经济不断发展,生产越来越复杂,分工越......
浅析我国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6-03-15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非物质性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这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理念。......
动物致人损害谁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21
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及其免责事由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国际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 我国多年以来,经过学术界不懈的探讨以及司法实践,虽然在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研究方面有所进展,审判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备,尚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本文尝试从精神损害赔偿制......
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责任(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03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市场的日渐活跃,人们之间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呈现增多趋势,而涉及这方面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具体情形也更趋复杂。在我国雇佣关系由来已久,但现行法律对此种关系的规定却很有限,尤其是在认定雇佣关系后在雇......
CPA对客户职员舞弊损害赔偿之责(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 要]2006年,上海G外高桥曾以审计不尽责为由向国内排名高居第一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并索要2亿元天价赔偿.时隔3年, 一小股东起诉外高桥,要求赔偿损失,而普华永道则成为共同被告, 本案于2010年7月以和解全面告终.......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构想 _经济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随着船舶油污损害的加剧,我国正酝酿制订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专门立法。本文提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应由四大基本制度构成,即适用范围制度、赔偿主体制度、赔偿范围制度、赔偿限制制度。 论文关键词:船舶油污 损害赔偿 大......